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物中毒案的法律判定与食物安全风险防范
2020-04-26梁坤
梁坤
H市东方幼儿园在幼儿午餐后不久,部分幼儿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123名幼儿先后入院治疗,无重症及死亡病例,共花去医疗费90余万元。经查,东方幼儿园食堂制作的午点三明治是致百余名幼儿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食堂管理员、厨师在征得东方幼儿园负责人钱某同意后,明知制作三明治的肉类已经过期、变质,仍用来制作三明治,从而导致这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H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幼儿家长纷纷向幼儿园提出索赔要求。
本案涉及的罪名与法律责任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是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是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三明治是由已经过期变质的肉类制作而成,系掺杂了腐败变质的食品,符合该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本案中,东方幼儿园不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实际上也造成了123名幼儿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
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食堂管理员、厨师与幼儿园负责人钱某明知制作三明治的肉类已经过期、变质,仍用来制作三明治,主观心态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
综上,食堂管理员、厨师与幼儿园负责人钱某明知肉类已經或者可能过期、变质仍将其作为制作三明治的原料,致使发生123名幼儿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符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次,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东方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了123名幼儿入院治疗,虽然无重症和死亡病例,但已严重危害了多名幼儿的人体健康,并造成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食堂管理员、厨师与幼儿园负责人钱某已从危险犯转化成出现严重的犯罪后果,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有毒三明治是在幼儿园负责人钱某默许和同意下制作的,触犯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对东方幼儿园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规定处罚。
受伤害幼儿损失的主张及民事诉讼
(一)受伤害幼儿的损失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123名幼儿除了主张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伤害幼儿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以上人员、单位构成犯罪并被提起公诉,123名幼儿可以在提起公诉阶段或者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及相关当事人承担医疗、护理费等物质损失,但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三)受伤害幼儿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害人会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受害人可以依照以上规定逐一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物质损失情况予以判决。
本案中,123名幼儿可以将东方幼儿园与幼儿园负责人钱某、食堂管理员、厨师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幼儿园负责人钱某、食堂管理员与厨师均系东方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三人管理、制作三明治的行为均系东方幼儿园安排的职务行为,且幼儿园负责人钱某受东方幼儿园的授权管理幼儿园的日常事务,故三人的侵权行为应由东方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东方幼儿园可以依法向幼儿园负责人钱某、食堂管理员与厨师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员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
幼儿园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幼儿园系食品经营被许可单位,幼儿园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食物无任何安全隐患。
首先,要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幼儿园要加强幼儿食品的管理,严把食材质量关口,不达标的食品不购,不向不具有相关质量标识的供货方进货。
其次,要加强食品监管。凡是进入幼儿园的食品,幼儿园都要建立档案,确保每一个食品都能“追根溯源”,查找到源头。
再次,要建立食品失效制度。对进入幼儿园的食品,无论是新鲜蔬菜、肉类,还是半成品、成品,幼儿园都要记录食品的失效日期,超过日期的,一律不得使用。
最后,要加强对现场生产幼儿食品的管理力度。除严控从业人员资质外,幼儿园更要摒弃“大人吃了没问题、孩子也应该没问题”,“吃一次也没事”的思想,切实将“幼儿饮食无小事”的思想转化为行动自觉,确保提供给幼儿的食物安全、无害和幼儿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