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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

2020-04-18杨军

国际商务财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合并报表

杨军

【摘要】近年来,随着PPP业务的大力推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在社会资本的资金提供方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PE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股权架构、收益分配、决策机构、责任划分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判断PE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主体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为复杂,文章旨在通过研究合伙企业的控制问题,对PE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PE;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

【中图分类号】F83;F231.5

近年来,随着财政部大力推广PPP业务,PE作为社会资本方多以有限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形式积极参与其中。在这个参与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工作中的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以下特点:

1.股权架构。在合伙企业中,一般按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来计算股权比例,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往往出资比例很低,仅是象征性出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往往在其中占据很大的份额。例如某合伙企业GP出资份额0.1%,LP出资份额99.9%。股权比例较公司制企业相比更加灵活。

2.收益分配。在合伙企业中,GP的收益包括管理费用、业绩提成、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超额收益分配等。LP的收益有可能为固定收益、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投资人并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决策机构。在合伙企业中,没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往往会设置合伙人大会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实施投资等事项的决策。对于有些合伙企业,投委会的表决权可能不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是通过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的形式来实施投资。

4.责任划分。在合伙企业中,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制企业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在判断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时,需要结合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结合其他有关因素作出判断。

二、合伙企业合并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以下简称三要素)。”上述三要素为判断是否控制的最关键因素,现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以及实物中的案例分析如下:

(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这要求判断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执行合伙事务和责任分担、决策机构的表决权利、实质性权利与保护性权利、相关合同安排等事项。

1.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

在判断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时,需要考虑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意图。评估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意圖,有助于识别哪些活动是相关活动以及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能够主导该基金。例如合伙企业在成立之前就已经预先设定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意味着其实质上决定资金投向,很大程度上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而投委会的决策都是在其框架下进行,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了。在其他条件都不影响控制的判断时,该合伙企业很大可能需要合并报表。

2.执行合伙事务和责任分担的判断

合伙企业中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LP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在实务中,不能单从是否执行合伙人事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来判断控制。例如在有些合伙企业中,LP由于持股比例较高,为了确保投资的安全,会在投委会中派驻委员,同时规定投委会的决策需要全体委员通过才能生效。这样的架构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在对投资进行表决时,投资各方都拥有一票否决权,GP和LP都不能控制该基金。

3.决策机构的表决权利

合伙企业一般会设立合伙人大会或者投委会做为最高决策机构来进行投资决策。但是合伙人大会一般并不涉及投资决策等经营事项,因此投委会的表决权就成了判断的重点。如果哪一方能够控制投委会的表决,那该基金就有很大的可能性需要合并报表。例如,某基金设置投委会,委员4名,其中GP委派3名,LP委派1名。投委会的决策需要2/3以上表决通过。GP占有75%的表决权,因此能够决定投资会的表决,需要将该合伙企业纳入合并报表。

另外,投委会的表决需要考虑是否某一方投资人能够通过与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协议主导其表决。例如某基金由三方组成,基金公司担任GP,另外两个LP由某公司及其关联方组成。由于两个LP为关联方,在业务上的交流非常频繁,一方很可能主导另一方的表决,这时候两个有限合伙需要作为一致行动人来判断。

第三,投委会委员的专业背景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例如某基金拟成立合伙企业投资建筑类施工项目,GP由某基金管理公司担任,LP由某建筑类施工企业担任,投委会拟设置3名委员,2名委员由基金公司委派(不具有建筑类施工项目经验),1名委员由某建筑公司担任(拥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经验)。由于建筑类公司委派的委员在投委会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时,拥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有可能左右投委会的决策,因此对是否控制该该基金需要评判该因素的重要程度。

4.实质性权利与保护性权利

CAS33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时有能力执行的权利。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设置但是并没有赋予其在决策时的执行权利。因此在判断是否有权利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需要判断合伙人大会或者投资会决策事项的性质。一般来说,合伙人大会主要就合伙企业的一些日常行政性事务进行决策,这些事项都不涉及具体投资事项,因此该事项大部分为保护性权利。而投委会主要就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等事项进行决策,能够决定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属于实质性权利。如果投委会决策事项也都为保护性权利的话,那就需要通过其他事项来判断是否控制了,比如是否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可变回报的影响程度等等。

5.相关合同安排

在实务中,有些合伙企业投委会的决策事项通常仅与行政事务有关,对合伙企业的回报影响并不大,其行使权力是通过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来主导相关活动。投资方评估合同安排,需要评价合同安排是否使其享有了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例如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GP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以及投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从该合同安排来看,GP能够主导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日常经营管理,因此GP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

(二)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如果投资方拥有了主导被投资方的权利,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运用权利参与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相对于固定回报而言,跟随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变动而变动。判断可变回报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回报的法律形式。在合伙企业中,GP的收益主要为管理费、业绩提成和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等。LP收益主要为:固定收益;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两者相结合。因此,合伙企业的可变回报,需要结合具体业务进行分析。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况:某合伙协议约定LP需要在投资项目结束时,以固定价格回购GP基金份额,说明GP享有的是固定回报,LP享有的是可变回报;某分级基金GP持有优先级基金份额,LP持有劣后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当优先级收益率低于某一比例时,LP有为优先级收益提供补足的义务。说明GP享有的是固定回报,LP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如果拥有了被投资方的权利,且享有可变回报,则接下来就需要判断是否能够运用权利影响可变回报。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运用权利影响可变回报,CAS33引入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概念,需要考虑投资决策是由主要责任人还是由代理人代理被投资人做出的。代理人代理其他投资人行使投资决策权,代理人不能控制被投资方,而是由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其他投资人控制被投资人。

CAS33第十九条规定“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在合伙企业中,由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這个时候就需要判断GP行使投资决策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例如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经占有合伙企业四分之三以上出资额的LP提议,合伙人会议可以作出将GP除名的决议。在这个案例中LP可以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罢免GP,属于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情形,因此该GP为代理人,是LP的代理人,该GP不能控制该合伙企业。

另外,判断投资人是否代理人时,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可变回报的变动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评估可变回报的变动风险需要考虑投资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管理费、薪酬和其他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投资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越大,该投资人很大可能是主要责任人。衡量经济利益的比重和可变动性,会计准则引入量级和可变动性的概念。量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的绝对值的度量。一般按照(管理费收入+业绩提成+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其他收益)/基金总收益的公式来计算。可变动性是指对回报金额或回报率自身可能发生的变动分布情况,即相对值的度量。一般按照产品总收益的标准差和投资人收益的标准差进行计算。在实务中,可变回报的量级超过30%时,通常作为主要责任人;小于20%时,通常作为代理人;量级处于20%~30%,需分析可变动性并结合其他因素一起考虑。

三、案例分析

(一)GP持有次级份额

某分级基金成立合伙企业进行投资。A投资公司(GP)持有全部劣后级,B投资公司(LP)持有优先级。A作为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合伙协议约定GP拥有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投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GP按照出资额收取管理费。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配约定如下:首先向LP按照预期收益率进行分配,如果有超额收益,则全部归GP享有。

在本案例中,GP对合伙企业事务拥有广泛的管理决策权,完全能够主导合伙企业的业务,证明其拥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拥有运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的能力。同时,在合伙企业中,LP享有的是相对固定的收益,而GP则享有可变回报(超额收益及管理费)。因此,从控制三要素来判断,GP控制该合伙企业,需要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二)GP在合伙企业持有较低份额

某合伙企业,GP出资100万元,占出资额的1%,有限合伙企业出资0.99亿元,占出资额的99%。合伙企业不设置投委会,合伙企业的投资以及日常管理都由GP执行。合伙企业按照认缴出资额的2%向GP支付管理费。项目投资收益的20%首先用于向GP进行业绩报酬分配。上述项目投资收益中的剩余80%部分由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假设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为10%,收益为0.1亿元(投资额1亿元×10%)。

在本案例中,GP能够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日常管理,说明其拥有合伙企业的权利。从收益分配看,GP除了管理费外,还享有投资收益收益、超额收益,说明其拥有可变回报。GP在该项目中,享有的总体收益为0.048亿元(管理费1×2%+投资收益0.1×20%+超额收益0.08×1%)。GP的可变回报的量级为48%(GP享有的总体收益为0.048亿元/项目总体收益0.1亿元),超过30%,GP可变回报的可变动性重大,证明其在该合伙企业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因此,从控制三要素来判断,GP控制该合伙企业,需要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三)LP拥有实质性罢免权

某合伙企业,GP出资0.1亿元,占出资额的0.1%,有限合伙企业出资99.9亿元,占出资额的99.9%。合伙企业设置投委会,由五名委员组成,GP委派两名,LP委派两名,共同聘请行业专家一名。所有投资事项都需投资委决策,表决须经三名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合伙企业约定,如果GP没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任,或者因其自身原因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按照认缴出资额的1%向GP支付管理费。收益分配年化收益率若低于6%时,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取收益;年化收益率高于6%时,超额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剩余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

在本案例中,GP或者LP能够左右投委会的表决要看专家的来源以及自身对专业知识的了解情况,两者都可能拥有权力。从收益分配机制来看,GP和LP都享有可变回报。但是GP享有的可变回报量级非常小,LP则非常大。同时,根据合伙企业约定的除名情形来看,单一LP实质上拥有罢免权GP的权利,因此GP只是代理人,没有权利影响可变回报。因此,从控制三要素来判断,GP不能控制该合伙企业,LP需要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四、结语

PE投资形式灵活多变,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很多的不同,这对判断投资人是否控制该企业时无疑是增加了难度。在实务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运用控制三要素进行判断,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合伙协议的约定、投委会的表决机制、收益分配、可变回报的变动性等问题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会计司编,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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