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问题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0-04-07王子霜
王子霜
摘 要:现代经济正在经历由资源经济到数字经济的巨大变革。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的广泛使用为传统信息传输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数据资源已成为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热点话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分析数据主体的数权意识问题及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共享问题的博弈路径,探讨博弈双方最优均衡策略的选择,对于中国由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實意义。结果表明,无论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的初始状态落在何处,最终的演化博弈结果是数据主体选择“树立数权意识”,数据使用者选择“共享数据”。据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政府和数据使用者分别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构建安全、可靠的数据环境;二是数据主体要树立数权意识,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共享;数权意识;演化博弈;数据主体
中图分类号:F 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7312(2020)02 -0167-05
Abstract:The modern economy is undergoing tremendous changes from a resource economy to a digital economy.The widespread use of big data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has brought a huge impact on traditional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thods.At the same time,how to use data resources reasonably and efficiently has become a hot topic for policy makers,and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rom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Constructing an evolutionary game model,analyzing the game path of the data subjects consciousness of data rights and data users data sharing issues,and exploring the choice of the optimal equilibrium strategy for both parties of the game are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reality for Chinas transition from a big data country to a strong data country significance.The results show that no matter where the initial state of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data user falls,the final evolutionary game result is that the data subject chooses to “establish a sense of number rights” and the data user chooses to “share data”.Based on this,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first,the government and data users should build a safe and reliable data environment at the institutional and technical levels.
Key words:Digital economy;Data sharing;Awareness of number rights;Evolutionary game;Data subject
0 引言
数字经济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经济学家Don Tapscott的著作《数字经济:智力互联时代的希望与风险》中,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及其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长尾效应等方面的特征,数字经济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引领和指导作用[1]。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首次提出全球性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同于将数字经济定义为狭义的信息产业,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泛指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内容的经济活动。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新技术,数字经济显著推动了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进程[2]。而大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3],兼具大规模、多种类、高时效、高价值等特征[4],不仅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相融合,也与包括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其他领域相互作用,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5]。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数据资源已成为政策制定者及相关领域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具有一般商品所包含的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数据作为数据时代涌现出的新的价值源泉与价值载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一般商品所没有的特征,如可共享性、非消耗性、边际成本为零等。数据共享是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消除数据壁垒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的必要条件。数据共享既包括数据交易这一有偿方式,也包括数据开放这一无偿的方式;既包括数据主体对数据使用者的共享,也包括数据使用者之间对数据资源和数据成果的共享[6-7]。然而,数据共享带来的数据流动在消除数据壁垒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为以个人、企业和国家为代表的数据主体带来了隐私泄露、信息盗用等方面的忧虑,对数据主体数据权利的保护成为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领域的热点。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是数字经济时代之必然,但仍应为经济发展留下空间,这催生了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关于数据共享问题的博弈。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主体的数权意识问题和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共享问题是一个不断反复的博弈过程,博弈双方基于理性人假设,在考虑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做出决策。文中从博弈视角出发,引入演化博弈理论,研究数据主体的数权意识问题和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共享问题,有助于破除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融合从而实现由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的必由之路、加快数据共享网络体系建设最终助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1 文献综述
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数据共享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是数据共享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Kim Y[8]、张静蕾等[9]、陈欣等[10]指出个人信念、主观规范、数据管理意识、道德激励、行业规范压力等是影响数据共享意愿的相关因素,研究主要从个人、环境、技术、资源等方面开展。第二类是数据共享的现状研究。学者大多通过理论研究或调研研究分析中国数据共享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如姜鑫、李亚京等指出目前国内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英美等先进共享政策的案例研究与比较研究中,在政策制定以及研究深度等方面仍落后于美、英、澳等国[11-12]。第三类是利用博弈的思想来研究数据共享问题,相关视角多集中在共享方与共享方、共享方与监管方的博弈问题,如刘晓婷等[13]构建无信任机制和有信任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科研人员数据共享行为的动态演化机理;王娟等[14]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运用递归归纳分析方法分析政府与公众在兩回合的博弈中的策略选择与得益;马媛[15]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领域的利益相关方抽象成数据生产者、数据收集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监管者,构建博弈波形分析数据收集者和数据监管者、数据收集者及其竞争者之间的博弈,并找到了博弈均衡解。通过整理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已有文献中缺乏关于数据使用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博弈的相关研究,尤其是数据主体的数权问题已逐渐上升为法律及国家层面,因此文中分析数据主体的数权意识问题及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共享问题的博弈路径,探讨博弈双方最优均衡策略的选择,这对于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 基本假设与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理论诞生于Maynard Smith和Price提出的演化稳定策略[16],目前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均有涉及[17],演化博弈模型被广泛应用于多个参与者动态决策博弈分析[18-20]。数字经济时代,博弈双方在动态的环境中进行反复的战略决策,因此在分析博弈双方各自策略选择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的策略选择与得失。
2.1 基本条件假设
1)由于目前国内外对于数据主体及数据使用者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还未有明确的界定,文中假定数据主体以个人、企业和国家为代表,数据主体通过使用互联网而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数据,数据包括个人的行为活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国家的机关要务等,原始数据聚集生成衍生数据;数据使用者不仅包括收集原始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提供存储数据、分析数据等相关服务的大数据企业,通过将数据产品流转于市场从而实现商业化用途,也包括扮演数据主体角色的个人、企业和国家,在共享数据的同时享受数据为其带来的各方面福利。博弈参与双方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即他们的决策都是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
2)数据主体的策略选择空间为(具有数权意识,不具有数权意识)。如果数据主体具有数权意识,则意味着博弈方出于对自身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考虑放弃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所带来的一些福利,此时数据主体只获得了大数据的广泛使用所带来的部分价值增量而非全部价值增量,收益为R1;数据主体的数权意识也会为其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记为R2;数据主体向泄露数据隐私的数据使用者维权将会为其带来额外的收益,记为R3.若数据主体若缺乏数权意识,那么在原始收益R1的基础上可以获得额外的价值增量,此时收益为R1+ΔR.无论数据主体是否具有数权意识,都面临隐私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被泄露的风险成本,记为C1.
3)数据使用者的策略选择空间为(共享,不共享)。首先记数据使用者基本收益为r1,此时数据数据使用者既不向竞争者共享数据资源,也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数据使用者采集、存储、分析数据需要付出一定成本,记为c1.数据使用者有2种共享数据的方式:有偿共享和无偿共享;若其选择有偿共享数据,将获得额外收益,弥补数据采集、存储、分析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而选择无偿共享数据,则得不到成本补偿;但无论如何,数据共享破解了数据壁垒,异质性数据交叉融合生成新的数据集合为数据共享方和数据接受方带来更高的收益,记为Δr;但却面临着数据泄露产生的向数据主体赔偿的成本、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成本以及企业信誉受损的成本,记为c2.数据使用者选择不共享数据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数据的保护成本,记为c3,同时仍然不能避免付出成本c2的可能性。
4)博弈过程中数据主体选择“具有数权意识”的概率为x(0≤x≤ 1),选择“不具有数权意识”的概率为1-x;数据使用者选择“共享”的概率为y(0≤ y≤ 1),选择“不共享”的概率为1-y.
2.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随着数字经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数据使用者是否进行数据共享以及数据主体是否树立数权意识的问题会基于博弈双方的持续互动、信息交流和决策参考等进行不断动态的博弈,直至达到最优策略。根据以上假设,构建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的收益矩阵,见表1.
数据主体关于是否树立数权意识的行为分析。
1)在数据使用者选择向其他数据使用者共享数据的前提下,若数据主体具有数权意识,则其在获得基本收益、数据共享的额外收益、数权被侵犯所获得的赔偿收益以及心理上的安全感的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共享过程中隐私泄露的风险成本,收益表示为R1-C1+ΔR1+R2+R3;若数据主体不具有数权意识,那么相较于前者数权意识来讲,其不能获得赔偿收益以及心理上的安全感,记为R1-C1+ΔR1,2种策略选择收益之差为R2+R3。因此,理性来讲,数据主体的选择由数权意识为其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R2以及数据主体向泄露数据隐私的数据使用者维权所带来额外的收益R3共同决定;当R2+R3为正时,数据主体选择树立数权意识,反之则不树立数权意识。
2)在数据使用者选择不与其他数据使用者共享数据的前提下,数据主体不会面临数据泄露的风险,但也不能得到数据共享为其带来的额外收益以及赔偿收益。若数据主体具有数权意识,在基本收益的基础上会为其带来安全收益,收益为R1+R2;而如果数据主体不具有数权意识,则只能得到基本收益R1,2种策略选择之差为R2.由于数权意识为数据主体带来的心理上的安全感R2以及数据主体向泄露数据隐私的数据使用者维权所带来额外的收益R3理论上均不可能为负,因此无论数据使用者选择何种策略,数据主体选择“树立数权意识”为其理性策略。
数据使用者关于是否共享数据的行为分析。
1)在数据主体具有数权意识的前提下,若数据使用者向其他数据使用者共享数据信息,则其会获得基本收益以及新的数据集合所带来的额外收益,数据使用者除了采集、存储、分析数据需要付出一定成本,还面临着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泄露产生的向数据主体赔偿的成本、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成本以及企业信誉受损的成本,收益表示为r1+Δr1-c1-c2;若数据使用者选择不共享数据,那么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数据的保护成本,同时仍然不能避免付出成本c2的可能性,将收益记为r1-c1-c2-c3,2种策略选择收益之差为r1+c3。
2)在数据主体不具有数权意识的情形中,数据使用者避免付出赔偿成本,若其选择共享数据,则收益为r1+Δr1-c1,反之收益为r1-c1-c3,2种策略选择收益之差为Δr1+c3。由数据主体不同策略选择下数据使用者策略选择收益差距可以看出,数据使用者的选择都由额外收益Δr1与保护成本C3之和决定;又因为两者之和为非负,因此无论数据主体选择何种策略,对于数据使用者来说,选择“共享数据”都是其最优策略。
2.3 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基于收益矩阵,利用演化博弈理论中的复制动态方程描述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策略选择的动态演化过程,首先构建收益期望函数。
根据假设条件有Δr1+c3>0,数据使用者的复制动态相位图如图2所示。
最后,得到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两者复制动态关系和稳定性图例,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无论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的初始状态落在何处,最终的演化博弈结果是数据主体选择“树立数权意识”,数据使用者选择“共享数据”。
3 结论与建议
文中用演化博弈论的方法分析数据使用者是否进行数据共享以及数据主体是否树立数权意识的问题,得到二者达到均衡状态下的演化结果。结果表明,数据主体随着时间的变化最终必然会趋向于选择树立数权意识(x→1),而数据使用者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选择向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共享数据(y→1)。现实情况是,随着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广泛使用,数据主体正逐渐转变成为数据使用者,每个主体在共享数据信息的同时,也在享受着其反馈的各方面福利。为使大数据在支撑、引领数字经济以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文中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构建安全、可靠的数据环境。制度层面上,立法者要将数据主体、数据使用者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界定明晰化;尽快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监管机构,将部门监管与互联网相结合;建立强制性的数据安全监管标准和严格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获取、使用数据的行为。技术层面上,数据使用者要构建安全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传输环境,健全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合法、高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合法利用的效率,将创造的价值反馈于数据主体;注重特殊情况下的数据追溯问题,避免数据处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导致数据泄露。行业层面上,发展更有力的自律机制,积极引导鼓励行业制定自律规范,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并形成行业内有效的互相监督机制,提高数据主体对数据使用的信任程度。
2)树立数权意识,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数据信息的源头,数据主体要意识到自己具有数据隐私权、数据人格权等法定权利。数据主体必然可以从数据的广泛利用中获取一定的便利,但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稳定的数据秩序,助推中国由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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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