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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在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的实践

2020-05-06刘爱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初心使命法制建设中央苏区

[摘 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治国理政“试验田”。中央苏区通过创制大量的法律、促进司法为民和强化反腐治权等创造性地开展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苏区工农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既为维护中央苏区的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充分践行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关键词]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初心使命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20)02-0064-07

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解放程度是受社会发展状况、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没有消灭以前,劳动者的大多数受社会关系的异己力量所统治,还处在必然王国之中。只有推翻剥削制度,经过社会主义社会,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孕育催生、用马克思主义武装锤炼出来的政党。建党之初,在嘉兴南湖上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提出 “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强调“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1]P3。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治国理政“试验田”,共产党人的文韬武略都在这里试验过、预演过。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上开天辟地第一次建立了由工农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明确规定: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202。

中国共产党人初心使命源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指引和召唤。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创造性地开展法制建设,实现了“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反革命政策之下,受尽压迫剥削的民众,对于苏维埃每一项具体的施政,简直如同铁屑之追随于磁石。……每一个有眼睛的中国人,只要不是丧心病狂的帝国主义者和国民党地主资本家,便不能不承认苏维埃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的政策有何等天渊之别”[3]P302。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对初心的坚守和使命的担当。

习近平强调:“中央革命根据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历史和近代中国革命斗争历史非常重要的一页,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广大干部和党员应该不断從中得到教益,受到启迪,获得力量。”[4]感悟八十多年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历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初心的忠贞和使命的追求,可以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坚守初心和担当使命提供丰厚的理论滋养。

一、创制法律,体现广大工农民众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5]P292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工农群众消灭剥削制度,渐次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就必须要废除旧的法律制度,重新建立一个能反映工农群众利益的法律体系。因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明确:中国共产党为了工人和贫农的目前利益,要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把“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6]P8作为中国共产党在这个联合战线里七个奋斗目标之一。在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毛泽东倡议由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包括工人利益、土地革命和民族解放,使各地有所遵循。这也是中央苏区各项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基于这一出发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以马列主义法制思想为指导,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和经验,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中央红军长征不足三年时间里制订和实施了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条例、训令和法律130多部,初步构建了包括宪法、政权组织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程序法在内的、比较完整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旧法体系,实现了将党的主张和广大工农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宪法立法,保障工农民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万法之母。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红色区域的开辟和红色政权的建立,各地方苏维埃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法规,初步建立了一个中国历史上所不曾有的、与国民党政权立法根本对立的工农民主法制。新生的中央苏维埃政权急需制订一部适合形势需要,符合群众需求的宪法,为制订统一的苏区法律提供依据和基本遵循。1930年9月,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了制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七大原则,如:“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德谟克拉西)” “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掌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争取并明确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对于中国的统治”等原则。[2]P105-107

根据这些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1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向世界庄严宣告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就是彻底反帝反封建,并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对外的基本方针。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主张工农当家作主,保障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虽然还不能算是一部完整的宪法,但它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基本内容。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宪法大纲》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2]P202等内容。

《宪法大纲》的颁布确定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中国人民自主制定宪法的最初尝试,也成为人民宪法的雏形,为后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积累了经验和教训。

毛泽东曾指出“苏维埃最宽泛的民主,第一是表现于自己的选举”[3]P306。为保障工农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能真正行使,更好地参与国家管理,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央苏区以《宪法大纲》为依据,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工作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以及有关选举的指示、训令等,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

为保障“纸面上权利”能变成工农群众的实实在在的权利,从1931年到1934年1月,中央苏区在不到三年时间里,举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民主选举。“一苏大”后两次选举中,第二次比第一次参加选举的人数增多。1933年的第三次选举更是吸引了最广大的选民。根据统计,先进的兴国县、上杭才溪区、瑞金武阳区,平均到会的选民都在90%以上。比较落后的地方如西江县、洛口县,到会选民平均在62%以上,中等区如瑞金的下肖区到会选民平均在70%以上,拿这些数字来推算,到会的选民当在80%以上。[7]苏区城乡在短短两年内纷纷建立起了代表会议制度,广大工农积极群众参与到各级政权的选举中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得到了有效实现。

(二)土地立法,满足工农民众的最核心利益

“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农民不起来参加并拥护国民革命,国民革命不会成功;农民运动不赶速地做起来,农民问题不会解决;农民问题不在现在的革命运动中得到相当的解决,农民不会拥护这个革命。”[8]P37欲推进国民革命必须解决好农民问题,解决好的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唯有解决好土地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從而推进革命的发展。

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为打碎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农民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实现耕者有其田,满足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中央苏区加快了土地立法。

在“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富农的土地,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反革命者的财产与土地;废除一切地租、高利贷债务和苛捐杂税;实行土地与水利的国有。这部法律作为土地革命时期“施行时间最长、贯彻地区最广、影响也最大的土地法”[9]P544,为全国范围内解决土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之后,又相继制订了《江西省苏维埃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议》(1933年)等,土地立法成为了苏区立法的重中之重和苏区法制发展最迅速的领域。

通过土地立法和执法,不仅让农民获得了世世代代渴求的土地,从内心里感谢和拥护共产党,出现了不少“父子兵”“夫妻兵” “娃娃兵” “娘子军”的喜人局面,还有力地摧毁了封建经济基础,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1933年的农业生产与1932年相比较,中央苏区增长15%,赣东北苏区增长20%。[10]P155

(三)经济立法,改善工农民众的日常生活

由于国民党对中央苏区实行残酷的经济封锁,严重地影响苏区群众的生活,因而 “为着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由此更加激发人民群众参加革命战争的积极性;为着在经济战线上把广大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并且教育他们,使战争得着新的群众力量;为着从经济建设去巩固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去巩固工农民主专政,去加强无产阶级的领导”,中央苏区按照 “进行一切可能的和必须的经济方面的建设,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大改良民众的生活,巩固工农在经济方面的联合,保证无产阶级对于农民的领导,争取国营经济对私人经济的领导,造成将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前提”[8]P130的经济政策原则,开展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动员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开展经济战线上的运动,改善苏区军民的经济生活。

例如,“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制定了苏区工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基本政策,明确要求把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收归国有,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鼓励开展对非苏维埃区域的贸易往来,消灭一切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等政策。依据这些基本政策,在中央苏区的经济建设具体实践中相继又制定了国营企业法、合作社企业法、私营经济企业法、农业法等一系列专业经济法,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央苏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

中华苏维埃法律是伴随着苏维埃政权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它以崭新的面貌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元。中央苏区立法内容之丰富、涵盖面之广泛、规定之严格、条例之细致、执法之严格、法律水准之高,在中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央苏区立法过程中,虽然也存在“左”倾错误影响、对苏联经验神圣化等局限,但从整体上来说,中央苏区的法律体系基本适应革命形势要求,充分反映了苏区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诉求,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使命担当。

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苏区司法工作坚持司法独立、诉讼便民等原则,努力让在几千年封建社会中从未感受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苏区工农群众第一次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建立司法机构,保证公正司法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是在工农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彻底摧毁反动司法机关的基础上,总结和吸收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和当时苏联司法工作的经验,逐步建立起来的。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处理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暂行程序》要求各地各级苏维埃政府“要坚决的迅速的建立革命秩序,使革命群众的生命权利和一切法律上应得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2]P130。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建立健全司法机构的规定。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逐步建立起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预审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感化院),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及军队较为完整的苏维埃司法机构。

在组建司法机构的同时,苏区政府也高度重视审判程序的问题,强调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首先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依据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的工作,来组织法庭,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苏区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两审终审、陪审、回避、审判指导等一系列审判诉讼程序。

司法机关的建立和审判制度的确立,使得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保障工农群众的利益、惩治犯罪、保卫和巩固革命根据地等方面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据1932年10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全苏区各级裁判部七、八、九三个月所判决的犯人列举如下:一,枪决的:二七一人,二,苦工的:三九九人,三、监禁的:三四九人,四、罚款的:一四一人,五、无罪释放的:四八一人,六、共计一六四一人。”[11]另据统计,1932午2月至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前,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先后审理和复核了刑事、民事、军事案件3000余件,为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和巩固革命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规范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苏区法制的使命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最终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司法正义。为此,中央苏区建立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辩护、回避等司法制度,尽可能的让工农群众参与到司法诉讼程序中来,从而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和保障人权的诉讼制度。

《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之时,仍需作公开。”[2]P150-151这一制度集中体现了审判的阳光操作和审判的透明度,广大工农群众通过参加旁听,更加了解苏区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审判人员进行的监督。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辩护权就是保障人权。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人权和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2]P151。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体现了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对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中央苏区司法机关改变“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组织巡回法庭到案发地就地审判,为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畅通、高效的诉讼模式。1932年10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人梁柏台在向中央政府报告该部一年来工作情况时指出:“苏维埃法庭,就是群众法庭,在工农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除刑事、民事法庭外,还设有巡回法庭。这种法庭是流动的,是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审判案件。”[11]1933年5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对裁判工作的指示》,要求 “对每个案件的材料,要尽量去搜集,不得再有事实还未明,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马虎判决的情形”[2]P52。

辩护权的确立、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等司法审判制度的实行充分反映了中央苏区司法机关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征,使得苏区审判能够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地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培养司法干部,促进司法为民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开展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就是“干部缺乏,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常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11]。为了适应苏区法制建设的需要,苏维埃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司法干部。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创办裁判工作人员培训班,抽调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到上级裁判部实习工作,选拔一些青年充实司法干部等各种有效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培训了一大批裁判工作人员。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关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裁判委员会,省由九人至十三人,县由九人至十一人,区由七人至九人,市由九人至十三人组织之”[2]P192。到全盛时期,整个中央苏区當时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个省,共辖有60个行政县。区级苏维埃政权大约达到600个。据此推算,中央苏区从事司法裁判(审判与检察)的工作人员大约有4000——6000人。可见,中央苏区培养造就出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司法干部队伍。[13]P588

通过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司法干部,不仅为促进苏区司法为民提供了人才保障,他们将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主动融入具体的司法裁判中,通过个案保障工农群众的自由平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司法裁判成为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践行初心使命的载体。同时,也培养了董必武、何叔衡、梁柏台等一批熟稔马列主义和中国社会实际,并能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的党的领导人和优秀司法干部,为后来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储备了人才。例如,曾担任过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被誉为“苏区三大法官”之一的董必武成为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奠基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出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国家代主席。

三、反腐倡廉,保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我们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14]腐败行为必然导致官员脱离群众、危害群众,与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格格不入。

中央苏区有一段时期干部队伍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比较普遍。“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贪污腐化更是普通。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罚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宝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3]P157为此,1932年2月起至1934年10月,在中央苏区领导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了腐败贪污现象,实现了 “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15],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思想教育,提高抵制腐败的自觉

1932年7月7日,中央執行委员会颁布第14号训令:“养成苏区中更加刻苦更加节省的苏维埃工作作风——这是万分必要的”[3]P627。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革命实践中保持勤俭节约,抵制腐败退化,克服艰难困苦,发扬优良作风,不断地锻造自身的革命信仰,成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具有好作风的“苏区干部”。1934年1月,毛泽东明确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8]P134。告诚全体党员干部贪污、浪费等问题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必须坚决与之斗争,决不能误入歧途。

为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大批领导同志纷纷在中央苏区报刊上发表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文章,鼓励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党员干部向廉洁为公的榜样学习。如,张闻天曾经发文指出:“苏维埃的报刊不仅要无情揭发苏区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还必须从正面大量宣传和表扬先进典型、先进模范,要介绍他们具有的生动的事迹,树立学习的榜样。”[16]据统计,《红色中华》1至100期与中央苏区廉政文化建设相关的报道共有421篇,其中,对先进事例进行正面宣传的相关文章共有224篇,占总数的532%;揭露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等反面批判的文章共124篇,占总数的295%。

通过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逐步提高苏区干部抵制腐败的自觉,成为苏维埃政府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制度防腐,强化惩治腐败的威慑

在强调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中央苏区开始制度防腐的实践探索。1933年8月8日,通过了《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该决议明确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在以布尔塞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7]P439。党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贪污腐化等违法乱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进行处分;苏维埃政府监察机构负责向政府建议撤换或处罚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者则报告法院予以制裁,从而形成了党政群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贪污浪费行为的惩罚标准,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反贪法规。根据训令严惩了一批重大贪污案。如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侵吞公款、公物等折合大洋2000元案;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私偷公章,企图叛逃案;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并挪用工款做生意,向总供给部报假帐案。这三名罪犯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反腐败斗争中,被以贪污犯判处死刑的领导干部。此外,还制定了严格审计制度、会计制度,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系统性地预防,真正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三)群众监督,形成反对腐败的合力

1945年7月4日,毛泽东与黄炎培先生在延安杨家岭窑洞著名的“延安窑洞对话”中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8]P60早在中央苏区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来监督政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苏维埃是一种最德模克拉西的政权机关,她不仅最接近劳动群众,而与群众关系最密切,而且最易受群众的监督。”[3]P4毛泽东也强调:“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3]309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苏维埃中央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训令等,把群众监督政府及工作人员纳入法制轨道,既确保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有效行使,又推进了苏区政府的廉政建设。

1932年9月,中央工农检察部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都必须设立控告局。控告局是接受和处理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检举揭发控告的专门机关。为了方便群众举报,苏维埃政府还在工农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设有控告箱。在苏区反贪污浪费运动中,这些控告箱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央工农检察部每天派人到各个控告箱去收取控告信,在群众的及时检举揭发下,仅瑞金县苏区一个月就追缴贪污款6000多元大光洋。

1932年8月,中央工农检察部颁布训令《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规定,“突击队是人民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之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突击队突击的范围是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方面“对政纲政策执行得是否正确,工作计划是否实现,参战工作的程度如何?官僚、腐化、贪污现象等问题”[2]P37。突击队是群众以突查的方法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据报道,在1934年初苏区开展的反腐败运动中,仅突击队就配合、协助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查获各类腐败分子169人次。其中,较为著名的是时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一案的查处,当时轰动了整个中央苏区。

此外,在中央苏区还成立了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工及群众法庭等群众性监督机构,织密反腐监督网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成为中央苏区政府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举措。可以说,群众监督不仅是中央苏区监察制度与一切剥削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还是中央苏区工农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19]P1-2八十多年前,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中国局部执政后进行的法制实践,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属于同一类型,并处于重要历史渊源地位,成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之源,也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积累了宝贵经验。迈入新时代,我们重温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历程,感悟中国共产党人在当时革命斗争环境下所体现出来的初心使命,可以增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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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辅导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On the Practice of the CPCs Original Aspiration and

Mission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LIU Ai-sheng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Jinggangshan,

Jinggangshan,Jiangxi 343600,China)

Abstract:The south of Jiangxi and other parts of the former Central Soviet Area were the most important experimental fields for the CPC to govern the country.The Central Soviet Area carried out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reatively by promulgating a large number of laws,promo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for the people and strengthening the anti-corruption authority,having guarante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orkers and peasants in the Soviet area to the greatest extent.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not only provided a strong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nd accumulated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new China,but also sufficiently practiced the original aspiration and mission of the CPC.

Key words:Central Soviet Area;legal construction;original aspiration and mission

(责任编辑:邱 明)

[收稿日期]2019-11-25

[作者简介]

刘爱生(1972—),男,江西遂川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副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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