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反家暴法》的法理分析及其实施困境
2020-04-29翟江泽
【内容摘要】本文对转型时期的《反家暴法》进行法理分析,并且考虑转型时期实施《反家暴法》会面临的困境。首先对复杂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讲述现今社会背景下的家庭是什么样的情况,然后基于该立法背景对《反家暴法》颁布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最后再解析《反家暴法》再颁布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思考。
【关 键 词】转型时期;法理分析;实施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14-02
作者简介:翟江泽(1998-),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同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家暴的特点和诱因
家暴的行为有难以被发现的特点,暴力行为几乎都是在家庭内部这一相对狭小的空间里,很少有家庭成员外的第三人在场,有的受害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遭到暴力后,不主动寻求外界的帮助。有的受害人即使拨打了报警求助电话,民警到场后,家庭的亲属也会到达现场,报警人迫于亲属压力,也常常息事宁人,施暴者也存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侥幸心理,矢口否认存在施暴行为。由于家庭关系本身就错综复杂,矛盾纠葛较多,暴力行为往往呈现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有的受害人由于害怕施暴者变本加厉,选择屈从于施暴者,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遇到矛盾纠纷时,屡屡动辄拳脚相加。
家暴造成的后果一般较为严重,家庭暴力因持续时间长和积怨的增加,直接导致受害人心理和生理受到较大的伤害,很多警情中,受害人流血软组织挫伤、甚至伤筋痛骨较为常见,有的受害人不堪忍受巨大痛苦,选择自伤自残、寻短见等极端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可是当前司法处罚和执法的力度不大,在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以后,很大一部分受害人都将此事寄希望于家庭年长者或是亲戚的协调处理,而家属们在对待此事上认为系家庭私事,他人不好干预,在一些受害人报警求助后,事情也只是趋向于和解,极少数施暴者会因为此事受到法律和制裁。
二、《反家暴法》颁布和实行的社会转型期背景
反家暴法并不是只有现代时期有,比如:秦代的律法中有“丈夫殴打妻子与妻子殴打丈夫同等处罚”的规定;明朝的律法中有“妻妾殴夫者死”的规定等等。但是封建时期的反家暴多是立足在男权、父权、夫权社会的基础之上,导致女性往往成为家庭中被家暴的对象,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保护,以至于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正常化”,屡禁不止。那种体现男权、父权、夫权社会的家暴,对女性权利的漠视很显然是不正确的,现代《反家暴法》立法的社会根源正是源于此社会现象,人们希望通过立法来杜绝这类行为,希望解救妇女,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最早的《反家暴法》立法的原因,然而,在社会变化剧烈、快速的现在,对家暴的理解已经不能单纯局限在丈夫对妻子的施暴了,还应该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施暴、子女对父母的施暴、妻子对丈夫的施暴等等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属于《反家暴法》的范畴,法律禁止这类型的暴力,提倡和谐。我国近年颁布实施的《反家暴法》就采用了这种观点,从人们对家暴范畴的扩大化不难看出,家暴行为存在的社会根源也不局限于男权、父权、夫权社会的基础之上,还有社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人们压力增大也是社会根源之一。这种社会根源使得家暴还具有普遍性特征,家暴的普遍性不是指社會普遍存在家暴,如果是这样,社会就会显得很不安定了,家暴的普遍性是指施暴者具有普遍性,不分年龄、职业、年龄、学历、国家等,即使是高级知识分子也可能是施暴者,或者是暴力性的行为,或者是冷暴力,通过一些行为对被施暴者的精神造成伤害,比如:谩骂、冷漠。
三、社会转型期背景下《反家暴法》的意义
在反家暴性质的法律颁布之前,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专业人士对于是否有必要动用大量立法资源进行独立立法是有争议的,在大家看来,对暴力行为的处罚有刑法,还有行政法。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可以分为施暴者和被施暴者,这两类群体的立场自然是相对立的,或者赞同,或者反对,而第三类中立群体对于是否颁布该法的观点多是赞同。最终,《反家暴法》应运而生。刑法和行政法难以对这种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进行惩罚,也就难以制止这类行为的出现,因为由于这种暴力行为存在于家庭内部或者是私密空间之间,很难有第三人见证施暴者的施暴行为,或者即使有见证者,也会因为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的亲密关系而视而不见,在旁观者看来,这只是小打小闹,或者是抱着不想多管闲事的态度。《反家暴法》反对的是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制定《反家暴法》时,制定者也就这种特殊性进行了考虑,并规定了强制第三人、见证者、居委会等有义务的人报告的规定,通过告诫令、人身保护令等对被施暴者进行特殊保护。总之,反家暴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家庭暴力行为,是一大创举。
四、在转型时期颁布的《反家暴法》的实施困境及其思考
(一)《反家暴法》的执法和司法困境及其思考
我们不难在历史长河中发现,法律的制定并不是最难的,难的往往是法律的实施和推行,而且法律的制定从来都不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真正使得公平和正义实现的关键在于实施制定好的法律。因此,《反家暴法》颁布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依据该法的执法和司法。现在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维权的认识还不深,人们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这不仅仅体现在反对家暴维护权利,还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主要是受到中国人的人情观念的不利影响,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如果被施暴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维护自己权利,惩罚施暴者的观念,自然地,被施暴者也没有取证的意识,这样就很难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旁观者对于这种家庭纠纷也大多是漠视的,或者是主张有纠纷的家庭去寻找族中有声望的人来解决纠纷,这种现象也不利于被施暴者维护自身权利。这样的实施困境可以通过一社区、村委会为单位普及《反家暴法》来改变,还可以将这以法律融入到教育中,促使全社会逐渐形成反家暴的正确意识。
(二)对被施暴者的安置困境及其思考
被施暴者经过亲人的施暴行为后,仅仅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维护权益是不够的,首先,大多数被施暴者并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者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到底该怎么维权。这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实现,并且可以将这种机构设立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中。其次,对被施暴者的救助不应该局限在法律救助上,还应该通过社会救助,提供安置所,为被施暴者维护权利解决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权,才能发挥《反家暴法》的最大效用。这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或者是招募志愿者。
(三)暴力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家庭之中
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必然是《反家暴法》的反对范围,但是,其实在同居的人群之间也存在暴力行为,早期的反家暴法并没有将同居者之间的暴力也纳入到该法中,主要是因为婚前同居的行为不为社会认可,道德上对其的谴责高于对其的同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开始认识到,存在于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跟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相似性,同居关系中的被施暴者也有一定数量,不对其进行保护似乎不大合理,于是有了这样的规定:同居人群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进行维权,这是法律的突破。但是,事实上,对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如何认定为反家暴法中的家暴行为?这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上对其的认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以至于真正的实现变得有一定难度。
五、处置家庭暴力类警情和案件的对策建议
要规范警情处置,加大原始证据收集和受害人救助治疗。在疑似家庭暴力的警情发生后快速出警,控制住事态,严防事态扩大化,细致、全面收集固定当事人伤情、现场物品等证据,防止日后因调解不成功出现被动。对伤情严重的受害人及时送医院救助医治,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对于造成受害人以上严重后果调解不成功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告诫制度,对于当时醉酒人员,在其酒醒之后进行告诫。在告诫时,注意方式和技巧,要讲明情理和法理,让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要加强法律程序和处置技巧培训,提高民警查处“家暴”类案件的能力。认真学习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处警民警对待家庭暴力类警情的处理能力的应对水平。在处警技巧上,既要坚持反对家庭暴力这一原则,又要在妥善调处家庭矛盾上灵活运用调解语言,在充分征得当事人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施暴者平时的表现情况综合社会效果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且注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晓雪.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J].河南警察學院学报,2015(4):118-119.
[2]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