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图书与公众需求矛盾之化解策略刍论
2020-04-07段蓓虹
段蓓虹
摘 要:市场需求少、再版成本高、版权制约等都是造成图书绝版的重要原因。在数字技术条件和网络环境中,绝版图书的市场需求正在得到逐步挖掘,这为平衡绝版图书的供需关系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图书馆在解决绝版图书供需矛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应当积极作为,具体举措包括:深化网络信息服务、呼吁建立绝版图书再版扶持政策、为完善版权法提出建议、与出版商开展图书再版合作等。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0)01-0132-03
关键词:图书馆;绝版图书;再版
《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3项规定:“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显然,公众难以接触和获得绝版图书,不符合国际版权条约规范,是出版者没有尽到传播知识和信息法定义务的一种体现。我国既是出版大国,又有着巨大的出版物存量。据中国版本图书馆统计,我国在1950年至2010年期间出版的出版物,绝大部分在市场上已经无法购买。另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每年平均出版新书10余万种,而每年平均有55%的图书因为绝版而退出流通范畴。绝版图书的成因较为复杂,绝版并不意味着出版物没有市场,相反却可能存在着旺盛的社会需求。物种灭绝无法重生,绝版图书可以再版。但是,“复活”绝版图书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使那些蕴含着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教育、欣赏等价值的绝版图书“重见天日”,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而图书馆担负着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1 造成绝版图书的原因分析
1.1 市场供求原因
市场规律对出版决策影响明显。对于畅销图书,出版商都乐于出版,甚至多家出版商争相出版某图书,而对于非畅销图书,大多数出版商都敬而远之,尽可能少印刷,或者干脆不出版,或者拒绝再版。绝版图书被视为“小众出版物”,以满足个别人对学术著作、历史资料、古籍研究、文物品鉴和艺术作品的需求,市场狭窄,盈利空间不大。如果决策不当,对这些绝版图书的再版会得不偿失,甚至给出版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试想,如果再版的图书销售不出去,造成大量库存积压,以致入不付出,又有哪家出版商愿意再版呢?可以说,市场需求量少是造成图书绝版的最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制约图书再版的关键症结所在。
1.2 再版成本原因
由于受到市场规律的调节,图书再版必须讲究成本核算,开展成本管理。“生产成本决定论”认为,图书的再版或重印成本具有一个理论的最低界限,如果某图书的理论印制成本码洋百分比是20%,只有在此界限内的重印数量是可以接受的(即所谓最佳起印数),否则就是不科学的。一般认为,在传统出版印刷模式下,图书的最佳起印量是3,000册。如果印刷数量过大,就可能造成图书积存,而如果印刷数量过少,又会导致印制成本和图书定价升高,不利于销售。对绝版图书的需求呈现出分散、零星的特征,在供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出版社很难就再版或重印的图书数量做出较为准确或者大概的判断,由于许多出版社在内部实行“再版责任制”,图书再版和重印的经济效益与部门及个人的收入直接挂钩,各出版社对是否再版和重印的决策都十分慎重。
1.3 版权保护原因
通过合同从作者处受让版权而后出版作品,是国内外出版业的普遍做法。如果图书已经脱销,合同却未到期,出版商不愿意再版或者重印,即便作者有再版或重印的期待也可能无济于事,因为这时出版商仍然是版权的享有和行使主体。当然,假若合同到期,出版商希望再版或重印某图书,而作者不再续签合同,出版商也无法达到目的,因为这时版权已经重新被作者掌握。对于属于“孤儿作品”的绝版图书,如果出版商不能联系到其作者或者版权继承者取得授权,同样无法擅自决定再版与重印。另外,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对于无人继承的版权,可以根据情况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都存在“主体虚无”问题,根本无法承担绝版图书再版或重印的任务。
2 网络环境中绝版图书需求的市场理论分析
2.1 “二八理论”指导下的绝版图书再版
“二八理论”表述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的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长期以来,“二八理论”被出版界奉为圭臬和“铁律”,出版社都尽可能出版畅销、热门图书,以满足重点客户、重点市场的需求,希望“以二博八”,创造出版佳绩。但是,实践证明,除了有竞争实力的出版商,大多数出版商追逐畅销书是徒劳的。一方面,大多数图书并非畅销书,属于“小众商品”,而每年都有巨大的读者数量和有限的图书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受“大众商品”规律的约束,出版商又不得不去争相出版畅销图书,由此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出版商花大量资金向畅销图书的作者购买版权,企图用巨额印数收回投资。但是这种“赌博”式的策略尤如“走钢丝”,一旦图书销售受阻,就会得不偿失。即便如此,许多出版商仍然“乐此不疲”地坚持出版畅销书,因为除此之外很难找到其他盈利途径。在“二八理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出版商都对再版或者重印绝版图书持排斥态度,因为绝版图书属于“小众商品”,是非畅销出版物,无法给出版商带来明显的经济收入,可能还会导致出版商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2.2 “长尾理论”指导下的绝版图书再版
“长尾理论”认为,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盛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配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以产生与主流市场相匹敌的市场能量。长尾理论对传统的图书营销理论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因为出版业在本质上就是一个长尾行业。在出版产业中,长尾的“头部”就是那些品种少、需求者多的畅销图书,而长尾的“尾部”就是那些品种多、需求者少的非畅销图书(包括绝版图书)。长尾理论对绝版图书再版和重印的意义在于:在互联网时代绝版图书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一方面出版商要尽可能保证图书不绝版、不脱销,另一方面出版商要通过技术手段帮助需求者找到符合其要求的曾经已经绝版的图书。
3 图书馆在化解绝版图书与公众需求矛盾中的作为
3.1 深化图书馆的数字信息服务
在新技术背景下,图书馆对图书数字化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是消解绝版图书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比如,美国谷歌公司自2004年起通过实施“伙伴关系项目”(Partner Program)和“图书馆项目”,与出版商、图书馆、档案馆等合作扫描了数以百万计的绝版出版物,向公众提供搜索和片段浏览服务。虽然谷歌的出版物扫描项目引起较大的版权争议,但是其理念和做法却被普遍认为是挽救和挖掘文化遗产价值的创造性举措。受谷歌出版物扫描项目的启发,许多国家和地区启动了包括绝版图书在内的公共服务数字化项目,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欧盟于2008年11月实施的“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Europena”计划),该计划通过搭建一个集欧洲各国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于一体的数字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其中相当多的资源是绝版图书。又如,法国国家图书馆的“Gallica”计划在对不同版权状态的绝版图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局域网、广域网或者有偿、无偿等不同服务。我国图书馆界基于绝版图书数字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已经取得较大进展,但是在资源丰富性、手段先进性、服务多样性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3.2 呼吁建立绝版图书再版扶持政策
图书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镶嵌着民族的基因,其传播关乎着文化的延续和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关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兴衰和文化竞争力的强弱。所以,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采取倾斜措施,支持有价值的绝版图书的再版和重印。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近百家出版商策划出版绝版图书数千种,使那些进入了经济生命“半衰期”或者完全退出市场的图书“重现江湖”。又如,自21世纪以来,在“文化例外”原则的指导下,法国把保护本土文化当成第一要义,从民族主义立场出发制定了多项与绝版图书再版或重印相关的文化战略。我国若再版和重印那些具有历史、文化、教育、科学价值的绝版图书,对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出版大多数绝版图书还是一个“赔本的买卖”,国家应制定针对性的战略措施,从经费、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在这方面,图书馆界应开展积极研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而这也是国际图书馆界参与绝版图书再版扶持政策建构的重要经验。
3.3 为完善和健全版权制度提出建议
我國推进图书馆对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并提供服务,必须完善版权立法。例如,我国可以借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做法,对绝版图书的版权实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或者借鉴法国《20世纪绝版图书数字化法令》的规定,用版权默示许可制度规制图书馆对绝版图书数字化的版权问题,并对涉及的适用主体、作品对象、版权信息公示、绝版图书认定标准和程序、授权模式、补偿机制和异议及争端解决等内容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又如,笔者建议《著作权法》针对“孤儿作品”的版权问题做出专门和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图书馆对属于这类作品的绝版图书的数字化利用。笔者建议学习借鉴巴西、韩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改变我国现行版权制度对无人继承版权的作品的权利归属的规定,使该类作品可以直接进入公有领域,既有利于绝版图书的再版和重印,还将最大限度地扫除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图书的法律障碍。另外,笔者建议我国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向特定情形下需要数字化利用绝版图书的图书馆颁发强制许可证,使图书馆摆脱版权问题的困扰。
3.4 与出版社开展图书再版合作
传统出版模式无法消融出版物印刷成本和“小众需求”之间的矛盾,而“按需印刷”技术创造出的小批量、低成本出版模式却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从而使绝版图书的再版和重印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性。例如,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通过与Lightning Source公司的合作,每年依靠按需出版绝版图书就可以获得数百万美元的收入,而在德国博利集团的带领下,几乎所有德国出版商都开展了按需出版绝版图书的业务。在此背景下,各国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绝版图书出版业务的经纪公司。例如,日本的“预约出版公司”发起“绝版书再版运动”,针对在各领域有社会需求的绝版图书开展授权谈判活动,已使数万种绝版图书重回流通市场。在美国,“重印出版商”(也称复印出版商)达数百家,主要是向出版商购买已经绝版的图书的版权,重印后投入市场。目前,国外许多图书馆都在与出版商开展按需出版合作,也就是图书馆与出版商签订合作协议,出版商将按需出版终端设在图书馆,用户在图书馆通过出版系统自助获得绝版图书。我国图书馆可以学习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并开展相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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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