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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国际经验与浙江实践

2020-04-16

关键词:补偿知识产权融资

(1.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3; 2.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杭州代办处,浙江 杭州 31005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是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强劲推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化“知本”为“资本”能够较好地帮助企业走出发展困局。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风险,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一领域。针对这一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激发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纵观我国目前的风险补偿机制,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来源及风险补偿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主要来源

一是知识产权内生风险突出。客体无形性衍生出权属不明、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使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使其时间价值与货币贷款的时间价值呈现为负相关[1],银行风险负担加重。此外,知识产权对科技革新、政策导向、运营策略等经济环境的变化极为敏感,易发生价值波动。二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发育不全的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非实体性、时间性、成本收益非对称性等特点限制了市场法和成本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的适用。收益法虽在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但由于收益分成率的确定具有较大随意性和主观性,致使评估结果缺乏公信力、饱受诟病[2],银行贷款审查和风险管控的成本高居不下。三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我国多层次、综合化知识产权市场已显雏形,但实际成效还不明显,具体表现为大多数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量有限、更新速度缓慢、交易方式单一、信息透明度低等[3]。知识产权变现能力无法保证,银行面临高额的贷后处置成本。四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度存在间隙。《担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型远超于此,现行规定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知识产权质押“分头登记”的制度设计,容易发生权利冲突。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作用及模式

风险补偿是由政府、企业、银行、保证保险机构等多方参与,采用各种措施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补偿和分担的制度机制,在金融信贷领域由来已久。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运用与价值创造的重要途径。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殊风险引发的业务规模扩展受限与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能直接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感知,增强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信心,从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无形资产;另一方面,通过风险分担提高了责任主体的风险容忍度,吸引银行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助推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以广东省佛山市为例,截至2018年9月,该风险补偿资金池以6000万元的规模成功撬动了10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帮助123家科技型企业累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超7亿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模式。根据政府参与程度,可将风险补偿分为两种:一是政府性风险补偿,即设立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风险补偿,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隐性担保,具体又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模式。直接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比例补偿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间接补偿则是以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对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摊主体进行损失补偿。二是市场性风险补偿,即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风险分摊、保险赔付等方式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此外,吸收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形成银行信贷与股权投资联动,以投资收益弥补信贷损失也是市场性风险补偿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风险补偿模式比较

(一)美国:“小政府,大市场”运行机制

1. 政府主导型SBA模式。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援助、信用担保等全方位服务的专门机关,作为借贷双方的沟通桥梁,它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见图1)。一是提供融资担保。SBA专门成立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质押融资申请,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在发生贷款违约风险时,将质押财产变现并且按照一定的担保比率补偿银行损失;二是提供再担保服务。双重担保不仅进一步增强了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达到了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三方风险分摊的效果;三是实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SBIC)(1)2012年,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基础上,推行“初创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Early Stage SBICs),并于2018年对该计划进行了改革。。根据该计划,SBA组建并授权小企业投资公司选择“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由SBA向其提供多达投资额三分之二的贷款或直接投资,如项目成功,投资公司向SBA支付利润;如项目失败,双方共同承担损失[4]。

2.银行主导型SVB模式。美国硅谷银行(SVB)模式是商业银行自主创新的结果。投资公司以风险资本为贷款偿还提供隐性担保,防范银行坏账风险[5]。通过组建投贷联盟,SVB将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注入投资公司,并借助其专业的风险分析和管理能力选择企业提供股权资金支持,形成投资与信贷联动的“共生”关系,进一步降低放贷风险。SVB还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约定将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通过股权收益进行风险补偿[6]。

3.市场主导型CAPP模式。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由美国专业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机构M-CAM公司于2000年推出。中小企业向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M-CAM公司对质押产权审查评估后与银行签订回购协议,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由其按照预定价格收购知识产权,弥补银行损失。这一模式解决了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难的后顾之忧,提高了银行放贷意愿。同时,藉由贷前风险要素及权重评估和贷后实时监控进行风险分类管理,M-CAM公司实现了风险有效防控。

(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下的双重担保机制

(三)德国:担保银行主导多主体风险分摊机制

德国担保银行是以担保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非营利性股份制公司,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工商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发起设立,旨在弥补中小企业因缺乏实体抵押物和信息高度不对称而造成的融资缺口。根据《德国银行法》规定,担保机构属于信贷机构,其内部机构、组织及经营均受该法管理,故称之为银行。多主体风险分摊机制是德国担保银行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大的特色。

首先,担保银行提供融资担保。根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向担保银行提出信用担保要求,并按照2 : 8比例与担保银行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其次,政府进行再担保。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为担保银行提供再担保,参与损失分担。其中,联邦政府承担 60%,州政府承担 40%。最后,风险损失填补。担保银行通过股东增资、要求提高政府再担保比例等方式填补自身损失。此外,政府还给予担保银行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支持。该模式下,约54%的风险由政府承担,担保银行和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信贷风险仅为26%和20%[9],因此,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意愿大大提高。

(四)美日德风险补偿机制比较

立足国情,美日德三国都已建立起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风险补偿体系。将上述五种模式进行比较,具体见表1。由于各国经济体制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风险补偿机制的主导力量不尽相同。始终奉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的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依托卓越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和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起来,市场化程度极高,即便在政府主导下的SBA模式中,也不乏有民间资本参与风险补偿。相比之下,政府主导型经济下的日本和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德国,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增信担保作用并承担较高比例的风险。

美日德三国风险补偿机制的发展也有相通之处。其一,制度设计上重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政府负责大政方针,具体运作则交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其二,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政府财政、民间资本共同参与风险补偿;其三,形成高效的风控体系以及成熟的责任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此外,贷款年限与政府直接干预程度关系密切,政府直接参与程度越高,市场化程度越低,贷款年限越长,可见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具有很强的信用增级作用。

三、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现状

(一)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完善风险管理以及补偿机制。根据文件精神,各地相继出台政策。起初,政府大多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担保、保险、评估等成本费补贴的形式进行价格补偿。随着实践深入,单一的价格补偿局限性凸显,各地开始朝着多主体、体系化、市场化的方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有四种(见表2)。

表1 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其风险补偿机制比较

1.基金引导型。风险补偿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是现阶段各地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的重要载体。以风险补偿基金为依托,多地出现了“基金+银行”“基金+银行+N”的多主体风险分摊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此外,风险补偿基金还呈现出政府全额出资转向政民合资的发展趋势。

2.投贷联动型。融合风险投资与信用贷款,以投资收益对冲无形资产质押风险,实现债股结合、投贷联动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2016年,我国第一批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主要有内部联动和外部联动两种形式,即金融机构创设投资子公司或联合外部风险投资公司,总体上表现出以贷为主,以投为辅的状态,存在内在驱动力不足、投资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3.保证保险型。引入保证保险,利用保险公司强大的财务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并由其承接基金引导模式中政府承担的大部分风险,优化风险责任分配,这对于促进合作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加强风险管控、完善追偿机制以及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4.组合型。以“中关村模式”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投贷联动+风险池+保险的组合型风险补偿模式贯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投贷联动的收益优势与风险池、保证保险的风险分摊优势,从而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容忍度,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化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从单一的政策性补偿到多主体风险共担,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正朝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向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有关补偿额度、补偿范围、代偿程序、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地方缺乏执行参考,风险补偿实施成效差异大。二是补偿资金来源和时效受限。大多数地区主要依靠财政支撑基金运作,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基金规模相去甚远,部分地区基金规模小而分散,信贷放大倍数有限。基金存续期一般在5年以内,难以形成长效性运作机制。三是风险责任配置不合理。实践中,市场在风险补偿方面的作用初显,政府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保险种类贫乏,即使在多主体风险分摊模式下,政府损失承担比例仍可达到50%以上,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监督管理规范不足。当前的风险补偿运营评价体系与监管体系激励作用并不明显,风险补偿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功能也未有明确的界定,主体行为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四、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风险管理现状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风险补偿现状

1.模式迭代进阶,质押总额高速增长。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起步较早,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15年以前,以有形资产抵押和无形资产质押组合为典型模式,银行注重法律状态的审查,价值评估作用较弱,金融机构谨慎把握放贷额度;2016—2017年,银行开始从传统的“现金流”评价体系转向“技术流”评价体系,“知识产权质押+其他保证”模式成为主流,融资规模快速扩张;2018年以后,逐步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质押融资模式,财政作用弱化,银行更青睐于向资信较好的研发型企业发放贷款,融资规模小幅收缩。2014—2019年浙江省质押融资额年增长率高达52%,而同期全国年增长率仅为18%(见图2),由此可见,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工作成效显著。

表2 国内主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模式

2.业务遍及全省,发展水平不均衡。一是地区发展差距大。2019年,杭州、嘉兴、金华三市质押项目数和质押金额分别占到全省总数的43.4%和55.5%,其他八市与之相较高下立判;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2019年,宁波市质押金额约11.3亿元,全省排名第七,与其人均GDP全省第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创新能力极不匹配;三是质押项目数与贷款金额不相称。台州市质押项目数为544项,居全省第二,但其质押金额仅为嘉兴市的一半,反映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不足。

3.政府积极引导,风险补偿多元化。为克服质押业务发展难题,扩围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浙江省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本土化之路(见表3)。政府牵头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金风险承担比例一般在50%以上。湖州市率先引入保证保险机制,杭州市积极试水知识产权投贷联动,西湖区分设多个风险池,藉由市场竞争优化补偿模式。此外,浙江省还通过“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时限,降低了融资成本和科技革新带来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

(二)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特点

1.授信条件苛刻,风险管控严密。金融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客户准入机制,通过审慎的贷前审查,遴选优质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例如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对象限定在“双优”企业,即优势行业中的优质企业。严格控制质押率,减少中长期贷款并加算风险利率成为银行的普遍选择。放贷后,银行还将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密切跟踪。

2.风险拨备不足,担保业务萎缩。担保机构作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防火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担保代偿金额急剧上升,风险拨备覆盖严重不足。2017年浙江省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383家,较2016年减少了16家。出于风险防范考量,相当部分担保机构策略性地缩减业务规模,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表现得更是慎之又慎,倾向于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担保。有限的行业资信实力和服务能力,使得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3.评估准则缺失,市场认可度低。目前,浙江省不乏有北京连城资产评估公司在内的多家国内知名评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可操作的评估细则和量化标准,不同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时常相去甚远。此外,知识产权质押反常态的高估值引发评估机构与贷款企业恶意串通,人为抬高评估价值之嫌,影响了知识产权评估质量和可信度,导致评估结果难以得到银行认同,阻碍了浙江省中小企业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受益。

表3 浙江省主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模式

4.交易市场显雏形,运行机制待完善。浙江省已经拥有线上线下多个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但知识产权交易转化活跃度与浙江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不十分匹配。2018年江苏省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逼近4万项,而浙江省却未达2万项。由此可知,浙江省还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加强交易流程监管、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合理配置要素资源,盘活存量知识产权,纾解银行质押产权流转、变现难题,全面降低贷款风险。

五、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建议

(一)发挥政策性金融“补位”作用

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在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尚未完全发挥作用。一方面,可借鉴日本、德国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设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通过“转贷模式”降低银行风险,削减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加强基金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政府再担保制度,构建政策性融资支持体系和民间担保体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二)提高风险补偿市场参与程度

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长效机制,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委托具有资本市场服务和管理经验的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全面铺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工作,创新知识产权确权、使用、维权等环节的保险产品,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业务提供支持。因评估体系建设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议将评估机构纳入风险分摊的主体范围,形成“政银保担评”五位一体,风险共担,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三)推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

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有力手段。区块链技术以高度开放、弱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的技术特征见长,利用该技术将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形成过程公开化[10],从而提高企业经营信息透明度,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信息传递难题,增强借贷双方信任基础。近年来,浙江省区块链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若能利用好这一优势,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深度融合,对于建立高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惠性将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监督机制与制度规范

设置专项考核激励制度和淘汰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从传统业务核算体系中独立出来,重视银行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产品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奖励或者取消合作资格。政府引导银行业建立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并适时出台省级层面的法律规范,如《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作为整个制度的基点,辅以地方性管理规范。落实好相关部门业务检查、投诉受理、违规惩处等监督职责,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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