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扶贫”新理念与中国特色扶贫道路探索
——基于山西省L县的精准扶贫实践考察①
2020-03-26王绍梁潘二亮
王绍梁,潘二亮,朱 丹
(上海师范大学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2015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1]4据《人民日报》报道,在过去的6年中,精准扶贫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预计到2019年底则有95%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剩余贫困人口减至500万左右。因此,扶贫工作已经进入到最艰时期。与此同时扶贫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形式之风、官僚之风频现,并出现了一些“数据脱贫”和返贫现象。如何防止返贫并形成扶贫脱贫的长效机制成为我们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基于此,2018年8月,我们在山西省L县展开了全日制精准扶贫走访调查。通过对官方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整理,结合实践考察的经验归纳,我们形成了该报告,期望能够为当前扶贫政策的设计与制定提供有建设性的启示。
一、经济基础的考察:农村经营主体的资本化与新型合作社的三种模式
对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基础的考察是研究农村问题和扶贫问题的首要的和基本的理论准备。我们认为,这种考察对于理解中国农村并提出有建设性和长效性的扶贫理念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以新型合作社作为切入口,分析了该地区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从资本构成的视角概括了合作社的三种模式,发现农村经营主体已经进入高度资本化的状态。农村经营主体的资本化是创造“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劳动扶贫”新理念提出的现实基础。
(一)L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早在1994年,山西省就出现了全国第1个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而作为山西省LLS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深度贫困大县,L县合作社成立时间也比较早。截2018年8月7日,L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 009个,其中包含已注销合作社131个。根据L县工商局提供的数据,我们可总结、归纳以下信息:
1.L县每年新增专业合作社数
由图1可知:2002年至2006年,L县的合作社数量都没有增加;2007年至2008年,合作社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合作社增速减缓;从2012年起,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连续七年增数超过100个。尤其在2016年和2017年两年间,合作社年增长数达到最高,分别为469个和511个,仅这两年新增总数就达到全省合作社总数的48.78%。比较来看,2012年之前平均每年仅新增25个合作社;2012年1月至2018年8月,平均每年新增244个合作社。以2012年为界,后7年每年合作社的平均增长数是前12年的近10倍。
2.L县每年新增合作社资本数
由图2可知:从2001年至2018年8月,L县专业合作社注册总资本约为35.47亿元。其中,注册资本最少有7700元,注册资本最多有5000万元。从注册资本数来看,2016年和2017年骤然增高,分别达到8.97亿元和8.26亿元。仅两年的注册资本之和就占总注册资本的48.58%。
3.L县不同年份合作社注册资本分布情况
由图3可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共有612个,占总合作数的30.46%。其峰值出现在2008年和2017年,占比为10.46%和28.73%;注册资本集中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合作社有1 196个,占总合作社数的59.53%。整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同样在2016年和2017年达到最高峰,占比分别为25.25%和24.75%;注册资本集中在500万元至1 000万元之间的合作社有176个,占比8.76%,峰值出现在2016年和2017年;1 000万元以上的有25个,占比1.24%,峰值同样出现在2016年和2017年。
(二)L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1.L县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多,注入资本基数和数额大,表明农村专业合作社正在走向高度资本化
从注册资本的不同区间和总数来看,其峰值都出现在2016年和2017年,年平均注册资本为176.56万元,高于年平均注册资本数的合作社有711个。其中,2016年合作社注册数量最多,注册资本总数也最多,平均注册资本为191.34万元,高于年平均注册资本数;2017年专业合作社平均资本为161.64万元,虽然略低于平均注册资本数,但注册资本总额同样巨大。单个注册资本主要集中在100∽500万元,占比超过一半。这表明L县农村经济基础已在近3年进入高度资本化的状态。
2.专业合作社仍然是以传统小农生产方式为主
截至2018年5月15日,L县合作社总数为1 842个,其中,造林合作社所占比例逐年增长,共有292个,占比15.85%;种植合作社有490个,占比26.60%;养殖合作社有478个,占比25.95%;种养合作社有342个,占比18.57%;其他有240个,占比13.03%。总体来说,种植、养殖、种养、造林合作社分布比较均匀,但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的合作社数有1 310个,占总合作社数的71.12%。由于L县属黄土丘陵沟壑区,其农业耕地面积比例不高,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差,机械化程度低,规模小,因此,合作社仍然以种植和养殖的传统小农生产为主导。
3.当前农村经营主体的资本构成呈现出混合性特征
这种混合特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种经营模式,即纯集体性质的合作社、个人资本占主导的合作社和集体性质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结合的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种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集体成员互助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形式,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实质经营主体的转变,新型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导致合作社的模式也有了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变化。通过对L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就资本构成来说,有以下3种模式:
第一种:纯集体性质的合作社。纯集体性质的合作社其本质是公有制性质,在这种合作社的全部收益中,一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该部分资本的实际支配权将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即村两委;另外一部分在一定期限(3年)内由贫困户均分,之后全部归集体所有。根据实地调研,这种纯集体性质的合作社,一方面生产投入大、周期长、回报低,导致无法吸纳大多数劳动力;另一方面导致新型经营主体由形式上集体经营向实质上村两委负责转变,加之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大,使得投入高度资本化。
第二种:个人资本占主导的合作社。个人资本占主导的合作社,主要采用的是“能人大户+贫困户”的形式,虽然让贫困户参与进了合作社中,但是合作社仍然以个人资本为主导,甚至有的合作社形式上是合作,而实质却是私有制经营形式。因此,以个人资本为主导的合作社模式,本质上是通过采取带动贫困户的名义获得国家的政策扶持,其大趋势仍然是使资本走向个人化。
第三种:集体性经济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结合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采用的是“集体+个人”双重负责的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效地发挥了集体统一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使贫困户直接对自己的生产负责,有效地调动了劳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种模式成功的原因在于:其一,合作社采用的形式是农户自愿主动加入的形式,充分考虑了合作社成立的可能性和经营的可持续性,同时也将劳动力吸纳进扶贫实践过程中,其二,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虽然是集体统一进行分配和管理,但仍然保留了农户对自己的生产负责的形式,这不仅有助于进行科学化生产,使劳动生产效率大大增加,而且也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的确定性。
二、扶贫实践的反思:“劳动—生产”的交媾与分异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认为“精准扶贫”主要精在“产业”,而产业的发展又离不开人的劳动,也就是农村劳动力的参与性问题。结合具体的实践调查,我们考察了各项扶贫政策在实践中对劳动的影响。现实中劳动与生产的分离为“劳动扶贫”理念的提出奠定了实践的基础,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劳动扶贫”理念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扶贫政策在设计与实践中对“劳动”的影响
1.光伏扶贫
光伏扶贫是一种新兴的扶贫方式,一般采用“公司化运营+合作社所有+贫困户分红”形式,旨在通过光伏太阳能发电形式,将发电收益与扶贫对象增收挂钩进而达到扶贫的目的。因地区政策的不同,其收益的分配模式不一,但都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该扶贫政策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扶贫户“劳动参与性”问题。在L县,光伏扶贫项目得到普遍的推广,但光伏发电设备在安装、维护和运行方面需要专业人员或经过培训方能上岗,因此,一个村级光伏扶贫点所需劳动力很有限。这种扶贫模式由于生产端无法有效吸纳农村劳动力而只在分配端让扶贫对象参与收益分红,且扶贫对象对于具体盈利模式、实际收益和运营过程缺乏详细了解,最终导致扶贫对象与扶贫项目相分离;二是贫困户实际收益问题。根据实地考察,这种扶贫模式的实质性效果并不大,关键是其仍然属于间接性救济式扶贫,依旧没能将农民内生动力激活以实现扶贫脱贫的长效机制。
2.生态扶贫
生态扶贫是旨在通过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从而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双赢的一种扶贫方式。其主要运营模式为“合作社+管护(生产)+贫困户”,优先考虑吸纳贫困人口参与林业管护和生产,如山西实施的“购买式造林”。所谓“购买式造林”,即市场主体自主造林,造林成功后经市场交易变现,造林者获得经济效益,政府则与造林生产过程相分离,仅充当监管者和验收人的角色。这种扶贫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目标的双赢局面。根据走访调查,由于扶贫对象在年龄结构和劳动能力等方面参差不齐,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造林合作社并不一定完全优先考虑扶贫对象参与造林生产过程,而是更多地雇佣高质量的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扶贫对象,也背离了扶贫脱贫的初衷。
3.金融扶贫
金融扶贫指的是“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2],一般来说以向扶贫对象小额信贷为主,其他还有通过参与融资、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获取收益,从而帮助贫困群体脱贫。金融扶贫是一项创新的扶贫方式,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各大贫困地区的大力推广。尽管金融扶贫政策呈现出多样化,但从劳动的视角看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针对的是有劳动能力、致富产业或创业意向的群体,其理想效果是通过金融资本的注入来刺激生产,并激活农村贫困家庭中的闲置劳动力;另一种模式则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或致富能力的群体,其路径则是通过贫困户这一身份中介将资本与市场相嫁接,并“带资入企”,使贫困户获得固定分红以达到扶贫效果。根据调研,我们发现,金融扶贫在操作过程中并未有效将扶贫对象的劳动纳入扶贫实践过程,一方面贫困主体往往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小额贷款由于资金安全的要求和资本逻辑的规定,往往选择将资本转贷给有一定信用的企业,与扶贫对象的劳动几乎无关。
4.电商扶贫
L县电子商务协会组织农户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由农产品加工基地进行加工包装,由电商进行网上销售。全程产业链标准化运作,统一采购、统一包装、统一运营、统一配送、统一售后等诸多标准化,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电商生态系统。经过走访村电子商务站点和L县电子商务中心,我们发现,虽然电子商务对扶贫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但源于“电子商务”本质上是着眼于商品的流通领域,其效果也较为有限。电商扶贫的初衷是将农村土特产通过网络化销售到全国各地,而不少农村的电子商务站点在现实中都转变为“快递代理点”,商品的流通方向转变为从农村外部流向农村内部。 因此,这种扶贫方式只能将农村极少数剩余劳动力纳入其中。
(二)扶贫实践中“劳动—生产”分异的三种逻辑分析
当前扶贫实践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将扶贫对象不同程度地排斥在扶贫政策之外,用经济哲学的话语来说就是将扶贫对象的劳动排斥在生产过程之外,无论是贫困户还是贫困地区的劳动主体都没能够很好地参与到具体的扶贫实践之中。这种分离关系大致分为三种逻辑:
1.扶贫政策本身将劳动者排除在生产之外
最为典型的是金融扶贫和光伏扶贫等类型,这种扶贫政策本身是“资产收益”扶贫,也就是从分配领域解决脱贫问题。资产收益扶贫解决的是“经济”的问题,而不是“生产”的问题,贫困户以及当地农民自然无法多数参与进来。所以,资金的投入应当倾向于努力改变农村生产方式,而不是把城市的生产方式简单地移植到农村,即应旨在改变旧生产方式并从农村内部培育出新型生产方式。这就内在决定了扶贫对象必须参与其中,即资金投入的劳动—生产过程。
2.市场的内在逻辑将贫困户或农村分散型劳动力排除在扶贫生产过程之外
市场的内在逻辑是效率,而扶贫政策一旦以市场为主体,低效率、低质量和无组织的劳动力就会被市场筛选和淘汰。这种扶贫政策虽然包含劳动要素,但以效率原则主导的市场逻辑使其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异,即将原本计划纳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又在一定程度上“人为”排斥在外。而扶贫的本质和第一原则是“公平”,扶贫的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这说到底是两种原则的冲突,而第一种原则显然在农村扶贫实践中仍处优势地位。
3.与劳动紧密相关,但“资本逻辑”主导的扶贫实践必然会把大多数劳动者排除在外,也就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高度资本化,如能人大户、“龙头企业”等
这种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村社会的少数精英代表,在整个农村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从政策的导向和社会内在机理来看,鼓励农村资源流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培育农村社会的新型经营主体,这是大趋势、大方向。从资本逻辑和现实运作看,个人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个人化是当前农村发展最强劲的原始动力。但当前遇到的一个已然发生的方向偏差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个人化和私人化,很多合作社表面上是“贫困户+个人”,但对合作社的风险承担、实际控制和收益都是导向个人,而不是集体。
为什么在实践中劳动主体与扶贫实践过程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异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小农生产”(第一产业)与城市生产(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本质区别所造成的。在城市的经济生产中,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一种恒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为劳动者带来稳定的收入,以维持生存和发展。这在农村却有本质的不同,农村经营主体的资本化尽管也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由于农业的投入大、周期长、风险大、回报低等特性,无法同城市的生产一样,相应生产出稳定的雇佣劳动阶级,这可能导向农村贫富差距在新阶段的高度分化。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资本化使得该群体将会有稳定而持续的收入,生活相对于一般农民会更有发展意义上的保障。显然,这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是相矛盾的,而且很难改变城市虹吸效应和农村对城市的依赖现状。中国农村的当下矛盾和困局要想得到解决,就必须探索新的发展道路,从而使得从农村内部结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与生产的关系是密切而不可分的,而“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劳动—生产”的结合,如此才能形成扶贫工程的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又将为“乡村振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劳动扶贫”新理念与中国特色扶贫道路探索
近些年,学术界已对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内涵及其形成过程进行了比较宏观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两种:一种是以谢撼澜、谢卓芝为代表所提出的“四个阶段”,即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开发式扶贫、综合开发式扶贫以及精准扶贫四个阶段[3];另一种是以吴振磊、张可欣为代表从扶贫方式的角度提出的中国特色扶贫道路近40年的“四个时期”,即以救济式和区域性扶贫为主、以开发式扶贫为主、以参与式扶贫为主以及精准扶贫四个时期[4]。这些讨论同样是从扶贫方式和扶贫理念的宏观角度阐释中国特色扶贫道路。与其不同,我们认为应当从参与扶贫的劳动方式入手理解中国当下的特色扶贫道路,以作为视角的补充。
(一)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现实展开:农村新型合作社的3种模式
在众多扶贫政策实践和道路探索中,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堪称“星星之火”,因为从创造劳动关系来看,这3种模式的合作社既包括雇佣劳动关系,也保留了小农生产中较为传统的劳动方式。由此可见,“小农生产”对于中国农村意义仍然重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种模式全面地展示了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对这3种模式的经济哲学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具体展开路径。
1.纯集体性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是延续合作社的原始路径创办的,但由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能力薄弱,大部分依赖于补助性收入,这就决定了当下纯集体性经济的原始积累来自于“政府扶持”,这种原始积累仍然是输血式的积累,而不是从其内部完成。从我们实践考察来判断,这种集体性经济的失败风险相对是最大的:一方面是因为这种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归属集体,经营管理权归组织即实际的少数个人,而当前农村基层治理能力难以满足集体经济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集体性经济的特殊性,很难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有效地利用起来,使得劳动主体与集体经济的展开过程难以真正交合。这种集体性质的经济模式虽然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但又存在着很大的资金风险,难以获得内在生命力。
2.个人资本占主导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资本构成属性决定了其在农村扶贫实践中的快速生长,也就是成功率高,可复制性强。这种模式以个人资本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其内在驱动不是集体经济的“破零”要求和集体生活的改善,但在客观效果上为农村的发展注入了内生动力,为农村的命运带来了从内部打破的机遇。但这种模式在展开过程中的问题在于,它很难真正将农村的大多数人从原来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也很难将其大部分纳入其中,可能只是少数资本所有者的狂欢和胜利,这预示着农村内部贫富差距的扩大。历史实践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尽其所能防止贫富分化在农村内部的重演。因此,致贫原因的焦点不应在“缺资金”,贫困的根源在于没有为农村自身塑造属于它自己的生产方式。
3.集体性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结合的模式
这种集体性经济的组织构成是将管理从生产之中独立出来,包括将统购统销等科学管理和组织交给合作社。而这种生产并不是天然将劳动排除在外,而是将生产责任交由家庭或个人,自己经营,自己打理。这种模式既是建立在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基础之上(因为集体管理需要土地流转以及经营等作为前提),同时又延续了中国已经展开了四十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十分成功地将农民劳动与农村生产统一了起来,达到了“劳动扶贫”理念的最高实现状态。我们认为这也正是中国扶贫道路的特色之一,因为这种模式不仅符合中国农村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也与国外西方农村发展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种模式只是作为特例来分析,而没有看到其大面积复制和快速生长的可能性,在很多地方往往仍然延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在资本全球化和市场—资本逻辑的主导下很难得到健康生长。因此,资本逻辑如果不能在农村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合理的运用,则可能会导致中国扶贫道路的“特色”被消解和遮蔽。
从中国扶贫实践看,农村的生产仍然是以种养殖等传统农业生产为主,而不是走工业化、服务业化振兴乡村的路径。我们认为,只有当农村的生产建立在多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并能够将这些“劳动关系”固定下来以获得延续性,才能够真正使得中国农村从内打破进而获得自身强大的生命力,乡村振兴才可能实现。
(二)“劳动扶贫”新理念:制度前提、理论基础和三个原则
1.制度前提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了对农村未来发展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三权分置”土地政策,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立。这是中国农村继上世纪70年代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之后的又一轮新的土地改革制度。众所周知,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在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简要来说,经历了从“农民所有”到“集体所有”、再到两权分立和三权分置四个阶段,尤其是两权分立与三权分置的边际关系仍然在当下中国农村扶贫和乡村振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两权分立是为解决中国农民温饱问题而将承包经营权(实际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立出来,这种土地政策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解决了中国农民的生存难题,但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以至于出现了人地分离、空心农村、城乡对立的格局。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这在一方面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及其生产力,另一方面以先富带动后富的格局再一次从城市移植农村。
这是理解“劳动扶贫”理念与中国特色扶贫道路的制度基础。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众多扶贫理念中,有“造血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两大扶贫理念。所谓 “造血式”扶贫,指的是与“输血式扶贫”即直接救济式不同的扶贫理念,主张通过扶贫让农民自身具有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显然,造血式扶贫造血的主体是“农民”,这种扶贫势必会带来乡村的快速发展。但这一主体指的是少数农民还是多数农民呢?我们认为,“造血主体”应当是农村共同体中的集体农民,而不是农民中的少数个体。
另一种就是“参与式”扶贫。这一理念从国际扶贫理念借鉴而来,鼓励贫困主体参与扶贫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这是一种“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良性互动的扶贫理念。但这种“参与式扶贫”在中国农村的暂时阶段也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其一,在实践过程中实现该理念非常困难,因为这对基层治理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尽管表现了民主、平等、透明的一方面,但这可能会直接降低扶贫效率;其二,这种参与式强调的是总体性的参与,不仅是政策实施,而且包括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而没有探索具体的“参与”方式。
2.理论基础
结合实践调查,我们认为,这一具体的方式应该是“劳动”的参与。劳动的参与是整个扶贫实践过程中最关键和最核心的一个环节,相比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的参与,更具根本性。因此,我们主张一种新的扶贫理念,即“劳动扶贫”。
首先,“劳动扶贫”理念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劳动幸福理论。
第一,劳动是人的类本质,因此,是展现人的本质力量的活动,同时也是展现农民生命力量的活动。马克思曾说,“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 因此是生活的乐趣”, “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 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5]。在当前阶段,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劳动仍然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体力劳动仍然是农民获得本质力量展现的主要劳动形态。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农业社会所塑造的农民就生存世界来说是离不开劳动、离不开“干活”的。在劳动过程中,农民不仅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而且能让以“勤劳”为基本价值观念的农民劳动阶级展现农民的本质力量,得到自我的认同。
第二,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也是农民的第一需要。这一需要不仅是创造生存的条件和自我认同,而且还包括获得人的尊严和他人的认同。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小农生产规制下,中国人形成了比较牢固的劳动价值观念,以“劳动光荣”“勤劳致富”等为主。“劳动光荣”作为价值观在本质上就是人通过劳动从外部世界获得的一种赞扬和荣誉,这种社会心理在中国农村延续至今,因此,如果具有正常劳动力的人而不劳动在熟人社会中往往会被“说闲话”与被否定。这也是当前部分扶贫干部和非贫困户抱怨扶贫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的根本原因。基于人性的批判对于扶贫本身是无效的,我们要考虑的是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等靠要”思想的途径和方法。“有活干”仍然是中国农民当前的第一诉求,这种社会心理表达的社会事实就是,农民不能离开劳动,靠着自己的双手劳动致富才能够让贫困户实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脱贫。
第三,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6]。所谓劳动幸福,就是指“人通过劳动使自己的类本质得到确证进而得到深层愉悦体验的过程”[7]。对于农民来说,幸福不仅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还包括农民、扶贫对象的活动世界、精神世界和交往世界的建构。这一建构必须通过农民自身的劳动参与才能完成。当农民和扶贫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本质力量的展现,并且也获得了在农村社会的尊严时,不仅“等靠要”思想的基础被祛除了,而且对“等靠要”现象的抱怨也会自然消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一些扶贫政策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将劳动纳入其中,没能够有效地将劳动与生产相结合,因此才会出现“大跃进”式扶贫、变相救济式扶贫和“边扶贫边抱怨”的现象。
3.三个原则
我们如何将“劳动扶贫”的理念贯彻到扶贫实践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之中?我们认为,“劳动扶贫”理念包含“设计”“实施”和“考核”三个规范性原则。
第一原则:扶贫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将“劳动”作为优先考虑要素,即“劳动”是否能够参与。此前我们已经分析到,有些扶贫政策在前提上就已经将扶贫对象的劳动排除在外,这样的扶贫政策是由于资本逻辑的作祟反而能够得到较为快速的推进,因此,扶贫政策在制定之初就应当仔细考量是否能够将农民包括扶贫对象的劳动吸纳其中。就山西L县的贫困人口结构看,普通或技能劳动力的人口占56.39%,基本满足目前农村的大部分生产领域;而从全县外出务工人口分布看,在省内务工的农民比例达到91.33%,离开家乡并不算太远,为劳动力回流提供了地理空间的可能性。
第二原则:扶贫政策的实施将“劳动”作为优先实施标准,即“劳动”是否参与其中。无论扶贫政策在理论上是否与“劳动”紧密关联,在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优先考虑将扶贫对象以及农民的劳动纳入其中,简单劳动、体力劳动等皆可。在这一原则下,扶贫工作者要考虑的不仅是甄别哪些政策可以或不可以与劳动相结合,而且要思考和把握一项扶贫政策以怎样的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与劳动相结合。
第三原则:扶贫政策的验收应当把“劳动”作为优先考核标准,即是否有“劳动”的参与。这一维度在实践中遭遇了困境,即此前讨论的“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冲突。有些政策虽然在设计和实施中与劳动紧密相关,但却在实践中将预定的分散、低效劳动力排除在外。这在某种意义上也背离了扶贫政策制定的初衷,此前提到的造林合作社就是这类的实践。因此,我们认为,一方面要重点考察满足了第一原则的扶贫项目是否有将“劳动”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更要重点考察这些扶贫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尤其要考核和验收这些项目是否真实有效地雇佣和使用了扶贫对象的劳动力。
“劳动扶贫”新理念作为规范性理论,并不是要求扶贫工作者将扶贫政策与劳动强制关联,而是为当前的扶贫实践提供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如果劳动始终被排斥在生产过程之外,靠着分红、补贴等方式在形式上(贫困线)实现贫困户脱贫,这无异于间接回到了“救济式扶贫”。这种“形式脱贫”的危险在于脱贫户存在大面积返贫的可能性,也就是返贫率的回升。这一危险将直接威胁到扶贫的实际效果和未来效应。而精准扶贫或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理论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农村只有坚持 “市场经济”与“小农生产”相结合,并在扶贫实践过程中将劳动与生产统一起来,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本对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作用,另一方面努力克服其在农村社会的野蛮生长,方能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