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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百万拆迁款,八旬老父成被告

2020-04-11许恬周孙燕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陈丽老林补偿款

文/许恬 周孙燕(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易可

2017年9月的一天,83岁高龄的老林突然接到了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老林最心爱的小儿子林健为了拆迁安置款将耄耋老父告上了法庭。

老林早年丧偶,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把四个儿子拉扯大。但不幸的是,从2010年起的3年间,除了小儿子林健外,其余三个儿子先后因车祸或疾病离世。在经历了多次丧子之痛后,小儿子林健成了老林唯一的依靠和心灵上的慰藉,自小孝顺的林健在失去三个哥哥后也对老林倍加体贴,他鼓励老林再婚,与老林再婚后的老伴也相处和睦。但是没想到,这父慈子孝、其乐融融的温馨局面却被一场动迁打破了。

老林自解放初期就随父母居住在市中心的石库门老房子里,老林父母承租了石库门的二楼前楼及阁楼,使用面积近四十平方米。父母先后去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就变为了老林。老林在老房子中长大、娶妻、生子,2014年老林再婚后,再婚的老伴也住进了老房子,但老伴的户口并未迁入。老林的四个儿子结婚后,都先后搬离了老房子,但大儿子一家三口及小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都留在了老房子里。2017年4月中旬,小儿子林健喜添孙子,孙子的户口也报在了老房子里。

2017年6月,老林承租的石库门老房子被征收,老林作为老房子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老房子被征收获得了50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老林考虑到户口簿上有三户人家,所以选购了三套安置房: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两套两室一厅和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套两室一厅。500余万征收补偿款在支付了三套安置房屋的房款后,尚余240余万。老林在取得安置房和征收补偿款后,将闵行区的一套两室一厅分配给了小儿子林健一家,将浦东新区的一套两室一厅分配给了丧偶的大儿媳陈丽及孙子,并分别向林健以及陈丽各支付了补偿款30万元。对于剩余的180万元,老林提议按照三户人家均分,每户人家60万元;但林健认为应由户口簿5上的七个人按人数均分;大儿媳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理所当然地站在了老林这边。由于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迟迟定不下来,林健担心夜长梦多,遂以一家四口作为原告,将老林、陈丽及侄子林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同时申请法院冻结了老林账户上的180万征收补偿款。

在起诉状中,林健一家四口认为:老林虽然是被征收老房子的承租人及户口簿上的户主,但林健、林健的妻子、儿子以及孙子的户口均在该房屋内,再加上其已故大哥的妻子陈丽、儿子林伟的户口,户口簿上的七人为动迁安置人口,这七个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享有共有权。所以林健一家四口认为他们应该获得整个征收补偿款的七分之四。

伤心气愤的老林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笔者担任他的代理律师。笔者认真研究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发现林健诉状中对动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林健的孙子系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出生的,无权获得征收补偿款。二、老林的再婚老伴应是该房屋的动迁安置人口。这是因为:老林的房屋没有产权,仅有承租权,属于公有房屋。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仅承租人及同住人有权参与公有房屋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而根据该《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根据该规定,林健的孙子系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十天后出生并报入户口,因此不属于同住人范围;而老林的老伴虽在老房子里没户口,但因结婚而在老房子居住,从而符合同住人的规定,属于该房屋的动迁安置人口之一。另外,林健诉状中关于征收利益的分配亦存在问题:根据上述《解答》第十一条的规定,“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应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而老林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书时,该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仅有老林与其老伴两个人,故该部分费用应归老林与老伴两人所得。

该案经过二次庭审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林健的孙子系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出生,不属于系争房屋承租人应安置的同住人范围内。林健老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婚姻而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视为同住人。根据本案各方居住的实际情况,各项征收补偿款中,搬迁费、家用设施移装费、居住装潢补贴由老林一方取得,特殊困难补贴由专项补贴对象取得,临时安置费对应安置房屋由相应购房方取得;其余各补偿费用,可由原告林健、林健之妻子、儿子为一户,被告老林夫妇为一户,被告陈丽母子为一户,三户均分。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00余万元中,由原告林健、林健之妻、林健之子得人民币160余万,由被告老林夫妇得人民币170余万,由被告陈丽母子得人民币160余万。

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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