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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辽宁中基层法院涉法舆情应对处理问题研究

2020-04-29房娇娇朱钊龙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舆情舆论

房娇娇?朱钊龙

【内容摘要】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因实时性等特点对公正司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舆论同样具有两面性,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司法独立等产生破坏,中基层法院应当完善舆论应对处理机制,促进公正司法。

【关 键 词】涉法舆情;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G206;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67-02

作者简介:房娇娇(1980-),女,辽宁鞍山人,法学硕士,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朱钊龙(1997-),男,河北邢台人,法律硕士,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研究生。

一、中基层法院涉法舆情应对处置的现状、困境及其分析

新媒体时代,公众的声音得到了更多更广泛地宣泄,舆论传播速度飞快,容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媒体监督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需要。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一线阵地,直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伴随而来的就是社会舆论的考验。辽宁中基层法院由于人员数量较少,未设置专门舆论反应机制,且信息处理技术无法跟进实际需求。从而导致法院不能对舆论及时反应处理,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司法的质疑,严重时可致使司法公信力降低,使得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紧张化。

舆情,是指某事件的产生为源头,于特定社会空间里的民众,就此事件对于政府所持有的政治情绪、看法的总和。新时代舆情的特点主要包括主观性、非强制性、公开性、易变性等特性。社会舆论大多对事件的描绘片面化,以偏概全,往往与法官的评议具有很大的出入,严重时还会引起社会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少数媒体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将案件虚化加工,从而导致了事情的恶性发展。甚至有少数分子利用社会舆论掀起对于法治建设冲击,以期主导法院审判结果,谋取个人不法利益。

当前法院应对舆论不利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首先,危机意识较为薄弱。有些法院在处理舆论信息时会有侥幸心理,盲目相信社会舆论不会对司法工作有较大冲击,忽视了社会舆论的重要性。有些法院对于社会舆论的管控过于简单,对于所有的社会舆论一删了之。该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社会舆论的传播,但是终究治标不治本,并不会平息公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异议,相反还会起到反作用,引起公众对于国家司法的不信任。其次,舆情处理以及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司法部门之间并没与完善的机制来进行舆情处理和信息共享。没有相应的预案,法院不能及时对于社会舆论做出反应,容易使公众产生猜疑,引发不满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舆论的恶性传播。错失了对舆论进行引导的黄金时间。再次,专业技术较为落后,专业人员缺乏。要进行有效的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需要有强大的信息技术以及专业人员的支持。中基层法院舆情监控管理系统较为陈旧,效率低下,已经很难跟上新时代脚步。最后,应对力量不足。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较为多见,基层法院人员相对稀少,案件众多,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舆情。

2016年和2017年,多起政法舆情事件引发舆论聚焦,部分案件在国内外引发广泛讨论。从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2016年全年收录的1769典型例可见,舆情类型多元、舆论关注焦点多样、舆情引导成效良莠不齐。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从中筛选出舆情热度高、舆情处置特点鲜明、极具代表性的9起舆情事件,根据应对速度、专业认可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以期对政法机关有所助益。

我国涉法舆情的案件层出不穷,尤其网络舆情呈多发态势。涉法舆情案件也根据指向的对象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指向法院;二是指向法院改革;三是指向法院业务;四是指向法院人员。根据涉及法院层级不同看,中基层法院仍是涉法舆情的“前沿阵地”。

二、中基层法院应对涉法舆情的法理基础和正确导向

法律和輿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变现为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我国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道德形成于人们长期的生活实践,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于频繁的冲突有可能会造成法律或者道德的虚无主义,最终给法治带来致命的破坏。法律工作者应该积极地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其藴涵的正义、效益、效率、秩序、自由、公正等价值要素,从而使司法权威与公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司法的统一。进而构建司法与社会與情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能够促进民意表达的正当和规范,同时能够实现司法裁判的规范约束、导向引领、昭示教育的价值功用,提升司法的公信权威,保证司法独立、审判独立。

应当积极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何为舆论正确的导向?即积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客观地看待每一个司法案件,使舆论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观同向而行。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引导涉法舆情。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应当加强宣传法治思维,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舆论自发跟随法治主流价值观。

正确认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正确对待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博弈。舆论与司法的碰撞既有积极影响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舆论与司法公信力的碰撞可以促进法律法规和审判观念的更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舆论可以使问题得到及时暴露,促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视矛盾,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进步。

三、中基层法院涉法舆情应对处置的方案设计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仅有关于规范新媒体报道行为的规定是《宪法》第116条,《刑法》第12条。以上两条规定在操作层面上乏善可陈。司法机关的相关舆情应对措施也未能形成具有普遍操作性的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中基层法院可以建立規范的舆论情况采集和反应机制,在个案审判中对相关热点舆论进行及时收集和回复,舆论中往往隐藏着复杂的社会愿望和公众诉求,在现代社会,司法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普遍方式,社会纠纷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则会招致民众的不满,这与公正司法的本质背道而驰。

(二)中基层法院可以优化司法人员配置,设置专门的舆论引导组织,以公众账号等方式,宣传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主动公开社会热点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法理依据,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走向。定期召开舆情回应处理调度会,对于重大热点舆情进行集体讨论决策,高质量、高速度回应舆情,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

(三)可以仿照日本建立网络留言实名制,由于网络属于虚拟空间、陌生空间,所以人们在网络上可以随意的进行情绪宣泄,往往会影响到舆论风向。网络实名制的做法可以对于公众的网络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监督作用,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发布虚假信息,规范网络行为,将网络舆论管控在合理范围内。

(四)法院之间可以协同构建舆情处理的联动机制,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处理。对舆论主题联动反应。在必要时可以实行网络强制过滤,对于偏激、虚假的舆论进行强制过滤,实现重大敏感庭审进展和判决情况主动公开。积极回应和消除社会负面舆情,掌握社会舆论话语权,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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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2018年人文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8RW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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