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的研究
2020-04-21曾欣欣
曾欣欣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价值
手枪的应用射击是公安院校《武器使用》课程的重要教学内容,手枪本身也是公安一线配备最为广泛的警用武器。近年来,社会公共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公安机关执法环境日益恶劣,恐怖活动犯罪、极端暴力犯罪、涉黑案件及暴力袭警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发案频繁,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治安环境与执法环境,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武器进行处置的频率也有所增加,同时也对公安民警的用枪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与挑战[1]。但是,基层一线公安民警的用枪能力仍然存在短板与弱点,实战中“不敢打、不会打、打不准”等现象突出,在临战时的高应激、高压环境下,反应速度慢、对适用法律法规认知不够、射击程序不清、枪支操作不规范、射击失准等情况时有发生,“战时失能”现象屡见不鲜。如在2014年发生的昆明“3·01”事件中,一名最先到达火车站进行初步处置的民警,将佩带手枪中所有枪弹打光,都没能命中一名暴恐分子,自己反被砍成重伤,助长了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使得现场更多的无辜群众被暴恐分子砍伤砍死[2]。我们可以设想:在违法犯罪分子正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威胁到民警自身安全的紧要关头,我们的公安民警能否迅速做出反应,依法、合理、及时、适度、有效使用手中的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呢?在当前形势下,现阶段的公安院校武器使用课程内容与考核评价体系又是否符合实战化要求与真正有利于培养现代化警务专门人才呢[3]?
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利用现有资源与现代化信息手段,以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为问题导向进行深入研究,选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A 院校)、四川警察学院(以下简称B 院校)、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称简C 院校)等三所部属及省属公安院校现开展的手枪应用射击教学现状与现使用的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为主要分析研究对象,并深入公安基层了解其武器使用现状,就如何对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进行发展与完善进行探究,探究与提出顺应当前公安工作新形势发展与符合警务人才培养规律的科学评价体系,以期能更好地“贴近实战、服务基层”。
二、主要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
在中国知网中分别输入“应用射击”“武器使用”“警用射击”“课程评价体系”等关键词,搜索并筛选出文章共41 篇,以供本文撰写参考使用。
(二)访谈法
根据研究需要,对A、B、C 三所公安院校师生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分局等单位共7 人进行电话访谈或面对面访谈,全面了解A、B、C三所公安院校现阶段使用的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以及公安基层单位民警用枪现状。
(三)逻辑分析法
通过对文献资料、调查结果、访谈内容等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并从中提出对应对策。
三、研究对象
公安院校《武器使用》(或《警用射击》)课程中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
四、讨论与分析
通过对A、B、C 三所公安院校《武器使用》(或《警用射击》)课程开设情况及应用射击考核标准进行调查,得出下表(表一、表二)。由于全国各公安院校对武器使用课程的教学理念存在差异,并受不同省份治安形势差异的影响,应用射击科目在受调查的院校范围内并无统一的教学内容与大纲,因而造成了各公安院校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用弹量、考核内容、考核评价标准等均不相同。
表一
表二
(一)应用射击开展情况的对比分析
根据表一信息及其他相关访谈信息,三所公安院校的基础射击用弹量均较为科学,依教学实践来看,该数量的用弹量足以使学员掌握较为巩固的基础射击技能,并为应用射击科目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相对B、C 两所公安院校,A 院校作为部属公安院校,在教学条件、资源、设施等方面相对完善,子弹数量充足,除开设的警务指挥与战术本科专业以外,生均用弹量达到160发,其中应用射击用弹量为80 发,占总用弹量的50%,但在应用射击的训练内容中可以得出,课程内容相对简单,80 发的应用射击训练用弹量很难发挥到最大利用效率。B 院校生均手枪用弹量(《警察战术》课程使用的手枪标记弹除外)为80 发,各专业本科四年只开课一学期共54 课时,由于受到课时数与总用弹量的限制,大部分的枪弹使用在了学生的基础训练即基础射击科目上,应用射击科目的用弹量分配相对不足,仅仅占总用弹量的25%。在培养学生的基础用枪能力与开展手枪应用射击教学两方面的矛盾突出,在用弹量被限定的情况下,若压缩基础射击用弹量而增加应用射击用弹量,又可能出现由于学生的射击基础不牢而在应用射击阶段出现用枪安全或训练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因而导致应用射击科目内容相对简单,无法开展较为系统、深入的应用射击训练,在进行贴近公安基层贴近警务实战的教学训练方面受到一定条件限制。C 院校开设有警务指挥与战术本科专业,该专业于大三学年、大四学年各开设有32 课时《应用射击》课程(总计64 课时),生均用弹量约在600 以上(行课时根据学生应用射击能力采用淘汰制,具体用弹量根据实际上课人数而定)。其他公安专业暂未开设《应用射击》课程,但在基础射击课程中设有“应用射击”科目内容,生均用弹量为160 发,其中基础射击科目用弹量约为60 发,应用射击科目用弹量约为100 发。由于教学课时与用弹量相对充裕,在手枪应用射击科目的设置上相对全面,在教学中着重培养学生的用枪规范意识与程序意识、依法意识。通过设置案例情景,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枪规范展开情景模拟实训,在此基础上两人的配合与长短枪的互换射击,相对较为贴近警务实战活动。
(二)应用射击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的对比分析
考核是对教学内容的浓缩,能够对学生的平时训练情况、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和考核内容的难易程度进行全方位的检验和考量[4]。
A 院校应用射击训练与考核设定的“首发命中”的考核标准符合实战化需求,贴近基层实战,但15 米的快速射击距离显然不符合基层实战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培养与发展规律,部分受训学生往往难以达到考核的目标要求。B 院校的考核目标和要求虽在射击距离和射击时间上相对符合实战需求,但是考核科目设定相对简单,教学实践和考试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学生均能够按要求完成考试目标,在考核结果上无法体现学生成绩的层次性,学生往往通过教师的讲解示范与5—10 发实弹的训练就能够基本掌握考核所要求的射击技能,大部分学生关注于考核成绩的好坏而不关注自身技能的掌握,不利于激活学生的训练积极性和训练热情。C 院校的考核科目设置综合考量了射击时间、射击距离、射击区域等多项因素,射击距离与射击时间设定相对合理。但笔者认为,在靶纸上划定高分区与非高分区,以射击区域划定评分标准不能充分体现学生对应用射击技术动作特别是控枪能力,最低要求仅上靶未命中有效区域就得三分,即全部上靶至少可得60 分难以充分调动受训学生的训练紧迫感与积极性。
五、完善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的建议
综合对A、B、C 三所公安院校的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的优点与不足的总结与分析,笔者认为,要全面培养与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校学生的应用射击综合能力,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实战特点与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确定与之相符的课程内容,随之制定所对应的科学、完善的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
公安基层警务实战数据表明:95%以上的枪战及对警情现场的处置发生在10 米以内,有的甚至低于5 米,在这么近的距离上,民警与执法对象双方的心理压力都很大,都想以最快的速度制服对方,因而,民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做到“五快一中”,即“拔枪快、瞄准快、射击快、换弹匣快、战术应变快”与“首发命中”。因而,民警在临战状态下的用枪能力是在依法的前提下,在其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的支配下,配合战术动作,安全规范的操作、射击命中率与射击速度三者的有机统一,此三者缺一不可,三者若缺其一,轻则会导致执法战斗的失败、嫌疑人的逃脱,重则给民警带来法律风险甚至是人身伤亡。
基于以上因素,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应主要包括枪支的规范操作及程序法制意识、命中率、射击速度等因素,综合三类因素,对其应用射击水平与能力进行评分量化:
(一)多使用半身人型靶、“歹徒靶”、“白靶”等靶标,减少胸环靶使用
在调查与教学实践中发现,仍然有部分公安院校以及公安民警在职培训的武器使用训练中过多使用胸环靶,对其他类型的靶标使用甚少甚至是弃之不用,但实践表明,胸环靶有利于学生基础射击能力的培养,但不适用于应用射击,主要原因如下:
1.与警务实战相违背。射击训练乃至应用射击的训练是为基层警务实战服务,“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是公安机关一以贯之的训练原则。但在警务实战中,射击目标并非带环数的靶纸。在实战中,需要民警使用最高武力等级的杀伤性武器即枪支进行处置的警情已是形势紧迫,一旦满足射击条件并决定射击,民警必须快速出枪、上膛并射击,在有效时间内达到执法目的。除在劫持人质等案情复杂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精确射击外,并不需要射手进行精度瞄准,在近距离甚至是超近距离上,手枪指向性射击即可命中目标[5]。因而在手枪的应用射击训练中使用胸环靶对学生的实战能力的培养效果不显著,甚至是适得其反。
2.不利于学生应用射击训练的培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仍固守基础射击思维、关注环数,下意识寻找瞄准区与力求射击靶心。在学生的应用射击训练中如果频繁使用胸环靶,会让学生产生一定固化思维,仍然将部分甚至大部分精力关注在射击环数上,下意识瞄准高环数区域,苛求射击环数,从而加长射击反应时间,降低射击效率,达不到“快速射击”的训练目的。
相对胸环靶而言,半身人型靶、“歹徒靶”或者“白靶”等靶标弱化了对射击环数的要求,强化了对有效射击区域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模拟了实战环境,原因在于:在基层实战中,民警的射击目标是人而非有环数的靶标,非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射击的目的是使其丧失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而非是必须射杀使其失去生命,一般情况下,使用手枪射击其躯干等处即可使其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能力,而非必须命中其要害部位。因而,在手枪应用射击训练中,并非必须命中象征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害部位的高环数部位。
(二)采用分项计分方式,细化考核内容及其标准
根据考核参考元素(规范操作及程序法制意识、命中率、射击速度),设定满分为100 分,三项按比例分别赋予分值,即满分=规范操作及程序法制意识分值+射击命中率分值+射击时间分值,其中规范操作及程序法制意识着重考量学生对枪支的安全规范操作与射击前后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即依法使用武器能力的掌握水平,由教师划定考核标准进行划分考核,甚至是当学生严重违反枪支安全操作规程和法定射击程序时“一票否决”,将应用射击科目成绩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用考试规则倒逼学生安全操作枪支和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武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三)采用“阶梯式”评分标准,杜绝“一刀切”的评价模式
在实战中,谁占了先机,谁就把握了战场的主动权,因此应用射击速度是决胜的关键因素,在保证射击速度的前提下,命中率是决定因素。在考核中若采取“一刀切”的评价方式,降低了考试难度,难以体现学生考试成绩的层次性。但在部分公安院校的应用射击科目考核中,仍采取“一刀切”的评价模式,只要学生达到最低时间要求,则以命中率为唯一评价标准,且射击时间要求普遍较低,如B 院校采取的92 式(或者92G式)手枪用弹5 发在11 秒内完成7 米距离上对靶标的射击,90%以上的学生均可按要求完成并仍有时间进行概率瞄准,80%以上的学生均可全部命中靶标获得满分。这显然不符合公安实战要求,同时要求太低,不利于拉开分数差距,难以调动学生训练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学生应用射击能力的培养。
因此,可以在规范操作及程序法制意识、射击命中率以及射击时间的评分标准上采取“阶梯式”评分标准,深入严格考核要求,细化考核标准,划定梯次分布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学生参加训练的积极性,并综合考量学生对应用射击能力的掌握情况。
(四)注重战术基础动作与“首发命中”的考查
“首发命中”在警务执法实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警开的第一枪如不能准确击中目标,将有可能导致执法形势陷入被动甚至发生逆转。而在应用射击的考核中,我们通常可以发现,在仅仅使用一张靶标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学生若有个别枪弹脱靶,则很难断定第一发枪弹是否上靶。
基于此,在考核中可以采用指定区域射击或对多靶标射击的方式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学生对多目标射击的能力。
1.对指定区域的射击:在只设立一个射击靶标的情况下,在靶标上划定区域并编号或使用人形靶,命令学生对指定编号的区域或指定部位(如头部、躯干)射击且只能射击一发,射击首发后须更换目标区域。
2.对多靶标的射击:在考场同时设立2-3 个靶标,并进行编号,考核时指令学生首先对其中一个靶标进行射击,且只能射击一发,完成之后再对剩余靶标进行射击。
(五)将学生依法用枪意识、安全操作规范意识与程序意识纳入评价体系
在警务实战活动中,必须秉持“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思想理念,民警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也受法律制约与控制,如法律适用不清晰或射击程序缺失时出现“该开枪时不开、不该开时乱开”等行为,或其不安全、不规范操作导致枪支走火、枪支出现故障,轻则导致执法失败,重则导致法律风险甚至人员伤亡。在考核体系中,纳入对依法用枪意识、规范意识与程序意识的考核,如学生是否会出现违反武器使用的安全规范操作六原则(简称“安全六条”)的情形,在射击前是否进行警告(出于安全缘故,在训练与考核中可以不进行鸣枪警告)、是否命令现场无关群众规避(视实际情形而定)、在射击后收枪前是否有消除“隧道效应”等安全排控行为,收枪时是否有关闭枪支保险或者验枪等行为。
(六)强化对学生目标辨别意识与能力的考核评价
在公安基层警务实战的部分案情中,执法现场存在两名及以上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在现场环境中同时存在目标嫌疑人或群众等多类人员。在执法中一旦出现误射,不仅会造成执法战斗的失败,并势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与社会影响,由此带来民警本人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何使学生在现场的高压态势下,快速对目标进行辩别,快去分清敌我与敌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快速射击并保证命中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训练与考核重点。在公安院校的武器使用应用射击训练中,要强化对学生进行此方面的训练,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予以强化。在训练与考核中,可以融入对学生战术素养的考查,设置可以区分敌我、敌群的显隐靶或多目标靶标进行综合考查。
(七)加入形势评估与决定射击能力的考核环节
形势评估与决定射击能力是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案情形势和执法现场环境进行充分评估后迅速判明情形判定是否达到射击条件并开枪射击的决定能力。要掌握较好的形势评估能力与决定射击能力,学生务必要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但对武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不能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训实验的脱节。而应该融入到训练与考核体系中,通过使用真实案例进行情景教学与训练,训练与考核学生形势评估与迅速准确判明情形、决定是否开枪射击的能力。既能加深学生对武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能使学生掌握较为巩固的形势评估与决定射击能力,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标。
综合以上可以得出,该评价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手枪应用射击只看重射击命中率而忽略手枪应用射击中其他因素的评价方法,综合公安民警在实际执法战斗中用枪涉及的诸多因素进行科学评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拉开学生差距,分析学生对手枪应用射击技能的掌握水平,综合分析学生用枪能力及存在的问题,调动学生参加射击训练的积极性,倒逼学生武器使用综合能力的培养成效,全面提高学生的武器使用技战术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基础射击训练是学生进行应用射击训练的基础科目,应当全面强化学生的基础射击水平并增加应用射击的用弹量,进一步巩固其基础射击能力,提高其应用射击水平,为学生应对警务实战打下坚实基础。坚持以实战化为导向,做到与警务实战“无缝对接”。
六、小结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武器是公安民警必备的“矛”与“盾”,既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又能保护人民警察自身安全[6]。本文从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展开研究,对我国部分公安院校的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进行分析,并深入公安基层了解其武器使用现状,就如何对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进行发展与完善进行探究,理清思路,找准对策,从基层出发,贴近实战,顺应当前公安工作新形势发展与符合警务人才培养规律,创新与构建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以期进行公安院校手枪应用射击评价体系的改革,在源头上提高公安基层战斗力与公安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以及公安基层民警使用武器的综合能力与水平,以便其今后在使用手枪进行执法战斗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