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之文义解释概述
2020-03-30耿月
耿月
摘 要:本文从文义解释的概念入手,比较了诸多学者对于文义解释的不同定义,明确了文义解释的基本概念,即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探求针对个案的意蕴,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法治实践统一的首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同时与实践相结合分析了文义解释在适用时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最后比较了文义解释中细分出的平义解释与特殊文义解释的位阶优先性,为法律适用者和解释主体的选择提供帮助。
关键词:法律解释;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一、文义解释的概念及内涵
(一)不同学者对于文义解释概念的界定
梁慧星先生在其《民法解释学》中有专章的论述:“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①梁慧星认为,文义解释应当是法律解释方法中最先适用的,处于法律解释的入口位置。
张志铭先生在其《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写道:“语义解释,又称语法、文法、文理、文义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去理解其含义。”②张志明教授认为文义解释与文理解释、文法解释、语法解释等大抵上是相同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苏力教授将文义解释方法细分为平义方法和特殊文义方法。前者的基本要求是,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阅读法律文本的人追求法律文字的习惯和通常的意义。后者则强调法律文字的专业性。苏力教授的这种区分,不仅是在理论上的,更需要放入实际中加以分析和考量,才能体现其区分的实际价值。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的首选方法,其目的在于在法律文本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探求针对个案的意蕴,其价值取向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以及整个法治实践的统一。
关于文义解释,可将其定义为:排斥解释主体个性及立法意图并严格局限于法律文本,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探求针对个案的意蕴,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法治实践统一的首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二)文义解释的特征
1、文义解释严格局限于法律文本。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文义解释的范围应严格局限于法律文本。
2、解释过程中忠于文本本身,不过度考虑立法目的、意图。
3、解释过程中排斥个人主体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主体的主观个性。
4、平义解释与特殊文义解释两分。这两种语义的划分实质上是承认了法律文本的专业化特征,在专业化这一背景下承认特殊文义优先于平义有其合理性。
二、文义解释的局限性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的首选和入口,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其在解释法律时可能会出现僵化和机械的现象,存在诸多局限性。
(一)文义解释的机械性
首先,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适用者不仅仅是对成文法律本身进行解释,也要运用法律思维将事实进行定性和分析,并释放出事实的法律意义。但实践中存在着忽略事实分析而只注重法律文本本身含义的现象。
其次,文本解释所依赖的是法律文本,但法律文本不是一成不变的。当词语的不断变化发展与制定法文本的稳定性要求之间产生了矛盾,而文义解释方法必须限于文本固定的、明确的含义,单凭文义解释方法难以解决这一矛盾。
因此,没有文义解释对其解释的文本有着明显的要求:法律文本中存在明确、清晰且不发生流变的意义,或者是意义中心。否则就会使解释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文义解释的非情理性
文义解释的运用建立在解释主体的基础上,对于法律适用的主体,往往要求他们秉持一种保守性的态度,不能进行超前性的考量。如果主体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仅注重对文本的解释,忽略了案件事实,缺少主体性判断,会把案件事实简单化,进而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遭遇的过程机械化。
文义解释要求法律主体严格遵守立法中心主义,认为法条加上事实等于判决。而实际上,法律适用是人在适用而不是法在适用,运用文义解释的过程是一个冷冰冰的过程,而我们的法律不仅仅是面向专业的法律职业者,更重要的是面对广泛的公众,这种冷冰冰的机械感无疑会降低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文义解释结果与个案的脱节
在中国的独特的法律解释体制之下,文义解释方法最为欠缺之处就是解释结果往往与待决纠纷相距甚远。
同时我国目前基层法院一些法官应对案件的手段就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的简单对应。而面对一些复杂疑难的纠纷,更需要针对个案进行梳理推理和细细考量,仅凭文义解释的把握往往会过滤掉很多重要的因素,就会导致文义解释的结果与个案脱节的后果。
三、文义解释的适用规则
法律解释方法之间不仅存在着位阶差异,在文义解释内部也存在着优先性。前文曾经提到过苏力教授将文义解释细分为了平义解释和特殊文义解释。特殊文义解释也称为专门语义解释,强调法律文字的专业性,不能按照人的使用习惯来理解,而必须按照法律界的习惯意义来理解。
文义解释的适用规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相比较,应当优先适用文义解释,对法律文本可能涵盖的含义进行解释之后,再考虑其他的解释方法。第二部分则是文义解释内部的两种细分,即平义解释和特殊文义解释,要在分析适用的情形下对优先性进行考量。
四、结语
文义解释在整个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且其适用在法律发展进程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适用主体和解释主义应当在传统文义解释的基础之上,对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进行完善,使得文义解释能够更好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相联系,避免与实践的脱节。同时也应当削弱文义解释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排斥性,当文义解释不能妥善地应对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时,应当与其他解释方法联系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者更加科学地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2]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3]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4] 孔俊祥,法律解釋方法与判解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5] 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6] 陈金钊,法律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7] 刘平,法律解释:良法善治的新机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②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