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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探讨

2020-04-26郑利烈

各界·下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借鉴

郑利烈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受到了阶层论的挑战,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比较,对于双方的合理性和弊端有了理性的认识,这样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就起到了客观基础的作用。

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借鉴

一、各个学说论

刑法学界对我国整个犯罪构成进行创新,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犯罪论体系论:英美法系的二阶层理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一)四要件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对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适应国情的客观改善,四要件主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主体四方面。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即构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构成犯罪,这很像是拼接式的分析方法,没有逻辑判断上的先后之分,优势是在形式上简单明了,但同时在认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时,所得出的结论不甚合理。

(二)三阶层理论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未满18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两阶层说与三阶层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两阶层在形式上,是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

二、各学说在案例分析中的差别

上述差别,在前文所说的,绝大多数不需要利用犯罪论体系来判断的案件中,是无法体现的,只有在极端案例或者教学案例中才能够体现出技术上的差别来。例如,医生A想杀害病人B,就每日给B注射一种慢性毒药,以期待B中毒死亡,然而该毒药却意外地使B日渐康复,A的杀人计划因此落空。很显然,如果用“四要件”来分析案件,显然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四要件当中,关于什么是危害行为,怎么样判断社会危害性,都是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的。而如果用“三阶层”体系,则持不同立场的学者会根据其立场得出不同的结论(持法益侵害说者会认为无罪,持规范违反说者会认为系犯罪未遂),至于司法实践如何选择,那就要涉及更多的社会因素了。

10岁的狗蛋想要强奸同村的小芳,邀请爷爷为他放风。按照四要件的原理,狗蛋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跟爷爷无法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按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爷爷属于帮助犯而非实行犯,只有帮助行为的狗蛋爷爷无法单独成立强奸罪,因为只有望风行为没有实行行为,如果只按强奸罪的帮助犯定罪,就导致了这个案件出现一种没有正犯的状况。但是如果依照德日的三阶层(也可精简为二阶层)理论,狗蛋虽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在客观阶层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狗蛋和望风的爷爷在客观阶层成立共犯。狗蛋为正犯即实行犯,爷爷为帮助犯。但在最后定罪量刑时,因为狗蛋只有10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最终免于刑罚处罚,只需对其爷爷克以刑罚即可。

所以,在技术上区分“四要件”和“三阶层”是意义不大的,那么,区分的必要性在哪里呢?根本上的原因在于,两者分属于完全不同的刑法学体系,而采取何种犯罪论体系,则是一个学者的基本立场問题。如果你采用了四要件体系,那你就无须考虑你到底是该支持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共同犯罪是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是该选择共犯独立性还是共犯从属性,在故意理论中该选择认识说还是容认说,是选择旧过失论还是新过失论。德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一个非常繁杂的体系。在经历了150多年的发展之后,其中有疑问有困惑没有达成共识的地方仍然很多。这么多的问题,远远不是区区一篇文章可以解决的。有一位德国讲师,博士论文写的就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变迁,已经写了七年,现在还在写。德国刑法的三阶层体系并不是一个故步自封的体系,实际上这个体系直到今天还在继续发展之中。不论我们最终要赞同还是要否定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首先的任务都是要先深入了解它。真诚地希望不同观点的主张者都能平心静气花点时间好好研究一下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不论是支持还是批判,都要能切中问题的实质。

三、结语

今天的中国刑法理论,本质上来自我们上一代刑法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这个框架是以本身就尚处于摸索阶段、完全不成熟的三十年代苏联刑法理论为基础的。它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政治产物,很大程度上与民主国家所要求的宪政与法律秩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要,刑法需要疑罪从无,而其中的论证过程需要具有逻辑性的理论去让大家信服,使得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更加的科学。

【参考文献】

[1]魏东.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兴良.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及其颠覆一一从正当行为切入的艺术史考察[J].现代法学,2009(6).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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