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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前期卫所荒政探研

2020-04-08

南都学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救灾灾害

王 迎 春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有明一代,享国祚二百七十六年,“而灾害之烦,则竟达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1]。面对自然灾害的频发境况,明王朝自朱元璋始不断采取措施完善荒政建设,减轻灾害对百姓的侵害,达到稳固自身统治目的。荒政是古代救济饥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的统称[2]。研究明代荒政建设,不仅能探索其救灾机制,认识救灾方法,总结救灾思想,亦能鉴古察今,垂训后世。学界对明代荒政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对明朝卫所地区的荒政建设却未开设专题研究,因而极具探讨价值。明朝前期(1)南炳文、汤纲的《明史》将明代分为前、中、后期,书载土木堡之变一般认为是明代中期的开端,因而明前期是指从朱元璋建国到土木堡之变开始的这段时间(1638—1449)。参见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页。是明代卫所荒政建设的奠基之期,对中后期荒政建设影响深远,故拟浅探明朝前期卫所荒政,以就教方家。

一、明朝前期卫所灾害概况及特征

卫所不单有军事制度的含义,亦为区域地理概念。为清晰阐述卫所荒政建设的内涵,实有必要简介明前期卫所地区灾害概况。

(一)明朝卫所简介

明朝依靠武力夺天下,朱元璋吸取元代“兵多虚数,乃监其失”[3]1607的教训,“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4]2175,由此大小卫所在明朝版图上星罗棋布,蔚为壮观。其具体建置为“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4]2193。这些卫所初隶大都督府,后经明太祖的兵政改革,至洪武八年“分统于各都司及行都司”[5]151,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又将大都督府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统治诸都司、行都司。嘉靖十八年,置兴都留守司,统显陵等卫,自是而后,天下除南北二直隶区外,凡有都司十六,行都司五,留守司二,遂为有明一代定制[5]151。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朱元璋敕五军都督府曰:“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若屯田……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兼务,国用以舒。”[3]2902由此可见,为缓解国家粮草供应的压力,都司、卫所军人不仅负有操练、准备战事、抵御敌人的军事职责,他们还需在都司、卫所土地上垦田以自给,卫所因而具有鲜明的自给自足的特征。除军人外,军余及辖区中被管理的百姓,他们与军人一道共同务农以实仓廪。

今人对卫所的类型有多种划分。顾诚在《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中论述了明疆土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两大体系管理的观点,并将卫所分为沿边卫所、沿海卫所、内地卫所、在内卫所四类型[6]135-150。显而易见,这是从地域的角度区分卫所的种类。而谭其骧则将卫所清晰划为实土卫所与非实土卫所[5]152,“实土卫所”这个概念是他从《明史·地理志》中择取而来。《明史·地理志》在介绍行政区划府州县时言“卫所有实土者附见,无实土者不载”[4]884。即有实土的卫所会附载于布政司、府州县这类行政区划下,而没有实土的卫所则不载于此,“实土卫所”俨然成为府州县一类的行政区划。进言之,他认为实土卫所是设置于不设府州县地区的卫所,因这类卫所置于不设府州县的地方,故而便履行类似于设置府州县管理机构的职责,管辖、治理领域内的土地与百姓。无实土卫所,是指设置于府、州、县、地域的卫所,该地区的土地与百姓皆按例由府州县管理[5]152。郭红在继承谭其骧这一观点基础上,又深入阐释、厘清卫所类型,她认为除“有实土卫所”“无实土卫所”外,还应有“准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指“名义上在府州县境内,但又占有大片的土地、人口,足以同府州县相颉颃”[7]。总之,从谭其骧与郭红的区分依据来看,他们皆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理解卫所。

笔者认为探究明代卫所报灾程序,按谭其骧和郭红对卫所划分更利于研究,即将卫所分为实土卫所、无实土卫所(因准实土卫所实质是对无实土卫所的细分,在此暂不用)。实土卫所、非实土卫所借助府州、县机构知识将概念明确区分,既有利于探究彼此间救灾程序的异同,亦便于研究卫所与行政机构荒政建设存在的差异。

(二)明朝前期卫所灾情概况

《明实录》《明史·五行志》载诸多涉及卫所受灾的史料,笔者以之为据统计明前期1368—1449)卫所地区受灾情况。囿于客观因素,建文帝无实录,故不统计。在此基础上,笔者保守统计235次灾害,其中旱灾47次,水灾78次,地震7次,雪雹霜灾3次,蝗灾14次,风灾7次,火灾37次,疫灾2次,鼠灾1次,不明确灾39次(2)不明确灾是《明实录》中点出卫所遭灾,但未进一步说明受到哪种灾害,也被统计于内。。

由此可知,《明实录》《明史·五行志》记载中旱灾在卫所地区发生47次,水灾发生78次,水、旱灾发生的次数占总受灾次数的53.19%,是卫所地区主要的受灾类型。除水旱灾害外,爆发最多的灾害是火灾,鼠、疫之灾在卫所爆发的情况并不多见。不过,上述某些灾害并不单纯发生。水、旱并发有12次,旱、鼠之灾有1次,旱、霜并发为1次,旱蝗之灾有2次,若将重复记录的减去,共计有219次灾害。具体每时期的受灾情况见表1。

表1 明朝前期卫所在不同时期的受灾次数表

注:据《明实录》《明史·五行志》统计。

从表1可得,《明实录》《明史·五行志》载明正统年间卫所地区受灾次数最多,占总灾量的61.19%,洪熙年间受灾次数最少,占总灾量的0.91%。该局面的形成与明代灾害发生的规律及皇帝的在位时间长短密切相关。明代的灾害在中期爆发次数最多,而正统时期与明朝中期时间相临近,灾害次数自然最多。洪熙皇帝在位仅有一年时间,因而史书所载其灾害次数最少。不过,从平均每年受灾次数来看,明朝前期的卫所灾害发生频率处于逐年递增的状态。

(三)明朝前期卫所灾情特征

综合而论,明代前期卫所灾况有两个特征。

其一,明朝前期卫所灾害发生趋势呈上升态势,宣德至正统年间灾害频率增长幅度大。这种趋势与明代整体灾害发生规律呈正相关。明代的灾害前期轻于中、后期,明朝前期平均发生自然灾害约为15.5次,中期年均24.2次,后期年均19.1次[8]68-69。表1的统计结果也侧面印证出明代中期灾害多发的事实。

其二,据统计数据可知,明朝前期卫所水旱灾、火灾发生次数多,其他灾害发生频率相对较少。水、旱灾害多发与明代整体气候环境有关。明前期接近“小冰河”时期,易出现异常气候[9],大气紊乱易出现极端自然现象,遂酿成水旱灾害。水致灾的过程是降水过多致河水泛滥冲毁城垣、损害卫城屯田、房屋,严重的水灾更夺人性命。大部分卫所都修有城垣以标明界限,但一遇水灾,大雨、河水常使之坍塌,故都司、卫所多次在大雨后奏报朝廷修理卫墙。

除水旱自然灾害外,特殊灾害及火灾爆发次数相对较多。火灾爆发的主因与都司、卫所地区军事型环境分不开。首先,卫所地区大量建军仓、军器库、草场等军事后勤设施,这些易燃物的堆积存在较多着火的隐患。其次,卫所一般地处空旷地区,一旦出现火情,遇风则极易助长火势,最终酿成火灾。火灾兴起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雷击致火。洪武二十四年,“大风、雨、雷、火、江宁卫草场灾”[3]3130。另一种是人为故意纵火或无意失火引起火灾,史载宣德二年“天津卫仓灾,焚兵粮数十万石”[10]693,宣宗遣官调查原因竟是主典盗粮,意图用火灾掩人耳目。宣德六年“因军士家失火,延烧居民三千余家,并及仓廒,米被焚者一万五千五百石有奇”[10]1947。史籍中类似记载数起,常致卫所损失惨重。

二、明朝前期卫所救灾程序

卫所地区在救灾过程中亦遵循相应的救灾程序,考述其救灾程序,能窥探明王朝卫所荒政建设的成熟程度。

(一)急赈

急赈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实施的紧急赈济,是救灾程序的第一步[8]100。《大明会典》载:“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11]306《明史》亦载:“岁谦,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4]1895说明这一赈灾程序曾发挥不少作用,但这一程序在明前期卫所地区未能较好贯彻执行。永乐八年三月,右副都御史虞谦、给事中杜钦上奏朝廷言颍州及颍州卫缺食,请求朝廷发粮赈贷,皇太子遣人驰谕之曰:“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从容启请待报,汲黯何如人也?亟发仓赈之。勿缓。”[12]1327皇太子朱高炽训斥了该官员僵硬、死板的做法,说明其认可急灾面前可先救后奏的做法。但笔者检诸《明实录》,仅在明前期卫所地区探得一例官员先赈后奏的例子。正统元年,巡抚陕西为事官罗汝敬奏:“镇番、永昌、庄浪、凉州四卫先因荒旱少收,续被达贼抄掠,军余旗甲饥窘乏食,欲待奏请赈济,恐缓不及事,已给仓粮二千七十余石济之。上曰:权宜济人,如此可也。”[13]:371“欲待奏请赈济”说明先奏后赈才是罗汝敬内心认可的救灾程序,且这一模式皆被官员潜意识遵循,不过,该史料却透露出英宗皇帝支持卫地急赈。正统五年,英宗又颁布诏令,扩大卫所地区急赈对象的范围。“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官”[11]306,给予卫所屯军与民众同样待遇。为何官员们固守先奏后赈的救灾程序呢?极大程度是因为官员们对擅权罪名的恐惧[8]103,明代强化君主专权,卫所又是军事区域,擅作主张被弹劾获罪风险更高,故为保官位,多数官员不敢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之下救济军民。

综上可知,官员救济卫所之灾时保守遵循先奏后赈的救灾模式,但明朝前期统治者支持先赈后奏的方式,体现明朝前期统治者忧民的思想。

(二)报灾

明太祖朱元璋心系百姓,情牵江河社稷之稳固。他曾言“祥瑞而不及灾异”[3]880“祥瑞不必奏,如灾异及蝗旱之事,即时报闻”[14]“今后四方或有灾异,无论大小,皆令所司即时飞奏”[3]880,从朱元璋对祥瑞与灾异的态度及无论灾异大小皆令所司飞奏的急切心情,可见其对灾害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表明报灾是救灾的重要程序。明代卫所报灾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卫所遭灾与府州县受灾皆需上奏朝廷,两者不同之处是报灾“官司”的差别。正统四年“直隶宿州卫、宿州、徐州并浙江萧山县各奏境内蝗”[13]1098。正统六年,“河南彰德、卫辉、开封、南阳、怀庆五府、山西太原府、山东济南、东昌、青、莱、兖、登六府,辽东广宁前、中屯二卫,直隶东胜、兴州二卫蝗生”[13]1610。从上述几条史料可见,卫所一般与府州县并列报灾,换而言之,府州县报府州县之灾,卫所奏卫所之灾,哪片地方有灾,直管哪个地方的机关负责向中央上报。套用顾诚先生关于明代军事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的观点,可表述为地方行政机构报行政辖地的灾,军事机构奏军事辖地的灾[6]135-150。“宿州卫”“临洮卫”“甘州中护卫”均为无实土卫,它们设置在有州、县的地方,但是它们报灾不经过行政单位州、县,而径由卫地向中央报灾。“辽东广宁前、中屯二卫”则为实土卫,它们也各自报灾。总之,无论卫所是否为实土,该地卫官均可报灾。

第二种方式为府州县行政机关可上报军事辖地“无实土卫”的灾情。宣德四年,湖广潜江县奏本县蚌湖、阳湖皆临襄河,“去年水涨,冲决污岸,荆州三卫、荆门、江陵等州、县官民屯田多被其害”[10]1206。宣德六年冬十月,湖广石首县典史刘英奏:“本县旧有三堤长一千九百四十余丈,比因江水泛涨,风浪冲激,颓圮其半,近堤之内连岁被涝,禾稼无收,其堤内民田与荆州卫军士屯田,利害适均”[10]1946。荆州卫是无实土卫,虽有屯田,但田地分布石首县内,故该县在奏报本地田地有灾的时候,附带奏及荆门卫涉灾。正统五年十一月甲辰“江西布政司奏:南昌等府、卫所属地方,自正月以来,雨水淹没早禾,六月以后亢旱,晚禾枯死,税粮子粒无从输办”[13]1409,这条史料亦表明,行政机构布政司也可奏报卫灾,不过其所奏报之卫依然是无实土卫。笔者在明前期并未发现卫所等军事机构奏报行政辖地受灾的例子。综合而论,明前期地方行政机构(布政司、府、州、县)可报非实土卫之灾,但反之不行。其原因为非实土卫与府州县杂处,府州县在土地与人口管理上占据优势,因而该境内卫所受灾,亦附带奏及朝廷。辽东都司下辖卫所全为实土,整个都司境内未曾设置府州县,一旦该区域内遭灾,或由某卫地长官奏灾,或由辽东都司、巡抚、巡按报灾。同样实土卫所宁夏卫亦如此,故实土卫所奏灾不与行政机构相牵涉。不过,这种跨管理机构报灾的情况实属不多,通常情况下仍是各奏其灾。

第三种方式是都察院御史、抚按官奏灾。都察院御史、巡抚、巡按凌驾于地方行政机构与军事机构之上,因而他们既可奏府州县之灾,亦可奏报都司、卫所之灾。永乐十八年,山东巡按杨贤奏报鳌山卫火灾。正统二年,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泗州等州县广储五仓、中都留守司长淮卫仓被水淹,漂米麦豆一千六百余石”[13]674。正统六年九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刑端奏,顺天府所属宛平七县和隆庆卫所蝗灾,怀柔等县雨雹[13]1663-1664。上述奏灾方式多见于明前期正统年间。

(三)勘灾与决议

奏灾后,按惯例是勘灾。勘灾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地方官踏勘,第二步中央遣官覆勘。勘灾主要堪受灾程度,或查看当地官员是否谎报灾情,弄虚作假。勘察人员获得实际灾情上奏朝廷之后,中央可酌情救助。皇帝一般让“户部遣官覆视以闻”[10]1819,但也会派抚按官勘灾。该环节在卫所地区有其特殊性。有时皇帝会选择都察院覆勘卫所地区的火灾。卫所多发火灾,多数火灾因人为纵火或失火引发。宣德六年,天津右卫仓副使纪拳奏:“因军士家失火,延烧居民三千余家,并及仓廒,米被焚者一万五千五百石有奇,法司责限追偿,命行在都察院勘实以闻。”[10]1947这般情况下,皇帝会命都察院审问勘察,揭露失火之真正原因,纠治违法犯罪之军余、官员。

覆勘灾过程在明前期卫所蝗灾和城垣被水冲塌之灾面前有所弱化。明代前期,卫所将蝗灾奏报朝廷后,皇帝多直接命官员驰往捕之。蝗灾为急灾,若再经覆勘程序,耽误捕蝗时间,更伤稼穑,况军队屯田更关系军粮充实与否和军人温饱问题,尤应高度重视。然而,史料亦载蝗灾被覆勘的情形。笔者统计明前期卫所14次奏报蝗灾的史料中,仅3次载明“上命户部遣官覆视以闻”,余则直述派官捕蝗,足见捕蝗之急迫。除蝗灾外,每遇城垣因水冲毁之灾,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能速遣军民修理卫墙。正统十年,广东都司奏“雷州卫及海康等十二守御千户所,皆以大雨,水泛,浸决城垣、官舍、仓廒、军民之家甚多。上命被灾人户如例存恤,城垣冲坏者先修之”[13]2651,“先修之”体现修理城垣的重要性。城垣稳固牵涉军队乃至边防之安危,故修理被损害的城垣是重中之重,况其未有勘察之必要,在相关史料中,亦少见皇上派人覆勘城垣的损伤程度的记载。

奏灾、勘灾后则进行决议,商讨救灾具体措施后即下诏公布,这一点卫所地区与府州县无甚殊异,前人学者已作出丰硕研究成果,笔者不再赘述。总之,明代前期卫所地区救灾程序已相对完备,在救灾程序中能看到明朝前期统治者对待不同地区不同灾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体现明廷救灾的灵活性。

三、明朝前期卫所救灾与备灾措施

施行救灾活动是荒政的主体环节,备灾是有效减轻灾害侵害的重要方式,两者在明朝前期的卫所都具地区特色。

(一)救灾措施

在明朝前期的卫所地区,蠲免、改折是救灾的主要措施。不同于府州县地区蠲免夏税秋粮,卫所地区多免屯粮子粒。屯粮子粒是卫所地区应缴纳的赋税,因而朝廷有针对性予以蠲免。例如,正统五年,中央诏免“直隶安庆、徽州、宁国、淮安、凤阳、扬州六府及中都留守司、淮安、大河等卫被灾田地粮草”[13]3299-3300,正统十年朝廷下诏“免云南六凉等卫所,去年被灾子粒七万七千九百四十二石有奇;直隶河间府所属五州、县去年被灾粮三千七百九十余石,草五万三千五百九十余束”[13]2574。由此可见卫所地区与府州县地区蠲免对象存在着差异。改折是以其他物品或银两替代原应交物品的缴税办法[15]。正统十一年,潼关卫奏本地军屯田收成不佳,乞苏民困,朝廷最终救灾方案为“上年例全无收成与一分至三分者,悉免之;六分七分者,每粮一石折钞五十贯,草一束五贯;四分五分者,每粮一石折钞三十贯,草一束三贯,如无钞贯听纳布匹”[13]2733。

赈粮亦是卫所救灾的重要措施。明朝前期卫所地区所赈之粮来源有四种。第一,附近粮仓(官仓、卫仓、预备仓等)。宣德七年,沙州卫都督困即来奏:“去岁旱灾,今部属皆乏食,乞垂赈济。上语行在户部臣曰:救灾恤患,朕固不吝,然劳内以事外,亦非吾所欲,遂敕困即来于肃州受粮五百石。命总兵官都督刘广等给之。”[10]2003-2004可见,宣宗皇帝施行赈粮时遵循就近原则,以免过劳民力。第二,罪囚纳粮。第三,开中盐引换粮。第四是富贾大户贷粮,这三种筹粮方法亦通用于府州县地区。概括而言,卫所救济粮的来源途径多样。卫所遭灾后,军士月粮也会增加,辽东旱蝗,朝廷诏“增给辽东广宁等十卫官吏、军士月粮。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每月增四斗,总小旗及有家小军月增三斗,经历、知事、仓副使并只身军,月增二斗,纪录、幼军月增一斗”[13]1701。足见,明代前期朝廷对卫所军士颇为关照,赈粮规定细致,也体现出明代救灾活动的有序性。

城墙修理是明朝前期卫所地区经历水灾之后必要的救灾措施。修理城垣不单是卫所军士之责,民夫也需参与其中,通常为“军民兼修”[12]1169。朝廷十分重视水灾之后修理城垣,但也不欲过度劳费民力,当两者出现冲突之时,政府会权衡利弊、分清主次。正统五年,浙江布政司奏“都司欲遵敕谕,发民夫修观海等卫所城垣,而不顾人之丰窘时之可否,且旧制城垣凡有颓敝,守备官军随即筑之。近来督兵者,非人城垣少损略、不究理。及日久颓甚却欲理,然沿海居民累遭旱涝、税役艰辛,今西成之日,农务未遑,不可复劳其力。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以为城固不可不修,民亦岂可不恤,宜令有司审视之,工力用少宜,如其言果工力用多,以十分为率,发民三分协助”[13]1378。可见,当修理城垣与过度劳累民力相冲突之时,朝廷虽未放弃修理城垣,但也调整措施,减轻民众负担,体现明代前期政策制定时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宣德六年,总兵官都督佥事山云奏“广西都司所属卫所多临贼境,每遇霖雨,江水泛溢,城垣颓坏,军力不足修筑,须请民夫相助,若候奏请,恐蛮寇窥伺,卒无备御。乞敕布政司,自今但遇城坏,即量拨民夫助役,上谕行在工部臣曰,边城有坏须即发民助修,非此毋擅劳民”[10]1952。而正统三年,长淮卫因水灾城墙毁,该卫奏请修筑,“上闻其地旱荒”对工部官员说:“军民无食可重役以修城邪?其止之,更俟丰岁。”[13]936-937对比这两条史料可知:第一,修城墙分主次,边防城垣的修理任务是重中之重,而内陆地区则相对次要;第二,在修城垣的过程中尽量不能过劳民力,体现明代前期统治者救灾过程中恤民的思想。

移城是卫所地区应对水灾的一个措施。“永乐元年六月壬戌,改筑湖广江华千户所城。先是本所言:城决于洪水,上遣人视之。圣是还言;城正当水势所冲,若重筑之徒劳人力,宜改筑于城北。从之。”[12]388江华千户城被水冲决,重筑既劳费民力又不安全,故而移址重筑,一举两得。正统十一年,工部奏:“去岁多雨,河水泛溢,没睢阳、祥符等处,其睢州城外皆水,以土塞其四门,城中积水尚深,漂官亭、民舍、城堞多坏,今有司请修其城,且欲移睢阳卫治于城外高阜处暂住。”[13]2775将雎阳卫移至高地,可方便修城,亦可减轻水患对睢阳卫的侵害。湖广江华千户所、河南睢阳卫皆是无实土卫所,境内未辖大量人口、土地,水灾肆虐之时,方便移城,此举可有效对抗水灾。

(二)备灾措施

孙绳武在《荒政条议》中曰:“盖岁之有荒,如人之有病。人,与其治病,不若保身;荒,与其议救,不若议备。故备荒不厌详,而救荒务得当。有备以为救之之地,有救以究备之之宜。”[16]可见,备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明代前期卫所地区亦采取措施备灾。

除与府州县行政机构设立预备仓、修理水利工程措施相同外,卫所地区鲜明的备灾措施是严防边备。严防边备是针对卫所地区地震而言的。洪武十一年,宁夏卫地震,东北城垣崩三丈五尺,女墙崩一十九丈,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这是来自上天的警告,敕谕宁夏卫指挥耿忠曰:“古人云:君子防患于未然,苟待祸患已至,而欲遏之不可得,今都司奏至言,宁夏地震,颓城坏屋,灾亦甚矣,尔以功臣子弟前者不循轨度,谪降守边所统者,皆非习战之人,亦非忠良之士,若尔所为恩威并著,则功业可成,一或倒置,将恐变生不测,今四方宁谥,而尔所守之地其变若此,深可警惧也,当省心克己,慎守边隅,毋为人所惑则无患矣。”[3]1926太祖将边地用人不当视为卫地地震的原因,并嘱咐严防边备,用人得当,故而在其看来严守边备可消弥地震之灾。正统五年,陕西庄浪也发生大型地震,英宗皇帝两次敕谕相关官员“用心整理边备”[13]1455,且随后进行祭天典礼以消灾,英宗亦认为边卫地震是上天对其地有奸邪的告诫,严防边备可平灾。

四、结论

通过探研明朝前期卫所地区的荒政,可得以下几点认识。其一,明前期卫所地区灾害趋势呈上升态势,正统年间的灾害次数最多,达到明前期卫所灾害次数的顶峰。其二,急赈程序在卫所地区前期救灾活动中很少被官员真正实行,大部分官员因保守而遵循先奏后赈的步骤,但明前期统治者支持急灾先赈后奏的方法,体现明前期统治者开明、恤民的思想。在报灾程序上,明前期卫所地区与府州县地区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卫所地区与府州县地区各奏其灾,抚按官、都察院御史既可奏报卫所地区受灾,也可奏报府州县地区灾情。除此之外,府州县行政机关可报军事辖地“无实土卫”的灾,不过该情况较少。蠲免、改折、赈粮是明前期卫地主要的救灾活动;修理城垣、移卫城是其地特色鲜明的救灾措施;严防边备是符合边地环境的备灾方式。其三,综合而论,明前期卫所荒政建设已较为完备,明前期统治者能根据卫所地区的特殊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化政策采取不同的救灾、备灾措施,体现其荒政建设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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