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路径浅探
2020-04-01王月杏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王月杏/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王晓芹/江苏省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战略部署。江苏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农政策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探索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路径,农业农村领域融资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截至2019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3.54万亿元,同比增长9.95%,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2614亿元,农户贷款余额8238亿元。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按照“多元投入、拓展范围、创新模式、规范运作”的基本思路,探索破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政府投融资与隐性债务矛盾处理等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财政和金融两方面政策,实现融合叠加,更多调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扶贫等重点领域,建设多层次的农业农村投融资渠道。
拓展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范围
2016年,经省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8亿元,专业用于农业信贷担保。根据要求,该公司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实行“双控”。一是控制业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业、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至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财政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担保费率补助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担保费率补助1.5%,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截至2019年末,该公司累计担保11394户,担保金额104.5亿元,在保户数9423户,在保余额76.7亿元。
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
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效能放大平均2.76倍,距离放大15倍的效能上限相差较大,也远低于日本、韩国平均水平,业务发展空间很大。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多元性,资金需求范围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多。同时,农村资金使用多样性、交叉化,事实上也很难保证农业贷款仅仅用于狭义的农业生产。这些都为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可能。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一是拓展业务范围。政策性担保业务由农业领域向农村领域拓展,由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向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并逐步拓展到农民消费、教育医疗、住房条件改善等方面。二是拓展支持对象。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三是拓展资金来源。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充机制。财政根据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注资、捐资。四是拓展鼓励措施。采取风险分担、担保费补贴、业务奖励等措施,鼓励政策性业务开展,防止非农化、弱农化。
融合实施农业融资风险补偿政策
2014年开始,江苏省财政出资5亿元,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补偿。开发“金农贷”“富农贷”“益农贷”“新农贷”产品,取消强抵押、强担保,风险由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按2:8比例分担。2019年,省财政又出资1亿元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开发“鑫农贷”金融产品,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截至2019年末,该两项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累计贷款225亿元,贷款余额75亿元,不良贷款率约为0.23%,财政资金撬动比例1:450左右。
农业融资风险补偿是江苏探索实施的一项金融支农政策,操作简便,财政资金撬动效果好,受到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可。一是进一步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投入。当前,风险补偿资金池仅6亿元左右,按放大20倍计算,最多可放贷120亿元,远不能满足农业农村金融需求。二是融合金融产品。将“金农贷”“富农贷”“新农贷”“益农贷”“鑫农贷”等产品逐步整合,统一贷款条件、利率及管理模式等,扩大覆盖面和获得率。三是提升运行效率。优化贷款办理流程,简化手续,降低融资门槛,加大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接入省金融服务综合平台,提升运行效率。
拓宽公共财政农业农村投融资渠道
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券。预算法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专项债券要求发债项目与债务相对应,并做到本身收益与融资项目自求平衡,有利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渠道。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要求,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在当前财政收入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券不仅能够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加快补齐乡村振兴的资金缺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乡村振兴专项债,应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民住房条件改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领域。
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已共同发起设立6支农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5亿元,要继续扩大基金规模,发挥其引导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一是基金来源。整合省级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和其他涉及农业农村领域专项的部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二是支持重点。投资基金要重点投向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集聚发展、绿色循环农业、农业科技装备等领域。三是运作方式。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财政归口、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并进行管理、监督。四是鼓励措施。明确财政出资收回本金后的超额收益大部分或者全部奖励给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措施,吸引省内外大型企业和投资集团出资。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同机制,政策性银行给予信贷支持。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比例。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一是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专项使用政策。土地出让收入应专项用于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整治与管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涉农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二是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融资可行性分析。总结各地农村土地管理及交易的经验,结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梳理融资政策的有利条件、限制条件,解决融资政策性障碍,深入研究融资具体实施的路径、方法。
探索试点农业装备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抵押、担保以外的另一种融资渠道,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并将它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一般分为直租和回租两类,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相比较一般的信用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交付租金只能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二是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以偿付本息。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收回购买设备的价款和该项资金租期内应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润。三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金融租赁的设备和生产厂、供货商均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只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技术上的检定验收负责。租赁期内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均由承租人负责。四是金融租赁成本较大,“融资贵”的问题更加突出。
当前,江苏农业装备发展迅速,融资需求十分旺盛。全省15万余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836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设备更新较快,资金需求较多。近年来,国内金融租赁业越来越成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农业装备行业热情较高,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积极与农业装备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接触、商洽,已开展了相关业务。2014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在新疆、广西、吉林等地开展农业装备金融租赁试点项目,专门安排了项目补贴资金。江苏的常州、苏州等地金融租赁公司也开展了农业装备租赁业务。
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提出,发展农村金融租赁业务,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的要求。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明确,落实农机服务金融支持政策,按规定程序开展面向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实施农业装备金融租赁试点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营、逐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一是落实农业装备金融租赁政策。农业装备金融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租赁装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二是公共财政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助等多种手段给予鼓励支持。三是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租赁装备的注册登记、产权转让、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好服务,简化金融租赁装备物权转移。四是探索金融租赁新模式,允许各种类型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机构进入农业装备金融租赁市场并享受政策支持。
关注农业农村贷款续贷难题
在传统信贷模式中,银行往往由于风险控制需要而拒绝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则是要求先还再贷。一是增加了成本,续贷过程,很多贷款需要外借资金来周转,费用不低。二是花费了时间,续贷过程,银行往往要求重新提供材料,重新审核,重新签订合同,手续多,时间长,影响资金使用。三是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倘若银行不再续贷,可能会导致这类主体资金更为紧张,甚至迅速“死亡”。
续贷难题,成为农业农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认真解决。一是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监管部门还明确,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无需下调贷款评级,要求银行不抽贷、不断贷。二是探索建立“转贷基金”。为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甘肃、南京等地都尝试设立 “转贷基金”帮助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效果较好,可以在农业农村领域借鉴推广。三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在还款周期、续贷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向农户介绍惠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