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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费浅议

2020-04-14贾存杰张兴龙

时代金融 2020年8期
关键词:税费商业银行

贾存杰 张兴龙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不增长,存在于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也越来越多。由于抵债资产变现税费较高等原因 ,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成为了烫手山芋。本文基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现状展开,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所涉及的税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税费 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

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现状

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为抵押形式贷款,在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时存在着较多收回资产抵债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抵债资产业务存在的长期性。但抵债资产所涉及缴纳税费环节较多,税费高已成为阻碍银行盘活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税费负担极大增加了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成本,制约银行以物抵债的决策。因高额税费负担,部分银行不得不拒绝以物抵债,这对于亟须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中小银行而言无疑雪上加霜。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费分析

抵债资产因环节繁多,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尤其是抵债的不动产,涉及抵债金额往往较大,相关税费也较多。主要有:接收环节所涉及的契税及印花税;持有环节所涉及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处置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一)接收环节税费

抵债不动产接收环节主要涉及缴纳契税及印花税。根据协议抵债或法院判决的抵债金额,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按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稅。

(二)持有环节税费

抵债不动产持有环节主要涉及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根据抵债不动产的原值,每年按1.2%的税率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或按出租租金价格的12%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按占用土地面积适用土地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处置环节税费

抵债不动产处置环节主要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根据抵债不动产的处置收入,按5%或9%缴纳增值税,并缴纳相应增值税附加;按处置收入的0.05%缴纳印花税;根据处置增值部分,按30%-60%缴纳土地增值税。

举例:某商业银行2016年12月接受法院判决以200万元价格接收抵债不动产,用以抵偿借款人所欠本息,2018年12月以300万元处置该抵债资产。接收该抵债资产时需缴纳契税:200×3%=6万元,缴纳印花税:200×0.05%=0.1万元;持有该抵债资产需缴纳房产税:200×70%×1.2%×2=3.4万元,缴纳土地使用税:100×0.001×2=0.2万元;处置该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300-200)/(1+5%)×5%×1.125=5.36万元,缴纳印花税:300×0.05%=0.2万元,缴纳土地增值税:100×30%=30万元。综上,该笔抵债不动产从接收到处置共需缴纳税费45.26万元,处置税费约占处置净收益的一半。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的价值往往虚高,而处置变现的价值往往较低,导致扣除税费后出现负差亏损现象。

三、相关建议

为解决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费困境,支持地方金融企业的发展,需要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税费负担。

(一)接收抵债资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20号)规定,“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31号)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二)持有抵债资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20号)规定,“金融企业回收抵债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金融企业利用抵债房地产从事租赁业务的,从租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从第二年开始免征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33号)规定,“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处置抵债资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货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议商业银行结合自身抵债资产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各省市税务机关已制定出台的相关措施,积极申请抵债资产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环节的契税、印花税,持有闲置抵债资产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参考文献:

[1]王丽芬.《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管理提升策略》.《现代经济信息》,2016(09).

[2]于春露,袁佳宽.《商业银行“以物抵债”实践困境及应对措施》.《中国城市金融》,2017(10).

[3]孔发龙.《减免金融机构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税费,提高金融债权执结率》.《中国银行业》,2018(04).

贾存杰系青岛农商银行章丘支行副行长,张兴龙系青岛农商银行总行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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