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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冲突及其完善

2020-03-25陈旭周

法制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跨国

关键词 跨国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冲突

作者简介:陈旭周,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合同纠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39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都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明显减少。但是,近年来在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下这种犯罪行为又开始逐年攀升,且大多都是跨国拐卖妇女儿童。因此,应该不断完善关于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冲突

(一)中国《刑法》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

国际反拐法律《巴勒莫议定书》中的核心内容是“人口贩运”,且《巴勒莫议定书》对“人口贩运”进行了明确规定。

1.“人口贩运”指的是以剥削为目的并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最终对目标人员进行运送、转移的行为[1]。剥削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进行卖淫等形式的性剥削、强迫他人进行服务或劳动、奴役他人或切除他人器官的行为。

2.如果已经使用第1项当中的任何手段,那么人口贩运当中的被害人对第1项所述的剥削表示的同意并不相干。

3.以剥削为目的对儿童进行招募、运送等行为,即使没有涉及到第1项当中的手段,也属于“人口贩运”。

4.儿童指的是所有18岁以下的人。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条例是这样的:

1.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处以五至十年的刑罚。

2.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一定金额或者没收部分或所有财产,如果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将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财产。

第一,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人的。

第二,对被拐卖妇女进行奸淫的人员。

第三,强迫被拐卖妇女进行卖淫行为的人员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并迫使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人员。

第四,以出卖为目的,利用暴力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人员。

第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人员。

第六,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的人员。

第七,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到境外的人员。

其中,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以及儿童进行诱拐、贩卖的行为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

(二)其他相关国家刑事法律規定简析

越南、老挝以及缅甸是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区域,因此将简要分析这些国家关于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规定。

1.越南:《越南刑法典》是越南反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依据,对拐卖妇女罪、偷盗及买卖儿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越南刑法典》当中将拐卖人口规定为以卖淫为目的;以切除器官为目的;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送往海外为目的;以一定的组织以及专业性质开展的拐卖活动;涉及到一个以上受害者的;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的行为。

2.老挝:《老挝刑法》是老挝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老挝刑法》对人口贩卖以及企图贩卖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将人口贩卖定义为了“通过欺骗、诱拐、暴力等手段招募、转移国内或跨境人员,并强迫被拐卖人员进行劳动或色情活动,或切除被拐卖人员身体器官的行为。”[2]同时《老挝刑法》《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等法律也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处罚。

3.缅甸:缅甸主要是依据《反人口贩运法》打击拐卖人口的行为。《反人口贩运法》将拐卖人口定义为了“以剥削为目的,利用威胁、绑架、欺诈等手段招募、转移、窝藏受害者的行为。”其中剥削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性剥削、为他人的卖淫行为收取利益或同意收取利益;强迫服务或劳动;债务束缚;切除及贩卖他人器官。

(三)中国《刑法》与国际及其他国家反拐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1.关于罪名的规定不同:国际反拐法律当中利用“拐卖人口罪”或“贩运人口罪”命名拐卖人口的行为,越南等国也利用“拐卖人口罪”限定这种犯罪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当中只设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定义过于狭隘,无法保护除妇女儿童之外的公民。

2.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不同:越南等国将强迫服务或劳动、性剥削、切除人体器官等行为都纳入了拐卖人口的范围之内,但是我国没有将强迫劳动罪、性剥削罪等罪名和拐卖结合起来,这样就无法对拐卖人口之后进行的性剥削、强迫劳动等行为进行合理处罚。

3.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不同:国际反拐法律当中认定的犯罪主观要件是“以剥削为目的”的,越南等国的法律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更加多样,但是我国将犯罪主观要件规定为了“以出卖为目的”,没有对性剥削、强迫服务、奴役等形式进行明确规定,限制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

4.关于受害人的范围界定不同:国际反拐法律将所有的男性、女性、未成年人、成年人都归到了“贩运人口罪”当中的受害人这一范围之内,越南等国也将除了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员纳入到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刑法》只将妇女以及儿童划分到了受害人范围内,没有对其他人员进行充分保护。

二、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拐卖人口罪”,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相比,“拐卖人口罪”的内涵和延伸范围都更加广泛,我国沿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在限定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等各方面都存在缺陷,无法适应复杂的跨国反拐卖形势,因此我国应该明确“拐卖人口罪”这一罪名。之前,我国颁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后来又颁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相关计划的改变显示出了我国关于反拐工作的调整,也代表着我国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完善。

(二)完善国际协助机制

完善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能够为反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已经和越南等国缔结了相关的条约,其中就包含刑事司法协助。随着协作机制的完善,中国与越南等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只有泰国以及老挝等几个国家和我国同时签订了引渡条约以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所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仍然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不利于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比如不利于互通犯罪信息、移交赃款赃物、通报形式裁决,也不利于追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3]。因此,需要积极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各个国家需要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达成一致,并签订引渡条约以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奠定合作基础。

(三)建立证人制度

污点证人是比较特殊的证人,指的是参与犯罪活动但可以为侦办案件作证的人。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也是完善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的策略之一,《巴勒莫公约》当中的规定为建立污点证人制度提供了帮助,也为各个国家建立污点证人制度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逐渐显现出了集团化等特点,处理这些案件需要进行跨境调查,这些都加大了侦办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难度,而建立污点证人制度能够提高侦破效率,降低侦破难度。

因此,各个国家需要全面保护污点证人,如果污点证人可以为侦办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就可以适当减轻污点证人的处罚,利用污点证人攻破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组织,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四)完善合作机制

跨国贩卖妇女儿童这一违法行为不仅涉及到了贩卖,也涉及到了行为发生国、行为结果国,犯罪人员的国籍、受害者的国籍,所以这需要多个国家共同努力[4]。国际反拐法律《巴勒莫议定书》当中对受害者的帮助和保护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由跨国导致的出入境问题、居留问题以及遣返问题。因此,应该借鉴这些规定完善受害者的帮助和保护条例,对受害者进行帮助和保护。首先,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各个国家可以针对受害者的性质制定關于保护受害者的政策,同时各个国家之间可以签订双边协议。其次,各个国家可以建立合作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各种保障。

三、结语

跨国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权,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该提高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视程度,完善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1]刘凌,李光懿.论反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冲突及其完善——以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一线为例[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1):75-81.

[2]向群.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以大湄公河次区域云南边境一线为例[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3):67-71.

[3]郭文浩.论拐卖人口犯罪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6(15):59-61.

[4]黄玉梅.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成因及防范对策分析[J].新丝路(下旬),2016(9):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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