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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及应用

2020-03-31刘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民商法实践应用

关键词 新时代 民商法 创新理念 实践应用

作者简介:刘薇,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8

民法和商法是反应社会发展最基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调节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过程中都能够寻找到众多的相似和共通之处。而民商法便是体现民法和商法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重要产物。它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为新时代的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的经济活动提供了确切的指示和依靠,也明确了不同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与分配。但值得注意的是,民商法的建设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也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引起关注和在意。

一、分析背景,把握影响

新时代的发展给民商法带来的影响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诉求的深化

高科技的飞速进步和传播是新时代发展的核心特点,它的出现和建设大大革新了群眾市场交易的途径和方式,也给社会群体的经济往来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较为原始且传统的市场交易中,社会个体便已经十分注重经济活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这也是民商法建设的基本诉求和属性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的市场活动受到了设备和技术的限制,因此面对面的交易也成为了个体往来的主要途径。也就是说,个体能够直接且直观地参与到经济往来中,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监督和检验,一旦发现任何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个体自身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够强,就能够有效避免欺诈或者是盗窃现象的产生。然而,高科技的应用使得个体交往的工具和场所都发生了改变,突破了时间,空间和距离的限制。这就使得市场交易脱离了个体所能掌握的范围之内,大大增加了经济活动的风险和隐患,个体的基本利益也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如何解决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活动隐患,便成为民商法建设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时代对民商法建设的基本诉求也在这种发展下不断深化[1]。

(二)建设余地的扩展

正如上文所说,高科技的广泛传播给社会个体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各样的交易平台也以此为契机得到了蓬勃的建设,群众能够在网络的指引下快速完成经济交易和市场活动。这种心态是也给网络安全的建设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和风险。而网络安全的维护除了需要技术的扶持和监督之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拓展也同样不可忽视。这也就说明,新时代网络平台的建设给民商法的拓展和革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余地,它能够为民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能够指引民商法的修建更加符合社会大众的基本利益,更加符合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新时代的建设也让民商事主体有了更加充足多样的活动平台,鲜明体现出了民商法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也推动了维权平台和维权方法的完善。并且,民商法建设余地的拓展也能更好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让实际矛盾冲突的处理和解决能够真正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二、纵观整体,分析必要

新时代下民商法理念创新的必要理由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安全建设的客观需要

民商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都来自于社会个体与组织的日常生活,它与群众的生产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直接影响着群众市场交易基本问题的解决[2]。在新时代背景下,高科技的开发让群众有条件接触网络,让群众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能够利用互联网来完成交易活动,这在大大提升市场经济建设效率的同时,也给群众的切身利益埋下了新一轮的隐患和风险,各类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的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基本权益,因此交易安全的建设也理应成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并且,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是高科技应用的产物,并未在传统的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这也就说明,若是民商法并未就此加以创新和完善,就会导致众多问题的解决受到阻碍,甚至是无从下手。传统的民商法是以传统的市场建设为重点的,其中的许多内容和细节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抽象性需要更为先进的法律来对其加以约束,需要民商法和高科技的结合。因此,民商法要想真正符合社会群众的核心利益,就必须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要明确当下互联网交易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二)体系不断完善的本质诉求

在传统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体之间的交易具有明显的直观性和简易性,因此经济活动更多的是强调对个体平等地位的尊重,强调双方利益的平等,这也是传统民商法的基本体系代表。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时代的建设带来了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产物,而高科技给群众生产生活所带来的直观性变化是效益的提升,效益已然成为互联网交易的主要特点。这一现象反而缓和了传统民商法中效益和安全的冲突和矛盾,让效益和安全处在偏向平衡的状态中。因此,这也足以说明民商法在新时代的价值体系也应当进行新一轮的完善和发展,要科学且客观的分析不同时期价值体系的基本追求,也要明确市场经济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点,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符合交易的初衷。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民商法的侧重点如何改变,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体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以此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三、立足现状,分析问题

当下,民商法在建设中存在的基本弊端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层面

首先,我国的民法在宏观上仍旧缺乏一部较为统一且全面的法典。尽管民法典的编纂和修整已然提上日程,但这一过程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延迟问题解决的实效,也会导致部分矛盾冲突的处理缺乏有效的依据和法律。民法典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健全。其次,尽管我国民法上规定的内容已经体现出了社会个体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但就整体而言,民法中的内容仍旧存在完善的空间,部分法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并且,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部分规定也存在一些亟待调节的不同,例如同商法对于股东的规定,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等等。最后,我国民法的制定鲜明地体现出了宏观上的行政要求,这也就导致部分法条的规定会收到司法解释的限制和约束,所指向的问题也较为笼统片面,不能实际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法真正作用的发挥和施展。

(二)商法层面

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和商法是互相影响且联系的法律,并且两者发展的一体化进程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宏观指导和行政命令的限制,使得商法中的许多法条都较为侧重于公众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私法是商法的本质属性,商法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为了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稳定,调节公司和股东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过多强调公众利益。此外,我国商法的体系从整体上讲仍旧存在不足,框架和内容之间没有做到相互配合与协调,依旧存在部分前后矛盾的地方。同時,我国商法的建设步伐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具有滞后性,其中的内容并不能完全解决当下交易中出现的问题,这也就降低了商法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总而言之,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建设都在内容和体系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互联网交易安全的维护始终是民商法法条制定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具体的规定也较为宽泛笼统,并没有切实的解决措施。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除了互联网本身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之外,民商法自身庞杂的体系而造成的修改繁琐也是原因之一。

四、 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根据上文中所叙述的当下民商法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可以大致将其创新的途径列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体系建设

立法机关和主体应当拓展民商法的发展期限和维度,要将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时效进行扩充,树立高度的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要提升民商法的权威性,使得民商法的内容达到阶段性的稳固,而不是持续性地进行变动和调整。现阶段,相关主体应当注重对民商法体系的完善,要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民商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要符合个体交易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提升民商法的实用性和应用性,既能完成对个体的指导,也能为其提供救济的途径。除此之外,民商法的内容也应当更加具体,实现细化发展,要合理分析新时代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此来为后续的调解提供精确的指导,避免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避免出现权益空白和执法空白的现象。同时,民商法的建设也应当明确自身的根本立场,要将个体的市场地位作为法律建设和维护的重点,始终强调社会个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强调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充分尊重社会群众的主观意识。并且,民商法的贯彻落实也应当与相关的法律进行配合,要加强有关监督部门对于民商法实行的检查和分析,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和权限,避免民商法的落实出现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等现象。对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贿赂和腐败等问题,应当加以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范围扩展

新时代下,高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各类交易平台和交易渠道的更新,因此也推动了市场交易主体以及其权益的多元化拓展。群众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不仅仅在于个体的市场信誉,信息的传播和互联互通往往更能为经济安全带去波动。因此,民商法的所要调整的主体不仅仅应当在于交易双方,也应当涉及到网络上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交易安全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同时,民商法的创新也应当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新时代下,个体经济交易的具体权利已然随着高科技的应用而有所拓展,例如信息的专用和专有,知识产权的网络维护,不同地域之间商标的冲突,网络虚拟权益的保障等等。这些都是民商法在实际建设中应当进行着重考虑的要点。

(三)强化准则完善

上文中已经提到,传统市场交易和新时代市场交易的主要区别便在于其追求目标,传统民商法主张平等,而新时代的民商法对效益的诉求相较于以往而言也更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所主张的原则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侧重,应当更加强调对互联网安全和效益的双向平衡,保护网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可靠,以此来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统筹兼顾。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新时代的创新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这是完善我国法律基本体系的应有之策,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创新的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上共同落实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要分析现代化市场建设的主流趋势和特点,深入把握社会群众对于自身利益的基本诉求,实现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互相协调,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民商法的进步是一项长期发展的过程,应当持之以恒,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卢艳宁.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今日财富,2017(19):130.

[2]李承轩.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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