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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视角下的民族事务类型及其比较

2020-04-16李林

广西民族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人民

【摘 要】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事务是整个社会事务的一部分。由此,我们可以说,无论是在历史纵向延伸还是在现实横向展开,民族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事务总体过程的制约和影响。这要求对民族事务的观察和研究必须有一个多维度的视角。本文首先主要从国家的視角观察民族事务,一方面从古代帝国王朝到现代主权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是在现代主权国家的不同类型,即宗教国家、民族国家和人民/公民国家的相互比较中,对民族事务进行多角度观察和分析。

【关键词】国家视角;宗教国家;民族国家;人民/公民国家;民族事务

【作 者】李林,复旦大学民族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D633.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1-0015-008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是指国家建构与各民族在体制内外的互动过程。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建构,就会有什么样的民族事务。由于现代主权国家孕育和发源于古代尤其是古代各类帝国,因此,有必要将相关的观察延伸到这些古代帝国时期。事实上,对帝国“民族事务”的观察和比较,也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近代以来主权国家民族事务的特点。

一、古代帝国的“民族事务”

当社会关系和社会治理走出部落、城邦和地方而具有多民族的“帝国”属性的时候,如何面对和治理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帝国建构所必然面对和所要处理的“事务”。纵观世界上一些帝国的“民族事务”,主要特点有:

1.“大一统”的天下观

在“民族”领域,古代帝国最基本的特点是在观念上覆盖全天下的“大一统”和标榜治理上的“正统”。那些幅员辽阔的帝国常常将自己等同于整个世界。“就那些生活在其政权之下的人的主观感受而言,这些国家确实是大一统的,它们看上去并且让人觉得是整个世界。古代罗马人和中国人都认为他们各自的帝国包容了整个世界;东罗马帝国也声称自己对整个世界有统治权。”[1]235如果古代中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体现的是“大一统”理念,古罗马“条条大路通罗马”则反映了“中心”和“正统”的理念。古罗马的“万民法”则被定义为“自然理由在所有人当中制定的法”,要求“在所有民族中得到同样的遵守”。[2]239-240

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帝国的另一大特点是超越血缘的包容。在身份上,帝国看重的是“文化”而不是“种族”。例如古代中国,任何异族只要接受汉族文化,就可以成为汉族的一员,而并不考虑他们的血统及是否曾与汉族婚配。[3]24在古代罗马,拉丁身份也可以转移到不属于拉丁族的人,而对“文明”水平相对高的希腊人,更体现这种“包容”性。[4]96-97,82在奥斯曼帝国,一般而言,所有的人都被纳入非穆斯林臣民的范围,在“米勒特”1的体制下享有各类“自治”。甚至那些居住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外国臣民也能得到“米勒特”好处,能够在不受奥斯曼当局的干涉下做自己喜欢的事情。[5]211-212

作为这种天下观的体现,内外不分便成为古代民族事务的另一突出特点。无论是周朝的“大行人”、秦朝的“典客”、汉朝的“大行令”和“大鸿胪”、唐朝的“鸿胪寺”,还是元明清的“礼部”“理藩院”等,内外事务之间并无明确分隔。只是在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后,俄国照会不再通过理藩院以后,到咸丰十一年(1861年),随着设立总理衙门,统办清朝对外通商和交涉问题,才开始了理藩院与外交职能的基本切割。

2.天下一家与等级系列

尽管“大一统”意味着“天下一家”,但这个“一家”内不同群体之间并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划分为严格的等级系列。这种等级既有纵向的“阶级”等级,也包含横向的“区域”等级。

人们熟悉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下一句是“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并罗列一大串诸如“息偃在床”与“不已于行”、“不知叫号”与“惨惨劬劳”、“出入凤仪”与“靡事不为”等不均与反差。古代的“五服”制度则反映了区域上的等级序列,既指甸侯绥要荒的横向系列,也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的纵向“职级”。尽管偶有唐太宗所说的“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6]6247等“开明”言论,但这些更多的是一种“例外”,实则将“中国百姓”视为“天下之根本”,而“四夷之人,乃同枝叶”,[7]296甚至时常流露出对“戎狄”的蔑视:“戎狄人面兽心,一旦微不得意,必反噬为害。”[6]6201地处边远的民族,本身也甘愿自贬身段。例如,古代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都自愿以“小中华”自居。2

在罗马帝国,行省制度也分为不同等级。这些行省被分成两类:一类为元老院行省(有塞浦路斯、马其顿、亚细亚等11个),由元老院任命的总督管辖,总督没有兵权;另一类为皇帝直辖的行省(如叙利亚、潘诺尼亚、达尔马提亚等),由皇帝指派的总督管理。[8]有些则没有并入行省体系,采取继续让当地君主管理的间接统治方式,即所谓的“藩属土”(client king)[8]尽管对各地的统治有层级上的区别,但帝国中心的吸引力与中国的中原文化一样长盛不衰,以致于西方后来的各个帝国都自誉为罗马帝国的继承者,直到俄罗斯的沙皇还以第三罗马自居。3

实际上,这种等级性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反映。与此相应,当各地尤其是所谓边远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帝国的传统格局就会面临挑战。从三世纪起,随着各地的发展,当公民权的范围不断扩展,甚至奴隶也成为罗马公民时,即“罗马公民资格一旦变成一句空话,变成一种空衔,它立刻就失去了一切重要意义”。结果,罗马人本身失去了往日的爱国热情,也失去了原有的信念,罗马人的民族精神逐渐消失,[9]585帝国便走到尽头了。

3.古代的“羁縻”式自治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是交通、通信等手段的局限性,帝国对“边缘”地区和民族的统治往往都是间接的,导致其主权的“非实态”[10]39性,所谓的统治也只能是“统而不治”[11],即名分上的“统”而各地享有相当“自治”。

在古罗马,各个行省都享有相当的自治权。从公元前12年高卢的3个元首行省开始,以及后来在其他行省设立的议事会,这些行省议事会由来自自治成分的代表构成。尽管他们没有立法资格,但从提比略1以来,他们被授权越过总督直接与元首对话,所以,这里的“自治”在理论上甚至包括对总督监督的责任。[12]82在奥斯曼帝国,“统而无治”下的自治主要反映在宗教上的自治,即米勒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面对当时西欧开始兴起的对犹太人等异教徒的歧视甚至驱逐,奥斯曼帝国曾接受大量的犹太教徒。米勒特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奥斯曼帝国内多民族、多宗教的稳定,也有利于缓和宗教和民族阶级矛盾,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尽管如此,古代“自治”仍摆脱不了等级性和歧视性的局限性。以中国古代的羁縻制度为例,所谓“羁,马络头也;縻,牛蚓也”2。因此,尽管在羁縻制度下,各地少数民族享有相当的自治,但仅从称谓上就已经显示出对少数民族的极度蔑视和歧视。因此,“羁縻”与现代意义下的“自治有本质区别”,如果其中包含一些“善”,那也只是“自在的善”而非“自为的善”。[10]48因此,到现代社会,正如毛泽东所说:这种“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13]595。

4.流动的边疆与民族界线

相对固化在一定区域是民族构成的基本要素,居民与区域的统一则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前提。相比之下,古代民族与区域之间的关系远未固化,伴随着各种天灾和人祸,常常出现大规模的人口移动,甚至出现诸如匈奴这样跨越欧亚大陆的大规模、大跨度的民族迁徙。这些不仅导致帝国边疆的不确定性,民族本身也常常处在不断的重构之中。

在欧洲,随着匈奴人跨越欧亚大陆的西进而发生的公元四至六世纪间的民族大迁徙,从根本上重构了欧洲各民族的分布格局,使散居罗马帝国境外的以西欧民族为主的诸外族部落大举强行移居帝国境内,不仅摧毁了罗马奴隶制帝国,并在此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封建制度,建立了西欧诸封建王国的雏形,开始了各自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在中国,从秦汉到宋元,几乎每一次天灾人祸都会导致大规模的人口南迁:西汉末年的战乱,让中原人口大量南迁至长江流域;而东汉末年的军事征服与怀柔政策,使得西北的少数民族内迁,北方的汉人也继续南迁,中国的经济重心由此开始南移;唐末的安史之乱则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口分布的格局,长江流域首次取代黄河流域,成为全国人口分布的中心;宋元时期,北方民族的大举南下,迫使南方汉人进一步趋向更南的珠江流域,从而形成当今汉族人口分布的基本格局。

近代以来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英国人等欧洲人的大规模迁徙美洲,则可看作是人类迄今最后一波民族大迁徙,并随着新大陆上“定居民族”3格局的基本形成,世界范围的民族格局也逐渐定型,为后帝国时期的全球能够形成“民族国家”格局创造了条件。

二、现代主权国家及其民族事务

与古代帝国的“大一统”更多停留在“正统”的名分上,其“包容”的多样性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其统治下的“民族”及其文化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等。在近代工业和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主权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具有强烈的同质性偏好,并有条件也有能力推进自己所追求的同质性。由于各个现代主权国家在国家历史传统、国家结构和属性上的特点和差异,其“民族事务”在主权国家的“共性”中既走过相似的发展过程,也呈现各自不同的特点。

1.“教随国定”的宗教国家

渊源于古代帝国的神权政治。近代第一波的主权国家也带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常常将宗教作为立国之本,即将其作为推进“同质性”、实现国家整合的基本依据。

西班牙作为近代第一个主权国家,其建构就“具有一种宗教觉醒的特点”[14]364,力求在排斥异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整合。在当时的西班牙人看来,“基督教正统思想和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犹太人和穆斯林坚持信奉自己的宗教,“被认为既危害教会也危害国家。”[14]367在法国,经过几届国王的努力,到路易十二世(1498—1515在位)以及法兰西斯一世(1515—1547在位)时期,法国已成为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国,法国教会则基本处在王权的完全控制下。到路易十四时期则进一步确立“一个王,一个法律,一个信仰”[15]178的原则。结果,到宗教改革运动开始时,法国教会在许多方面已经成为国家教会了。[14]364在英国,1534年11月3日,国会通过著名的《至尊法案》,无条件地宣布亨利及其继位人是英格兰教会在世间唯一最高首腦,“全权纠正‘异端,革除‘流弊”。1535年5月,英格兰最受尊重的修会之一的加尔都西会的一些隐修士,因否认国王的至上权威而以罕见的残暴方式被处决。[14]456詹姆士一世甚至还说“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16]115。在德国,经过宗教改革实现的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而恰恰是确立将宗教国家合法化的“教随国定”的原则。经过新教联盟与天主教联盟多年内战,到1555年缔结的《奥格斯堡和约》正式确立“教随国定”原则。

宗教国家意味着对异教的排斥与打压,常常伴随着激烈的思想冲突和流血斗争。[17]10作为第一批主权国家的典型,当时的西班牙人根据基督教正统思想和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原则,于1480年菲迪南德和伊莎贝拉建立由王汉操纵的异端裁判所,裁判官全由君主委任。这种受国家控制的性质成为西班牙异端裁判所的显明特点。在此背景下,尽管西班牙王国曾保证臣民的信仰自由,[18]253然而到1499年,西班牙背弃自己的承诺,开始用暴力手段强迫放下武器的摩尔人改信基督教,格拉纳达城的5万名穆斯林大部分被迫改宗。即使是在宗教改革中的德意志,无论是“保守”的天主教还是“开明”的新教都容不下“异类”。面对再洗礼派兴起,在1529年斯邦耶和1534年奥格斯堡两次帝国议公上,与会的天主教和新教两派德国诸侯都一致主张用古代罗马恶治异端分子的法律来对付再洗礼派。[14]415

到十七世纪,宗教国家原则进一步上升到国际层面。这就是号称现代国际关系起点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至此,以“教随国定”为立国原则的宗教国家,成为当时主权国家的基本的理念基础。尽管有南特敕令时期哪怕是相当有限的多宗教共处的情况,但不仅本身有很大的偶然性,其实施也大打折扣,同时社会上依然盛行“一个王权,一种信仰”的观念。[19]643-644总的来说,在中世纪中孕育并在奥古斯堡、威斯特伐利亚等和约中确立下来的早期主权国家,总体上属于宗教国家的类型。

2.“族由国定”的民族国家

持续不断的宗教争斗,不断激发人们对宽容和理性的渴望。工业文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使传统的神权、君权统治失去社会基础,宗教国家的合法性也面临挑战。人们越来越认为,占统治地位的应该是理性而不是宗教。在英国,在洛克的《论宽容的信札》(1689年)问世的同时,1689年英国颁布了有限的《容忍法案》。尽管并未取消所有限制,但承认非圣公会新教徒(不从国教者)的信仰。在法国,废除《南特敕令》的路易十四去世后,也迎来官方对宽容运动的承认。1787年颁布的《宽容法令》授予法国新教徒公民权,废除了针对其婚姻的禁令。1784年,另一项法令取消了法国犹太人必须缴纳的各种特别税。在奥地利,1781年,哈布斯堡皇帝约瑟夫二世颁布《宽容法令》,授予所有非天主教徒公民权。在这些迈向后宗教国家的进程中,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具有重要意义,前者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后者则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20]296,285

宗教的“标准”地位减弱了,却由“民族”取而代之。“民族”逐渐取代“宗教”,成为新的“政治问题”,即国家建构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从而也形成以“民族”划界的新的排他性。法国大革命时期,巴雷尔1在“公共安全委员会”上曾说:“在上莱因到下莱因各省中,究竟有哪些叛国者在我们所占领的边区里面和普鲁士及奥地利人私通?就是那些与我们的敌人操相同语言的乡区居民(即阿尔萨斯人)。这些人与我们的敌人以同胞相称,但却不会将法国人看作是他们的同胞,因为,他们的语言与生活习惯和我们大不相同。”[21]23当时流行的“人民”也力求从民族文化性中去寻求支持。“在国家和人民的同一性中,也就是在它们的精神实质中,有一片饱含文化意义的领域,一个共同的历史,以及一个语言共同体。”[10]109这样,人民实际已等同于民族。正如阿克顿所说的那样:在这里,“血统代替了传统,法兰西民族被视为一个自然的产物,一个人种学而非历史学上的单位”[22]115。至此,“在历史上,它第一次表达了抽象的民族的概念”[22]116。

从此,欧洲尤其是西欧各国不仅成为“整个世界率先获得强烈民族身份意识的地区”,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念甚至“成为20世纪其他各国人民的样板”。[23]面对多民族的现实,民族国家的政策无非是两种选择:要么法国式的,即不管现实如何只讲作为“民族国家”单一性,只承认一个法兰西国家和法兰西民族;要么是英美式的,即尽管承认现实的多族裔性,并实施看起来“顺其自然”的政策,但总体而言都致力于“民族国家”建构,即通过同化主义,甚至是种族主义政策,力求国家不仅在理念和法律上,最终在事实上将国家建构成名副其实的“民族国家”。正因为如此,种族主义和同化主义政策往往成为民族国家的普遍选择。就民族事务而言,前者意味着“生物”意义上的歧视、隔离直至灭绝,后者则意味着“文化”上的歧视、排斥直至灭绝。

如果说民族国家对内意味着因抹杀少数民族而引起的纷争与不稳,国家对民族同质性的追求和各民族的“国家化”在国际关系中则意味着民族间、国家间的矛盾冲突直至战争。至少在欧洲,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引发战争的一个“最终成因”被看作是在于“现存的欧洲政治形态中”,即“对一大批独立的而且相互平等的民族国家的承认”。可以说,它“直接导致了1914年8月和1939年9月发生的事”。在这个意义上,1870年、1914年和1939年的战争——更早的就不提了,主要就是由欧洲怀疑论者似乎很喜爱的民族国家体系造成的。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始是许多资本家跟艺术家一样抛弃或根本没有接受过“民族一国家”的观念,接着是政治家们1945年以后也跟上来了。号称欧洲统一运动“总设计师”,享有“欧洲之父”的美誉的让·莫奈在其一本著作中写道:我们正“永远地”远离“(以往)坚持”的民族国家。[24]79-82

3.人民/公民国家对“民族”的超越和包容

告别民族国家,主权国家仍继续下去,只是以新的理念、新的身份体系维系和凝聚社会。首先是一战和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然后是二战以后欧美国家,分别由“人民”和“公民”(如“宪法爱国主义”)理念取代所谓的“民族爱国主义”2,在主权国家建构中也随之出现了有别于宗教、民族国家的新类型:人民国家和公民国家。

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人就曾以阶级和人民的视角来解读民族。西埃耶斯在其著名的小册子《什么是第三等级?》(1789)中,就提出第三等级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民族”,“它包含了一切属于民族的东西;任何第三等级之外的东西都不能被视为民族的一部分”。[25]17

十月革命以后,“人民”逐渐成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别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重要属性和特征。例如,世界上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蒙古,国名中就率先确认国家的“人民”属性,全称为“蒙古人民共和国”。二战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很多进一步延續这一传统,如阿尔巴尼亚(1946-1991)1、南斯拉夫(1946-1963)、保加利亚(1946-1990)、罗马尼亚(1947-1967)、朝鲜(1948-)、匈牙利(1949-1989)、中国(1949-)和波兰(1952-1989)等,国名上普遍都加上“人民”两字,以显示国家的“人民”属性。

就民族事务而言,确立和强调国家的“人民”属性,就意味着国家通过“人民”超越了“民族”,从而使国家能够在不分民族的“人民”之中主持公道。也就是说,由于国家将自己的属性确定在超越“族裔”的人民性,而不再以某个民族的族性作为自己的“标准”,即国家不是某个民族的,而是超越民族从而能够包容所有民族,最大限度上平等对待各个不同的民族。这使得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在劳动人民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宣示和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实现超越民族的国家整合。

由于摆脱了“民族”的羁绊,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事务方面都有了很多创新之举,且影响深远。苏联早期民族理论与实践中已经包含有很多美国在半个世纪以后才实行的“反歧视行动”的内容,从而成为“世界第一个反歧视行动帝国”。2其中“本土化”曾是一项重要内容。[26]317根据1921年3月和1923年4月党的会议上的规定,“本土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成各民族的由“精英”构成的代表(反歧视行动);二是推进在非俄罗斯地区确立地方民族语言的统治地位(语言本土化)。由于本土化政策能够有效吸引和联合各民族,从而保证了曾经濒临解体的旧帝国在新的苏联体制下重新组织起来,并逐渐成长为世界性超级大国。在中国,周恩来曾就相关理念和政策指出:“既然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而我们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化问题就必须重视。……民族的语言文字,就要尊重它。……在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既然承认民族,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要受到尊重。这些就是民族化。”“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干部应该做负责工作。”[27]这些理念和相关政策的实施极大地缓和了原来十分尖锐的民族矛盾,为国家的整合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并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至于公民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正如莫奈所说的那样,至少在西欧,历史正“永远地”离开民族国家(也许这话说得有点过于绝对了),而致力于公民国家。这里的公民国家不再将公民、民族和人民混为一谈,而是将公民与民族剥离开来。这些有助于国家建构能够超越民族,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能够包容各个不同的民族。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概括地讲就是以共同的政治文化、共同的“宪法爱国主义”来替代和取代所谓共同的“民族文化”和与其相应的“民族爱国主义”。他说道:“必须用共同的政治文化来取代这种成为了民族文化的主流文化。如果政治文化成功地脱离了主流文化,那么公民团结也就转移到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个更加抽象的基础之上。”[28]87至于公民社会的特点,我们这里可以借用达仁道夫有关论述予以概括:

第一,国家承认和尊重多样性。达仁道夫认为:“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他强调,要警惕“多数的专制统治”:“一方而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附,另一方而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29]58-59以宗教为例,唯一的一个国教与公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第二,社会自治。“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多组织和机构的自治。同时,自治首先必须理解为独立于一个权力中心。凡是社区自治得到严肃对待的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自治管理)就能够变为公民的社会的一部分。”各种“社会团体自治的渊源和形式是创建公民社会的一个中心主题,创建公民社会总只能是创造一些使这类社会能欣欣向荣的条件”。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各民族所享有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自治,显然也可以被视为构成公民国家的基本属性和特点。群体组织和机构的重要性在于,公民并不是个体,其权利往往是通过这些组织和机构才能实现的,因为“只有孤立的个人和国家的世界,是一种不自由的世界”[29]61。汉娜·阿伦特不仅把极权主义追溯到“群众社会的毫无结构”,而且也归咎于“一种原子化的和个体化的群众的特殊的条件”。[29]108

第三,公民的负责任、包容与非暴力。“公民社会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与人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即与加通·亚什所称的‘有礼貌的、宽容的和无暴力”,但首先是与“文质彬彬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在这里我们遇到公民身份地位的另一方面,即公民个人的一面,也就是说,公民意识。这里讲的所谓的公民意识,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刚直不阿的公民气概—它们与描写公民社会成员美德的各种各样的字眼有关联。[29]58-59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关于民族国家与公民国家的关系,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似乎将其简单等同起来,民族即国民(nation),国民即公民,这些又都统一在“人民”之中。现在看来,这只是一厢情愿。只要坚持“民族国家”,只要坚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国家就不可能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前不久的一番言论恰好证明这一点。他在2019年3月说道:根据我们通过的《基本国籍法》,以色列只是犹太人的民族国家。因此,以色列“不是所有公民的国家”(这里针对是阿拉伯公民)。1在这个意义上,当今的以色列是典型的民族国家,而不是公民国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古代帝国到现代主权国家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性差异。一般来说,古代帝国建构于农业社会基础之上,但现代主权国家则可被视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不过,我们不能把这种历史阶段性延伸到现代主权国家的不同类型之中。尽管在所谓的宗教国家、民族国家和人民/公民国家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前后关系,但不能将其绝对化,也不能将其视为否定之否定的关系。如果说有某种关系,我们更倾向于这是一种历史叠加的过程。在这里,我们只希望以主权国家的一定属性来解读民族事务,即不同的主权国家属性决定着民族事务的基本属性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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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YPES OF ETHNIC AFFAIRS AND THEIR COMPARISONS FROM THE NATIONAL PERSPECTIV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Ethnic Affairs from The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Li Lin

Abstract: Ethnic issues are part of the general social issues, and ethnic affairs are part of the overall social affairs. From this, we can say that, regardless of the vertical extension of history or the horizontal extension of reality, ethnic affairs are largely restricted and influenced by the overall process of social affairs. This requires a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on th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of ethnic affairs. This article first observes ethnic affairs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On the one hand, it is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the ancient empire to the modern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ther hand, ethnic affairs are observed and analyzed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in the mutual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modern sovereign states, namely, religious states, nation-states, and people/citizens states.

Keywords: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religious states; nation-states; people/citizens states; ethnic affairs

〔責任编辑:俸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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