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思考
2020-03-31李大伟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改革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李大伟,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06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局势当中,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问题是不能不提的,其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只有让审理者担负起裁判的工作,让裁判者对整体问题进行负责,才能够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质量。除此之外,在开展改革的过程中,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人士还需要将审判权赋予给独任法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性带来的挑战。面对现有挑战,必须要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健全,同时持续的对制度规范进行供给,对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促进司法公正,满足群众需求。据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适用统一的内涵与重要价值
想要对整体问题进行分析,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法律适用统一的内涵与重要价值。对于法律适用统一而言,其在司法实践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程度,如果处理不善就会降低司法公信力,所以必须要加强对问题的重视。想要公平的处理问题,就必须要保持一种原则,对相同的问题,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不同的问题,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就可以满足公平正义的具体要求,促进社会的发展,对于一组案件来说,其所涉及到的要点如果存在着相同的情况,那么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其自然就会期望对案件的决定完全相同,如果采取不同标准决定这些案件,那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相关因素,实际上,人们必须要对法律适用统一进行理性认识。具体的说,法律适用统一与同案同办的相关问题并不相同,其仅仅是社会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但实际上在这个世界当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无论是案件发生的地点与时间都存在着细节方面的差别,所以并不能够达到“同判”的标准。无论如何,对不同案件的审理都会存在着现实中的差别,因为案件并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具有复杂性的具体事务,只有让具备专业能力的司法人眼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中合理协调,才可以得出最接近公平的理性判断。
除此之外,人們往往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这种统一并不是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意义上的统一,这也较好的体现了其具体的价值,在现实情况中,类似事实并不存在着类似判决的现象,无论社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都不能排除法官司法不公的问题,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所以应尽量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却不能够为其所累。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带来的挑战
(一)法官认识难以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具体的问题包括法官认识难以统一。法官的具体认识之所以难以统一,主要就是因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下,审判自主判断权得到了增强,在改革持续深入的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管理监督权出现了弱化的情况,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另外,对于法官来说,不同法官的经验存在着差异,专业背景也存在不同,即便是知识结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对于同一法律条款来说,无论是在认知方面还是在理解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院内部管理水平出现了降低的情况,独任法官渐渐的成为了审判权的基础与核心,传统的审判业务庭被直接划分为不同的审判团队,这进一步的增加了法官统一认识的难度,因为审判团队的数量越来越多,法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也不够一致。
(二)文书审核难以统一法律适用
现有的文书审核无法对法律适用进行统一,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因为原有的法庭庭长不再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签发,这种饱受社会批评的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性,所以法庭庭长被杜绝签发相关的裁判文书,除此之外,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法庭庭长来说,其在审判业务领域基本都具有着一定的威望与能力,如果能够让他们对裁判文书进行具体的审核,就可以更好的明确裁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业务水平进行提升。在司法责任制进行具体的改革后,原有的独任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必须要同时负责印发裁判文书,而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具体的裁判文书则需要由合议庭成员进行签署印发。审判委员会除了需要对相关的案件进行讨论外,还需要参与其他工作,这也直接对审判管理权进行了弱化,影响了审判条线内的法律适用统一。
(三)裁判标准统一难度变大
裁判标准统一难度变大的问题是不能不提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所以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具体的审理工作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法院内部裁判的思路,但是,审判委员会权利过于集中使得社会普遍不满意这种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加强了对审判委员会的重视。在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变成了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的具体问题进行细致研究,进而发挥自身的审判作用,无论是审判监督还是审判指导,亦或是审判决策都包括在其中。所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少,这也弱化了审判委员会决定个案的功能,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既存在着客观性也存在着主观性,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以往的问题显示的更加明显,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措施
(一)对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在这一部分,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措施。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对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完善,持续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从完善审判权的监督管理体系角度来看,虽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现有体系,但并不说明审判权不受到监督,所以应保证控制权力与放权的平衡,加强监督,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在创新式的司法改革形势下,还需要不断的提升审判监督管理水平。
相关人士需要在现实情况中对审判权监督管理进行合理分层,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法庭庭长都不能够越位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发挥其具体的作用,就必须要明确审判监督的重点与审理的难点,形成优势互补的合力局面。从审判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其具体的职能定位开始被调整,以往的审判委员会以讨论个案为主要的职能,目前则必须要减少对个案进行审理的情况,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为了做到这一点,各级法院审判外援和需要合理把关业务文件,对业务文件进行审批,防止以文件冲突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如果审判委员会无法对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进行解决,就可以将其上报给高级法院,诠释其存在着的具体作用,合理把关。
(二)持续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法院组织体系的最高位置基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这也体现了以民为主的发展原则。从我国的角度来看,想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职能,就必须要以司法解释为基础,促进法律的适用统一,增加司法解释的供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对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进行出台,推动法院更进一步的理解法律,明确法规,合理对其进行实施。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对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结合新的法律定期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环境的司法解释,应合理对其进行清理,或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编纂。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各个地区的法院还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业务文件进行制定,对法律适用统一进行推动与促进。
在增强司法解释等规则供给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保证审判业务文件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该使其具体的法律法规与审判业务文件相一致,一旦出现与司法解释冲突的情况,就应细致的进行分析,避免冲突。此外,应对审判业务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究,不能够空喊口号,搞形式主义,而是需要结合审判业务文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不断的提高审判业务文件的实效性。最后,应该对于审判责任制有关的意见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健全,通过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能够保证制度合理落实,同时如果法官在不具備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背离审理思路,直接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就必须要对其审判责任进行追究。
(三)对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行健全
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在现实情况中必须要得到完善,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部分指导性案例,但是对于这些指导性案例来说,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的程度还不够深,应用的次数还不够多,所以各级法院必须要对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进行发挥,推动案例的实践应用,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一旦出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就必须要要求法官不断的审理案件,及时向审判委员会就案例进行报告,充分阐明背离案例的具体理由。
对于各个高级法院而言,其还必须要对各自辖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结合,及时的向法官发布参考性案例,目的在于为他们对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官就可以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各中级法院以及相关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让法官能够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充分借鉴。最后需要对专业法官会议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各级法院应对法官会议进行积极的组织,让不同审判领域的专业法官都能够完全的参与到会议当中,就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虽然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的结论具备参考性特征与咨询性特征, 但是最终是否会对其进行采纳则需要由复议决定,经过专业会议的讨论能够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建议,同时也可以为审判业务提供审理思路,保证法律适用统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只有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除此之外,人们往往追求法律适用统一,但这种统一并不是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意义上的统一。所以,在开展改革的过程中,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人士必须要将审判权赋予给独任法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改革给法律适用统一性带来的挑战。面对现有挑战,应合理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健全,同时持续的对制度规范进行供给,对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促进司法公正,满足群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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