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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运河沿线工程考古工作的前置

2020-04-07王元莉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0年2期
关键词:大运河文物保护考古

王元莉

摘 要: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2014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一部书写在华夏大地上的宏伟诗篇,大运河河沿线工程考古工作必须前置,如果没有做好考古勘探,那后期工作势必会受到延误,造成损失。

关键词:大运河;考古;文物保护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它是世界上距离最长、规模最大的运河,展现出我国劳动人民的伟大智慧和勇气,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文明,2014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一部书写在华夏大地上的宏伟诗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遵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打造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利用好大运河这一宝贵遗产,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地下考古勘探工作必须前置,如若未提前做地下考古勘探,就组织设计完成后续施工方案的时间周期,一旦考古发现有埋藏,后期工作势必会受到延误,造成损失。

例如密云路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考古后,2018年8月至9月,遗产保护中心对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勘探,发现了16座古墓葬埋藏区,古墓葬总面积为126平方米,根据墓葬的形制结构及随葬器物推断为清代墓葬。2018年10月17日,天津市文物局出具施工项目地考古发掘工作报告。2018年11月16日,项目单位上报项目资料,通过初步审核上报国家文物局,2019年2月收到国家文物局及天津市文物局的批复,要求补充勘探发现的16座清代墓葬的后续保护处置措施,同时完善遗产保护、监测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通过修改完善资料,2019年3月12月,项目工程报批手续全部完工。这个工程例子告诉我们地下文物埋藏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具有不可预见性,工程项目单位一定要打出时间周期,在做项目设计方案之前需做好考古勘探工作,否则会延误建设工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项目单位在地下考古勘探方面不重视或者不愿意花费时间和资金,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考古就直接申报项目,文物部门肯定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经常会听到项目单位与文物部门之间存在矛盾。工程项目在规划时都有一定的工期和经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也需要大量经费和时间周期,就如上文提到的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具有不可控性,对于项目单位来说,如果发掘文物埋藏,耽误工期就意味着损失,如果遗址需要保护,土地不能建设,对项目单位来说就意味着更大的损失。

例如运河水街商业项目。2018年12月,项目单位没有申请考古直接就上报项目报审请示。天津市西青区文物部门上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2月中旬,项目单位开始上报地下文物考古勘察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文物部门按要求上报市文物局,2019年3月,天津市文物局批复要求补充考古材料。2019年3月底,项目单位上告区文物部门,说区级文物部门不作为。表面上看是文物部门要求其做考古勘探,致使项目单位没有按时开工,项目单位恼羞成怒,但背后原因就是项目单位从一开始就没有理清思路,报批程序存在侥幸心理,项目单位没有提前设计出地下考古所需时间,没有把考古的时间量打出来,等到工程要开工了才考虑地下考古。在这期间区文物部门跟着天津市考古队,配合考古工作进度,并向项目单位传达了《天津市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文物保护相关行政许可事項的通知》精神,即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可边批边建。2019年4月下旬,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方案本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报告等送审资料。区文物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做好项目建设后期监管,于2019年5月初组织项目专家论证会,经过讨论和质询,形成了专家意见并传达项目单位,要求其严格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资料。其后不久,项目单位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审资料。区文物部门认真研究后,同意实施建设,并下发通知书。至此该项目审核通过办理完结。

再如普乐道供热管网优化工程项目。2019年2月底,项目单位递交申请书、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大运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报审材料,区文物部门上报天津市文物局请示。2019年6月底,国家文物局批复:修改项目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补充考古调查勘探资料。6月28日,项目单位上报地下考古申请,区文物部门上报天津市文物局请示。8月初,得到批复关于普乐道供热管网工程考古工作的意见:项目场地不具备考古作业条件,待场地具备考古作业条件后,将对项目进行全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区文物部门组织专家组就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展开论证,并将专家修改意见传达项目单位。8月下旬项目单位上交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区文物部门经认真审核后通过方案,并将批复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因为是民生工程,涉及老百姓的冬季取暖问题,区文物部门提出:由于当时项目场地暂不具备考古作业干场条件,其中不涉及地下大运河考古勘探部分地段的工程可以先行实施建设。9月底,天津市文物局完成工程项目地下文物考古勘探工作,至此该项目审核通过办理完结。

以上建设项目均涉及在“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施工,项目单位会利用各种方式避开考古发掘或减少发掘面积和工期,这样极易引发项目单位与文物部门的双方矛盾,也往往造成文物的破坏及工程的延期。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施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工程项目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报告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具体来看,大运河文物保护工作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以来没有引起社会重视,故项目单位对报批工作不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或侥幸心理。项目单位没有打出前期制订建设方案、开展考古勘探、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需要前置事项的“提前量”,即时间安排前后倒置,均是开工建设在即才开始准备报批,无形中影响了建设工期,增加了建设成本。对于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施工的项目,市、区两级文物主管部门没有审批权限。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察等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所以项目单位在设计工程周期时,一定要做好工程项目地下文物考古的时间量,也就是我们提到的考古前置。

针对土地考古前置,近年已有多座城市探索出台了相关地方政策法规。早在2013年广州已出台相关法规,推行土地出让前考古勘探;2018年以来郑州开始全面实施土地开发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天津市西青区文物部门也在2019年向全区发出通知,大运河沿线大型基建项目上报审批材料中必须具备地下考古勘探报告。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项目单位报请文物部门,并出具文物考古报告,这个必须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2019年天津市西青区文物部门发出通知,关于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①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体现土地地块标号等具体位置信息。以便在大型项目报审中加以区分,避免因使用同一项目名称导致混淆,引发程序冲突。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设计方案。

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和现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以及文物保护措施及技术进行论证,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的经济、社会损益进行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文物安全监测的建议、文物影响评价总结。

④省级以上文物部门出具的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考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工程建设是不可缺少的必要过程,我们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科学理念,把考古前置做好,既能避免文物破坏,又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建设与考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S].1982.

[2]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S].2018.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S].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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