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3-25朱臣
关键词 网络短视频 著作权 侵权认定 注意义务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朱臣,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本科,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和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47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前的数据通信技术已经由4G时代逐渐走进了5G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移动设备也是不断的更新换代,并且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的直播视频与短视频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例如: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迅速风靡,成为当代年轻人日常手机主要的应用APP,在这种情势下,短视频因其创作的门槛较低,加之其符合信息传播碎片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其时长较短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因此在信息时代信息传播性强的特征支持下,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网络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全新娱乐视听享受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法律体系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说,短视频的制作门槛较低,很多创作者自发创造自己的作品并上傳到相应的平台,但因为他们并不具有相关专业的知识,同时也缺乏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常识,经常抄袭、跟风优秀的作品,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和著作权保护问题。因此,对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在当前时代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视频作品的阐述
在现如今这个时代背景下,网络短视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抄袭的现象,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国家就是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权益的保障,只有那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短视频作品才可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那些违规的商品则不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只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便可以称之为作品,否则便不能被称之为作品,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权益保障法律可知,著作权法指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上面具有创作性的智力成果,根据该法律的内容,再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解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符合如下三方面的要求:首先,该作品是经过作者本人深度思考而创作的,其次,该作品必须有独特的形式,用另一句话说就是这部作品是一种外在的表达,且能被其他人在客观上感知到;最后,这种由人们进行过深度思考而创造出来的成果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这三个要求当中,“独创性”是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解读,可以从短视频的独特方面和创新性方面进行:短视频的“独”指的是该作品是由作者自己创作的,不存在任何的抄袭或跟风行为,如果是跟风作品,创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再次创作,是形成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具有能够在客观上进行识别的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被看做是“独”。而短视频的“创”则指的是短视频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换一句话来说,就是作者们创作出来的短视频作品没有必要达到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创造性高度,当然不能缺乏创新性。
二、网络短视频作品类型的分析
目前,网络短视频涉及到诸多的内容和形式,如何对其进行区分就成为人们研究和热议的问题,根据我国颁布的法律,对于网络短视频作品的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微电影”形式进行展示的作品。这种类型网络短视频作品需要不同的角色以及专业人士的参与才能完成,如编剧、导演、摄像以及灯光、剧务等专业人士,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属于电影作品;第二种是根据生活中真实的事件改编而成,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合作表演出来视频作品,这种类型的作品在拍摄手法上类似于电影摄制的方法,用户作为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如目前抖音视频平台中的祝晓涵系列、暖男系列,都属于这一类型;而第三种类型则是属于录像制品,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记录作品表演而形成的图像记录,然后对其进行编辑后采用录像播放的形式使该作品精彩再现,例如讲座或者是表演现场录像等,而录制者本人享有的是邻接权这种权利,并非是传统狭义上的著作权。本文主要是针对第二种类型的网络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三、网络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言,当前我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侵权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同时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加之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所以国家还没有来得及为短视频的发展制作出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短视频这一行业就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各大视频平台上的网络短视频雷同现象严重,某一形式和内容的作品火了以后,就会出现很多跟风和抄袭的作品,有的作者会进行一定的改编,符合自己的风格,也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而有的在内容方面完全一样,根本没有任何修改直接抄袭。
目前,我国网络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络短视频发布作者为了谋取利益故意侵权;二是相关网络平台为了拉拢消费者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故意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没有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侵权现象日益严重,而大多数浏览该平台的网民在相关的法律意识方面比较薄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浏览对正派著作人著作权的危害;三是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的显著特点,这就导致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这不仅仅包括当前网络并没有全部进行实名认证制度,导致作者在网络中的身份与现实中的身份无法进行核实,同时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太快,渠道太多,同时内容更新较快,所以一些人进行篡改的就很容易,从而导致著作权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进而导致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四、网络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也可以分为这两种。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私自对网络短视频进行下载或传到其他网站的行为,都属于直接侵权。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人员应承担其责任,间接侵权指的是为那些直接侵权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的行为活动,在现如今的生活当中,网络短视频作品间接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网络平台、分发平台等提供网络服务的商家。这种侵权方式一般遵循过错原则。此外,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权的限制规定,只要取得法定许可并合理使用网络短视频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此外,因为网络具有无地域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传播渠道广、速度快的特点,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在短时间内就会发酵,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还必须明确分辨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这是认定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对后续的追责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的注意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种。一般而言,网络平台普通用户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要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能转发、下载并上传到其他网站。但目前,很多自媒体为了快速走红,鼓励普通平台用户转发、下载并上传到其他网络平台。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而作为网络短视频的制作人,应该注意其自身的义务,此外,普通用户也应该注意其自身的义务,而且应该保证自己的作品是经过自己思考而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在网上进行抄袭或者跟风其他人的视频作品,这样的视频不仅不会出现抄袭他人视频的情况,也可以防止他人进行抄袭和篡改,而网络平台作为网络短视频作品发布、传播的主要载体,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必须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也就是该平台不具有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但是如果发出侵权权利通知后,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制止,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处理。如果因为不作为导致著作权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该平台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侵权责任。除了“避风港规则”这一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外,网络平台还应尽到“红旗规则”的注意义务。该规则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者应该知道网络用户采取其他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里面的重点是判断平台商家是否“知道”平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例如前几年韩寒与百度公司发生的侵权案件,法院就认为“这边对于韩寒的作品知名度较高,百度公司及百度文库对涉案的作品有承担义务”,除了这两方面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外,网络平台还应尽到一种特殊的注意义务。比如说某些用户多次侵权,那么短视频平台就应对该用户发布的内容加强审查,甚至可以直接拉黑或删除该用户,禁止其在本平台发布作品。再比如,假设某用户的短视频作品只同意发布在某一平台上,并且事前进行了相应的公告,那么其他平台就应该提高标准,检查是否有作品在自家平台的传播。
五、加强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并提高审查的标准与审查的程度,明确规定不同情形下注意义务的程度,最后还要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标准。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强行业的规范,同时也要增强广大网民的自律意识,促使广大网民树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识,保证相关法律条文的贯彻落实。此外,还要加强相应的网络监管。为此,相关网络平台还可以借鉴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等的组织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管理协会,以有效保障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不受侵害。
六、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以及网络短视频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短视频侵权事件。文章就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这或许仅仅是笔者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分析不到位的问题,但是希望可以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提供参考,更好地保护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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