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的完善
2020-04-24于正超
于正超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安全 保障机制
一、绪言
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就意味着职业安全是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法官特殊的职业群体,承担着定纷止争、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也正因此,法官的职业性质也给其带来潜在的人身危险,故给与法官这个职业群体特殊的安全保护,是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的必要要求。面对近年来各种侵害法官职业安全的事件频发,认识到我国的法官职业安全保护机制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对法官安全受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应从强化司法认同、完善立法保障、建立相关机制和补齐操作程序上的短板等完善措施上入手,从而进一步保障法官安全履职,彰显司法正义。
二、法官需要特殊的职业安全保障
职业安全是自然人社会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归属于人身安全的范畴,是人身安全在职业劳动关系中的对象化和具体化,法益化为职业安全权。职业安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在职业保障权利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必然享有职业安全权。对法官的职业安全权进行有力保障,就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法官司法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
何谓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即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对依法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人格尊严予以确认和保护,使其免受职业危险因素的侵害。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给予法官特殊职业保障的原因在于:
第一,法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必然面临安全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时刻处于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沉积和承受的社会矛盾与怨气与日俱增,法院处理或调处的难度日益增长。法官作为定纷止争的最终裁判者,其自身聚集的社会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裁判结果直接决定着各项利益在分配,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人身权益的处分,甚至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部分法律意识不足的当事人,在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便产生怨恨情绪,甚至做出偏激行为,对法官人身进行侵害。近年来,对法官侵害的恶性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在一次针对法官职业风险的调查中,法官对于自身职业存在风险高度认同,在工作中大都有过当事人辱骂、恐吓等威胁人身安全的经历。
第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应有之义。“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法官因依法行使裁判权而遭受当事人的非法侵害,在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不能容忍。法官的权益遭受威胁,不仅仅是对法官自身健康的伤害,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国家的法治进程。在当前国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的大背景下,法官作为法治的践行者,对其职业安全保障,使其免受非法侵害,可以内心安定的行使裁判权,是维系整个司法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第三,司法责任制下法官独立裁判的需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责任制不断落实。筑牢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也应不断深化。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给法官一个安心、有保障的工作环境,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前提。缺少安全保障机制,法官受到威胁,势必让法官心存人身安全隐患的担忧。法官在这种心怀不安、担忧的心理压力下,如何能够保持平静和中立的立场?在审判、执行实践中,由于害怕当事人闹事、信访已经出现了法官不敢轻易判决、执行的情形。可以说,一旦当事人的威胁、恐吓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打击,势必会影响法官的独立裁判,进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法官职业安全受损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威胁、恐吓、言语侮辱等暴力侵害法官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法官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矛盾第一线,其自身安全也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分析法官受侵害事件产生的原因,对影响保障机制运行的因素进行查找,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给予法官群体特殊保障起到积极作用。法官受侵害事件产生主要因为以下因素:
(一)司法和法官的权威尚未建立,社会缺乏对法律和法官的认可度
司法权威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司法具有至上性。其二,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治进程进一步加快,不断深化地司法改革,司法权威有了明显提升,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也有了明显提升。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加剧、法律意识的欠缺、法律相对滞后、对司法的信仰欠缺等因素,造成我国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司法权威建立起来应有的状态是法制健全、司法公信力高、法官权威性强。但当前司法权威在当今的社会却没有呈现应有的状态,例如:当事人不能够理性看待败诉,往往将败诉归咎于法院,对法官产生怨恨,认为没有公正审理,对司法裁判结果认可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了解,缺少基本的诉讼知识,更不用谈诉讼技巧,这导致其诉讼中,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理解法律,并将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一旦败诉,就认为是法官错误裁判,产生怨恨,将情绪发泄在法院和法官身上,甚至作出偏激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官遭受辱骂、围堵的众多案件中,也不可否认与个别法官审判、执行能力不高不无关系,甚至个别关于司法腐败的报道更容易让人对法官职业产生质疑和不满。
(二)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不足
法官作为裁判者,一直面临着严重的高风险。近年来,保护法官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的规定。比如:《规定》《实办法》并发布惩治侵犯法官权益的典型案例。新修订的《法官法》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提供的重要的依据,但大都为宣示性条款,相关实施机制的缺位,导致保障规定尚未落实到位。一是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法官的保护规定较为笼统,例如: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一条虽规定了法官享有的权利,但仅原则上宣称“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受何法律保护?由谁来保护?都不明确,缺少实施细则。二是立法缺少对法官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侵害法官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伤害,但目前在对这种追究刑事责任时,只能以一般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没有把伤害法官作为法定加重情节考虑,降低了威慑性。三是相关实施机制尚未建立。比如:缺乏风险预防和评估机制,对侵害法官的行为不能及时有效的预防评估。由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联合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尚未建立,对危害处置的及时性不足。四是处罚力度不够,处罚结果的低威慑性。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对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数是教育、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有的甚至只是口头上进行制止。极少数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追究刑责的更是鲜见。即便采取拘留措施,最长期限都不能超过15天。对加害行为打击不力,降低了处罚的威慑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加害者的嚣张气焰。一些加害人在期满后,又报复性的加害法官。
(三)法院自身安保能力不足
一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力量明显不足。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除刑事审判案件,其他案件审判、执行时,一般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侵害行为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在审判或者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遇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暴力抗法的行为,法官就显得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往往需要临时组织干警予以制止,有时还需要借助公安的力量,才能对过激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二是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权行使受困。具体表现为:(1)职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授权而受限;(2)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主观能动性受制约;(3)责任风险导致司法警察怠于行使职权、执法刚性不足。。司法警察职权受困,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遇到突发事件时,主动性不足,存在顾虑,采取措施也不果断,危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以至于加害人气焰越来越嚣张,进而演变为恶性事件。三是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安保投入不足,未能配齐相关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法官不能及时记录、存储干预、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取证困难,为事后惩戒增加了难度。
(四)法官自我防范不足
一是缺少防范意识。实践中,法官面对当事人的缠闹,大多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甚至有的因此出现不敢判、不敢执行的心理负担,更不用谈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部分执行法官还存在防范意识不强的情况,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和积极应对,致使损害后果扩大。二是防范能力不足。部分法官庭审把控能力不强,对于突发的违法法庭规则的行为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不能及时作出有效的惩戒措施。
(五)惩戒侵害法官行为难度高
当前对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存在一些难度:一是全社会对于威胁法官行为的认识不到位,上文也提到过,法官和司法的权威尚未建立;二是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造成取证难;三是法院存在怕麻烦的矛盾心理,在惩戒时顾虑较多,怕矛盾会被进一步激化,造成查出不力的局面;四是追究刑事责任程序繁琐,需要公安、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公诉,往往因为时间过长、举证困难等原因,造成追究难。
四、今后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的补充与强化
法官职业安全受损,迫切需要加大对法官履职的保障。但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把握改革契机,建立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措施措施。现就今后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的补充和强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司法认同
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需要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社会舆论和法治环境。裁判公证、执行规范是预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最根本前提。加强庭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帮助他们理解裁判,合理的措施维护权益。
(二)完善立法保障
加强对法官的法律保护,争取立法部门的支持。一是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增加对法官安全保障的专门规定,并具備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加重对侵害法官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作为刑事量刑的加重处罚情节。三是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注重对执行法官的保护,加大暴力抗拒执行的处罚力度。
(三)降低惩戒难度,加大打击力度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55条,《规定》第17条,《办法》第14条都规定对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各级法院在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护时,应根据此规定,从意识上高度重视对法官的伤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改变以往消极应对、怕麻烦的心理。制定实施细则,降低威胁法官安全行为惩戒难度,使得惩处这类违法行为有规可依,更加便捷容易。对于轻微的滋事骚扰、言语辱骂等侵害行为,不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也应视情节轻重实施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对于严重的侵害行为,可直接协助法官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
(四)建立相关机制,补齐操作程序上的短板
一是探索建立法官伤害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法官伤害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是对法官伤害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将风险化解在源头。大致应包括风险报告、风险认定、风险防范措施的跟进三方面内容。法官应是风险报告的申请主体,将可能发生的侵害风险,填写人身安全风险评估表并上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委员会应制定危险等级标准,并对危险进行认定,确定危险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不同的处理方案,在有限的保护资源,争取快速、有效处置风险。二是建立由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联合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司法警察的职权、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履职程序,给与司法警察制度上的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对于针对法官和其他干警的暴力犯罪行为,要敢于出手、果断制止,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后续处置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同公安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保障法院安全的合力。三是探讨建立其他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为法官减负。比如:为法官购买职业保险。当前,在破解“执行难”的进程中,针对执行工作“危险『生大”“对抗性强”“突发事件多”的职业特点,为减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因遭遇意外伤害给本人和家庭带来额外负担,有的法院为执行干警人身安全申请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上海高院还建立了由二级心理资质法院干警组成的心理志愿者队伍,为法官在权益受侵害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服务,同时也探索建立符合司法履职人员心理特点的疏导机制。
(五)强化法院安全防范能力
一是加大投入,完善法院硬件设施。法庭设施、录像设备、报警系统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发挥作用。执行指挥中心加快实体化运行,建立应急连线机制,执行现场发生暴力抗法时,及时建立连线,给与救助;二是要配齐配强法院安保机构和人员,建立专门的安全保障机构,明确司法警察的保护职责,全面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并纳入考核体系;三是落实各项接待制度,加强门卫管理,从审判区进入办公区进行严格审查。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法官自身防范能力
法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增强保护自己的防备意识。一是可开设安全课程,对法官自我防范加强理论指导。二是为法官配齐执法单兵记录仪。在接待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加强警示作用。三是在系统内集中开展安全演练。演练各种场合、不同侵害行为发生后,法官如何正确应对、快速处置。对处置应对能力不强的法官加以培训,确保每位法官都具备正确应对、及时响应、快速处置突发暴力行为的能力。针对法官的培训,也可扩展到其家属。
(七)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一是合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在当前司法和法官权威尚未建立的背景下,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尤为重要。在立案时应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包括在诉讼过程中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进行监督,对判决或者裁定有异议时,可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信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反映。同时也应告知诬告、诽谤法官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合法的选择。在信息化的时代,应创新告知的方式,来改变以往书面或者宣读的方式法庭纪律的方式。比如:制定视频短片,在诉讼服务中心予以播放,或者在法庭设置电子屏,让当事人更加直观感受到法庭和法官的威严。二是针对维护法官职业安全,开展普法宣传。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侵害法官的事件,尤其是法院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比如:2016年,江苏省高院发布《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最高院发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充分知晓司法机关惩处严重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有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