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2020-05-10赵砚文
赵砚文
[摘 要] 2017年,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河北省在国家职称制度框架体系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在激励高校教师创新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针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关 键 词] 高校;职称评审;改革思路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18-0060-02
一直以来,职称制度备受高校教师和全社会广泛关注,且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需求。从目前河北省相继出台的一些职称改革政策和各高校不同程度修订的职称评审方案来看,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仍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职称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职称评审标准“一刀切”问题仍然存在
在评价指标设置上仍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改进。职称申请资格方面,多数高校规定申报教授、副教授须具备博士学位,现行的职称评审条件不仅有学历的限制,同时,在时间上也有硬性规定。如在晋升职称时要求申报人是本科以上学历的,须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才能申请副教授;申报人具备博士学位,须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可申请副教授,申报人在被聘副教授5年以后才有资格申请教授等。这种职称晋升线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青年教师或优秀人才的成长。近两年,职称评审取消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内容,但高校教师在职称晋升道路上又面临新的考验,一些高校职称评审条件中,把晋升教授、副教授须具有半年以上出国(境)学习经历作为加分项目,并规定从2021年开始作为必备条件。在调研中听多位老师讲,作为大学老师,出国开阔视野无可厚非,只是不同学校和专业有不同的特色,不要“一刀切”就好,高校对教授职称的评定,须注重能力,淡化资历和经历。在科研评审标准方面,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论文、学术专著等是普遍的评价指标,研究成果质量和数量要求上,未能充分考虑各学科和专业间的差异性。
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有待改进和创新
河北省属高校是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定岗定编,学校没有充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给的高级职称岗位指标少,学校就无法实现评聘结合。调研中得知,河北省不少高校高级岗位比例都比较紧张。虽然个别骨干院校目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均有空岗,但正高级岗位空岗逐步趋紧。河北师范大学和河北医科大学岗位控制相对较好,能坚持每年评聘,而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河北科技大学等院校都有高级岗位比例不足的问题。一些二本和大中专院校,高级岗位数更少,有些学校无法正常进行每年一次的高级岗位评聘工作,不利于激发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新力。应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当下放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管理权限,改进和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和编制管理方式。
三、尚未全面建立职称“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河北省高校实行的是职称评聘制,多数高校还没有建立职称“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教师的职称聘任期限还是“一评定终身”。在调研中了解,少数省属骨干院校对聘期考核优秀、合格的教师晋级或續聘,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低聘、转岗或下岗,但是多数普通高校还未能打破岗位聘用“终身制”,职称“能上能下”的相关配套制度缺失,有些已经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上即使没有创新力,如不犯什么大错,也能理所当然地续聘。为避免职称“终身制”引发的惰性,应按照“科学设岗、聘期管理、分类考核、动态调整”思路,解决“能上能下”的问题。
四、简政放权还不到位,服务质量不够优化
省级职改部门宏观和微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总体说来,省职改办既要负责宏观制度设计、政策制定,又要负责微观量化评价标准的修订把关。虽向高校下放了评审权,但省级职改部门既要负责评审前的资格预审、破格审批,又要负责评审后结果审批、证书制发。简政放权还不到位,管得太多、太细,在有限的人员力量条件下,大量精力都忙于具体事务,改革谋划、宏观管理的工作抓得不够到位。随着河北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的加大,引进的人才在取得高级职称后不能按时聘任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在岗位聘任方面还应给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服务质量还不够优化,申报评审程序仍有简化空间,在简化申报程序和降低申报成本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活力,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五、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修订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核心,也是人才发展的引擎。对人才的科学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什么”。建议河北省属各高校在修订新的职称评审条件时,一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点考察职业道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通过民意调查、考核测评、个人述职等方式,对申报教师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科学精神进行评价与考核。坚守道德底线,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应予以撤销,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二是尽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对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的教师,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设置“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准确把握各专业、各层次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实现“干什么、评什么”,按照专业能力、专业资格和专业贡献等内容对不同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各高校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不应将学历、职称、论文、专著等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评价重点须根据不同类型教师有所侧重。
六、注重高质量成果评价,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是指申报人提交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成果,根据专家的评审,对其学术价值进行认定,代表作是申报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集中体现。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河北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对学术性、原创性、研究属性较强的职称系列,试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清单可根据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类别所需要考察评审的代表作类型,按照初级、中级、副高、正高的职称层级,依次采取不同标准,参评教师将本人在专业领域有社会影响的优秀成果,包括教书育人的精品课程、教学课例,发表在不同等级报刊、网络平台的论文、著述等,按照评审要求列出提交。代表作清单可按照教育教学业绩、科学研究项目、学术论文和论著、科研奖励、学术交流等要目分开列出。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在评聘过程中,对正高、副高、中级职称可提出不同类别、项目、数量的代表作基本要求,也可以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制订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表作清单要求。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就是“干什么、评什么”,是为人才“松绑”的重大举措,确定不同专业、不同类别、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查的代表作类型,采用更多的评价标准,更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
七、职称制度改革应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
随着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学校在被授予更多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学校的去行政化、法制化、科学化得到进一步加强,高校法人地位得到进一步认可,职称制度改革会更加突出学校自身特点,从原先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建议:(1)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才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政府、行业组织以及高校在职称评价制度中的结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政府对职称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服务监督等职能,建立职称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高校要去除管理上过多的行政束缚,赋予其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更多自主权。(2)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改进和创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和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3)重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称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厘清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权责关系,完善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跟踪测评质量保障机制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八、进一步探索简政放权,完善高端人才职称政策
建议省级职改部门大力推进评审权下放。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集中更多精力进行宏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監管,减少审批事项和微观具体事务性工作。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后,各高校应以《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为最低标准,自主确定评价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评审结果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目前,在河北省“绿色通道”职称评审政策中,正高级职称要求有Nature、Science或同等影响力的文章,难度过大,国外高水平大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难以达到,而副高级职称要求2篇JCR1区文章或3篇JCR2区文章,部分专业的博士生即可满足该条件。“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应进一步优化,使各申报层次间的业绩水平的区分更加合理。建议通过河北省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及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都可享受评聘“绿色通道”。一是对于高校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以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二是对于高校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取得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换国内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外尚未取得资格而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龄等条件限制,实现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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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普春.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地方高校职评中凸显出的问题及其影响[J].传播力研究,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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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常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