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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的探讨

2020-04-25王光波武宁吴华斌

农业灾害研究 2020年7期
关键词:气象部门

王光波 武宁 吴华斌

摘要 通过分析目前社会上的防雷安全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尽快提升阳江市防雷监管能力进行探讨,以期为适应检测资质放开后监管需要、依法履行好社会监管职能、确保防雷领域行业安全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气象部门;防雷现状;监管能力

中图分类号:P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305(2020)07–0–02

DOI:10.19383/j.cnki.nyzhyj.2020.07.025

Discussion on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WANG Guang-bo et al (Yangjiang Meteorological Bureau, Yangjiang, Guangdong 529500)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in the society,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upervision in our city as soon as possible, so as to meet the supervision needs after the release of testing qualification, perform the social supervision func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industry.

Key words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 Lightning protection status; Regulatory capacity

雷電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阳江市属雷暴高发区,雷电灾害在阳江市仅次于台风、暴雨。据阳江地区雷暴气候特征研究表明:近52年阳江站年平均雷暴日83.9 d,阳春站90.5 d,高年均雷暴日对阳江市生产生活有着巨大的威胁。防雷安全监管是预防雷击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加强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及时防控重大风险发生,落实好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尽可能降低或防止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1]。

1 政策法规环境变化及分析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国务院调整防雷管理职能。国务院从2014年开始,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等,取消了“雷电风险评估”“防雷产品测试”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取消了气象部门关于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许可职能,同时规范了防雷检测行为,全面开放了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以推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中国气象局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通过改革,政府部门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防雷安全监管职能的履行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2 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防雷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不健全

依照国家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放”的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阶段防雷监管体制和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改革要求。首先是组织架构不健全,配备人员不足。其次是基层防雷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能力和水平不高,监管方法也单一。防雷监管标准体系在防雷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上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标准体系建设不健全且起步晚,同市场开放不相适应,使得矛盾逐渐凸显。

2.2 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范围广、对象多

首先,防雷检测市场放开后,检测单位防雷检测资质挂靠、变相转让等乱象难以认定查处,监管尺度不好把握;防雷装置业主单位对气象法律法规认识不够,不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其次,监管对象众多,涉及各行各业,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烟花爆竹、石化等;公共服务机构,如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主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车站、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高层建筑物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防雷检测单位。

2.3 防雷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

基层单位执法形式陈旧,缺乏处理行政执法与复杂案件的经验,有些执法人员过于依赖以往的个人经验,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深入,导致监管程序混乱,行为不够规范,工作过于形式,隐患问题查找不全面,监管效果不明显。

2.4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最终要落实到企业主体责任,然而大多企事业单位还未完全认识到防雷安全的重要性。首先,不能积极配合防雷装置检测,出现超时检测或不检测,甚至不安装防雷装置等现象。其次,难以全面建立和落实防雷安全制度,即使建成仍不完善,或不能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再次,不能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防雷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较少。最后,监管部门宣传、培训不足,部分企业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防雷安全工作未能引起高度重视。

3 提升防雷监管能力的若干思考

3.1 建设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

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组织架构,完成监管人员配备,实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目标;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促进防雷安全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应当从五方面着手建立标准体系,参照标准体系健全相关标准,并在工作过程中随时查漏、及时补充,同时要强化防雷安全监管标准宣传的推广及贯彻实施,提升全行业执行防雷安全监管标准的自觉性(图1)。

3.2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防雷安全监管水平

(1)共建共用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行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实现全方位融入式发展。基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加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动态管理,规范防雷服务行为,同时要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信息归集共享来强化动态监管,开展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失信惩戒等机制,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促进检测服务机构信用和技术服务水平的提升。另外,针对防雷检测质量、资质挂靠、变相转让等,制定认定查处标准,做好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工作,规范好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行为和市场行为。

(2)构建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完成全市防雷工作动态监管,采用实时地理图层、网络定位、数据通信等技术,定位监管对象的具体位置,使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客户端就能查看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信息,或现场上传监管对象信息和执法实时影像资料,做到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进而对检测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企业可设置防雷定期检测期限自动报警提示,实现防雷安全监管信息可视化、动态监管智能化、数据统计分析自动化。气象部门要主动对接地方建设、安监等部门监管系统,借助其威慑效果,推广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

(3)构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库,方便查询防雷安全监管单位基本信息。在开展防雷安全执法前,积极主动同安监、住建部门对接,掌握企业性质、规模、行政区域、主要负责人与安全员及其联系方式、隐患点、防雷装置检测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企一档”信息库,便于监管部门动态监管;制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收录标准,可随机抽查防雷安全执法工作,在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内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式安全监管。

3.3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及部门联动合作

(1)实施三项制度,提升气象执法效能,上下协同提升执法质量,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2)加强执法人员工作流程监管,重视培训学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执法培训、实践活动。气象部门内部要经常开展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学习;开展执法实务专项培训,由工作能力较强或经验丰富的人员开展气象执法讲座等,针对问题给予处理方法,帮助执法人员掌握执法要点,更新知识结构。

(3)充分整合执法资源,提升防雷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实施部门上下联动,强化市、县级两级联动监督机制,理顺市、县两级监管关系,重新整合监管队伍,积极向兄弟部门取经,学习综合执法经验和技巧,查找自身薄弱环节,规范執法工作程序,改善基层部门执法人员能力弱、执法力量欠缺等状况,以达到威慑效果,进而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

3.4 利用“互联网+”技术能有效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政府监管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主体到位,专业力量服务”防雷安全监管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体系。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为支撑,以企业自查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搭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即标准化、数字化管理系统,促进防雷安全监管及能力提升。

首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其次,实施质量监管手段,建成防雷安全质量考核机制,联合安监部门常态化质量抽查,同时要将防雷装置检测事项纳入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再次,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获取违法违规单位,并向社会发布,促使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最后,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及培训,充分使用大众媒体等向企业、群众宣传雷电知识,组织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培训(1~2次/年),加深群众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4 结语

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不仅需要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还需要相关部门落实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提升防雷安全监管能力,严格开展监管,是防雷行业保障安全的前提。防雷安全任务艰巨,需要长期执行并完善,还要与时俱进,充分使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同时要与社会发展潮流相适应,强化改革创新,这样才能履行好防雷安全社会管理职责,保障防雷安全监管顺利开展,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黄先伦,殷启元,冯松彪,等.近52年阳江地区雷暴的气候特征[J].广东气象,2015(6):43–46.

责任编辑:黄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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