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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2020-03-27杨嘉敏

卷宗 2020年3期
关键词:表现形式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的精髓,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为之保驾护航。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如何对之进行法律保护,本文就此抛砖引玉,展开论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①我国加入公约后,在2005年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政府立场的表述。②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对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③从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关于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无形的文化价值,并能够通过多种物质载体的形式表现。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多元性。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甚至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因为各民族地区所信仰的宗教、生活习性不同,相应地就会产生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

2)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之一在于,非物质无文化遗产游离于物质之外又无法不依靠物质为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死而不变的”,固定在一个物质媒介中,一旦离开了这个媒介就不复存在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靠人们的口耳相传,具有更强的“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继承并不是一尘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融入新的形式、物品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在历史的长河中。作为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文化的根,更是体现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来源。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影响力的增强,中国文化被外国公司商业化,成为外国公司牟利工具,我国的传统文化危机不断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需要提上日程。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被韩国抢注;充满中国元素的《功夫熊猫》更是为好莱坞赚的盆满体贏,而我国作为传统文化拥有者却没有任何回报。市场化的运作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日渐凸显,而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已有不少经验,而我国在这方面发展缓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因而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深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越发重要。

3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3.1 明确权利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主体在创造完成一项作品后即享有著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岁月长河中经过众人的合力而雕琢出来的美玉,其创造者存在广泛性和群体性。如果依赖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我们难以清晰准确地找到权利主体。因此在权利主体的判断过程中,哪些主体来代表发源地民众运用该权利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2 设立匹配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保护期50年。超过这个期限就会成为社会公共资源,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会随着实践的流逝而不断传承、发展的,对其的保护无疑更偏向于无限制的保护期限。正是这样,在时间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存在冲突。知识产权设置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时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产生年代久远,对社会适应能力较弱。如果在得到短暂的保护后就暴露在公共领域中,会受到市场和社会的冲击不利于其发展。

3.3 健全行政法救济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更多的是依赖公权力的保护。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主体,应对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监督,配置合力的司法监督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救济还应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3.4 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从立法实践来看,分为三种法律保护模式:一种是运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一种是建立特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巴西、泰国等。还有一种是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如日本、韩国。我们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是建立健全注册登记制度,二是通过认定传承者并通过资金帮助传承人提高从艺、生活条件,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最重要的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推广,促进公众的参与。像是由民间组织来组织公众参与活动;大量设立国家公益性地点定期向公众展览、举办体验活动。

注释

①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用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二)表演艺术;

(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②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与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③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傳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

[3]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道路[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6.

[4]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5]杨建斌.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传统资源全力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杨嘉敏(1995-),女,汉族,广东广州,硕士研究生,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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