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的路径探索
2020-05-06张朝阳黄瑶
张朝阳 黄瑶
摘 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福州市长乐区由于历史原因及区位特点,民营经济十分繁荣,随着滨海新城战略的实施,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更加显现。文章从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历史原因入手,对检察机关如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查机关;民营经济;法律服务;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福州市长乐区是福州地区民营企业的萌芽之地,被誉为“草根工业之乡”,经济综合实力多年位居全国“百强县(市)”、全省“十强县(市)”、全省“县域科学发展十优县(市)”行列。长乐辖区内现有长乐功能区、临空港工业区、数字产业园在内的多个产业园区,有恒申、金纶、锦江等多家百亿企业,2018年区域内相关民营企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在中央与高检院有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与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检察机关应立足区位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外部营商环境问题。
(1)民营企业地理位置偏僻,治安状况相对薄弱,导致案件高发。滨海新城虽在建设当中,但是目前地理位置还是比较偏僻,周边配套资源不够完善。部门民营企业因周边环境混乱,盗窃案件频发,企业不堪其扰。
(2)涉黑涉恶案件频发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随着滨海新城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征地拆迁等事宜,由于乡村宗族势力的影响,部分村民在老人会的带领采取一些例如阻工、堵门等手段敲诈勒索企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例如2018年3月17日至3月29日期间,长乐区鹤上镇路北村老人会,多次纠集村民到阳光城项目工地阻挠施工,致使阳光城集团的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后长乐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罪起诉涉案人员,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内部管理问题
(1)民营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存在漏洞。部分民营企业管理者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现象,企业法律人才缺乏,侵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轻视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疏漏,存在内外勾结的现象,导致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类型案件频发。
(2)民营企业部分员工素质存在问题。随着滨海新城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源,部分民营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重量不重质,不注重对员工的个人素质进行考察,导致部分企业员工素质低下,时常因赌博、吵架等原因引起刑事纠纷。例如2017年12月7日晚,在长乐区文武砂镇中建海峡大东湖项目部员工宿舍内,民警吴某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朱某某等人殴打民警吴某某,致其轻微伤,后长乐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起诉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三)检察机关自身意识问题
部分检察干警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认为只要将案件办结即可,忽视了涉企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对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不利。
二、民营企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長乐地区民营企业大部分仍然是老式的管理模式,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忽视法务在企业中的作用,且宗族关系繁杂,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层“任人唯亲”,一味聘请亲戚、朋友充当企业管理者,部分管理者并没有真才实学,忽视了高素质管理团队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2)部分民营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以低薪酬、劳动时间长作为聘请员工的标准,企图减少企业用人压力,在雇佣员工的过程中没有对应聘人员加以审核,例如未要求员工提供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有时聘请到前科满满、劣迹斑斑的员工,影响企业的安全以及发展。
(二)企业外部营商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今滨海新城地区还仍处于开发过程中,外部环境比较杂乱无序,缺乏监管,滨海新区地区人员来源情况复杂,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流动人口大于固定人口,导致精力不足,缺乏治安管理长效机制。
(2)部分村民把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政府的不满转嫁到企业身上,也存在宗族势力带领下敲诈勒索企业的现象。同时,一些企业存在随意侵占村民土地以及破坏环境现象,导致企业与村民的矛盾愈演愈烈。
(三)检察机关自身意识原因分析
部分干警对于如何看待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作为上,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偏差,比如有些干警认为,办案才是检察机关的“正经事”,办案能力才是衡量自身的标准,所谓的服务民营企业是一种“不务正业”的做法;也有一些干警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服务民营企业并不是法律监督的内容,有越权之嫌;还有的干警认为,服务民营企业就是搞一搞法治宣传而已。这些错误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效果的实现。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落实不到位。真正严格按照高检院文件、办法去落实做得不够好,尤其是少数检察干警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态度粗暴,作风冷硬,忽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长乐区检察院服务滨海新城区域民营经济做法
2018年以来,长乐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涉及滨海新城区域民营企业犯罪25件81人,提起公诉20件71人。其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件2 件3人,扰乱市场秩序案件3件16人,金融诈骗案1件2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件5人,合同诈骗罪1 件1 人。具体做法体现如下:
(一)完善服务滨海新城民营经济机制建设
1.出台服务与保障滨海新城建设意见。制定《关于服务与推进福州滨海新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挂牌设立滨海新城巡回检察室,着力增强服务意识,全力服务民营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1)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紧扣当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调研和精准法律服务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推进民营经济诚信发展。与工商联、企联会会签《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与《长乐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信用排查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促进民营经济领域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3)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会同区人社局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异议处理、联动打击“黑中介”“黑律师”、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等执法司法重点领域开展合作 。
(二)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方式方法
(1)打通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绿色通道。长乐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办理、优先受理机制,坚持快捕快诉。如2018年办理的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陈某丙、陈某丁及其族人,在二人组织、指挥、策划、召集下,利用其在村庄中家族人员众多的特点,在陈某甲、陈某乙的公司征地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连续不断的实施强占土地以及阻扰施工等违法行为,并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斗殴过程中,造成陈某丙轻伤,我院受理该案后,由资深检察官认真审查,加快办案进度,后以无法认定陈某甲等人的聚众斗殴故意为由,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作存疑不起诉,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2)对企业涉案关键人员坚持慎捕少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情节的审查,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法,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创新服务民营经济手段
(1)推进法律服务。在区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站”,成立由业务骨干、退休检察官组成的“民营法律服务团”,由检察长带队定期深入工商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并与多家民营企业开展检企共建,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听取意见建议上百条,认真研究处理,做到条条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2)建立“订单”服务。结合“送法进企业”、“防治商业贿赂微课堂”、“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推进不同主题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不同类型企业需求,建立“订单”模式,为1800多家民营企业提供“菜单式”精准法律服务。
(3)推行涉企案件办案风险评估。在中美贸易战时代背景下,从长乐区非公企业出口量占比大的区位特色出发,我院牵头出台了《办理涉企案件风险评估暂行规定》,制定了涉企案件风险评估表,要求业务部门承办人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主动收集涉案企业基础信息,每案进行风险评估,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品牌形象,以及在相关行业地位与作用、近期生产经营安排与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涉案企业人员身份、职权职责情况,及其在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坚持一案一表格、一案一评估,将风险评估成果作为涉企案件处理重要参考。
四、完善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建议
(一)加强理论武装,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熟悉企业管理、金融、财务、互联网等知识。但目前,检察机关此方面专业人才较少,可选聘35周岁以下检察干警到民营企业学习经济学、管理学知识,为民营企业管理转型、防范财务风险提供司法保障,多渠道多方面学习,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二)细化和规范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机制
检察机关为服务民营经济,需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应当密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充分利用派出所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以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定期走访和信息网络互联等方式实现对派出所涉企案件执法情况的掌握,为落实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基础条件。与派出所多开展联合性执法工作,在共同执法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政策正确贯彻实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对涉及到民营经济诉讼中的违法问题进行法律监督。
(三)创新与民营经济沟通方式
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注重了解民营经济主体健康发展过程中的所想所求,精准掌握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检察机关需要与民营经济加强沟通,相互学习。一是通过“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企业家关注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等新媒体,通过新媒体新手段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和涉检典型案例。二是与工商联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专人定期向工商联了解民营企业最新发展状况以及法治需求。三是邀请知名民营企业家为检察机关介绍非经济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知識,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作为检察素质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简介:张朝阳(1976.10- ),男,福建长乐人,法学本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福建省检察调研理论研究骨干;黄瑶(1992.08- ),女,福建长乐人,大学本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