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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障研究

2020-04-29史正莹娜仁图雅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救济语言文字双语

史正莹?娜仁图雅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人民渐渐从较为落后的民族地区迁往各个较发达城市安家落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是少数民族保存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依仗,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现今公民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更多的人懂得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在诉讼中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诉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90-02

作者简介:史正莹(1994-),女,蒙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族区域自治。

一、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正当性

(一)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是正义的必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平衡正义。分配正义指的就是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应当遵守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的规则。要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要遵循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不是对所有人相同对待就可以,应当根据个人的贡献和需求分配权利。诉讼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首先涉及的就是分配正义,即在立法层面上对诉讼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规范化认可。平衡正义指的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也就是救济的权利。具体指伤害者应当就其所侵犯受害者的方面进行恢复和补偿,不管被侵害的是财富、荣誉还是权利,受害者都有权从侵害者那里得到补偿。

分配正义是平衡正义的基础,平衡正义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没有现实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是相辅相成的,无论缺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不仅应当在立法层面上认可少数民族的诉讼语言文字权,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遭受侵害的情况提供完善的救济措施。

(二)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

正当程序分为正当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在于强调要保障当事人即使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法院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确保他们可以得到审理的机会,以及保障他们有当场陈述及辩论或辩护的权利。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建立的目的都是保证当事人不论是被告或者原告都能以平等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诉讼,都可以享有与其诉讼主体地位相符合的程序性权利,并且使其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价值与法律地位得到法院的尊重。依正当程序,当事人不再是诉讼程序中的客体,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当事人可以积极推动诉讼程序的展开,并且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语言文字是人类沟通交流不可缺少的媒介,那么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获取案件相关信息时,不可避免地要用到自己通晓的语言文字。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自己通晓的语言文字,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其参加诉讼的难度。如果关于案件的信息获取都存在问题,这样的情况自然对他的诉讼活动极为不利。

二、我国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各民族公民有平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现今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在诉讼中的保障条款很少。并且都处于原则性规定的阶段,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虽然条文中明确写了应当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是翻译从哪里聘请、费用如何去算、翻译人员由谁管理等等问题尚未得到落实。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能够在诉讼中全面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急切需要去解决的。

三、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现存问题

(一)法律翻译用语不标准、不规范

法律用语具有周密性和严谨性,一个字翻译错误都会造成整句话含义的差错。如果在翻译时没有可以查阅的统一的翻译样本,翻译后的法律术语很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瑕疵,并且因为这些瑕疵使翻译后的法律术语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为了避免出现这些情况,我们就必须解决少数民族法律用语翻译不标准的问题。

(二)双语人才短缺

由于法院所配备的双语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的不足,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可以进行双语诉讼,进行双语诉讼的案件一般事实较为简单,权利义务的关系相对来说比较明确。这就导致并不是每一个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平等的保护。由于双语书记员数量不足,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庭实在忙不过来时,个别案件用汉语开庭、记录和制作裁判文书。同时基层法院的双语人才又会因为薪资、压力大等问题向其他机关流动。

(三)缺少诉讼中翻译审查制度

在庭审翻译过程中,当事人与翻译人员往往是一对一的构成模式。当事人对汉语完全不懂时,只能全权依靠翻译人員的翻译才能将庭审中自己的部分进行下去。这样就会导致翻译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翻译的权力最大化,很可能翻译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损害权利,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一方面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

(四)缺少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救济制度

虽然法律规定了在诉讼中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细节之规定,甚至不知道如果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怎么办。现今可以勉强称之为救济措施的,只有证据审查规则和第二审程序。但这些都不是专门为保障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所设立的。也就是说,当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在诉讼中遭受侵害时,法律并没有为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专门的救济途径。

四、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保障的路径完善

(一)规范翻译用语

首先要加大调研力度,详细地用蒙语汉语两种语言把审判用语逐一对比,理顺汉语和民族语言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翻译的用词规范化、精准化,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将司法解释翻译成相应少数民族语言的译本,以方便各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使用。最后通过多种途径将规范后的术语在地区内普及。

(二)培养并引进双语人员

1.增加双语人才编制

为了解决双语人才缺少的问题,首先对双语法律人才招收的数量进行增加,同时应当在招录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主招录权限。这样才能增加双语人才的数量,缓解双语法官断层之急,进而提升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2.培养专业的双语法律人员

在招录时扩宽渠道培养双语人才是在就业以后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光要在就业后对其进行培养,还要在就业前对其进行培养。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广蒙汉双语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在大学大力推广蒙汉双语法学班级等,都是可以从源头处培养双语法律人才的手段。

(三)建立诉讼中翻译审查制度

建立翻译审查制度,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由谁进行审查。第二,审查对象是谁。第三,审查内容是什么。第四,什么时间进行审查。第五,怎么进行审查。第六,审查结果对谁负责。只有把审查制度制定好,才能有效地对法庭中的翻译问题进行审查,才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制定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是在翻译审查制度之后使用的一项制度。在法律法规已经对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进行保护的前提下,难免会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此时应使用救济制度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救济制度应当规定谁来救济、如何救济等一系列问题。

坚持研究诉讼中少数民族语言权相关问题,推进制定对侵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并且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塔娜.刑事訴讼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爱如娜.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的法律保护[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55):32-34.

[4]庄汉,侯苈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实现——以诉讼保障为视角[J].法治论坛,2017,5(47):79-84.

[5]刘云飞.建立刑事诉讼中的民族语言翻译制度之刍议[N].贵州民族报,2011,第B03版:1-4.

[6]肖晗.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N].贵州民族报,2011,1(32):1-6.

[7]王隆文.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庭审翻译服务制度构建之探讨[J].中国翻译,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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