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的法律意蕴
2020-04-29程福友
【内容摘要】“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对男性提出的一个“道德拷问”。这个问题在很多场合也把男性推到了一个“哑口无言”的困境。“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的法律意蕴主要通过“不作为”和“法外空间”来看行为人“先救谁”的行为。本文总共围绕三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不作为”与“法外空间”的界定;第二部分:“先救女友”中的法律意蕴及其“合理性”;第三部分:“先救母亲”中的法律意蕴及其“合法性”,文章主要通过这三方面来透视“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的法律意蕴。
【关 键 词】不作为;法外空间;违法性;意蕴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06-02
作者简介:程福友(1993-),男,汉族,贵州赫章人,2018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学科教学(思政)。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透视“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的意蕴,对“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进行一次正面的法律审视,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指导作用,也让法律与道德进行一场关于“先救谁”的正面对话,在指导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增加法律的“温度”,也为社会生活带去多维度的参考。
一、“不作为”与“法外空间”概要
要探讨“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的法律意蕴,需要界定什么是“不作为”,什么是“法外空间”。因为“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就蕴含着“不作为”和“法外空间”的法律意蕴。
(一)“不作为”要义
所谓“不作为”,其实言外之意就是本来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做,这种应该做的依据或许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许来自于特定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要求。总之,就是行为人没有对应该做的事情有所作为。比如作为子女,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不赡养父母那就是不作为,作为丈夫这个角色,就有救助妻子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那就是不作为的体现。
(二)“法外空间”述要
“法外空间”简而言之就是法律不能够调整的关系、位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比如爱情、“父与夫孰亲”[1]等就属于“法外空间”,因为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就是女友和母亲谁更重要,父亲和丈夫谁更加亲密,更多的都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不调整这种特殊的关系,所以,这种情谊关系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典型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此同时,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先救女友”中的法律意蕴
在“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蕴含着两种情况、两种选择:分别是先救女友和先救母亲,在这里先对先救女友的情况进行论述;具体主要包括“先救女友”中的“不作为”意蕴和“先救女友”中的“法外空间”意蕴。
(一)“先救女友”中的“不作为”意蕴
从“行为构成要件说”来看,如果要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化事由,就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行为构成要件说”,也就是其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范畴,不满足“不作为犯”的条件,也就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首先,要满足“不作为犯”的犯罪条件,就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可能来自道德的要求,或许是来自监督保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义务。总之,就是来自于各方面的义务致使行为人必须做出相应的行为,否则就属于“不作为”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制造或者说没有增加危险,就不属于作为义务的来源。
其次,行为人要有作为的可能性。行为人因为救其女友导致不能救其母亲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存在不能作为的可能性,所以,在“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蕴含的意思是:不管行为人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女友都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这个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行为人有作为的能力,并且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只能救一个,要么是救母亲,要么是救女友,不能同时获救,这才能制造选择的困难。总而言之,如果行为人存在不能作为的可能性,比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压根就不会有这个问题的提出。
再次,拥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救助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避免母亲发生意外的结果,所以要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在“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蕴含着两层意思:第一,不管行为人是先救谁都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满足结果回避的可能性。第二: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但这不影响“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这个问题的追问;因为就算不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个问题还是会被提出。
最后,从“行为构成要件”说来看,要不满足“不作为犯”的条件,需要不作为与作为之间具有等价的关系。换言之,就是救助母亲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或者至少与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程度相当。但是很明显,这两种行为的程度是不对等的,也就不满足相当性的要求。正如冯美燕所言:“要成立不作为犯,不作為的程度要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即可以等同评价”。[2]所以,从“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说来看,如果行为人选择先救女友也是存在合理性的。
(二)“先救女友”中的“法外空间”意蕴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行为人没有救助母亲的“不作为”是一种“不法”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有责,这里需要将“不法”与“有责”区分开来。“不法”与“有责”的区分,有利于全面、公平地评价行为人“不作为”,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然而,导致需要对“不法”与“有责”进行区分出现的根源是“正当化事由”,也就是说要讨论救助女友是否构成“正当化事由”,如果构成,则就意味着不救其母亲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反之,也就意味着不救其母亲没有构成“正当化事由”,也就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先救母亲”中的法律意蕴
在“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前面论述了“先救女友”中的法律意蕴,接下来论述另外一种选择和情况:“先救女友”中的“法律意蕴”,主要也是包括“先救母亲”中的“不作为”意蕴和“先救母亲”中的“法外空间”意蕴。
(一)“先救母亲”中的“不作为”意蕴
在“先救谁”中,有没有救助女友的义务并不免除救助母亲的义务,是否应该救助母亲与有没有救助女友是两个问题。有没有救助母亲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问题,与是否救助女友没有关系。救助母亲的义务并不因为救助女友而消灭,相应的就不能作为证实“没有救助母亲”的合法性事由。因此,即使是因为救其女友导致没有履行救助母亲的义务,母亲因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而发生事故的,也屬于不作为致使其母发生事故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作为”的行为存在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如属于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行为,则“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当然不成立“不作为犯”。所以关键就要看救助女友是否是“正当化事由”,但是这里救助女友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义务救助和紧急避险。
(二)“先救母亲”中的“法外空间”意蕴
救助女友是否属于“正当化事由”,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义务冲突等行为。在这个争议点上,关键就看如何来理解“等”字背后蕴含的信息,如果将救助女友与这里的“等”字划上等号,就能认定它属于上面提到的在“正当化事由”。反之,如果这里的救助女友与“等”不能划等号,则救助女友就毫无疑问不属于所谓的“正当化事由”。而这个“等”字的言外之意就是与前面的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相似,而救助女友与义务救助刚好是冲突的点,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救助女友的法定义务。正如李淑贤所说:“女友就是女性朋友,它不属于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不予认可。”[3]
因此,综上所述,没有救助母亲的“不作为”不存在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也就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为爱情属于法外空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很明显不救助母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在“法外空间”之下,从“结果无价值论”来看,不救助母亲具有违法性。
正如王雷所言:“爱需要法律”。“母亲和女友同时掉进河里先救谁”中涉及亲情和爱情,涉及人性之中的情谊,这种情谊都离不开法律,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更离不开法律。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冰冷制度,而是社会生活中定纷止争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同时发挥道德的内化作用和法律的外在约束作用,法律的作用也不局限于对“先救谁”这种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
参考文献:
[1]李梦生撰.左传译注(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冯美燕.对“女朋友和妈同时落水先救谁”问题的法律思考[J].商,2015(43):235.
[3]李淑贤.尊重法律尊重生命[J].雷锋,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