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法律与经济制度短板 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决定落地
2020-04-02李大进
李大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确立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精神,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确保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良法重在实施,《决定》通过后,在正确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着重大的法律与经济制度短板,亟待解决。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的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我国林业部门依法批准了50余万家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饲养的公司与专业户。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制药等用途外,食用是其中最主要的用途。
据了解,目前依法持证饲养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超过100种,价值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大宗以食用为主的品种如鹿类价值近80亿元人民币,龟鳖类约70亿元人民币,蛇类约70亿元人民币,蛙类约70亿元人民币,野猪约10亿元人民币。考虑与食用相连的加工、运输、餐饮行业,陆生野生动物食用产业已成为价值量超千亿元人民币,市场主体过百万,就业人口近千万人的产业链经济市场。
基于《决定》,陆生野生动物食用与之相连的加工、运输、饲养等产业戛然而止,有关问题必然呈现,相关措施出台刻不容缓。
1.明确国家收购政策
>>3月9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联合广西公安厅、合肥海关,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护卫2020”专项行动,成功打掉一个穿山甲鳞片走私犯罪团伙,现场查获走私穿山甲鳞片820公斤。图为海关缉私人员在物流仓库查获穿山甲鳞片。 中国新闻图片网供图
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目前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得许可证正在合法饲养动物的数十万家市场主体面临无法出售产品,企业可能立即关闭的急迫问题。如无及时明确的国家补救措施,社会难以稳定,《决定》无法落地实施。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决定》第7条也明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建议国家分别按照可以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和必须关停两大类不同情况,尽快制定具有实施可行性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补偿方案。对于财政确实困难,无力履行的地方政府,中央应当及时安排专项帮扶资金。
2.保就业、保扶贫
保就业是目前特殊时期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简单关停目前以食用为主要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饲养场所,会导致涉及百万人口的就业问题,有些养殖人员全家劳动力数代专注于此,没有其他劳动技能与生产条件,一旦企业关闭会面临全家基本生活问题。
发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饲养是有些县域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有很多是环境困难地区的特色扶贫项目,简单关闭对某些地区经济和扶贫工作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范围,扩大归属家畜家禽的动物种类,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得许可证正在合法饲养的动物种群转化为符合农业生产规范管理的家畜家禽,从而保护产业保障民生。
3.防止发生环境危机
对确属不符公序良俗,不易转化,具有卫生危险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要尽快制定处置规范。要防止发生无管控大规模放生野外的情形发生,防止人工环境饲养的动物在无检疫情况下放归自然,而导致对野生环境的重大疫病传染风险甚至环境危机。
4.遵守历史传统文化防止形式主义一刀切
我国自古以来人工养殖动物已成为生产、生活习惯,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中医食药同源的文化观念更是深入人心,特别是在特别地区,某些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已成为时令或日常生活的内容之一。
因此,在落实《决定》的措施上,一定要注重中国历史文化的深刻影响,防止形式主义一刀切的“禁”字,处理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饲养与家畜家禽之间的包容转化工作,使禁食的决定能够得到最广泛的支持与最彻底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