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分配与权益保障
2020-03-25施锦航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汽车 人工智能 归责
作者简介:施锦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49
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今天,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产物,受到了众多科技企业的强烈关注,虽然完全的无人驾驶汽车还未投入市场,但关于它的研发测试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当各类自动化程度、部件各不相同的驾驶汽车真正投入市场,为人们所用时,难免会出现与之有关的交通事故。我们在无法保证无人驾驶汽车绝对安全的情况下,由其引发的事故的责任分配以及受事故影响的各方权益保障便成了一个问题。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和分类
自动驾驶汽车又称电脑驾驶汽车、轮式移动机器人或无人驾驶汽车,为一种运输动力的无人地面载具。在没有人工操作的情况下,无人驾驶汽车能自行感知测算周边路况与环境并自行导航行驶。目前,完全的自动驾驶汽车并没有投入市场。
2016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提出自动驾驶五等级分类系统,数字越大,自动化程度越高:
等级0:即非自动,只配备简单的报警装置等无关车辆控制的设备。
等级1:驾驶者驾驶车辆,车身电子稳定系统(ESP)等个别装置可帮助行车安全。
等级2:驾驶者主要控制车辆,但系统具有分级别的自动化,如配备自适应巡航控制(ACC)和自动制动系统(AEB)的装置,大大降低了操作者的运行负荷。
等级3:驾驶者应随时准备控制车辆。自动驾驶期间内,如跟车时,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协助司机驾驶,令其暂时免于操作。但当驾驶者被汽车所需要时,汽车将立即让驾驶者接管其后续控制,驾驶者必须在系统无法处理的情况出现时接手。
等级4:如果条件允许,车辆可完整自驾而不需驾驶者,一般不必介入人工控制,除非气候条件严苛或道路视野狭小模糊、出现意外,或是已经完成了自动驾驶的路段。此等级车辆可以自己执行拐弯、变换车道和加速等操作而不违反交通法规。
等级5:驾驶者不需要在汽车内,何时都无需进行车辆的操控。此类车辆的驾驶装置能够自行激活,可在任何路况下行驶,并自行判断情况进行决策,开展所有保证安全的自动化功能。
二、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分配
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意外,并在其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时,驾驶者、车辆生产商乃至销售商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责任。笔者依据自动化程度将上述等级统分为三类:等级0到2为一类,等级3和4为一类,等级5为一类。
一是对于处于上述等级0到2的自动驾驶汽车来说,自动驾驶系统仅仅起到了提升汽车安全、稳定的辅助功能,车辆的具体控制仍然由驾驶者进行。因此该类型的汽车负有的事故责任一般应由驾驶人承担。但若是因为车辆上的自动驾驶系统缺陷或其它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漏洞而造成的事故,则应由汽车的生产商、销售商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上路的大部分车辆都属于此类。
二是对于等级3和等级4的自动驾驶车辆,驾驶者虽仍需坐在驾驶位,但可在一定时间内不操控车辆,而由自动驾驶系统自行处理。此种类型的车辆,在驾驶者操控阶段发生的事故显然应由驾驶人承担。在自动驾驶阶段发生的事故,应视实际情况,让生产商与驾驶员分别承担相应义务。笔者认为,总体上应偏重于提高对生产商的责任承担来倒逼生产商提高车辆的安全水平。
对于等级3的汽车来说,在自动驾驶阶段仍需驾驶员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因此,驾驶员应起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遇到或可能遇到危险时,及时进行手动操作来进行规避。
而对于等级4 的汽车来说,一般不必驾驶人介入,不过在自动驾驶路段结束,出现路况或天气条件不允许时,驾驶员也应及时接管。此时驾驶员就应当在自动駕驶系统做出提醒或警报,预备结束车辆自动驾驶模式时,及时做出反应,进行手动操控。
在等级4的无人驾驶过程中,注意义务已从驾驶人转移到无人驾驶系统上 ,此时的驾驶人便无需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设计理念本就是解放驾驶人,若此时仍需驾驶人承担相应义务,便有些强人所难,也会削弱研发、生产的积极性。
此外,该大类的机动车还面临着从自动驾驶阶段到手动驾驶阶段之间的一个转换过渡阶段。此阶段内发生的事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认驾驶员是否完全或是部分控制了车辆,而驾驶员应对其部分控制范围内的危险发生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测试阶段,我们应加强对驾驶人的责任要求,以安全性为优先保障。根据《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测试期间的自动驾驶汽车由负责测试的驾驶员承担责任。目前,测试中的车辆均属等级3到4。而在日后自动驾驶车辆正式商用时,本着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方便驾驶员、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可适当降低对驾驶员的责任要求,而相对地提高对生产商的责任要求。
三是对于等级5的车辆,因为自动化程度极高,根本无需驾驶人。此时的自动驾驶车辆相当于一个提供服务的产品,车内人员可认为是使用该产品的使用者,而非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此时发生由该车负责的交通事故意味着产品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被撞击的车辆、行人等,车内乘客即使用者也可被认为是该事故的受害者。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动驾驶车辆的生产商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对包括使用该产品的乘客在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受害人权益的保障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因为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事实情况难以认定,受害者权益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出台专门规定保障受害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从保障赔偿、明确责任和降低风险三方面进行。
(一)提高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
目前对于一般汽车来说,“交强险”的制度保障了事故发生后对第三人赔偿义务的履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专门提高“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提供赔付,还利于汽车企业发展,避免转嫁成本至消费者 。在《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就规定了对于测试主体必须购买“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二)配备黑匣子
黑匣子是用于记录飞机飞行和性能参数的仪器,运用在自动驾驶汽车上能够准确、详细地记录事故相关数据,利于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厘清因果关系,明确责任,以便各方权益的保障。未来我国可效仿德国《道路交通法》,强制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黑匣子。
(三)完善质量追溯与跟踪管理机制
出台相关法律,完善自动驾驶车辆生产商质量追溯体系,在生产研发过程中的每一工序完成后都进行检验,并记录下操作者及检验者姓名,必要时便可追溯到相关责任人。在汽车出厂后,应继续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出现问题便可及时发现、维修甚至召回。如果算法等自动化环节出现普遍的安全缺陷,因算法具有的确定性,相应事故的发生概率将大为提高。此时就有必要及时提醒车主进行召回。
质量追溯与跟踪管理机制的完善使得车企责任清晰透明,车企职工责任感增强,购买者信任水平提高,能够及时在事故发生后补救、追责,保障消费者权益。此类机制的确立,从程序上切实降低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风险,保障用车安全。
(四)提高安全标准
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本就是以安全、便捷为目的。对任何产品,尤其是交通工具来说,安全性无疑是排在首要地位的。部分自动化装置,如ABS、AEB,便是对汽车安全性的重要保障。根据《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即国标GB 12676-2014,对201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卡,强制要求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这项针对厂家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了轻卡的安全性。我们可效仿以上标准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提高安全标准,强制必要的保障安全性的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令汽车生产商增加安全投入,从根本上减小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风险。
此外,应对已出台的安全标准定期、及时更新,顺应科技发展以维护社会利益。对于生产者来说,即使出现了未违反所规定安全标准但符合公众的合理预期的缺陷,也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四、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处理的信息越来越复杂,各类与之相关的事故、意外或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研发、生产自动驾驶汽车并进行商用是大势所趋,也是万众期待。我们应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相关问题出现时的法律空白,有效保障各方权益。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律进步,法律的完善也使科学技术的探索得到保障和引导。我们应努力做到立法先行,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指引正确方向,让我国的自动驾驶技术后发先至,率先占领世界的技术制高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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