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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20-04-29吴诗佳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救济申请人

【内容摘要】加强和完善基层法院的执行协助制度,对于解决我国转型期频发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措施。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探析制度不足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救济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 键 词】基层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筹措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57-02

作者简介:吴诗佳(1982-),男,汉族,法学学士,任职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执行。

在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逐渐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重要程度。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执行中面临严峻挑战,大部分待侦破案件损害了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和尊严,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探索加强和改善基层法院救助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法院有必要加强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设

救济基金的设立为完善救济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从基层法院的现状来看,司法救济制度还没有落实到点上,司法救济功能还没有得到全面发挥。从如今的情况来看,许多当事人需要实施相互法律援助。一些上诉案件需要大量资金来解决矛盾。由于可用资金有限,许多案件无法解决。因此,要进一步说明作为一个系统实施救援的价值或必要性,明细如下。

(一)通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救济,由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可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稳定,根据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许多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因此他们的主张必须立即实现。为减少申请人的不满情绪,减少法院的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建立救助制度;如果执行人难以找到将被处决的人的财产,他可以垫付某些救济金以供救济。将来法院执行法律后,这笔资金将重新纳入司法救济基金。

(二)通过救助那些不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抗。司法权威的维护与救助的实施是救助与帮助的结合。这是一个基于救济和援助的系统。它不仅针对申请人,也包含了被执行人。在对法院多年累积执行案件的分析中,往往发现存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问题。这种履行不能称为执行的不能,而不是执行难的问题,而这种情况应该得到帮助。法律义务人的司法宽容和理解通过一定的协助体现出来,具有可行性和独立性,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提供伦理意义上的司法保护。

二、基层法院实施救济制度的问题

建立司法协助制度的正当意义在于維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这也是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不断创新执行机制而提出的新举措。但是,由于它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或问题,特别是:

(一)未明确执行救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因为未曾由直接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救济制度,因此其经常出现在各级法院的报告和工作信息中。对救济制度性质的认识,各行各业都不尽相同,更谈不上对其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这对救济制度的建设、实施乃至实施效果都有很大影响。

(二)执行救助标准不统一

其实,救济的执行不是一种社会救济,因为它属于民政机关的责任,是法院执行机关的参与和协助。因此,援助的实施是实现债权人司法参与权的必要帮助和司法指导。它主要解决了申请人的债权的实现和被执行人的相对无能的问题,这反映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宽容,而不是司法职能的扩大。但在实际案例中,也包括着运用不当救济的问题。为解决上访问题,法院对擅长上访、生活相对困难的申请人给予优先处理。然而,那些没有上访,却和其他人一样困难的人,却因为救济资金有限而没有获救。更重要的是,他们条件并不艰难但由于长期上访或纠结探访,他们得到了帮助。此外,救助资金的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从几百元到大额不等,主要是以执行案件的目标资金为依据。

(三)救助金的执行监督不到位

基于目前情况来看,救助金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并且其来源单一,为防止人情类案件的发生,救济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程序、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基层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执行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援助的目的和范围的改善,应既包括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也包括对执行人的可能援助。

1.申请救济的对象和范围

只有那些生活困难、生存危机严重、完全不能履行义务的申请人(自然人),才能获得一定范围的资助,解决申请人的迫切的物质需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尚未办完的案件积压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有四种案件是被执行人无法完全执行的:

首先,民事赔偿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这些案件通常都发生在极度贫困的人群中,他们的家庭或亲戚的经济状况都比较差。宣判后,他们正在服刑,没有可强制执行的资产;

二是合同案件,合同案件比较多,包括贷款合同、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大多数案件是由自然人执行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待执行的财产。

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此种案件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大量的自然人,赔偿数额较大,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负有赔偿责任,或者不存在财产执行或者只存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短期内不能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

个人补偿案件发生在欠发达地区。双方矛盾突出,对立强烈。特别是在基层民族地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并且拒绝执行裁定,而且大部分都是在当地贫穷、没有财产强制执行的家庭,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执行。对于一定范围内的财政援助,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施标的物的比例给予。

2.被执行人请求帮助的对象和范围

该救济主要包括那些愿意主动偿还银行债务,具有偿还银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是要积极偿还债务而遇到严重困难的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司法机关主要包括通过司法咨询向具体部门提供主要职责范围内的协助。这可以缓解被执行者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但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和谐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容忍受到资源的限制,只能为那些愿意执行意愿的人或者可能恢复执行能力的人提供全面帮助。另外,救济的范围及可行措施,需根据制度范围来确定。

(二)执行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救助资金的设立和落实,是解决涉案人员最根本的困难和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1.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对救济制度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对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在总结地方做法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救助资金制度的实施。政府的财政预算应确保有足够的司法工作援助;第二,建立类似于保险的融资渠道,筹集资金;例如,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每个人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司法救援工作资金。对某些不能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执行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应中止执行原审判决,应进一步加强继续执行,根据对象继续执行该基金,其余的将流入该基金帐户以进行司法援助,用于与他人的司法协助。最后,设立一个用于司法救济工作的投资基金的组织,该基金将吸收社会的捐赠。

2.行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分配应当专款专用,法院没有专门的行政机关。针对目前我国救济资金无法定期补充的问题,建议设立司法救济专户,拓宽司法救济资金来源渠道。首先,制定严格的救助资金执行的审批程序和制度。救助基金司法执行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持“透明度”,分配的数额应以执行申请的对象、救助申请的情况和生活困难为基础。综合考虑目标度等因素。

3.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优先考虑执法人员,犯罪受害者以及在就读,就医,就业等方面有困难的家庭。向最贫穷和最弱势群体提供诉讼支持是司法支持系统的关键部分。该系统的正确运行不仅需要法院执行机构的协调与合作,还需要有关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公平与秩序,必须在大局中实现和谐社会。

四、结语

简而言之,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了胜利后当事方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难以实现并修复损害的问题。

參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4号.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EB/OL].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0101,2009-03-25.

[2]曾列光,陈晓,陈彦.对基层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J].遂宁审判,2012(4).

[3]历长明.浅论执行救助金制度[N].江苏经济报,20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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