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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概念界定多维度探析

2020-04-09于宗富

关键词:性关系同性恋者情爱

于宗富,张 朝

同性恋现象既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独特的亚文化,并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相联系。对大众而言,同性恋的概念似乎非常明确,根本无需解释,在使用这个词汇时也比较随意,多数人认为同性恋就是喜欢同性并与同性有性关系的人。然而,从学术角度对同性恋的概念进行界定,就涉及到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拟从三个维度对同性恋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 国内外同性恋概念界定

(一) 国外同性恋概念界定

西方的学术研究中,通常使用“homosexuality”或“homosexual” 指代同性恋,前者仅做名词使用,指代“同性恋关系”;后者则做形容词和名词使用,指代“同性恋的”和“同性恋者”。在日常用语中,使用“gay”和“lesbian”分别指代男、女同性恋者。

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将同性恋者称为“专爱同性的人”或者“性颠倒者(inverts)”。英国性学家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认为性冲动的对象是同性而不是异性时就可以称为同性恋[1]。同性恋史研究学者弗洛朗斯·塔玛涅(Florence Tamagne)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吸引指向同性别人的性爱形式[2]。美国著名性学家金赛(Kinsey,A. C.)1948年对人类性行为进行了大规模调查,提出了著名的“性关系连续体”理论。该理论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表现为连续体,性取向和性行为也概莫能外,存在着从“绝对异性性行为”(0级)到“绝对同性性行为”(6级)的7个中间过渡状态。金赛给同性恋作出了如下定义:“性别相同的人所建立的性关系,既指肉体关系,又指精神关系。”[3]

西方学者关于同性恋概念的界定有如下缺陷:第一,内涵过于宽泛,导致诊断扩大。按此定义,只要是同性之间建立了性关系,不论其个人意愿如何,不论是否有情爱依附,例如,那些被迫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那些只有同性性行为、没有情爱依附的人,都被诊断为同性恋者,造成同性恋诊断的扩大化。第二,割裂了人的属性,忽略了整体性。众所周知,任何人都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体,同性恋者也不能例外。同性恋者在自然属性的驱使下与同性建立性关系,但其个人意愿、情爱依附、性对象的选择等却深受其社会属性的影响。金赛的同性恋定义割裂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只强调自然属性,忽略了社会属性,忽略了人的整体性。

(二) 国内同性恋概念界定

我国古代文人常隐晦地用“余桃”“断袖”“龙阳”“安陵”指代同性恋现象,民间俚语则用“相公”“兔儿爷”“像姑”等称呼男同性恋者,用“磨镜”“契若金兰”“菜户对食”等指代女同性恋。在当代,口语用“同志”一词替代学术性词汇——同性恋,用“基佬”“基友”“弯人”“玻璃”“兔子”等指代男同性恋,用“拉拉”“拉子”“蕾丝边”“百合”等指代女同性恋。

学术性研究中,对同性恋概念的界定比较权威的有三个。第一,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4]第二,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张北川教授主张用“同性爱”替代“同性恋”一词,并将同性爱定义为:“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的自我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其为同性爱者。”[5]第三,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同性恋被定义为:“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爱行为;对异性虽可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6]

李银河教授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比较宽泛,按此操作时容易出现诊断扩大化,双性恋、商业同性性交易从业者、男男性接触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MSM)等不可避免地被判定为同性恋。张北川教授的定义比较严谨,较好地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进行了区分。李银河教授和张北川教授关于同性恋的定义都过分注重了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同性恋者的情爱依附和个人意愿。CCMD-3关于同性恋的诊断比较严谨,涉及到了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情爱依附,却仍然忽略了其个人意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CCMD-3的诊断中,同性恋虽然被列入了性指向障碍,但却在诊断说明中明确指出,“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即同性恋未被认定为“异常”,这也通常被解读为同性恋的“去病化”。

二、 同性恋概念字义解析

同性恋一词,由“同”“性”“恋”三个字组成,在同性恋概念中,都有各自特定的涵义。

“同”字涵义有二:一为生理性别相同,二为性指向相同,即同性恋双方都是生理性别相同的人,性指向也都是与自己生理性别相同的同性。就这个角度而言,同性恋者爱恋的是同性,对异性是不产生感情的,换而言之,对方如果是异性或者变性人,同性恋者是不会对其产生恋情的,情爱依附是不会产生的。

“性”字涵义有二:一是性行为,二是性关系,即同性恋者通常会基于性行为而形成和保持一定的性关系。众所周知,性行为和性关系是异性恋人之间不可缺少的元素,对于同性恋人而言,性行为和性关系更加重要,如果没有了性行为和性关系,同性恋人之间的关系将难以维系。当然,异性之间存在着“柏拉图式”精神恋爱,同性之间也会存在这种特殊的、极端的无性之爱。

“恋”字涵义有三:一是平等自愿,二是情爱依附,三是专一排他。除了性指向不同之外,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情爱方面并无二致。首先,同性恋人之间的爱恋及性行为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非自愿、被强迫、被强制与同性发生爱恋及性行为的人都不能视为同性恋者。其次,同性恋人彼此将情爱依附于对方。当对方需要时,愿意为对方付出金钱、劳动、身体乃至生命,并从中获得快乐和幸福感;当自己需要时,愿意从对方那里寻求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当双方有矛盾和冲突时,愿意设身处地地理解、接纳对方的思维认知、情绪情感、意志行为,并渴望对方也能同样地理解、接纳自己。最后,同性恋人之间的情爱具有专一性、排他性,双方都希望独自占有对方的情感,不允许背叛和欺骗,一旦自己的私有情感领地被第三者入侵,就会发生激烈的冲突,甚至不惜用生命来捍卫,出现自伤、自杀、伤人、杀人等极端行为。

三、 同性恋概念界定的维度

我们认为可以从 “个人意愿”“情爱依附”“同性性行为”三个维度对同性恋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 个人意愿

就个人意愿维度而言,同性恋是指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承认自己爱恋同性,自愿与同性保持亲密关系和相应性行为。个人意愿主要包括身份认同自愿和性行为自愿两个方面。从逻辑学来讲,一方面,身份认同是同性恋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只要自愿认同了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就可以界定为同性恋,那些不认同自己的同性恋身份的人未必不是同性恋。从心理健康角度来看,完成了同性恋身份认同者属于自我和谐型同性恋;反之则属于自我不和谐型同性恋,后者经常伴有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另一方面,性行为自愿是同性恋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即如果同性性行为不是自愿的,是被强迫、被强制发生的,就不能界定为同性恋,即使自愿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未必一定是同性恋。同性恋者是在情爱依附的基础上,自愿与同性发生性行为,但是,个体如果只是为了寻求新奇刺激,自愿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因为没有情爱依附,也不能界定为同性恋。

(二) 情爱依附

就情爱依附维度而言,同性恋是指个体在对性对象的选择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对同性产生了爱恋,并将情爱依附于对方,从情爱依附中获得愉悦感、成就感。从逻辑学来讲,情爱依附是同性恋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对同性有了情爱依附就可以界定为同性恋,没有情爱依附就不能界定为同性恋。从这个维度来讲,只要对同性产生了情爱依附,不论是否发生性行为,如前述的“柏拉图式”精神恋爱,就可以界定为同性恋;如果没有对同性产生情感依附,只是与同性发生性行为、保持性关系,就不能界定为同性恋,只能称之为同性性行为或同性性接触者(如MSM)。

但是,情爱依附有一个本质问题——“什么是爱情,爱情是什么”,无论是对异性恋而言,还是对同性恋而言,都无法准确回答。自从人类存在伊始,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们,迄今没有解决,而且也没有迹象表明将会被解决。

(三) 同性性行为

就同性性行为维度而言,同性恋是指个体在性驱力驱使下与同性发生或保持性行为,并从中获得身心愉悦感。从逻辑学来讲,性行为既不是同性恋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不能以是否发生了同性性行为来界定是否是同性恋,即发生了同性性行为未必是同性恋,未发生同性性行为未必不是同性恋。就这个维度而言,那些偶然的、被胁迫的、意外发生的同性性行为不能被定义为同性恋;那些虽然没有发生同性性行为,但将情爱依附于同性的人,仍然被界定为同性恋。

四、 同性恋概念三维模型

综上所述,同性恋概念的界定有个人意愿、情爱依附、同性性行为三个维度。情爱依附是同性恋定义的充要条件,即同性之间只要存在情爱依附就可以确定为同性恋,没有情爱依附就不能确定为同性恋。个人意愿中的身份认同是同性恋定义的充分条件,即只要自愿认同了同性恋身份,就可以确定为同性恋,那些否认同性恋身份的人,未必不是同性恋者。个人意愿中的性行为自愿是同性恋定义的必要条件,即没有性行为自愿就不能确定为同性恋,性行为自愿的人未必是同性恋者。同性性行为既不是同性恋定义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即有了同性性行为未必是同性恋,没有同性性行为未必不是同性恋。

据此,我们从个人意愿、情爱依附、同性性行为三个维度对同性恋概念作出如下界定:在性驱力的驱使下,性成熟的个体在对性对象的选择有充分自由时,将情爱依附于同性,自愿与同性保持亲密关系,自愿与同性进行性行为,在亲密关系和/或同性性行为中能获得身心愉悦感,其性取向身份认同、同性性行为不作为诊断的先决条件。

同性恋概念的三维度界定可以总结为如下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同性恋概念三维模型

这个定义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方面对同性恋概念进行了界定,将同性恋者作为认知、情绪情感、行为统一的“整体的人”看待,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做了严格的区分,避免了同性恋诊断的片面化和扩大化。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把同性恋分为三类:真性同性恋(素质性同性恋),兼性同性恋(双性恋),假性同性恋(境遇性同性恋)。其中,真性同性恋完全符合上述定义;兼性同性恋除符合上述定义外,还从个人意愿、情爱依附、性行为三个维度对异性存在爱恋及相应行为;假性同性恋则是在特殊的单一性别环境里,性对象的选择没有自由,在原始的、本能的性冲动驱使下,将性能量转而投向同性,进而产生了同性性行为。

五、 研究应用展望

人类同性性行为的可考文献记录已有约4500~4700年历史[7-8],直到近代,人们才从科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1869年,德国医生本克特(Benkert)首次将其命名为同性恋[9],成为了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也经历了犯罪、疾病、关系、亚文化的嬗变[10],一些学者对同性恋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定义,这些定义符合相应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的特征,是由其所处的时空决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客观,本文在综合分析既有同性恋定义的基础上,从个人意愿、情爱依附、同性性行为三个维度对同性恋的定义给出了界定,试图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方面加深对同性恋现象的理解,形成科学的认识,为各学科对同性恋的研究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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