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在侦查实务中的应用研究
——以犯罪现场勘查为视角
2020-04-21王世超李永涛
王世超 李永涛
犯罪现场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作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之一,犯罪现场对侦查发现线索、收集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因此现场勘查往往是侦查人员首先采取的措施,也是收集线索和证据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手段。犯罪现场往往被侦查人员称为“证据的宝库”,在现场勘查环节不仅可以收集到有关犯罪的痕迹物证、书证,同时还可以收集到有关的证人证言。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笔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也就是说,通过现场勘查工作,不仅可以收集到大量的实物类证据,还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言词类证据。但是一旦收集证据存在不当,这些证据就会存在缺陷成为瑕疵证据。现场勘查是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项需要多种刑事科学技术及其他技术手段综合运用的工作,因而在现场勘查环节更容易出现一些瑕疵证据。因此,要探讨研究我国的瑕疵证据,则需要从现场勘查环节入手对瑕疵证据的主要类型、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这一研究途径,可以清晰地理顺瑕疵证据的主要原因,从而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现场勘查环节瑕疵证据的主要形式
(一)记录内容不完整
任何作为认定案件证据的笔录都必须记录完整,然而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自身法律素质、业务能力、证据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有关笔录没有记录完整,遗漏了部分内容;抑或是侦查人员长期处于案件数量大、种类多、压力重等多种因素影响下,难免会由于疏忽大意而出现没有完整记录侦查过程的情形,这样就会导致这些证据由于内容不完整而出现瑕疵,形成瑕疵证据[1]。比如,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侦查人员没有填写天气情况,在提取的痕迹、物证登记表中对数量没有填写完整,有数没有量等。在此情形下,虽然侦查人员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但却在形式上造成了程序违规的现象,从而使这些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
(二)证据材料缺乏全面性
具体包括:在强奸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作案人体外射精,侦查人员未提取事主阴道内及身体上的DNA 并进行鉴定;强奸案件中的DNA,侵财案件中被盗、抢的财物的价格鉴定等,该鉴定而未实施鉴定;已掌握的证人未及时询问,对案发时的情况缺乏足够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该提取而未提取;对重要的物证未及时扣押,如作案工具;对于涉案赃证物,没有办理扣押、冻结等手续;没有进行妥善保管[2]。在讯问中,不少侦查人员只讯问作案时间、地点、简单过程和结果,对案件起因、主观动机、心理活动、隐蔽情节等方面缺乏讯问。比如说:有无到案经过;是否有犯罪前科;有无隐匿身份侦查报告等。
(三)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
从公安部开展的第九次全国命案卷宗评比活动情况的通报来看,新型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比如现场手印、足迹的有效提取率还需进一步提高。我们以某某省通报的情况来看:2017年1-8月全省共立刑事案件131635 起[3]。
2017年1月-8月全省共立刑事案件情况
(四)记录内容有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笔录在记录上出现错误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有些是违反基本的经验法则,有些是出现明显的错误。比如,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的天气情况与当时天气情况不一致,有关物品的描述、名称记录不准确,用一些方言词汇进行记录等。在一起杀人案件的笔录中,记录着现场勘验、检查的时间是某某年某月15日9 时至某某年某月16日11时结束,初看此记录并没有问题,因为现场勘验、检查持续时间的长短并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从基本的经验法则出发,则会发现问题:我们不否认勘验,检查人员确实在持续工作,但是如何才能够保证勘验、检查见证人也一直在现场进行见证工作,这是明显违反经验法则的。特别是当前很多证据材料都采取的是电子笔录记录的方式,侦查人员往往以原有材料的电子稿有材料作为模板进行一定的修改,这样就难免出现类似的错误。这种记录内容上的错误,可能是侦查人员疏忽造成的,也可能是侦查人员实施了违法侦查行为造成的,单从笔录本身是无法得到验证的,需要侦查人员提供做出相应的解释。
(五)记录内容互相矛盾
通过分析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以后,检察院的起诉情况和法院开庭审判情况,除了单个证据方面出现的问题之外。在证据链条上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证据记录内容之间存在矛盾[4]。比如,在一起命案笔录中记载着在现场床下面有把沾有血迹的扳手,而在现场照片上却没有这个扳手;又如在上海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电话线已断裂”,在现场照片中却显示不出现场电话线是否已断裂,更重要的是在后期的讯问笔录中却记载着“把电话线割断”。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能是由于记录错误,有些则可能是由于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或操作步骤进行,因而要单纯从笔录记录中查明是不可能的[5]。
(六)技术手续违规
所谓技术手续违规,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只是轻微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具体技术手续的瑕疵。技术手续违规主要表现在证据笔录中有关人员的签名或捺印缺失、调查询问的地点不合适,见证人不当或缺失等。比如,在现场勘查环节中,侦查人员在实地勘验阶段邀请的见证人不合适或者没有见证人到场参与,但是整个勘查阶段仍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在调查访问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被访问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虽然地点不合适,但访问过程仍是依法进行的。
二、现场勘查环节瑕疵证据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侦查人员个人业务能力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和检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但都没有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任何准入条件,只要是侦查人员就可以从事这项工作。而现场勘查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工作,要求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和能力,还必须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才能够胜任。近年来,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主要是通过公安联考的形式从全国各大警校中招录,但在这种政策施行以前,公安队伍招录人民警察还是比较复杂的。通过社会上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公安队伍。有的部队干部转业直接进入警队,根本不需要参加考试,甚至都没有培训直接上岗,基础好的也就是从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但有的还不是相关专业的,结果从事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特别是一些基层侦查部门、偏远落后地区,警力本身就缺乏,一些新入警人员不得不参与到现场勘查之中,个人的业务能力远没有达到现场勘查所需要的水平,导致当前现场勘查人员的勘查能力、技术水平及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现场勘查环节中时常出现记录不完整或错误的现象,形成瑕疵证据。
(二)侦查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比例失调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数总体来看处于高发态势,很多刑警往往疲于奔命,很难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更何况现场勘查是一项技术性和时效性较强、在参与人员数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的工作。在一些案件高发地区,现场勘查人员在工作期间往往会从现场到现场,奔波于各个案件现场之间,很难对每个现场进行规范、详细的勘验、检查,更难以系统、详细地做好相关笔录记载。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些疏漏,如该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提取到或没有依法提取,制作的笔录缺少相关人员签名,勘验笔录、照片、现场绘图之间存在着矛盾或差错等。在这长期失衡的情况下,既难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又严重影响了侦查人员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要使侦查热暖的数量与工作业务相匹配,才能实现侦查人员的身体指数和办案数双赢的目标。
(三)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
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依法制作笔录,是现场勘验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明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种类,也是刑事程序法的强制性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每一个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但从勘验实践来看,有些勘验笔录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范。如某分局办理的某盗窃案件中,现场勘验笔录中未填写勘验日期,参加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未在勘验笔录上亲笔签字,无见证人签字。笔录中描写的案发地点与现场图中的地点不一致,甚至有的存在矛盾,有的拍照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通过拍照提取的足迹没有放置比例尺,致使丧失鉴定条件等。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是否被补正、以及补正后被法院采信与否的问题,关系到该瑕疵证据被补正后是否能够转化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纳,还是补正后仍不能够弥补瑕疵即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但是在调查统计中发现,实务中存在一些瑕疵证据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未补正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排除的情形,下表列了瑕疵证据经过补正采信的情形。
瑕疵证据补正率及采信率统计[6]
(四)对收集客观性证据的意识不强
一直以来,侦查人员始终存在着“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往往认为只要将案件事实查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即完成了侦查工作,这种观念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一些地方根本不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并且严格规范地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的意识始终没有达到一个理想的水平,甚至一些地方连合格水平都难以达到。公安部连续开展多年的犯罪现场勘查大练兵考核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能够充分说明这一问题。
(五)现场认知不到位,没有全面收集和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由于勘查人员对现场的认知不到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多年的办案经验进行主观判断,认为对自己重要的物证进行详细的勘查,认为对自己不重要的证据而一扫了之。对现场其他细微的痕迹物证遗漏甚至忽略,仅仅重视明显位置物证的提取;同时现场勘查人员不善于仪器的使用,这也是不能全面收集相关痕迹物证的原因之一。在一次刑侦研讨会上,华裔神探李昌钰曾经说过,现场勘查工作比的就是细心,当别人站着观察现场的时候,我会低下身子进行观察,当别人低下身子进行观察的时候,我会选择爬到地面上进行观察。这一句话虽然简单,但给我们的道理就是要认真、细心,不留下任何地方。著名的刑侦专家乌国庆,对待每一个案件,他总是亲临现场观察后,才会给出自己的意见。他说过,案件的发生受当时的环境、人文、甚至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只有自己去感知了才能有一定的认知,才能做出判断。这充分说明了对现场认知的重要性。只有我们对现场充分认知,才能在混乱的犯罪现场,找到破案线索。例如,轰动全国的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经过30年此案得到侦破充分显现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性,如果案发当年没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 等微量物证,那么即使我们用Y-starDNA 技术也无济于事。
(六)侦查人员技术掌握不牢固
全面提取检材是准确鉴定的基础。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掌握的不够娴熟,对一些仪器设备使用缺乏专业的培训,对现场检材的提取不全面,有的错过了最佳的提取时机,或者已经提取但提取不充分,达不到鉴定要求。
总之,虽然随着新鲜力量补充到侦查队伍中,使侦查人员的学历、法律素养等都有所提高,但由于现场勘查既是一项法律活动,又是一项技术活动,新入警人员很难马上做好这项工作,同时一些老侦查员虽然能够完成现场勘查工作,但其证据意识却相对薄弱,证据的瑕疵较多,而这些观念的转变也需假以时日。
三、现场勘查环节瑕疵证据的防控策略
(一)侦查机关在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时,重视对瑕疵证据的补正
侦查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定期组织专业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能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掌握技术手段的使用,能够应对虚拟的犯罪现场,及时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同时按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要求,法院针对瑕疵证据可责令办案人员进行程序补正:一是进行必要的补正;二是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在条文中规定了这两种方式,但规定的并不够具体,如果补正或者解释的合理,足以使法庭采信,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调查统计发现,实践中针对瑕疵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种补正方式:一是办案机关对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解释;二是侦查机关进行证据补强来补正瑕疵;三是针对鉴定意见的瑕疵,由鉴定机关、鉴定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等来进行瑕疵的补正;四是针对出现瑕疵较多的证人证言这一类证据,部分是采取由证人出庭质证的方式来补正该证据的瑕疵[7]。
(二)严格证据标准,完善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不同的办案阶段对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要求,这就倒逼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按照审判的标准把握证据标准。通过侦查人员证据、预审人员核实证据、法制人员核查证据合法性“三位一体”构建。最大限度减少瑕疵证据的应用。具体来讲:
1.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完善侦查员庭审旁听机制,通过庭审旁听的方式使侦查人员直观地了解和认识刑事庭审,从而帮助其提高侦查阶段的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同时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出庭培训,熟悉法庭审理的流程、明确出庭相关的程序规定、掌握出庭应对的技巧,尤其是面对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质询及法检的问询时,冷静、有效回答庭审所需要的证据[8]。在出庭前对案件可能被质疑的地方进行研究,预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制作详细的出庭预案,确保出庭作证达到良好效果
2.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重视程序性事实问题,创建勘查信息汇报制。一方面为实现“现场必勘”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确保现场勘查符合规定。对出庭的证人给以必要的保障,以解决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却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为什么证人不敢出庭作证,伸张正义,这时值得我们司法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作者认为:一要出台相应的证人保障制度;二要做好宣传,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三,办案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收集证据要全面,减少证人出庭率。比如:采取多渠道解决勘验队伍人员来源问题;外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结束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要利用短信平台将现场勘查的简要情况发到主管刑侦副局长、刑警大队领导、派出所办案副所长的手机上,确保相关部门负责人随时掌握辖区人室盗窃的案情,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加强现场勘查与其他侦查措施相衔接,提高收集证据的规范性
1.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每一名勘查人员必不可少的物品,它不仅可以记录现场人员的身份情况,还能够记录实施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每一个勘查人员的分工、完成任务的情况也要记录下来。如果有证人的参与,笔录中要特别注明证人的具体情况。如果对现场提取的证据需要抽样检验的,在笔录中要把整个检验过程详细的记录下来,包括采用什么方式、用的什么方法、谁制定的方案、谁去实施、抽样单编号都要清楚的记录下来[9]。
2.做好询问调查
说话要讲究方式和技巧,在询问调查中也一样。要充分准备询问的材料,把握询问的内在规律。在询问的过程中树立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明察秋毫,询问后分析笔录、印证核实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种情况。
3.注重证据收集
《刑事诉讼法》对八大类证据的合法条件和证明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在同一犯罪现场当中,收集的物证效力大于书证效力,同理直接证据的效力强于间接证据的效力。经过公证的书证的效力或登记过的书证的证据效力要大于询问笔录的效力。执法人员在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证据条件,进行规范在犯罪现场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努力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4.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以后,根据案件终结报告书中的要求,认真填写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立案的审批情况以及证明当事人情况的证据类型。在当事人多数的情况下,要记录好每个当事人的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要阐述整个案件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有关联性,互补性的证据要着重叙述;弄清楚叙述违法事实的情节以及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不能断章取义。如果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犯罪的情节认真教导,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要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建议[10]。
(三)加强公检法业务沟通交流,提高瑕疵证据采信率
近年来,公安部依据2012年的《刑事诉论法》修改、制定了一些规范、侦查取证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减少瑕疵证据的数量,确保取证质量,但其所规定的取证程序,证明标准等仅适用于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检察院、法院并不适用这些规定,依照这些规定所收集的证据有可能不被检察院、法院所采用。因此,公安机关应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加强业务沟通交流,摒弃传统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整个办案过程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破案,为了法官能够更好的审判,同时在收集证据的标准上要按照与“庭审”的要求来,参照庭审裁判标准,从而确保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具体而言,一是要去除有罪推定思想,强化疑罪从无理念;二是要确立证据裁判意识,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三要重视程序,形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取证理念。
(五)提高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加强刑事案件管理监督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线。一公安机关必须提高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像破案一样重视办案,同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要重视监督,配备专业的法制人员,对办案过程和办案质量提出新的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二明确受立案分离、受立案审查,统一出口,对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积极排查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瑕疵的证据进行进行补强,形成新的证据体系。目前,在一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是,受一些警力有限等原因,现场勘查笔录中有某个民警的签名,但这个民警实际上并没有参与现场勘查,甚至没有到过现场,对现场的情况并不了解,这种情况时常出现。
(六)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收集证据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一是要求侦查机关破案,二是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破了案,三是要求以合法方式履行侦查职能[11]。要想使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定案标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围绕犯罪构成展开,收集的证据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及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或减轻的情节、程序性事实等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要能够达到刑事诉论的证明标准;二是强调合法规范地收集证据,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必须符合刑事程序法的原则性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过程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结果看,必须依法制作证据材料。
四、结语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而无缺憾,证据也可能会出现瑕疵和不足,也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不单是因为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还有技术上的问题和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证据有瑕疵也是在所难免的情况,要达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的,就要使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了解,对采信的每一个证据都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