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与组织方案研究
2020-04-22盖威
盖威
摘 要:文章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第一案为例,探討在高校法学课堂中开展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与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上设计实施方案与具体步骤。希望通过上述研究与实践,能够探索出一种可行且高效的行政法教学模式。
关键词:比例原则;对话式互动;设计思路;组织方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12-0073-04
Abstract: Taking the first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administrative law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of the interactive teaching mode of dialogue in law class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design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concrete steps on this basis. It is hoped that through the above research and practice, we can explore a feasible and efficient teaching mode of administrative law.
Keywords: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conversational interaction; design ideas; organizational plan
一、案情回顾与问题提出
本案行政相对人汇丰公司在未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建成9层商服用房。哈尔滨市规划局查明后认定汇丰公司超出批准面积部分的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该建筑所在位置属于历史名街,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央大街景观的保护要求不能遮挡中央大街的标志性景观外文书店,而该商服用房部分遮挡了外文书店,严重影响了街道美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做出责令汇丰公司限期部分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汇丰公司申请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后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查认定,该商服用房仅一部分遮挡了外文书店的顶部,哈尔滨市规划局责令原告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面积,于是判决减少了拆除面积,酌情增加了并处罚款的金额。哈尔滨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①
此案被学界称为中国比例原则第一案,虽然法院判决中没有直接引用或者明确提及比例原则,但是在对判决理由的阐释中运用了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如何准确生动的向学生阐释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意涵以及该原则在执法与司法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是行政法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头戏”。本文立足于高等院校行政法本科课程,探讨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在比例原则第一案课堂讨论中的应用策略。
二、原则与结构: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
首先,以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为依据。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保教学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同时,不同年级的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质量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教学日历中应当适当安排少量机动学时,确保课程进度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其次,以学生为主体,以任课教师为主导。
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灵魂就是在案例讨论环节以学生作为课堂“舞台”的主角,任课教师更多的时候要充当“导演”或者“观众”。教师切忌喧宾夺主,应当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发言。同时任课教师应当注意把控节奏与方向,及时纠正过激言论和偏颇观点。
再次,以经典案例为核心,以具体问题为线索。
如果说学生是主角,教师是导演和观众,那么案例与问题就是“剧本”。课堂毕竟是严肃的教育殿堂,无论气氛多么热烈,始终应当围绕课程内容进行讨论,切忌离题万里、不知所云。
复次,鼓励发言,重在参与。
任课教师在课前应当明确告知学生,课堂讨论重在参与,不必因为担心答案正确与否而三缄其口。有无充分的课前准备、是否积极地独立思考、能否严谨地分析问题远远比简单地提供正确答案更为重要。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有机结合。
任课教师不能满足于单纯的知识体系教育,应当有意识地提炼行政法课程中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与规则意识。
(二)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框架结构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任课教师首先应选取贴切、权威而尽可能有趣的行政纠纷案例用于课堂讨论。
其次,向学生介绍本案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同时提醒学生复习巩固既有理论与相关知识点。
再次,提出对比案例与衍生知识点供学生提前查阅,同时预留若干将要在课堂讨论的法律问题。
复次,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经典案例为基础,以思考题目为抓手,在课堂上展开辩论与质证。
最后,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在课堂互动环节的具体表现给予评价和记录。
三、方案与步骤: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在比例原则第一案课堂讨论中的应用策略
(一)教师的前期准备
由任课教师按照一定的標准筛选行政纠纷案例,层层递进地提出若干用于课堂讨论的问题,将涵盖上述内容的课件在课前发送给学生,用于预习和讨论。
1. 选取案例
任课教师按照以下三个标准严格筛选用于课堂讨论的案例:
首先,贴切性:案例与教学内容相匹配。
任课教师所选案例必须能够准确地呈现相关知识点,能够生动地反映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前沿问题。上述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一案即能够紧扣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
其次,权威性:案例真实可信。
所选案例应该是真实、经典而权威的。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一案,主审法院级别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无不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易于使学生产生认同感与信服感,有利于提升课堂讨论效果。
最后,趣味性:案情生动、折射现实。
所选案例在具备了贴切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最好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吸引学生。在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一案中,学生对“未批先建”、“过罚不当”等现实问题颇感兴趣,进而积极准备并参与讨论。
2. 预留用于课堂讨论的法律问题
选取案例之后,任课教师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用于课堂讨论的若干问题:
第一,紧扣教学大纲,围绕教学目的与要求确定问题。
第二,问题难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既要避免使学生产生畏难心理,又要兼顾理论与实践前沿。
第三,因材施教,通过延伸问题拔高难度,以嗜学有余力的学生。鼓励学生关注理论前沿与社会热点问题,不做象牙塔里的“书呆子”。
以汇丰公司一案为例,任课教师在课前布置了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试分析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主体。
第二,比较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说明上述两个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三,试运用比例原则相关理论,比较分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与法院判决结论,说明你所认同的处理方式。
第四,结合目前掌握的行政法相关原理,对比武汉“楼高高”案例,试比较分析两个案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说明“楼高高”②一案是否能够适用比例原则。
第五,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在“楼高高”一案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被全部拆除之后,行政主体能否并处罚款。
(二)学生的知识储备
在课堂上,由任课教师从德国警察法对警察权力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说起,向学生阐释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理论来源与意涵。如果可以检索到合适的小视频或者小案例,也可以穿插于理论介绍中,比如本案第四个问题所涉的武汉“楼高高”一案,任课教师从网络上检索到由东方卫视播放的一则新闻报道,视频短小精悍、贴近生活,非常适合于课堂播放。
(三)对话式互动教学模式的实施步骤
步骤一:案例介绍。
以比例原则第一案为例,由于本案在网络上没有检索到由权威媒体制作的视频节目,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中国法院网刊载的本案二审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阅读该判决书之前,通过PPT重申将要讨论的五个问题,提示学生带着问题了解案情并做好笔记。
步骤二:查阅资料与独立思考。
案例介绍完毕,为学生预留思考和准备时间。鼓励学生查阅资料、独立思考,在此基础上允许学生之间通过讨论交流彼此的意见。虽然课前要求学生进行了预习,但是考虑到本案涉及的问题较多、难度较高,以及个别学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并未预习的情况,因此给学生的思考和讨论时间相对较长,大概预留15分钟,同时有利于已经预习的学生进一步深思熟虑,可能迸发新的灵感。
步骤三:引导与互动。
本案预留的前面两个问题难度不大,属于基础类题目,但是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一是案例分析的切入点问题,法院审判案件的切入点即法律关系及其主体,明确了这一要素,才能高效地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的适用法律进行裁定或者判决。二是法的溯及力问题,学生如果能够运用法律原则不溯及既往理论作为分析问题的工具,便可明确虽然《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被明示废止,但是汇丰公司一案发生于1996年,因此应当适用当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城市规划法》。通过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讨论,有利于引导学生温故知新、活学活用,同时掌握案例分析的切入点。
本案预留的后面三个问题难度较大,对于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讨论时间较长,需要任课教师更多的点拨和启发。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以这三个问题为例进行描述。
(1)针对问题三:观点碰撞、精彩纷呈。
A同学认为:我赞同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因为无论如何,一审原告汇丰公司都是未批先建,本质上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应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责令全部拆除。否则会误导和诱发类似的违法行为,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因此本案并没有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此意见,B同学进行了激烈的反驳:“我支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因是:首先请大家注意,汇丰公司的违法建筑是处于行政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而非未经递交申请的绝对的‘未批先建。同时一审被告哈尔滨市规划局存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审批决定的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哈尔滨市中央大街外文书店是否被遮挡是一审被告做出规划许可决定的重要参照标准,本案中汇丰公司的违建只有一部分遮挡了外文书店,如果责令拆除的面积过大,就没有满足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
在产生了上述两种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任课教师发现双方均没有补充其他理由来佐证本方观点。于是,提出以下问题来启发学生思路:
“请大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汇丰公司尚未获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哈尔滨市规划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哪些可能性?”
C同学认为,可能全部批准。
D同学认为,可能全部拒绝。
E同学补充道,也可能部分审批。
“综合三位同学的意见,哈尔滨市规划局的确可能依法做出上述三种决定。那么,如果你是主审本案的法官,此时会怎么做?”
F同学认为,法官当然是依法做出判决。
G同学反驳道,不对,那样判太草率了!应该从专业的角度询问哈尔滨市规划局根据汇丰公司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会做出哪种决定。然后再慎重的进行判决。
此时任课教师对G同学的观点表示赞同:“的确如此,因为建筑规划许可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比例、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标志性景观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作为法官来讲,很难做出专业判断。因此有必要询问一审被告依法会做出何种决定,进而审慎地做出判决。事实上,本案中规划局最终做出的责令拆除面积过大的处罚决定与‘部分遮挡的认定结论相互矛盾,显然违背了比例原则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有理由做出变更判决。”
此时H同学举手发言补充道:“我认为如果仅仅因为汇丰公司未批先建,部分遮挡景观建筑就责令全拆,那么在其全部拆除之后仍有权利再次申请规划许可,如果规划局依法做出允许恢复部分建设的许可决定,那样岂不就是拆了重建?会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其他同学对此观点频频点头,表示赞同。
经过上述激烈而精彩的观点碰撞,已经将本案的核心问题弄得一清二楚,基本达成了共识。
(2)针对问题四:观点一致、有理有据。
有了第三个问题作为铺垫,对于第四个问题的讨论颇为顺利。
I同学首先发言:“与汇丰公司案相比,武汉‘楼高
高一案没有适用比例原则来处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因在于根据视频③内容,该大楼旁边有一处幼儿园,武汉市规土局当初批准相对人建设12层已经是极限了,再高的话就要遮挡幼儿园的阳光了。因此对于违法建设的8层只能全部拆除,不能只拆部分。”
其他学生对此观点不约而同地表示支持。同时,任课教师提醒学生在参与讨论时可以有意识地将新旧知识融会贯通,擅于运用已经掌握的原理作为分析问题的工具。譬如在分析幼儿园与违法建筑物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可以运用民法学不动产相邻关系概念作为理论依据,从而明确幼儿园作为利益相关人或者间接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该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间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既然已经是“顶额审批”,那么就没有减少拆除面积的余地,无法适用比例原则来处理本案。任课教师在适当时机补充发言或者总结陈词,示范如何遣词用句、组织语言来较为严谨地表达见解,对于学生不无裨益。
(3)针对问题五:难度较高、莫衷一是。
在任课教师的要求下,首先大家讨论的是法律依据问题。
J同学认为,根据上述第二个问题,应当适用的是《城市规划法》。
K同学反驳道,请注意武汉“楼高高”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09年!《城市规划法》已经被废止了!因此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
L同学补充道,我赞成K的观点,而且我在课前已经查阅了《城乡规划法》,我们讨论第五个问题应当着眼于该法第六十四条。任课教师对此表示认同,提示大家翻阅该法律条款(同时在大屏幕上放大显示该条款内容),并思考行政主体能否并处罚款。
大家对此问题沉默良久,在任课教师的鼓励之下,L同学继续发言道,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武汉“楼高高”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情形。但是能否并处罚款,我并不确定,法条表述不清楚。
M同学表示,可以并处罚款,因为根据法条原文,限期拆除与不能拆除之间是逗号,不是分号,按照文法解释方法,应当可以并处罚款。
任课教师此时补充插话:“M同学能够运用文法解释方法分析法律规则,这很好!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同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有权做出的处罚种类与幅度范围问题。诚然,该法律规则的表述并不十分严密,容易产生歧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执法实践的差异性。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请大家课后认真思考!下节课我会提问。”经过上述一系列梯度式问题与讨论,学生们纷纷表示意犹未尽、印象深刻。
步骤四:总结与点评。
上述讨论结束之后,由任课教师对于辩论中激发出的亮点给予肯定,同时纠正部分学生思维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误区,引导学生归纳提炼科学而有益的分析问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培养自己对于理论与现实中的前沿问题进行质疑与反思的能力和勇气。最后希望学生能够透过案例反映出来的社会现实,树立理性的维权观念,做到知法、懂法而又不滥用权利。
步骤五:评价与记录。
任课教师及时对学生在课堂中的发言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记录在册。
四、结束语
通过前文所述教学模式在高校法学课堂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本文认为,可以有效实现教学大纲的既定目标与要求,严肃认真、生动有趣、因材施教与思政育人有机结合,尽可能地提升课堂效果。
注释:
①详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4/id/4396.shtml.
②详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楼高高/10204885?fr=aladdin.
③东方卫视:武汉“楼高高”擅自长高8层被强拆[EB/OL].https://v.youku.com/v_show/id_XMTI5MDAyNTQw.html?refer=seo_operation.liuxiao.liux_00003303_3000_Qzu6ve_19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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