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制度完善
2020-04-29杨燕云
【内容摘要】2018年刑诉法修改將值班律师制度写入立法,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意义非凡。但值班律师是否具有辩护属性尚存在争议。在我国强调实体与程序性辩护同等重要的背景下,值班律师职能的本质就是辩护,其应然定位就是特殊的辩护律师。应结合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建设,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关 键 词】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辩护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08-02
作者简介:杨燕云(1993-),女,汉族,山东人,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014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在文件中①再次对此制度进行了强调,自此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引发热议。一直到2017年8月《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颁布,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的探讨又被推向了一波高潮。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不是单纯的学术探讨,事关值班律师制度未来发展方向问题,也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1]因此有必要就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学界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定位的争议
在值班律师定位问题上,主张其属于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这点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如顾永忠教授就认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虽然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法律援助。[2]林帮钦也认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属于法律援助制度范畴。姚莉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本质仍属于广义法律援助制度。综上所述,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这一点上已得到普遍的认可。[3]
但在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律师或者是辩护人这一点上争议很大,主要存在下列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值班律师的定位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只具有初始的应急帮助作用。[4]一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区分阶段具有“法律帮助者”和“准辩护人”[3]的双重角色。一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应改造成辩护人,或者说值班律师本来就是辩护人,认为只有具有辩护人的相关权利,才能保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切实发挥保障程序公正的作用。[5]笔者认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定位本质就是辩护律师,根据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责任的规定,我国采取实体和程序辩护同等重要的辩护理念,实体辩护和程序性辩护都是辩护的应有之义,那么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的内容当然属于辩护,因此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就是特殊的辩护律师。为进一步探究值班律师的定位,从源头分析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或许有助于阐明值班律师的辩护律师性质。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分析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探究起源地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我们深层次思考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建设。英国值班律师计划主要工作地点是警察局和法庭。在警察局主要为被羁押在的公民和协助警方进行调查的公民服务,而在治安法庭主要为刑事审判的被告人服务,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6]英国值班律师制度是建立在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上,解决的是没有律师之前的空白期的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只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7]之后就会有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对嫌疑人进行帮助。此外英国的值班律师有时还提供出庭代理或辩护服务。
反观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产生的值班律师制度,引入的初衷依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正当性基础。在此背景下,如果值班律师像国外只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那么已经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将因为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和刑事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自身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也将无法实现。
加拿大值班律师的主要类型是法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主要给申请者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申请保释以及必要情况下与控方协商等活动。综上所述,国外的值班律师除了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还会出庭参与辩护活动并进行控辩协商,一定程度上担当着辩护律师角色。
三、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路径
(一)相关权利的赋予
2018年刑诉法修改,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刻意区分法律帮助与辩护,也导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为定位不清而权利不明,并进而导致值班律师权利受限而无法让嫌疑人、被告人明晰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刑罚后果,以及基于充分了解刑罚后果的基础上让嫌疑人理性进行程序选择,并与检方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虽然立法规定为相关机关设置了提供便利的义务,但“必要的便利”内容过于模糊,存在任意解释的可能,不利于值班律师更好地会见、阅卷,更明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与检察机关更好的进行量刑协商。因此在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律师属性后,应当在以后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并设置相关的权利救济措施,防止值班律师功能异化为见证人。
(二)配套措施的完善
为了更好的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有必要在赋予权利之后,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首先,建立起完整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机制。第一:福利待遇上的保障。随着值班律师权利越完备,服务质量逐步改善,因此有必要提高值班律师的福利待遇,调动值班律师的积极性。第二:工作规范上的保障。将值班律师的工作规范进行精细化处理。因为关于值班律师的具体工作规范尚没有确立,因此可以由律协牵头制定值班律师工作细则,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起到指引作用。第三:建立高效的考评机制,通过调查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的评价,结合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总体表现进行评价。
其次,协调值班律師和传统辩护律师的工作衔接。由值班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申请法律援助,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尽快得到更有效的服务。另外如果有委托律师或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那么就优先由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当没有两者时,再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辩护律师负责出庭;一旦发现法定援助情形出现,值班律师负有义务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和法律援助律师有效交接工作,进行案件进展情况的交流,以更有效的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有必要完善其他相关制度设施。比如改善司法机关对值班律师的固有观念,如认为值班律师只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可有可无的见证人角色,必须认识到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推行电子化阅卷制度,在条件允许的地方,推行电子化阅卷,减少阅卷成本,提高阅卷效率。
四、结语
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已经在全世界达成共识。国家有义务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之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同等重要的前提下,值班律师职能的本质当然属于辩护,值班律师是特殊的辩护律师。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定位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值班律师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更事关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成效。在当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高的前提下,应当构建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让值班律师不只提供基础性的服务,而是成为推动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第三种力量。我们应当借此机会,发展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让刑事辩护率大大的提高,提升我国司法公正的水平。让值班律师制度真正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贡献应有的力量。
注释:
①此处的文件是指2016年11月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参考文献:
[1]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法学杂志,2018(9).
[2]顾永忠,李逍遥.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4).
[3]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6).
[4]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杂志,2018(9).
[5]顾永忠.追根溯源:再论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法学杂志,2018(9).
[6]黄斌,李辉东.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以<199年接近正义法>为中心.诉讼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5:253.
[7]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