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闺蜜对簿公堂:营收300万的公众号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始末
2020-04-02大海
大海
随着微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如雨后春笋般纷繁迭出。这些公众号不再只是社交媒介,更趋向于电子商务平台。
从业于上海的四个80后姑娘共同创立了公众号“生活慧”,慢慢积攒下近十万名高消费力粉丝,每年营收300万元。然而,就在公众号蒸蒸日上时,几名合伙人却产生了分歧,直至争执不下并诉上法庭。
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公众号盈利起异心,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16年年初,微信公众号风头正劲,从事广告行业的朱妍也将目光转向了公众号。她发现很多公众号都是先发软文,紧接着再推出一段广告,还有的直接把购买链接附在文下。从广告收入、导流收入再到小程序商店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的费用,朱妍粗算了算是笔不小的收益,当即心动不已。于是没多久,朱妍就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姜诺,商量着一起开个公众号。
姜诺喜欢写东西,没事的时候也会翻看公众号上的软文,每次看到不合心的,总想着自己写一篇。所以,当朱妍找到她说要创立公众号时,姜诺一口答应了,她想创立一个符合自己审美及消费方式的公众号,让更多像她这样的人找到组织。为了尽快落实公众号一事,姜诺和朱妍又找来朋友王曦、尹馨。四个人热火朝天地讨论了几天,终于把公众号办了下来。而公众号的账号、所属邮箱及银行卡都由朱妍以个人名义注册完成。
公众号起名为“生活慧”,主要是向读者发布一些好物推荐、生活新方式以及消费理念等。四名合作伙伴同时也是撰稿人,时常根据自己的审美及特长撰写文章吸引粉丝。大约一年时间,“生活慧”便收获了近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并且与多个知名品牌保持合作。一时间,公众号从籍籍无名转眼日进斗金。而矛盾也在此时悄然滋生。
2017年7月8日,朱妍以保护账号为由修改了公众号及邮箱密码。朱妍的行为让其他三人非常不满,大家一致认为朱妍没有任何权利私自修改密码。迫于压力,朱妍将新密码单独告诉了王曦。王曦在知道新密码后,随即公布在四人微信群里。可两天之后,朱妍再次修改了密码。
“朱妍,为什么我们登录不了邮箱?你是不是又改密码了?”王曦在微信群里质问朱妍。两次修改密码让三人对朱妍再无信任可言,她们要求朱妍立刻把钱和邮箱账号归还给大家。而此时朱妍却回复说:“要钱找我算就行,给我点时间,我会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面事宜。”说完,朱妍退出了群聊。
朱妍冷漠的态度,让三人无法接受。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三人在微信里联系朱妍询问她是否真的改了密码。可朱妍对这个问题始终避而不谈,只说之后会让工作人员乐乐把每天收到的邮件转发给她们。一听一个外人都有密码,大家更加气愤,王曦忍不住斥责朱妍:“凭什么乐乐都有密码,而三个创始人却没有?你有什么资格改密码,你这样做我们还怎么信任你?”可电话那头的朱妍却再次沉默了。
眼前的状况让王曦三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可朱妍像是早有准备,一心想要抹掉四人合伙的痕迹。她先是告诉她们自己已经找好第三人处理相关事宜。紧接着,又将公众号中四人一起撰写的合体文以及以四人名字命名的栏目一一删除。王曦三人看着朱妍的所作所为又气又恨,决定上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并肩作战的朋友们,即将对簿公堂。
>>公众号不再只是社交媒介,更趋向于电子商务平台。 资料图
个人名义注册公众号,如何判定合伙关系
法庭上,姜诺三人提出的诉求是:1.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解除;2.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方各100万元,公众号归被告经营;3.支付原告方年度分红、撰稿费、导流费等。
然而,原告的诉求被告并不认同,双方首先就是否为合伙关系展开唇枪舌剑。原告方认为自2016年1月,原、被告四人就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等事宜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以被告名义申请注册,原、被告共同使用、管理和运营与公众号相关的微博、邮箱、银行卡等,且公众号经营所得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分配,因此构成合伙关系。
对此,被告朱妍却认为自己和原告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公众号是自己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原告三人只是在公众号的文章、发稿上有合作,不能就此认定有合伙关系。
朱妍的辩解当即受到原告方的驳斥。为证明自己和被告确为合伙关系,原告方提交了微信文章《开篇的话》以及被告的聊天记录。《开篇的话》中涉案公众号的归属是这样描述的: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是至少四个人。文中关于这四个人也有介绍,正是原被告四人。而在被告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公众号为四人共同所有。
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朱妍的态度松动了一些,不过她仍辩称,若法院认定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则被告同意各方于2018年6月解除合伙关系。若法院认为被告需要支付折价补偿款,应当按照2018年6月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计算折价补偿款。而对于原告要求的稿费、分红等费用,被告均不认可。
关于涉案微信公众号价值的计算时间,原告方认为应从2017年7月开始。因为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就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和银行卡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原告无法分得公众号运营款项。另外,原告索取的费用完全符合此前原、被告约定的分配方式。针对这一观点,原告就公众号收入分配情况提交了如下证据:微信记录、《生活慧广告收入201607-201609》《生活慧广告收入》等。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模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告方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因此,原、被告构成合伙关系,现原、被告均表示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终止,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二: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如何认定?
首先,该案中“生活慧”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具有独立性。其次,微信公众号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运营,具有支配性。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为品牌和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而原、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传播力、影响力,有广告投放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争议三:涉案公众号的价值如何确认?
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方面,从涉案公众号的概况与发展历程来看,自2016年1月由原、被告共同运营,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收入300余万元。2017年7月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截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至2018年6月,涉案公众号粉丝数量为83790。再者,从涉案公众号的预期收益来看,采取收益法(即通过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在2017年7月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此外,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酌定涉案公众号至各合伙方终止时的价值为340万元。鉴于微信公众号之后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应相应地折价补偿原告方三人各85万元。至于原、被告方收入如何分配,法院认为仍应以之前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2019年5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朱妍应折价补偿3名原告共2550000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3名原告分红款、撰稿费、导流费、招商费平台收入等合计1045364.94元人民币、55954.7元港币、3336.86英镑及22500元购物券。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
不服判决再上诉,创始人平分虚拟财产
判决下来不久,朱妍立刻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她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且未经工商登记,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认定合伙关系成立。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有证人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据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
而被上诉人认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合伙事宜,后以实际行动对合伙项目予以共同劳动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配,已符合合伙关系构成条件,故成立实质合伙关系。
被上诉人有力的论点,让朱妍发现从定义上很难驳倒对方,于是很快换了一条思路,她辩称,即便成立合伙关系,被上诉人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首先收益分配及折价补偿比例应按照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其次,依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1、2、4、6条的规定,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故涉案公众号的广告收入为违法收入,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因此,不应在法律诉讼中认可价值并进行分配。
对于上诉人的观点,被上诉人提出:《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规定不得发布干扰公众号平台正常运营及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广告消息,而非广义的广告消息。相反,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充分反映了发布广告是微信平台提供的主要商业模式,故涉案公众号具有合法商业价值。其次,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日常沟通、实际分配惯例,已确定以平均原则进行季度分配。且各方对公众号贡献度相当,故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公平合理。
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朱妍随即又称,即便法院认定涉案公众号具有商业价值,也应当以2018年6月作为基准日重新评估公众号价值。自2017年7月之后,因被上诉人事实损害上诉人名誉行为等因素,公众号粉丝数量下降,价值也相应下降,故应重新评估。而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2017年7月为评估基准日,合理客观,应维持原判。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抑或证人证言,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成,其证明目的在于判定是否符合合伙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实质要件。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广告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没有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因此,涉案公众号具有财产价值。就涉案公众号评估时点问题,一审法院在参考2017年7月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评估基准日后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400万元调整至340万元,已经充分考量了公众号运营状况对价值变动的影响,合法合理,故不予重新评估。
关于收入分配比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该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经通过招商费等形式予以体现,不存在贡献多少的区分。
2019年11月,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
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公众号名称也做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