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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不避戒尺之威

2020-04-07潘文丽

教育周报·教研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戒尺惩戒惩罚

潘文丽

今年热播的《老师,好》这部电影唤醒了许多人的记忆。影片中余谦主演的苗婉秋老师热爱学生,敢管学生,他严厉、古板、甚至有些专制。这样一位手拿戒尺,心中有爱的教师,引发了人们热议, 同时再次引起大众对“教育惩戒”的思考。笔者认为,教育应不避戒尺之威。

一、适当的教育惩戒在学校管理中是必要的

纵观当下,“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等一些教育理念大行其道,尊奉这种观念的人推崇好孩子、成功的孩子都是是“夸”出来的。由是不少人”谈罚色变”,对一切惩罚手段横加指责。这些含着蜜糖出生的孩子,在缺少教育惩戒的环境里,纵容了各种不良行为。家长管教孩子的能力持续弱化,同时又以“爱”的名义夺走了老师手中的戒尺。越来越多的学生为所欲为,无视规则,甚至挑战公序良俗。社会舆论却还在大声疾呼“尊重学生”“善待学生”,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一惩罚就违背了教育规律,以至于让一些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左右为难,如履薄冰,惟恐背上“缺乏职业道德”的罪名,为了“远离诉讼”,很多老師不敢管学生。然而处罚是奖励的有效补充。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学生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就会蔓延,影响班风校风,将来也会危害社会。在对学生实施“激励教育”“爱的教育”的同时,适当的“惩罚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适度惩戒需要法律的支撑

教育惩戒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依法办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近二十项法律、法规和条例。然而上述法律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利不受侵害。而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对抗教育、挑战教育秩序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只保护自由、人权和平等,却没有处罚犯罪等侵害他人人权和自由行为的法律,似乎不太合情理。有句很流行的话说:“只有不会教育的老师,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这种观点只能用于教师的自我激励,绝对不能用于指导教育实践。这基本相当于只靠说服就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国家,不需要国家机器,法院、军队和警察,不需要法律制度 。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里的成千上万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现代公民,都来自学校里遵规守纪、文明礼貌的学生;没有相应教育惩戒制度,学校有可能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无赖、痞子和黑社会成员。邓小平主席很早就说过:“改变社会风气要从教育抓起”。很难相信,在学校里无法无天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反而成了受尊敬、守秩序的模范公民。好的制度使恶人向善,坏的制度使善人作恶。针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科学立法,势在必行。

三、依法惩戒要具有可操作性

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教育管理者该如何惩戒?我国目前教育法律法规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规定教师可以体罚学生,但不是随意的殴打。它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教育中必要的暴力,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学生犯规——老师找一个见证人——命令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韩国的《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这样一套严格、规范和详明的惩戒制度,让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不仅减少教师违法惩处学生现象,保护学生的权利,保障良好的学习环境,也使德和学业出现偏差的学生及时得到矫正。这就是所谓制度的力量。

我们希望,在十九大倡导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尽快建立系统、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建立详明的、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惩戒制度,保证学校、教师更好地行使教育职能,从而培养大批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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