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与建议
2020-03-25王春容
关键词 工伤 预备性 收尾性 工作 适用
作者简介:王春容,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27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法律适用的实务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理解,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而认定工伤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缺一不可:
(一)职工受伤时间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
“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中非常重要的考察点,在实践中工作时间中不仅指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如《规章制度》中约定的9:00-18:00,还包括非正常上班时间下班后为完成公司临时安排工作时间内。而本文探讨的工作时间前后,是常规和临时工作中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在正式工作开始前或规定工作结束后合理的时间内为所做工作准备或收尾时间内。
(二)受伤地为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指用人单位直接安排职工从事正常工作的区域,比如工作车间、办公室的办公场地、工地施工现场等;也包括职工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合理活动空间,如用人单位提供或者指定的食堂、活动室、会议室等;还包括职工往返于多个工作场所的路途或者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外出看房的区域、来往公司几个办公区域的路途、财物人员到银行税务机关处理公司事务的相关区域。实务中的工作场所还包括为方便职工工作和生产、解决职工必要的生理需要而设置的相关附带区域和场所,比如办公区域的电梯、厕所、更衣室等。
(三)受伤原因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正式工作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的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和结束性事务。譬如进入工作场所、准备工具、更换制服等,这些都是以开展工作为前提条件,或工作结束后打扫车间、清理机器、洗澡等,属于工作结束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这些准备性和结束性事务都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本文所描述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二、从事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被认定工伤的六大情形
(一)上班前为正式工作做准备而受伤的
此种情形在服务业行业较多,比如门店一般是9:00开始营业,职工提前到岗,在工作场所内因打扫卫生、更换工装、准备工具等准备工作而受伤的,属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二)上班前入厕不慎受伤的
虽然入厕本身是与工作无关的,且发生在工作正式开始前,但是实务中人民法院往往认定上班前入厕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是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职工工作的必要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场所如公司提供的卫生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提供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而入厕是职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上班前入厕属于职工生理需要。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工作提供卫生间,卫生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职工上班前入厕不慎受伤的,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极大。同理,职工在正式上班中入厕不慎受伤的,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多个案例中均被认定在日常工作中入厕与职工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上班前职工在用人单位指定食堂就餐时受伤的
职工在上班前在食堂就餐,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认为上班前就餐属于职工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职工在上班前的合理时间内在用人单位自有的食堂或者指定的食堂就餐的,该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范围,故职工在用人单位自有的食堂或者指定的食堂就餐时受伤的,所受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同理,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晚上加班的,职工在食堂吃晚饭时受伤的,所受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上班之前等候、乘坐电梯意外受伤的
现在很多公司都在写字楼办公,乘坐电梯是职工上班的必要途径,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包括了办公区域附带的楼道、电梯、卫生间等公用区域,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工伤认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普遍将工作场所附带且必须设立的楼道、电梯、卫生间等公用区域作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为上班等候、乘坐电梯的行为也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职工在上班前等候、乘坐电梯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五)工作结束后打扫车间卫生或清洁机器受伤的
在生产车间工作的职工,如职工正常下班时间为18:00,而往往18:00以后,职工还要打扫车间卫生,清理机器设备,为第二天的工作做准备,而往往车间卫生的清洁程度也会被列为公司考核范围,此时虽然已超过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但是职工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如职工在打扫车间卫生或清洁机器中意外受伤的,应属于与从事工伤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六)职工下班后在单位提供的澡堂处洗澡受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为职工下班后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澡堂处洗澡受伤的,如果职工的本职工作没有必需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将洗澡作为其职工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行为不属于本文所述的收尾性工作。日常工作中下班后必须要洗澡的工作岗位一般为从事粉尘、油污、高温以及接触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岗位工作,在此种岗位或者类似特殊岗位下班后在公司提供的澡堂处洗澡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务或收尾性工作,如清洁工、建筑工、煤矿工、模具工等工作岗位。如職工岗位是非特殊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其下班后去用人单位提供的澡堂洗澡的,提供澡堂为用人单位的一项福利,在此过程中受伤的,已不在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建议完善相关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明确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认定与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的实务适用
笔者根据法律实务活动,总结了以上6种出现较多适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被认定工伤存在争议的情形,但是因为案件的差异性和实践的特殊性,依然存在没有概括到的情形。在行政认定和司法实践中,对本文所述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存在宽泛解释和扩大解释,特别是“生理需要”成了很多法院认定预备性工作的宽泛理由。工作场所延伸的不确定性、工作界限的模糊性、生理原因的不可控性都增加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诉讼、时间成本,各地法院过于宽泛的解释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存在这种扩大解释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滞后性,为此笔者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出台相应行政规章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完善立法:
(一)明确“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
根据职工上班前等候乘坐电梯受伤、职工下班后在公司提供的澡堂洗澡受伤案件职工受伤最终被认定工伤,我们可知人民法院对职工的工作场所做了合理延伸,而现有司法解释仅对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区域之间的合理区域受伤进行了约定,并未对工作场所延伸作规定。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工作场所,往往不仅局限于正常的工作场所,还包括工作场所配置的楼梯、电梯、卫生间等附属区域。建议对工作中的“工作场所”以及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中的“工作场所”作合理延伸解释和罗列,便于相关工作人员在实务中准确适用“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的范围。
(二)明确职工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将工作时间局限于用人单位的正常上班时间或在非正常时间内职工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时间内。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往往是正常工作开始前的准备阶段或正常工作结束后收尾的工作,但对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场所、适用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故实务工作者无法准确把握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具体内容。建议对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单独做罗列和兜底性规定,这将对实务中处理纷繁复杂的工伤案件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综上,笔者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完善 “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具体规定,这将大大减少实务中对工作场所以及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模糊界定;同时也将对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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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维松,杨承慧.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算工伤吗[J].劳动保护,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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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