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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综述、比较与现实选择*

2020-04-10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1期
关键词:中位数比例群体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王 宏

中等收入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也是释放消费红利的主力军。中等收入群体问题是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均再次强调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注重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明显提高”。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成为新时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由于目前国内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而无法进一步解读和规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量化目标,也不利于制定针对该群体的政策措施。本文归纳总结目前国内外对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的主要做法,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对不同划分标准进行比较,从符合国情特点、规划工作目标、便于国际比较等多重角度出发,提出适用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估算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总结其变动规律,并就进一步量化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提高的目标提出建议。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不同划分标准

中等和中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西方学者和政府机构在定量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或中间阶层的收入标准时,主要有相对标准或绝对标准两种思路。其中,相对标准是针对特定国家(地区)特定阶段的收入分布状况,根据收入分布中位数的一定区间来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如Thurow(1984)选取某一具体时期内的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125%作为收入区间来划分中间阶层。Blackburn和Bloom(1985)选取中位数临界点60%~225%作为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著名经济学家Burtless提出收入水平在中位数收入的50%~200%之间的群体属于中间阶层。(1)Burtless,G., “Comments on the Material Well-Being of the Poor and the Middle Class since 1980”,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orking Paper,2011-10-25.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18)以收入中值水平的2/3到2倍定义为中间收入家庭,测算得出2016年美国三口之家的标准是家庭收入在4.52万~13.56万美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占52%,比1991年下降4个百分点。绝对标准是根据中等收入群体所对应的生活、消费水平计算出一个收入绝对值区间,将收入落入这一区间的人口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绝对标准按照适用范围又可以分成全球绝对标准和国家绝对标准。其中,全球绝对标准是考虑了全球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收入、消费等因素制定的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中等收入标准,通常以日人均收入10美元为下限,以20美元、50美元或100美元为上限。世界银行(World Bank)将人均日收入(或支出)2美元以下划分为贫困人口,10~100美元为中等收入人口;并按这一标准预计2000~2030年全球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将从7.6%增至18%。有部分学者认为,全球绝对标准更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研究低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问题,应当根据本国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标准,也就是国家绝对标准。常见的做法是参考世界银行标准,或者参考本国的贫困线、收入平均数或中位数的一定区间确定本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绝对值。

从我国的研究成果看,对当下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具体划分标准也可以归纳为“相对”和“绝对”两大思路,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中位数相对标准法。即借鉴西方通行做法,以当年度居民收入中位数的一定区间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对标准。李培林(2017)认为中等收入群体一般指收入保持在全社会中等水平、就业相对稳定、生活相对宽裕的群体,将中位值的76%~200%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按此标准2015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占39.45%。2018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分布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战略选择》报告中,将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的75%~120%、121%~200%、201%~350%界定为中低、中间和中高收入群体。

第二种方法,是平均数相对标准法。一些研究认为在我国当前收入差距较大、收入中位数明显低于平均数的前提下,按中位数区间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标准过低,很难获得社会认可,建议选择城乡居民收入均值,甚至是城镇居民收入均值的一定区间作为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杨宜勇等(2016)根据2014年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到80分位数(2.02万~2.69万元)之间作为2014年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五等份数据估算,2014年,城镇居民中约有18%、农村居民中约有10%属于中等收入群体,加权计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为14.4%左右。李培林和张翼(2009)认为以全国人口的平均收入或中位数作为定义中等收入的基准,中等收入标准就会偏低,大量农民也会进入收入中产行列,因此选择城市户籍人口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标准,将平均线到平均线的2.5倍定义为“中等收入层”;考虑隐性收入及中国人“不露富”心理,按照统计数据1.5倍进行调整后以人均14001~35000元作为中等收入家庭标准;按此标准根据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GSS2006)数据推算,200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为17.8%。采用城镇居民收入均值确定的标准要高于采用城乡居民收入均值确定的标准。

第三种方法,是参考全球标准制定中国的绝对标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和学者倾向于选择参考世界银行提出的全球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来界定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的绝对标准。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12)参照世界银行的国际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及达到全面小康时(外推法预测)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城乡收入差距变化及城市化进程等因素,提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2.2万~6.5万元(以2010年为基期)之间可算作中等收入群体;利用统计年鉴居民收入分组数据拟合收入函数测算,201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在21.25%。2018年初,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基于世界银行成年人每天收入在10~100美元的标准,按美元与人民币1∶7官方汇率计算得出我国中等收入标准为年收入2.5万~25万元人民币。(2)《瞭望》新闻周刊: 《解码世界最大中等收入群体》,新华网,2018年1月9日。按此标准,对照我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情况估算,大致有30%~40%的人口落入了世界银行中等收入群体范围,这也是201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我国“形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判断的最主要依据。李强和赵罗英(2017)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指标,同时参考国家发改委课题组2005年课题研究成果,对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提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万~6.7万元之间为中等收入群体;并针对2001~2015年间几次全国抽样调查数据进行测算,结论是2001~2014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8.1%上升到47.6%,平均每年增长接近3个百分点,而且增速越来越快,2012~2014年,中等收入比例增加了9.5个百分点。

二、对几种划分标准的比较

相对标准(包括中位数相对标准法和平均数相对标准法)的优点是标准高低根据当期收入分布状况自动变化,不用人为调整;通过观测相对标准区间内的群体规模和比例变化,可以反映收入不平等状况的细微变化。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只考虑分配不公情况而不体现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整体水平,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收入分配几乎达到绝对平均状态、用相对标准观测到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会非常高,但全社会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整体并不高;二是标准年年调整,不能连续追踪收入和生活达到特定水平的人口总体规模的动态增长,更不能直接进行国际比较。而上述第三种方法,即参考全球标准换算为当前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绝对标准,优点是可以观测到收入达到特定水平(如每人每天收入10美元以上)的人口总体规模的动态扩张趋势,反映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情况,也可以直接用于国际比较。但其缺点是按绝对标准观测到的群体比重会自动上升,不能反映收入差距变动情况,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固化的绝对标准可能会变得偏低。

单从理论上分析,三种划分方法各有优缺点,不好选择。下面根据中国居民收入调查(CHIP)1988年、2002年、2007年、2013年数据和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6年数据,分别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区间、平均数区间以及参照国际标准三种方法,来测算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估算群体规模、观测群体比例变动趋势。通过深入分析、定量比较三种方法的差别,科学合理地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标准,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的任务目标。

(一)中位数相对标准法

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较大,收入中位数明显低于平均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336元,仅相当于平均数(28228元/人·年)的86.2%。如果采用“中位数相对标准法”思路,按照中位数的50%、60%或75%来界定,2018年中等收入标准下限分别为1.20万元、1.46万元和1.83万元,明显低于绝大多数公民的心理预期值。

假使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75%~200%作为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基于CHIP和CFPS的家庭调查数据进行观测,发现1988年、2002年、2007年、2013年和2016年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占样本总量比例分别为44.52%、42.30%、41.31%、40.11%和40.55%。总体有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大;尤其是近20年内基本保持在40%~42%,相对稳定。以全国13.82亿总人口为基础,按照CFPS样本数据观测到符合条件家庭占比为40.55%估算,2016年全国大致有6亿人口已经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群体比例和规模都大大高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

目前,我国社会成员对自身隶属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观认可度偏低,以中位数的一定区间划分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标准过低、群体比例过大,很难得到社会认可。同时,在收入差距没有发生明显变动的前提下,采用中位数相对标准观测到的群体比例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也不适于用来解读和规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的任务目标。

(二)平均数相对标准法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呈典型的“倒金字塔型”格局(见图1),绝大多数人口的收入水平实际上是在平均数以下的,采用平均数区间标准所观察到的人群,实质对应的是中等偏上收入者,并非统计学严格意义上的“中等”。

图1 2012年我国按收入五等份分组家庭占有的收入份额情况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假使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的1~3倍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对CHIP和CFPS数据进行观测,发现1988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6年中符合条件的家庭比例分别占样本家庭总数的39.24%、32.94%、33.28%、31.29%和24.47%,呈逐年下降趋势。

以居民收入平均数上下一定区间作为划分标准的做法,只能反映中高收入群体的规模和比例,不代表真正的“中等”或“中间”群体;且群体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不能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我国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果,因此也不适合用来作为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更不适合用来规划提高群体比例的中长期工作。

(三)用官方汇率换算全球标准方法

有些研究将每人每天10~100美元的全球中等收入群体标准,简单按照官方汇率换算为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标准。按中国银行公布的2019年2月12日官方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换人民币6.79元)换算,标准下限相当于人均收入24820元,非常接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缴纳税费以后的“到手收入”,以下简称“居民人均收入”)的中位数24336元。按缴纳税费后的“到手收入”接近税费前收入的70%~80%推算,相当于三口之家年总收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10万元左右。以此作为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仅就数值本身来看,与社会公众预期还是比较接近的。但是这种办法的缺陷也很明显。

首先,简单固化的绝对标准并不适合我国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现实情况和中长期发展趋势。即使按照年均增长5%的较低增速估算,(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相关数据计算,“十五”期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6%,“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1.2%,“十二五”期间年均实际增长8.9%,“十三五”前两年年均增长6.8%。到2025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仍将比2018年增长40%,如果该绝对标准不做调整,仅相当于收入中位数的55%左右,将远低于2025年我国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次,标准受外汇价格影响可能出现频繁波动,不符合规划中长期工作的需要。事实上,西方经济学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所采用的全球标准,是以各国货币的购买力平价因子(PPP)(4)PPP,即不同国家使用本国货币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的价格比率。而不是官方汇率为计价标准的。一国货币的官方汇率受国家政策、外汇市场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幅度远大于PPP(见图2),用官方汇率将全球中等收入标准换算为国内标准,会导致标准随着汇率波动而频繁调整。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经济持续增长、人民收入提高,但用官方汇率换算的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却再下降的不合理现象。此外,由于汇率波动不确定性较大,为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任务目标,规划、部署中长期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图2 官方汇率与PPP波动情况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最后,这种做法不具国际可比性。西方经济学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普遍采用PPP计价的全球标准,是为了剔除外汇市场波动的影响,客观反映在不同国家采用本国货币购买同样数量货物和服务、享受同样的中等生活水平所需要达到的收入标准。采用官方汇率简单换算的做法,则不能剔除汇率波动影响,不能直接用来国际横向比较。

三、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的现实选择

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不单单是一个学术问题,还涉及一系列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国家政策。对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标准进行界定,既要符合收入分配当前现状,也要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趋势,更要与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标任务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规划相协调;既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特点,也要放眼于国际横向比较。从全面解读和提前规划中长期任务目标角度考虑,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可以借鉴我国贫困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验,即采用“周期性调整的绝对标准”方法:首先参考全球中等收入标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和居民收入中长期增长趋势,制定一个基期绝对标准;以后可综合考虑经济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全球标准以及我国贫困线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五年规划的步骤和节奏,适时适度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以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国际可比性。

(一)“十四五”期间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万~15万元,即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PPP计价)作为全国标准

首先,这一标准符合我国居民收入现状及增长趋势,符合统计学意义上的中等概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336元,以2.9万元作为当前到“十四五”期间中等收群体收入下限标准,2018年该下限标准相当于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119%。在此基础上,分别以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年均实际增长4%、5%、6%或7%测算,2020年该下限标准相当于当年人均收入中位数的104.1%~110.2%,2025年则相当于74.2%~90.6%(见表1)。“十四五”期间,以人均年收入2.9万元作为中等收入群体下限标准,符合统计学中以中位数75%或60%以上一定区间作为中间或中等划分标准的普遍做法,可以确保按此标准观测到的人口在收入分布当中处于“中间”位置。

其次,这一标准略高于全球标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人均可支配收入2.9万~15万元的绝对标准按PPP(预测当前到2025年,1美元PPP相当于人民币3.92~4.16元)(5)根据世界银行公布数据,2016年1美元PPP兑换人民币3.85元。根据1990~2016年美元兑换人民币PPP数据,采用2年移动平均数对其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当前到2025年,1美元PPP相当于人民币3.92~4.16元之间。换算,相当于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该下限标准高于世界银行使用的每人每天10美元的全球标准。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GNI)在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中已经排在较高名次,预计大致在2023~2025年可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在制定规划中按照适当高于全球绝对标准的原则来制定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标准,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在全球中的相对位置,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更高生活水平的向往。

表1中等收入群体下限标准的测算比较

资料来源: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2025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以2018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基础,分别按照4%、5%、6%和7%年均实际增长速度测算。

再次,这种定期调整绝对标准的方法可以与扶贫等相关政策协调配套。我国贫困线标准一直采用绝对标准且根据经济、物价等因素调整。1985年,我国绝对贫困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6元,2007年提高到785元。自2008年起,绝对贫困线与低收入标准合并,按人均1067元确定,到2010年提高到1274元。2011年,参考国际贫困线标准,结合各地测算的扶贫标准均值和农村居民购买力等因素,贫困标准线被大幅度提高到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2015年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出台,提出精准扶贫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种动态调整的贫困线标准,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实国情,同时也便于按五年周期规划扶贫工作任务。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中央确立的“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目标后,扶贫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贫困线标准也将进一步调整修订。笔者提出的这种按五年规划周期考虑调整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的思路,可以与贫困线标准调整相互协调测算,有利于统筹协调收入分配政策和扶贫政策。

最后,这一标准将上、下限的区间控制在了5倍,与我国当前收入差距和群众对收入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相一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数据,2017年我国行业工资差距、省际工资差距、居民收入倍数关系都在2.5~3.5倍;(6)2017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的极值比为2.35,行业极值比为3.37;城乡居民20%最高收入户平均收入(64934元/人·年)相当于收入中位数(即城乡收入中位数22408元/人·年)的2.90倍,城镇居民20%最高收入户平均收入(77097元/人·年)相当于收入均值(22408元/人·年)的3.44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省际差距在3.7倍左右。(7)2017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地区(北京57229.8元/人·年)与最低地区(西藏15457.3元/人·年)的倍数关系为3.7倍,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最高地区(北京37425.3元/人·年)与最低地区(西藏10320.1元/人·年)的极值比为3.62。考虑到省内收入差距较大,家庭入户调查很难覆盖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以及高收入调查对象极有可能隐瞒真实收入等多种因素,将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区间的上下限控制在5倍左右,既能够容纳我国地区间、群体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适用于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生活费用成本和收入水平较高的情况,同时也体现了由“先富”到走向“共同富裕”的分配原则导向,符合广大群众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结合地区差别确定地区标准

我国地区差别较大,建议借鉴目前扶贫工作思路,在确定全国标准的基础上,地方根据地区差异系数分别测算确定本地区的中等收入群体标准,作为规划收入分配调节、社会保障、就业、消费等政策的依据。其中,地区差异系数可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居民收入、生活费用成本因素确定(见图3)。

图3 不同地区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计算方法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三)按照五年规划周期适时调整全国绝对标准

绝对标准固定僵化,为避免由于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导致绝对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制定“十五五”“十六五”规划的时候,应当结合全球中等收入标准、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趋势以及贫困线基准调整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以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国际可比性。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幅度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对“十五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的预判。如果预测“十五五”期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能够保持5%及以上的较快增长,则需要在“十五五”规划中适当调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这是因为在2025年基础上,假设年均增幅超过5%,到2035年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将超过4万元;2.9万元的绝对标准下限将低于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2%甚至60%,标准就变得偏低。如果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放缓到了4%或以下,则可以维持绝对标准不变。

第二个因素是要看全球中等收入群体和贫困线标准是否调整。近年来全球经济,特别是低收入国家经济增长放缓,自2015年开始甚至出现负增长。2012~2016年,全球人均国民收入(现价美元)增速从5.9%回落到-2.5%,高收入国家从3.3%回落到-2.2%,低收入国家从8.2%回落到-3.7%,中等收入国家从13.4%回落到-2.0%(见图4)。虽然2017年开始全球各类经济体经济增长有复苏迹象,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这种低迷状态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根本扭转。在这种情况下,全球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国际贫困线标准在短期内也不会出现大的调整。但如果在2025年制定“十五五”规划前后,上述两个全球标准出现调整,我国也需要结合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我国的贫困线和中等收入群体标准。

图4 不同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GNI)增速变化情况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四)“十六五”之后可尝试采用相对标准观测群体比例

按照年均增长4%或5%的速度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GNI)将达到1.45万~1.65万美元,将稳定处于高收入国家行列。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勾画的目标蓝图,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需要在更高起点上继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更加重视收入公平。建议在制定“十六五”及以后的五年规划中,讨论是否有必要以相对标准代替绝对标准来划分中等收入群体,同基尼系数等其他指标一起,作为我国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四、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中长期规划

(一)群体比例变动趋势与中长期规划

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2.9万~15万元标准,对2002年、2007年、2013年CHIPs家庭调查数据以及2016年CFPS家庭调查数据进行观测。2002年符合该标准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不到1%,2007年提高到7.13%,2013年提高到18.52%,2016年提高到23.64%。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由此可以估算,2017年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在28%~29%(见图5)。

图5 采用CHIP和CFPS数据观测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变动情况资料来源:CHIP、CFPS数据库。

在此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发展目标,根据群体比例每年提高1.5~2个百分点的历史经验,可以将发展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任务按“三步走”规划。

第一步,到2020年,也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期,按照“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绝对标准界定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达到人口的1/3。

第二步,“十四五”期间,按绝对标准界定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符合“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条件的群体比例总体超过40%;同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步,“十四五”期末到2035年,按绝对标准界定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符合“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条件的群体比例达到60%以上,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同时,贫富差距明显缩小,收入分配格局总体合理。

(二)“稳中”“提低”,促进群体比例稳定提高

目前我国符合中等收入群体标准的家庭比例大致占1/3,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偏低。城乡间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于城镇家庭以及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转移人口。按照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9万~15万元(即每人每天收入20~100美元)的绝对标准,从2016年CFPS调查微观数据观测结果看,符合中等收入群体标准的家庭占全部样本家庭的23.64%,其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占74.1%,农村家庭仅占15.9%。地区间分布不均,欠发达地区群体比重偏低。如根据《北京统计年鉴(2018)》数据估算,2017年北京符合上述标准的家庭已经超过65%;根据《广西统计年鉴(2018)》数据估算,2017年广西符合上述标准的家庭在城镇占45%左右,在农村不超过5%。

中等收入家庭的最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薪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按2017年我国户均常住人口3人、户均常住就业人口1.7人推算,要达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万~15万元标准,家庭中每位就业者的“到手”工资性收入至少达到5.1万元。按照目前我国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劳动者到手工资性收入大致相当于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工资的70%左右。要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能够达到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工薪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对应国家统计局平均劳动报酬的统计口径)达到7.2万元以上。符合这一标准的工薪劳动者分布特征明显:在职业构成上以中高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城市白领为主体(见图6);主要在国有单位和外资企业就业,集中于垄断和技术密集行业等中高收入行业,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行业少。而中等收入群体的“后备军”力量(指收入水平比较接近中等收入群体标准,具有较大增收能力的群体)主要分布于制造业、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等传统行业,在职业构成上则以生产操作人员、商业服务人员、中低层白领和基层公务员为主体。

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经济效益、就业状态、个人健康以及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当前,全球经济复苏趋势不明朗,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国内国外形势复杂,实体经济、下游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成本上升,投资意愿偏弱,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而在“十四五”期间我国还将继续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人口持续老龄化等一系列挑战。从目前国内外形势出发,针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特点,当前到“十四五”期间,要稳定并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例,还是要以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稳定和积极扩大就业、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根本前提,以促进各类群体增收为工作重心,以中等收入群体“后备军”为施策重点,在“稳中”的基础上通过“提低”,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比例。其中,“稳中”,是指进一步拓展居民增收空间和增收途径,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工薪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群体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同步,保持中等收入群体总体规模稳定;“提低”,是以收入比较接近中等收入群体标准的“后备军”为施策重点,推动有较大增收潜力的群体收入较快增长,持续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成员数量。

图6 符合中等收入家庭标准的工薪劳动者占被调查同类职业样本人数的比重资料来源:CFPS2016年数据。

具体措施包括:落实简政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改进宏观调控,引导和促进工薪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改革完善重点群体分配制度,落实要素参与分配原则;关注农民工群体,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完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个税免征额和税率,保障居民实际收入;推进产权制度和金融改革,保护和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土地改革,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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