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20-04-14黄国哲
黄国哲
【摘要】本文基于经济法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和关键特征,着眼于中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制的不足,旨在解决经济法责任问题并提供有效的参考,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责任形式,商业学科,诉讼
经济法问责制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经济法责任制,一般具有鲜明的社会特征,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确保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经济法是协调和管理经济发展秩序的国家机构法,其基本价值的核心是防止市场和政府混乱。因此,进一步分析经济法责任制的弊端,寻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制的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下责任的定义
在法律义务方面,经济法责任是指通常由属于合法权利的经济活动主体履行的法律义务,或者是指某人违反法律作为一种事后责任而违反了经济法。调查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客观事实,即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或未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在法律后果方面,经济法责任主要是指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为主体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应被视为法律主体本身承担的某种形式的权利和义务,要注意义务的责任性质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特征
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责任的重要前提是要有关于经济义务的客观事实和特殊存在。在民法中,任何在世的社会公民都可能要承担民法责任,但是经济法将经济法责任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同时,如果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对象是负有该责任或一定义务的国家机构,则这些国家机构必须承担该责任和义务。其次,经济法的责任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发生更严重的有害后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经济法的后果是潜伏期长和潜伏期长。鉴于这种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严重的有害后果,但是这种经济违规行为将对未来的经济发展秩序产生不可控制的不利后果。
二、当前经济法责任制的主要缺陷
(一)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不是独立的
根据法律理论领域的建议,许多专家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抱有不确定的态度,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首先,法律的二重性和经济法范畴中各种调整的混合。其次,经济法没有独立的问责路径,而综合责任理論的支持者则支持经济责任法,该责任主要由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组成。相互呼唤和积极互动可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改善产生积极影响,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律监管角色的充分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责任是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结合。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领域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则需要单独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法医学领域还没有完全认识和支持经济。立法者尚未完全接受法律责任形式的独立性。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发展相对较短,在各个方面,法律研究还不够深入,但是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仍有许多理论可以探索。客观地说,现代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秩序要求经济法充分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以呼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无法调查企业的责任
在某种程度上,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法和公法,不可避免地在国家,社会,经济机构和个人之间造成利益冲突。从中国经济管理部门(通常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经济职能)的实际工作来看,这些有关部门和机构不仅要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而且要遵守经济法。这使得这些部门和机构不仅要执行,而且要调解员都要受到管理主题以及管理和监督的约束。除了这些行政和监督部门外,其他受管理的经济机构和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也相对容易追究,并且可以由上述相关部门追究,但是协调受控部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却无法有效地追究。
(三)缺乏独立的司法和执法部门
经济法的诞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该部的法律显然不同于国家利益和特殊群体的利益。在社会经济体制下,国家,市场和个人的利益是完全不同的,国家机构由不同的个人组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国家机构根本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在行使国家机构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倾向,即作为经济法重要职能部门的国家机构的价值观与作为经济法核心的社会法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矛盾。
三、经济法责任制的完整策略
(一)完善法律
对实体经济法律法规的种种担忧是经济诉讼产生的重要逻辑基础,而经济诉讼的建设是有效履行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考虑到经济法的实际执行和经济法责任的履行,立法是关键出发点,没有健全的法律,就不能保证经济法的顺利实施。由于经济法是鼓励经济稳定运行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因此许多经济法的立法必须充分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由合理立法进行安排,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经济法的各种责任。
经济法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始终遵循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稳定经济发展秩序的法律,首先担负着调节市场失衡,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第二,我们必须避免政府倒闭,严格监督政府权利的行使,确保政府能够合理有效地干预经济而没有任何副作用。由于经济法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和重要的调解手段,因此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公共法律特征,调解法的强制性和制度性进一步体现了调解法。但是,在中国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经济法的会计制度都使用了所谓的民事责任,财产责任,不足以强调社会经济法的协调以及充分利用经济法的法律效力。在这方面,可以积极扩展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例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从各种角度实现对经济法的合理调整。我国应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从行政法和刑事责任中扩大经济法责任形式,同时探索与其他法律和社会责任不同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以便经济法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此外,我们必须加强经济法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经济法的认识。
(二)完善经济法司法体系
1.起诉安全。在公共利益诉讼过程中,原告通常属于弱势群体,为了防止原告有效地提起或撤回经济诉讼,经济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能会出现形式上的问题。在这方面,法院可以建立新的担保制度,以满足经济诉讼的实际需要。
2.预测试系统。经济侵权通常具有相当大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审理经济诉讼之前,法院必须审查原告的起诉,以确保起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并防止过度浪费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也同时召集在一起,允许进行预审讨论,以做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3.管辖权。将经济诉讼案件纳入民事审判的工作大部分由地方法院管理。但是,由于其社会性质,公益诉讼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将其分为主要案件和复杂案件,并由中级法院进行处理。此外,经济案件通常更为专门,中级法院法官将有资格满足经济诉讼的基本需求。
4.诉讼权的处理。经济诉讼从根本上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诉讼,但是为了确保公民的权益,必须授予当事人对诉讼的最终决策权。但是,如果国家机构提起经济公共利益诉讼,原告将无法自由处理其诉讼权利。此外,经济事件有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事实,因此不应退出诉讼。
(三)完善执法
1.确保经济法责任制执行部门的独立性。在中国,经济执法通常是行政机构的责任,与西方经济执法不同,它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因此,就经济执法而言,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行政机构的直接干预。就经济执法部门的法院而言,法院的独立性也相对不稳定,有时会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缺乏完全独立的经济执法部门对经济法律责任制的实施和实现产生严重影響。在这方面,我们必须重视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执法部门,以更好地满足经济法则独立性和日益增长的经济案件的实际需求。
2.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合理清晰地分担工作。中国的经济正义和经济执法权由法院行使。由于经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保证经济纠纷的整体效率和便利性。具体来说,经济司法,行政执法和经济执法之间应有明确的区别,应建立适当的部门以发展科学而完整的制度。
3.制定健全的经济执法程序。没有完整的程序,就不能保证有效的执法,程序在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具有强大且兼容的程序。有利的行政权力控制和缺乏控制,导致使用任意权利的不良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必须严格规范和管理政府部门在制定经济执法程序中的行政权力。
4.提高经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由于经济法具有法律和社会特征,因此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有法律素养,而且还需要出色的经济素质。社会经济学要求更复杂的系统化学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到社会集体利益的基本需求,并使用灵活的执法方法来尽可能减少损害指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建设。
5.加强经济执法监督。法律监督是确保执法的有效途径,建立经济执法监督体系是执法的基本要求。经济法是一种主要以对社会的集体理解为中心的法律,代表着整个社会而不是个人的利益。因此,执法的有效性具有社会性,核心短缺是监督的对象,只能依靠代表社会集体利益的指定部门或允许国家行使这一权利。
四、结论
经济法的问责制包括传统法律责任的科学含义,经济法中包括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法关系和公私混合关系。因此,这是由各种责任形式的集合决定的,但是经济法责任不仅是传统法律责任的巩固,而且赋予了新的含义。经济法的和解目标广泛,和解方法多种多样,法律主题多种多样,债务制度的研究对于建立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确保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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