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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厘定、冲突及其调适
——以福建土楼为样本的建筑遗产价值回溯与再认识

2020-04-10杨华刚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建筑系福建厦门361005

中国文化遗产 2020年6期
关键词:土楼遗产价值

杨华刚(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建筑系 福建厦门 361005)

王绍森①(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建筑系 福建厦门 361005)

引言

观念认知是实践行动的先导,在建筑遗产研究和保护领域亦然并伴随着历史性和实践性的流变而陷入多元复调徘徊乃至于踌躇不前的境地,尤其在当前保护话语语义中,建筑遗产陷入一个传统图景复兴及其姿态再现与现代消费主义前景诱惑这一矛盾而愈发困顿。以福建土楼为例,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依托交通线路的旅游经济和资本运营介入等形成了土楼旅游的地理空间分异,如云水瑶、洪坑土楼群等旅游地零星分散布局现象;而新冠疫情之下游客锐减、经济疲软和资本撤出等也引发了土楼地区域旅游经济的突发性停滞。同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历史村镇发展进程中屡见不鲜,其背后反映的是旅游经济模式下建筑遗产呈现一种“期货”属性②在常规经济学视野中,期货指的是以大众产品和金融资产等为交易内容、具有交易时限的商品合约,其本质在于通过远期商品交易合约来达到保值或增值目的,具有价值机变属性和时限约控属性。当经济旅游开发介入到遗产保护中,反映为商家根据旅游旺季或淡季等市场行情来调控供给侧、以达到经济行为的增值或保值,在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取风险利润,与期货具有高度相似的经济思维属性。。

经济资本视角下的建筑遗产,其“期货”属性表现为:建筑遗产既是一种“商品”,具有直接的经济生产效益;也是一种商品工具,具有间接的经济生产属性。“期货”属性显示了当代建筑遗产价值维度的复调、冲突及其认知中的偏颇、失衡现象,尤其在当前存量规划思维和遗产时代回归语境中,重新梳理和认识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生成路径,反思建筑遗产价值体系中的冲突及其症结所在,并积极探索遗产价值调适的可能,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

一、研究回溯: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相关性分析

当下“遗产”指的是地球自然进化和人类发展过程中历史积淀的精华,经由后人根据主流的价值观有目的、有选择地予以继承或传承的东西[1]。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遗产的认定或评估中存在着一定的原生性、主观性、时代性和机变性等特征。作为观念认知的产物,建筑遗产附着了观者的主观情节与评判关照,进而导致了现代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多元化裁定及其后续实践行动的复调异议。

在建筑遗产保护的宏大叙事术语中,存在价值是遗产价值维度的第一维,即遗产价值的存在是中立的,并不以人的意志转移或功利性目的而存在;在审美思潮和空间功用语境中,建筑遗产初步派生出内在价值(遗产自身的纪念意义、美学、技艺等实体性存在)和外在价值(遗产外化呈现及其对区域空间的提升和彰显等派生性指向);基于历史主线而有往昔价值(历史价值、纪念价值等)和现实价值(艺术价值、利用价值等)判定;而伴随着人文主义和科学理性的兴盛,建筑遗产价值逐步被拆解并细化,情感价值、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也逐步成为建筑遗产的题义所在。诸如,《威尼斯宪章》肯定了遗产的历史和艺术属性,较多侧重于历史意义的广泛叙述;《巴拉宪章》以文化价值为基础并将遗产价值与地方概念相融合,强调建筑遗产的地方属性及其依附环境在遗产认知与保护中的图底脉络;《世界遗产公约》中则提出了一套全新和细化的建筑遗产价值判定体系,即历史真实性价值(技艺、材料等)、情感价值(认同、传承等)、科学美学及文化价值(历史、美学、教育等)、社会价值(经济、改造利用等)四个维度。与2000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相比,2015年修订后的《准则》在强调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文物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2]。不难看出,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发展是一个宏观、庞大叙事结构的逐步层级化和体系化的演变过程,其背后反映的是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非典型集中性和诠释外延自由多样性,当然也跟观者自身的学科背景和观念认知维度等不可度测因素有很大关联。

相较于国外建筑遗产价值体系发展历程,我国建筑遗产具有保护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保护应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从重物质到重气质(应对文化建设的需要)以及生产与生活并重(应对改善在地居民生活的需要)等特点。在我国封建士族传统社会语境中,古建筑园林庙宇等历史建筑体系具有鲜明的服务对象类型与内在等级意识,其保护或整缮也更多依赖于个体私人化,价值取向具有显著的个人臆断与喜好倾向,故此建筑遗产的传承保护具有机缘性和偶发性等特征。20世纪以来,伴随着新型政治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西式学科体系的引入,逐步开启了建筑遗产的认定、建档与保护工作。回顾近现代以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历程,其研究具有清晰的目标导向和流变扩散,即:早期的田野调查、史料整理等以“输入学理、整理国故”为典型目标的传统建筑脉络编汇,更多则是满足强烈的国家责任与民族情感托付,此时期建筑遗产研究更多以官式、公共建筑为主,建筑遗产价值体系认知也更多落脚于情感价值和科学美学及文化价值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确立和法治国家建设,建筑遗产研究及其价值体系也更为散射和溢界,逐步摒弃了传统研究的宏观宏大叙事术语而转向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思辨和传统研究的批判,诸如出现固有研究在应对现实问题时的被动情景、建筑遗产空间的经济资本逐利等而成为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价值认知的新命题。

二、价值维度: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厘定与体系生成

现代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生成具有清晰的时空演变转向与生成逻辑倾向,强调在价值判断时具体承应的主体及其对象性、认知边界与力量等,既包括了处于显性主导地位的物件本体,也包括了建筑遗产保护行为中处于隐性支配地位的观念及其呈现机制。相较于传统遗产价值分析,现代社会生活图景及其传统母题在遗产保护领域的清晰投射更多强调了价值及其维度拓展在建筑遗产领域中的非线性链接与有机整合,打破了传统遗产分析中的“物本位”倾向。尤其是2000年以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进入到以价值评估为基础的时期,通过确立保护对象所具有的主要价值,并分析价值各个层面的特征及其物质载体,依托价值载体的现状评估来确立其保护措施,达到对文化遗产价值和文化遗产物质遗存的有效保护[3]。以价值厘定为先导的建筑遗产保护思路,在维持建筑遗产固有历史文脉信息的同时,也紧密围绕当下建筑遗产发展定位及其社会实践行为趋势,结合建筑遗产的文化隐喻、空间媒介和传播活化等形成了当下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价值面向,即建筑遗产所具备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六种遗产价值属性及其存在形态。

(一)历史价值(Historical Value)

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主要反映在时间轴上建造产物的实体积淀和事件素材的代际传递,以及空间轴上建筑空间及其构成元素的留存呈现。一个逝去时代的精神风貌总是潜藏在那些空间性建筑、古物或图像中,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空间性物什在再现往昔历史时才显得格外的重要[4]。作为特有的空间性物什,建筑遗产承载着一个地区或民族、群体或个体特有的、鲜明的、真实性的历史资讯。对建筑遗产的回顾性探查可以去挖掘其发展演变规律及其事件、活动和现象等历史材料并对其作出系统化的诠释,而围绕历史价值而产生的建筑实体(建筑学)、在地族群(人类学)和文明进展(文化学)等构成了当下建筑遗产研究的背景性框架。

(二)艺术价值(Art Value)

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作为一种实体存在反映了住民对区域环境的宏观审视及其人居建造认知取向(价值物件),作为一种符号形式镌刻着建筑的地方性、民族性、政治性或宗教性等(价值关系),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承载着大众的记忆归宿与情感认同(价值精神)。尤其在当前的时空转换机制和社会情景更迭中,艺术价值集中、清晰、连续地保存并记载了特定时空中的建筑人居观念和地区大众集体记忆并传递出了清晰的地理空间意象,从意识形态层面代表信仰集群社会对建筑遗产的自发观念与原型判定。建筑遗产艺术价值是一个“物(存在物及其表象)—境(派生关系与价值衍生)—理(价值规律及其普世认知)”的递进抽象与逻辑承应关系,强调的是在媒介系统机制下的建筑遗产价值从其外在形式的呈现、价值关联及其内在转换的直观认知和抽象体验过程。

(三)科学价值(Scientific Value)

科学价值强调的是基于科学观念认知和系统研究方法来审视建筑遗产所呈现出来的地区人居现象、建造技艺与手法、结构材料以及物理环境适应等人居环境适宜性建造及其智慧体系。在我国传统建筑营造历程中,科学价值并不是一个自成体系或孤立性的存在,通常是哲学观念、宗教信仰、宗族关系、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与自然条件、营建技术与工艺巧妙结合在一起,汇集创造性方法与理念,包含人居环境营建要素在内的自然智慧、空间智慧、人文精神、宗教信仰、艺术观和哲学观等巧妙整合的空间化或物件性表达[5]。然而古建筑园林庙宇等传统建筑大多受制于政治权力、士族大户等阶级意向主导且依赖匠帮、巧工技师等底层施工营造,其科学价值通常也被艺术价值遮蔽或压制而未能得以真实释放和呈现表达。

(四)社会价值(Social Value)

相较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中立属性,社会价值具有典型的功用效益倾向和非边界量化特征。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6]。从概念可以梳理出建筑遗产社会价值具有双重维度,即:作为一种传播资源在社会中担负的教育、休闲、旅游、生活等及其派生的相关生产性功能,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教养和产业带动;作为一种组织工具在社会大众和群体参与中的社会纽带与链接认同,强调的是一种社会媒介和组织承载。综合而言,建筑遗产社会价值作为遗产内在价值的外在呈现,源于自然、根植社会、链接簇群,是自然命运共同体、社会机制共同体和簇群价值共同体的高度统一。

(五)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

经济性或功用性是建筑遗产经济价值的鲜明属性和基本特征,依托经济价值搭接了建筑遗产与社会群体最为广泛、实质的联系路径。经济价值强调的是建筑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体,在商品形态及其市场规律中呈现出来的可衡量利益。从存在维度看,建筑遗产经济价值主要体现为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直接经济价值体现为建筑遗产作为商品主体直接参与到经济行为中并产生现实的现金流现值,间接经济价值体现为建筑遗产作为一种附加商品并未自身参与到经济行为而产生的经济附加值或利润提升值等(如提升区域空间潜能或开发价值)。尤其在当下旅游经济模式中,建筑遗产作为旅游客体参与到了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经济交往中,形成了极大的直观经济利润和行业规模并成为区域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部分。

(六)生态价值(Ecological Value)

生态价值更多强调的是建筑遗产作为一种生命体其本身的存在维度及其发展价值的特殊呈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建筑遗产作为“物自体”,其本身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内部结构稳定、连续完整的个体生命价值,不以人类意志为参照,即建筑遗产认知的内向“原真性”;2)建筑遗产作为一种社会系统存在,通过审美、消费、教化等行为外化而跨越了个体生命意义,在社会生命系统整体相互作用中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和系统价值,即活态发展下的外向“原真性”。总体而言,建筑遗产生态价值的存在具有双重性,即自我真实性的存在及其意义(自然存在价值论)和遗产存在对它物的意义(社会存在价值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建筑遗产生态价值的存在是其他价值存在的基石,也是正确理解或辨识建筑遗产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以福建土楼为例,据现有明确史料记载及实物存留,最早的土楼为明代,经过400~500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形成了福建土楼当下的生存境况[7](图1)。作为客家移民迁徙行为下的传统住屋形式,土楼是客家移民行为的时空积淀并镌刻着福建地区或移民群体(或个体)特有的、鲜明的、具有真实性的历史资讯(历史价值);祠堂作为土楼的空间核心,以物质空间形式传递了客家群体的地方生存意志和族群文化,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彰显着土楼空间的民族性、政治性等价值关系以及地方社会的精神共识、集体认同和情感归宿(艺术价值);土楼的土木材料选取及结构支撑体系、聚落选址等自建行为都传递出地区传统民居清晰可鉴的适宜性建造体系及其在地人居智慧逻辑(科学价值);福建土楼聚落的单姓血缘族群,如成年人婚嫁、小孩满周岁、地方公益、学生学业高升等都会写入家书、契约、文书等并在祠堂展示,记录、传承、社会凝集等意义显著,以一种社会纽带功能强化了族群团结和集体认同(社会价值);尤其是福建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后,土楼旅游日益展开并围绕土楼地理空间布点形成了地区旅游专线,产生了经济效益并间接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经济价值);福建土楼空间选址契合地方山水环境,尤其自建体系之下福建土楼形成了稳健、持久的自我生态机制,实现了自我、群落和自然环境的合一(生态价值)。

图1 福建土楼的建筑遗产价值类型及其物质空间载体

对上述六种遗产价值属性及其存在形态的剖析可以看出,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厘定与体系生成并非一个单一视角或主体承应的探索,研究界面的纵深、扩散等显然超越了传统价值维度以中立或功用为核心的遗产认识逻辑。尤其是新世纪以来,现代建筑遗产价值体系厘定开始进入一个多元繁盛、高位徘徊阶段,无论是存在主义哲学研究中的意义,还是艺术史、建筑学视野下的传统文化图像或物质空间形态,现代建筑遗产价值体系都始终处于一个胶着孕育状态之中,而难以形成具有社会广泛通约、学科共振互动的公有语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遗产保护价值体系的厘定就是学科领域通约法则的公共建构过程并据此形成建筑遗产学科领域的独立知识品性。然而,某一学科知识及其社会效应中的单一化、内向脱节或负面效应也对现代遗产体系的价值生成及其认同有一定影响,如何在保障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独立知识品性的同时跨越学科壁垒、回馈领域诉求和应对社会现象等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价值冲突: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中的价值冲突现象及其根源

从近代科学知识体系的生成和立场来看,价值的中立性是其基本形象和固有标识。然而在当下的建筑遗产价值认知环境中,价值的中立性通常作为一种伦理意识潜在于建筑遗产保护认知及其社会实践活动之中。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和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学知识生产中的价值负载日益明显和突出[8],价值冲突随即出现并日趋激化,并伴随着建筑遗产保护历程日益凸显而成为当前建筑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常态现象和思辨命题。

(一)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的现象与类型

从逻辑维度看,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可以分为以实际利益为基础的物质利益冲突/利害冲突和以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文化冲突、观念冲突[9]。功利性或经济性是以实际利益为基础的物质利益冲突/利害冲突产生的先导条件,强调的是建筑遗产的存在依赖于物并以物为基础的价值利益经济量化,即建筑遗产物质空间实存与个体诉求、社会功用之间的利益失配。典型如福建土楼,随着时代发展已难以匹配现代物质生活需求:土楼的环形邻里聚居模式和住屋功能垂直布局已难以匹足当下单元式住宅的便捷和家庭私密性需求,居住空间拥堵、设施配置陈旧、新型住屋的扩散和村落风貌破坏等问题突出;尤其是伴随着乡土旅游热,旅游参观功能导向下的部分土楼商业化空间拓殖或改造,以及未列入文物保护体系的土楼建筑破败或被人为拆建等现象也尤为明显(图2)。

图2 物质利益冲突下的土楼空间形态及其非正规改造现象

以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文化冲突、观念冲突并非以往意义上那种“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彼此否定和相互竞争过程”[10],而是某种社会共同体由于不能正确对待价值差异现象而引发的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实际冲突[11],强调的是人作为有限性的建筑遗产价值选择或评判主体在认知、辨识中必然存在的个人内在意识及其局限性。这也表明了即便是基于主流的价值观有目的、有选择地予以继承或传承的东西(遗产),也存在着主流、主观意识如何切中客观事物的问题——不仅表现在人对客观对象的理解层面,而且还表现在自我意识与某物的关系层面[12]。基于认知主体生存检视及其意象感知(意向性),价值观念冲突的背后必然脱离不了人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其物质交往实践。尤其在现实环境中,遗产物质实体通常让位于更为观念化的价值认知体系,诸如旅游消费模式和资本逐利之下的土楼商业空间拓殖、居住功能萎缩以及新型住屋形式的建设等。

(二)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的实质与根源

无论是物质利益冲突还是价值观念冲突,都无可避免地成为当下建筑遗产保护领域亟待谨慎面对的问题。从当下土楼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中的冲突现象不难发现,传统资讯和历史语法是现代建筑遗产研究中的物质索引,而地方文脉和内涵隐喻则构成了建筑遗产研究的文化遗产清单。无论是个人主体性的自我生存检视或纯粹意识出发,还是学科领域通约法则的内向建构及其独立知识品性的形塑,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均绕不开个人意志、学科意识、民族话语和社会通识等藩篱,究其实质与根源主要体现在主体认知错位、资本逻辑增殖和技术理性膨胀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认知错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自主性和目的性,价值判断及其选择具有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主体活动总是从满足自身的需要出发来确定活动的目的与动机[13]。主体认知强调的是“以人为内在尺度”的主观认识论与“以物为外在标准”的客观认知论二者的勾连——即主观如何切中客观的问题,伴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理性主体价值自主性的追求,价值认知、判断与选择的沟壑差距与多元矛盾尤为明显且日益严重,这也是现代建筑遗产主体价值认知偏向的根本缘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视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现象根源,首先就需要面对的就是建筑遗产价值选择或评判主体——人,无论是作为个体化的存在还是社会交际网络中的主体,都涉及其自身结构差异、社会生活方式、利益价值立场及其意向逻辑思考等主体意识的自我内在明晰和固有认知话语体系分异,从而产生价值体系的主体认知偏向和错位。尤其封建社会或传统帝国时代,在政权更迭或身份变换中,建筑遗产显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物质空间形态而成为政治主体身份的象征,宫殿、衙署等建筑的破坏或拆建已然成为确立政治身份合乎法理的标志性举措而被历代默许和传承。

典型如在当前的乡村文化旅游发展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境中,基于自我生存检视和主体纯粹意识出发的福建土楼地区原住民自我生存发展和物质人居环境改善中的土楼人为拆建、非正规改造和村寨新型住屋形式的出现,从而引发的村寨风貌破坏、传统技艺丧失和旅游模式的同质化竞争现象等表征及其背后反映出来的土楼保护内生性乏力,甚至于土楼保护中零和博弈或地方民众主体缺位等也益发突出。

第二,资本逻辑增殖。从当前的建筑遗产保护困境与行动来看,资本市场的介入无疑是缓和建筑遗产数量、投入等无限化与保护力量、资金预算等有限化的一种权宜之计。尤其是对于广大乡村、偏远地区的建筑遗产而言,资本下乡或介入已然成为地方存活或再生的催化剂:土楼风情旅游与民俗消费等市场模式下,原住民以家族土楼入股、分红并以各项消费品售卖、服务等形式的土楼地区旅游供给侧运营式,形成了当下福建土楼文化旅游的主流。增值是资本存活的动力并与地区民生基础紧紧捆绑[14],在资本逻辑下,建筑遗产显然被视为一种空间生产资料而处于人的对象性的“物”,借助资本增值逻辑推动了建筑遗产“物本身的生产”向“空间生产”的过渡和扩散。在这一过渡和扩散过程中,经济和商业的成功被放在了第一位,使得建筑遗产社会和环境因素成为商业的配角,其本质就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和利润汲取[15]。

在资本增殖消解建筑遗产固有价值关系的同时,也激化了建筑遗产空间的重构和异化,即对建筑遗产物质关系及其社会效应的发掘、物质与文化内涵的创新与功能性整合、内涵式形塑和提升等,但也存在着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过度追求、私有建筑财产(土楼)的主观利益性改造、外来消费指引下的地方性漠视等,也成为资本逻辑增值下的难题。在当下土楼民宿、风情观览等同质化竞争等现象下,差异性、个性化、主题式等显然成为资本增值的新趋势,特别是对于私有建筑(土楼)而言,作为一个非特定的经济体,缺乏必要的自我控制、平衡和修复等制衡机制,资本对最大物质利益的追逐、自我增值及其逐步侵蚀必定使建筑遗产陷入异己之境。

第三,技术理性膨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建筑遗产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更为系统科学、理性体系的新阶段,以激光扫描、三维点云和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等数字化形式取代了图片摄影、文本描写等传统记录形式,从建筑遗产历史脉络的清晰性以及历史信息的准确性、全面系统等实现了建筑遗产测绘记录和建模表达的科学性与标准化。同然,在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工程中的新型结构体系、绿色低耗材料、建筑遗产安全性、施工工艺以及VR(Virtual Reality)模拟技术等实现了建筑遗产保护修复的规范化与系统性、复杂性与多时态、构想性与可逆性等。在可预见的未来,结合知识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建筑遗产数字化、信息化发展将走向智能化方向,且建筑遗产也将向智能化建筑发展[16]。

然而,科学技术介入到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中也存在着诸多疑点或问题:技术以何种身份介入及其介入的范畴、技术之间的抉择与衡量等。其实建筑遗产保护技术利用不单纯作为一种应用技术,而首先应该是一种态度——一种能够从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建筑遗产本体安全性以及建筑遗产空间使用适宜性等角度考量下的价值判断与逻辑优解。尤其在技术决定论、技术机械主义等技术膨胀、技术至上观念下,价值遗产保护陷入了某种边缘实践误区或保护建设性破坏,如福建洪坑村针对土楼建筑屋檐瓦片坠落、伤人问题,采用高黏合度的混凝土加固瓦面并用涂料抹白(图3),为避免风吹雨淋对土楼夯土外墙的破坏而用现代涂料对土楼外墙立面的涂抹等(图4),造成了土楼整体风貌的不协调、视觉观感不堪以及建筑遗产原则性破坏和未来保护的不可逆等。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建筑遗产保护缺乏自我独立法规管制和约束限制的情形下,贸然套用现代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介入,造成了建筑遗产本体的极大破坏,甚至于无形之中陷入了花钱好心办坏事的窘境。

图3 高北土楼世泽楼屋檐瓦片加固模式

图4 洪坑土楼奎聚楼的建筑外立面涂料

四、价值调适:现代建筑遗产价值冲突的调适机制及其路径模式

回溯上述提及的建筑遗产价值冲突问题与发展挑战,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价值体系的厘定并不代表一个指标系统,而是一个促进思考的框架[17],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的民族文化多元和地理生态多样,以及在现代建筑遗产保护逐步走向国际共识的现实环境中,建筑遗产保护愈发被动。价值冲突也势不可免且价值矛盾的冲突调适显得至关重要,但归根到底还是更多表现为一种围绕价值关系及其主体社会实践中的批判修正与调适合宜。

(一)主体对象性(objectivity)与价值的容差

在现代建筑遗产认知与保护中,围绕建筑产权归属、空间使用者、运营开发商、修复设计人员、游览观者等形成了清晰的遗产价值关联及其对象性关系。借助“对象性关系”这一逻辑衍生,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价值主体对象在建筑遗产保护行为中的身份、目的、行动指向及其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处于“对象性关系”中的建筑遗产所具有的共时阶段性和社会历史性。尤其随着建筑遗产保护单一话语逐步向多元文化过渡,使得各种价值观不再是仅仅作为思想观念,而是与它的主体结合在一起,与这些主体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更具有了实践性力量的特征[18]。从实践—价值逻辑视角来看,建筑遗产保护行动主体对象已然不纯粹只是一个实体、边界范畴,而是归宿到一种价值范畴——人的自主、主动、能动、意识及其目的性——在社交网络及其利益决策的权衡与博弈中确立了各自的价值关系及其生存张力,以求得一种共商下的稳健(一致百虑、殊途同归)。那么,基于“对象性关系”,建筑遗产保护中多重主体对象之间无论是个体生存空间的挤压、观念意识形态的否定乃至于各种张力的尖锐对抗等冲突显然需要通过价值容差来调和,以实现建筑遗产价值主体的大众共识及其对象间的互阐、互渗、互补和互惠。价值冲突的消解,普遍价值的形成,只能在具体主体的现实的、历史的交往和实践活动中,在基本的目的一致、在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之上,通过求同存异、相互协调才能形成[19]。

价值容差强调的是围绕建筑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及其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在各价值对象主体最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介入深度及其话语权重适宜的容差,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各价值对象主体在具体的建筑遗产中的行动力度或贡献影响大小,从价值保护最大化(综合)和威胁最小化(规避)角度对积极(消极)主体权重的增量(减量),形成建筑遗产保护主体及其价值取向的清晰边界和选择范围,在整体统筹层面力求做到既有“好东西”的保护、既有“不好东西”的修正、新的“好东西”的创造、新的“不好东西”的预防。价值容差作为一个建筑遗产价值体系辩证看待和相对择取的概念,其出发点一方面可以在尽可能融合建筑遗产价值主体对象的基础上衡量其核心价值主体和实践性力量,减少无序、混乱和失范等价值代价,进一步推动更高程度的价值统一和利益整合,诸如必要性价值、倡导性价值、容许性价值、批判性价值、否定性价值等类型和态度。需要特别情调的是,价值容差在肯定以“人”为绝对存在和“以人为内在尺度”的唯物主义实践认知论导向的同时,还需要肯定或容许建筑遗产其本身所具备的、然而难以产生效应或难以被目前实践认知的潜在价值的存在(建筑遗产作为“物自体”的潜在自我生态价值及其独立品性等),可被视为“以人为内在尺度”的价值自觉后的价值默许或留放。

诸如,丽江古城在外来资本运作和旅游模式下,原住民私宅的租赁或出售直接导致了建筑遗产保护行动中原住民主体性的旁落和失语,而投资者或运营者的资本逐利及其利益驱使致使丽江古城建筑遗产保护不可避免地需要与资本对话,其结果就是在价值取向中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显然已经超越了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生态价值甚至成为了资本买卖的噱头或帮凶。受资本绑架和利益驱使,价值对象性的单一、尤其是必要性价值、倡导性价值的缺额必然导致容许性价值的不足和批判性价值、否行性价值的冒头,在建筑遗产保护中走入了资本逐利边缘实践和价值偏离的误区(图5)。反观,福建洪坑土楼群在引入外来资本的同时,村民仍旧维持着很高程度的自我话语权,形成了村民直接参与、外来资本引入和运营管理介入下的共同一体模式。在建筑遗产保护中,形成了村民与自治(原生主体)、资本、政府等多位一体的价值对象性主体关系,尤其是村民(家族)拥有很高的自我权限和政府的支撑力度(改造资本和设计指导等),弱化了市场资本在其中的掣肘,从而形成了当下村民群体安居乐业、市场旅游开发和村民组织介入的良好局面,而顺应文物保护原则的做法也保持了土楼聚落固有的地方社会情景和乡土地域蓝图(图6)。

图5 商业熙攘下的丽江古城

图6 宁静安详的洪坑土楼村寨

(二)价值自主性(Autonomy)③ 自主(autonomy)一词源自于两个古希腊语:auto和nomous,字面意思是自我统治、自我支配、自我管理和自我主宰。参见:马衍明.自主性:一个概念的哲学考察[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及其社会通约

不同于书画、文献、陶器、雕刻等历史文物可移动、可馆藏、原质料、展示性等特征,建筑遗产因其大体量空间占位、不可轻易移动、空间利用潜力、建筑产权归属等属性而具有自我价值的个性化色彩,其背后反映出来的就是建筑遗产区别于其他文物所具有的存在自主性与价值自主性。在哲学概念中,自主性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主体基于自我意志自由表达下的独立决定与自我支配、管理的行为与过程。在建筑遗产价值体系中,价值自主性作为价值中立性的拓展和衍生,必然是要在社会实践行为及其关系范畴中得以确立,并依托研究共同体的知识生产及其文体选择来促进建筑遗产价值自主性及其独立知识品性的建构。围绕价值自主性形成了建筑遗产研究共同体意志观念的内在明晰和价值内在硬核,在多元、分歧甚至对立的社会思潮中,它起着基本的维系和稳定作用,在最基础的价值观标准和行为规范之下,能够将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的思想观念整合和凝聚起来[20],对内依托价值自主性形成建筑遗产研究共同体的学科价值共识和行业行动标准,对外在社会大众领域形成建筑遗产自我鲜明的状态、意象的同时,更为关键的是得到社会大众的接受并转化成为权威、通约、共享的价值框架和观念引导。

专门规范或独立知识体系的缺失是当前建筑遗产价值自主性及其社会通约建构的重要掣肘因素,这显然跟建筑遗产的综合、交叉有关,典型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中的概念界定④《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提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建筑遗产覆盖范畴跨越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层面,即建筑遗产首先作为一种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存在的“物”),同时也关乎其建造技艺、地方生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以独立身份出现。同然,在近现代国际遗产保护历程中,建筑遗产的自主性也依然处于与考古、古迹、遗址乃至于历史建成环境等一体情境中,诸如《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乡土建筑遗产宪章》(1999)、《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等。专门规范或独立知识体系的缺失无疑直接影响着建筑遗产独立知识品性以及学科领域通约法则的内向建构,从自主性视角看不得不视其为一个掣肘或缺憾。

在价值自主性基本概念下,建筑遗产价值需要逃避历史文物价值辨识的思路。在当下过于强调建筑遗产的静态保护或非利用性,显然已经不太符合时代趋势乃至于漠视了价值主体对象性的利益诉求与生存张力,尤其对于福建土楼、云南一颗印这样的民居建筑而言,建筑空间的利用关乎原住民的基本生存诉求,过于强调博物馆式的保护显然是不合适乃至不人道的。尤其是生存环境恶劣、年代久远或破损严重等建筑遗产的保护,还要视本体情况和具体的社会历史阶段等作出机变处理,因迫不得已或确为必要而作出的非原物保护——如异地搬迁、重建或材料补新等,在机变处理强调的更多是建筑遗产传递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其背后关注的是建筑遗产的历史脉络资讯、传统技艺信息等建筑或地方文脉,而非纯粹的历史上的砖石木料等建构材料(图7)。

图7 云南石屏郑营村历史宗祠建筑的修复补新

现阶段由于我国在保护领域特定规范的缺失,建筑遗产保护和现行的普通建设规范之间存在诸多矛盾[22]。显然,以当下的建筑设计规范去衡量或评估历史建筑的行为本身就需要商榷,在现下的建筑遗产保护中,受制于专门规范的缺失、盲目套用现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行为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乃至于陷入边缘实践的误区。在现行规范下,作为防御性和生活性建筑的福建土楼,建筑材料、出入通道口、居住人口高密度等显然已难以满足当下建筑规范中的消防、无障碍等技术性要求;尤其是现在生活设施的不合理布置,如水电、消防、采光等在不损坏土楼原真性、建筑外观等情况下的布设及其材料、色彩、形式的专门设计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图8)。对此,建筑遗产保护专门规范的制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合理试验、兼顾地方、因时裁量地在强调“指令型”规范强制性的同时,以“性能型”规范形式给予建筑师、地方工匠等必要的自主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并结合建筑遗产本体情况与保护主题定位、功能导向等做出积极性引导。

图8 福建土楼(承启楼)电路管线新增布置

(三)地方性知识与本土化语境(Localization Context)

《北京宪章》提出“我们职业的深远意义就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以创造性的设计联系历史和将来,使多种取向中并未成型的选择更接近地方社会”[23],特别是在我国地形地貌多元、民族文化多样的现实地理文化语境中,地方社会无疑成为当下文化遗产研究重要的视角切入点和建筑设计创造性的思维辅助⑤依托地方社会研究视角的切入,形成了当下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支脉,尤其是在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中形成了诸多具体的研究样本,典型如福建培田村、云南省大理喜洲镇。参见:梁永佳.作为本土知识的仪式空间──以大理喜洲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在建筑学研究中,地方社会通常作为一种地理文化分区和设计策略以形成鲜明的建筑设计风格或地方文化隐喻,尤其是在建筑遗产研究中,以地方社会为参照形成的地方文脉、风土建筑区划和地域谱系研究。参见:常青.风土观与建筑本土化:风土建筑谱系研究纲要[J].时代建筑,2013(3).。尤其是对于土楼、四合院、一颗印等地方传统民居(或风土建筑、乡土建筑)而言,“风土的建筑应需而生,因地而建,那里的人们最清楚如何以‘此地人’的感受获得宜居”[24],围绕建筑的生成到建造、材料与工艺、功能与文化、价值与诉求等都有其特定性——地方社会特定文化、经济和生活方式下的应需而生、因地而建。

地方性知识指的是知识的本性具有地方性,其地方性(local)或者说局限性,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还涉及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景(context),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和视域等[25]。对于建筑遗产地方性知识而言,其界定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双重身份赋予了其价值认知开放性和更多言说的可能,即以建筑遗产本体的生成、功能以及生活模式等为表征的生活—文化形态和以材料、工匠、技艺等为表征的工艺—技术形态。从整体性层面说,建筑遗产地方性知识既作为一种地方建筑遗产的内在本质和个性特色,也是一种展现地方杰出创造性的综合价值载体——根植于地方文脉、服务民众生存、强化集体认同并世代相承,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地缘磁性。值得反思的是,以地方民众为主体的地方建筑遗产历史生成逻辑在当下的保护行动中已然不显,围绕地方民众主动性、自发性和自觉性的保护行动显然已不再稳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建筑遗产保护及其价值体系绝非一项单纯的建造修复活动或价值排列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地方现实社会环境写真及其“历史—现在—未来”社会关系映射。

显然,当下建筑遗产保护中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语境的行动乏力或抽线隐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反映为遗产保护的均质性和市场化、以及如何把文化的直观价值释放出来、地方价值的创造及其生产力开发、建筑工艺技术的传承和保护中地方文化的延续等问题,而地方社会既作为一种地域背景奠定了建筑遗产保护的框架图底,也是一种内隐而有力的自发性维护力量乃至于抵抗武器。典型如云南沙溪复兴工程中,四方街戏台藻井的保护就曾引发了大理白族地方文化研究专家与建筑师之间的争论:地方研究人士认为在历史发展中白族戏台没有藻井,虽然在1990年村民的自我维修中给戏台增加了一个藻井(材料为1990年代流行的湖蓝色板廉价材料),在当下的修复中理应拆除并恢复到没有藻井的初始状态;建筑师则认为传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非单纯的形式问题,传统的发展有其自身的逻辑——以价值为核心的真实性,反映了一种合力的功能诉求,即改善戏台声音效果和台下的视觉效果。最后在修复工程中,旧的藻井被拆除,换而取之的是一个重新设计的藻井,彩绘风格契合古戏台风貌,并结合现代装置技术而没有对戏台原有结构产生破坏。藻井的修复在整体层面既没有破坏古戏台的原本风貌,也兼顾了现代功能诉求,从价值层面得到了强化和提升[26]。虽然在古戏台的修复中,并没有实现以大理白族地方文化研究人员为代表的地方性意志,但在整体修复工程中也可以看出地方力量在其中所产生的积极性效应或能量,它体现出建筑遗产背后的地方群体对于保护行动的积极性参与及其地方性知识的价值自醒、自觉及其自发性维护,而建筑师借助其专业素养和传统价值的时代展演实现了建筑遗产修复的创造性设计,在多种价值取向中使其更接近地方社会并服务于地方社会。非常明显,地方性知识或本土化语境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历史建筑遗产乃至于地区民众确立遗产自我价值本位、维护价值自主性和抵抗资本增殖等不合理、不适宜侵殖行为的某种潜在力量或批判手段。

五、结语与思考

《北京文件》中提出“现代保护理论可以被视为涵盖决策过程的方法论,这一决策过程从认知遗产资源的重要性和价值开始,并构成采取相应保护处理的依据”[27],围绕价值评估这一核心指向,现代建筑遗产直指两端——一端直指遥不可及的过去,它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客观的历史及其顽强生命力;一段直指拭目以待的未来,它提醒我们要谨慎、谦卑和低姿态;但是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如何把握这个唾手可得的当下⑥法国厄杰纳·维奥莱·勒·杜克作为风格性修复(Stylistic Restoration)的代表人物,主张历史建筑保护中物质干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他看来,一座建筑只有被视为同属于两个世界——一个唾手可得的当下和另一个遥不可及的过去时才能成为“关联历史的”。参见:卢永毅.历史保护与原真性的困惑[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它教会我们如何改正失误和更好地生活。

尤其在当下,伴随着建筑遗产保护中多元主体介入、利益冲突加剧和自主意识的觉醒等情境和时代挑战,价值主体及其对象性之间的言说与争论也日益公共性和开放性,那种所谓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的知识壁垒和固有偏见也逐步被打破。围绕价值辨识及其主体利益趋向,形成了建筑遗产保护行动中清晰可鉴的多元辩证与革新演进新局面,而这种彼此之间的辩证过程不仅揭示了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的内在实质与鲜明特征,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建筑遗产学科独立知识品性及其社会通约建构的可行性思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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