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理论”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研究
2020-04-09王吉昭
摘 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熟人社会中的信任机制无法在充满陌生人的现代社会中发挥作用,政府及时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更替,如何从社会结构的变化理解我国社会体系的建立。从“熟人社会”理论的视角更能理解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与机能。
关键词:熟人社会;社会信用;社会转型
1前言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强调,“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简言之,社会信用体系是信用交易的辅助性社会系统。其功能包括:规范信用交易主体的行为;提供信用决策支持;保护交易主体的权益;维护信用体系自身运作。
2“熟人社会理论”视角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
过去的几千年都没有特意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信用体系。为什么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需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回到社会结构中,费孝通先生曾把中国传统的社会称为“熟人社会”,他指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祖祖辈辈都生长在同一片土地,相互之间都是对方的“道德警察”,“口碑”就是不成文字的信用记录,没有人敢做“一锤子买卖”,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着想。每一个都生活在这样一种不成文的规则之下,不逾矩,并非不想,首先是不敢。也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唾沫淹死人”,才能出现晋商中广为流传的商业规矩:如果一个店拖欠另一个店大量金钱,无法偿还,磕头送斧头即可免去债务。但磕头送斧头决非一件嘻嘻哈哈之事,而是相当严重严肃的事情,磕了头或送了斧头,后几代人都很难抬头。
可见,曾经的不成文规则之所以能发挥作用,绝不在于“民风淳朴”,而是在“熟人社会”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中,一定区域内的人,其世世代代之间都是熟识的,任何一个人的信用、事迹、“面子”都会被不成文地记录两三代人,不仅对其本人产生影响,对其子孙后代都发挥效用。因此,违反道德或规矩的成本实在太大,谁都会算这本账。
如今,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彻底的改变。现代社会的特点是什么呢?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沃斯(wirth)提出,现代社会是隐名匿姓的社会。隐名匿姓是相对于“熟人社会”而言的,也就是说,至少在稍大的城市里,一个人出门购物、生活所遇到或与之交易的人基本上都是陌生人。也就是说,现代社会是一个由相互陌生的人所构成的陌生人社会,陌生人才是造成或者增加现代社会的疏离与冷漠、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真正根源。既然社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那么,规制传统社会的规则自然失效。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同时指出:“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熟人社会”视角下,信用体系的本质是现代社会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对传统社会的信用机制的法治化、成文化。
3现代社会信用与传统社会信用机制之比较
3.1相同之处
信用制度是社会运转必须的基础制度。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决定了社会流动性低,人与人之间相当熟识,都是“知根知底”的。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是长期获得的,或是口口相传的,由生到死,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账本,记着所有的账,翻翻账本就能知道和哪个人能做多大的买卖。无需成文的规则,仅习俗就能调整几乎所有的关系。但是,这样一种信任的机制是社会运转、主体交易所必须的。同样,在现代社会,虽然社会结构发生改变,但信任依然是社会运转和主体交易所必须的基础制度之一。只不过过去的习俗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水平,只有新的规则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也就是说,社会转型引发的是信任机制的转变,而不是信任的缺如。事实已经证明,信任是社会的基础制度之一。无它,就会发生信任危机,比如,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董事虚报财务数据,操纵股价,套现离场;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
3.2不同之处
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传统信用机制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传统社会中的信任机制的内化的,建立在一种相同的道德价值之上。隶属于相同道德共同体的成员,通过相同的道德权威来解决矛盾和争端[5]。但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显然只能是成文化的法律制度,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信用体系的保障。政府需要以法律、法规、条例、政令、惯例、判例等形式,制定信用制度规则,为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为信用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规则。
传统社会信用机制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现代社会信用制度是成文的法律制度体系。传统社会中的规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道德价值。道德几乎都是不成文的。外人不可知,只有通过口头相传,熟人之间分享,无法广泛传播,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信用体系是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制度,法律制度是成文的,可以广泛传播,陌生人之间也能快速了解对方底细,减少交易的障碍与时间成本。
传统社会信用是个体间横向的、直接信任,而现代社会信任是纵向的、间接信任。熟人社会中,信任的机制建立“知根知底”的基础上,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特定区域内的人相互之间的监督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记录与共享,是一种自发形成、横向运作的社会机制。而信用体系是整个中国的社会基础制度,其建立过程必定的长久而艰难的,并且初期无回报的,其艰难性与权威性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只能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地建立。政府推动和支持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条件。信用建设必须要有政府的大力推动,尤其在信用建设初期,政府的组织协调、引导和支持作用至关重要。现代社会的失信惩戒只能依靠政府以法律形式来完成,无法也不能靠传統的惩戒措施。以血缘、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信任结构中,社会交往更多地是建立在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交往,且没有普遍的行为标准,在处理经济问题时,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抽象的原则和法律条文,抽象的原则和法律条文必须依靠权威才能起作用。这就决定了现代的信用机制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纵向的法律制度。
4结语
任何一种结构形态的社会之正常运转,均少不得信任。每一种社会的信任形成机制都有其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传统社会的信任建立在低流动性、熟人社会等特性之上,非正式的传统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而如今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新社会结构下,传统信任机制的现代化。其实,社会信用体系的最终效用,就是把现代陌生人变为相互认识的“熟人”,只不过这是一种“间接认识”,形成的也是一种“间接信任”。是对提供信息的中介(可以是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授权的机构)的信任。和传统的直接信任不同,间接信任是通过中介的权威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纵向发挥作用的机制。
再者,传统社会的信任是一种内心确认,大事儿小事均影响熟人之间的关系与信任。而间接信任就注定了只有能被征集和值得公示的信息,才能为公众所熟知。并且,现代信用制度是正式的、大范围内的信息公示系统。因此,信任体系的征信系统、公示系统以及失信惩戒系统都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运作。必须同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体系,也是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从此种意义上,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社会信用机制的变迁,无非是乡土社会的习俗的权威化、扩大化及法治化。可见,信用体系的建立能让我国社会摆脱信任危机,重新回到“熟人社会”。
参考文献
[1][6][7]刘建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涵、模式与路径选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15(03):50-53.
[2]费孝通.乡土中国[J].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 2018.
[3]孙立平.信用管理:从熟人社会到隐名匿姓社会[J].中国电子商务,2006(05):96-97.
[4][5]龚长宇,郑杭生.陌生人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J].科学社会主义,2011(01):109-112.
[8]李义奇.由信任而信用:论信用问题的社会根源[J].征信,2010,28(02):5-8.
作者简介
王吉昭(1993.07—),男,四川省凉山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