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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策略

2020-04-29李玥霖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罪状刑法知识产权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时期信息共享度不断提升,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带来一些信息侵权等问题,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不利于维护网络的安全性,甚至还会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本文围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工作,探究了互联网视域下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分析了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实施现状,最后针对如何提升互联网视域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互联网;刑法保护;立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79-02

作者简介:李玥霖(1988-),女,土家族,湖南泸溪人,本科,湖南省湘西州泸溪县市场监管局,科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备受关注。依托互联网载体可以更好地加速信息的传播,并不断提高公众信息采集和获取水平。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例如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发生的概率,并且犯罪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化,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只有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并切实防范可能存在的运作实施风险才能不断营造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维护相关群体的利益。目前在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尽快优化完善。加强互联网视域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势更为严峻,信息共享与传播速度不断提升,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带来了一些空间,所以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找出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进行完善和优化,有助于从法律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正规保护,进而维护相关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好地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激发相关的创新活力,全面推动更多知识创新成果的生成与应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前国家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网络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不断增多,对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小且犯罪罪状不够健全。一方面针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国家《刑法》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的罪名中仅仅明确了七个相关的罪名,这就导致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刑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体系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相对而言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加上网络环境的变化,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犯罪类型将更加多样化,应当尽快通过完善《刑法》的方式来加强侵权的处罚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侵权的罪状未能实现全面化。在我国《刑法》中,比如关于著作权方面的保护,相关的罪状仅仅是针对著作权的复制、发行以及美术作品署名三个方面的侵权处罚,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共涉及到十七项权能,两者之间存在立法侵权罪状冲突,不利于有效惩处犯罪行为。当然在一些罪状犯罪构成描述方面,《刑法》本身的条文规定也比较局限,相关的内容未能全面体现体系化和时代性,不利于从司法层面全面保护知识产权,也导致侵犯犯罪行为发生不能有效地遏制和规制。

(二)《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刑罚配置有待优化。目前《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刑罚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自由刑并处或仅仅处罚金刑,在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惩治方面刑法配置依然没有全面体现刑罚的预防作用,没有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适用资格刑。另外《刑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附加刑主要是处罚金,很显然不利于彰显处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刑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条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犯罪分子借助网络技术来作案,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并且关于知识产权犯罪侵权行为需要根据犯罪数额来进行量刑,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在关于犯罪数额的确定方面由于收集证据的难度加大,增加了犯罪数额认定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介入,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也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互联网视域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优化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保护与监督,更好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加强《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相关内容的补充与修正。一方面要对国家现有的法规体系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进行全面研究,更深入地了解关于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以此为基础从协同性、衔接性和统一性、全面性的视角,进一步补充完善《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处罚方面的条款。可以看出目前《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中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仅涉及到四类知识产权可以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应当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以此为基础还应当出台更多配套的关于具体的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法规作为补充法律机制,构建完善的“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当然在进行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如何确保在一定的空间内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积极推动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界限,并防范可能由于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带来的不良风险等。这些都需要在《刑法》以及知识产权配套专项立法工作中进行细致慎重的考量。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补充修正《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侵权罪状有关条款。目前的《刑法》主要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情形的处罚,关于新时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罪状没有及时补充完善,所以应当考虑形势的变化,对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条款,尤其是量刑等方面及时修正。要从立法的目的来进行分析,针对犯罪罪状不够全面、描述不够完善等方面进一步补充相关的司法解释,扩大具体的范围,改变单一的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定罪量刑的描述,将“以非营利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方面如何判定、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的范围等方面慎重考虑,可以增加一些相关的情节标准,这样也有助于避免过度保护或者滥用权力,提高合法适度保护水平。

(二)加强刑罚结构的优化探索,并根据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的预见性。一方面要针对目前刑罚配置不够科学严厉等方面的局限性,进一步加强刑罚结构的优化分析,要对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罪名法定刑的刑期,从平衡性方面进行权衡,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增加资格刑,或者出台适用“从业禁止”条款。此外还应当对罚金刑处罚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切实发挥应有的预防功能。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时代的变化,总结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此为基础对新的可能严重危害社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考量,并通过对刑法不断修正和补充的方式,更好地解决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全面推动立法与执法体系的优化。

总之,目前关于《刑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内容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局限性,为此还应当结合网络时代的变化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动态的补充完善,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和网络视域的变化,对刑法以及相关的配套专项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进一步明确,坚持基本的原则,考虑适度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的原则,进行立法探究和执法探索,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力度,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生成与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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