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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2020-03-23张志万

文教资料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

张志万

摘    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民办高校的影响,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社会知名度不高、师资认证、办学不规范等问题。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关键词: 民办高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办学规范

一、中外合作办学概述

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0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根据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教授于2016年发表在《教育研究》(2016年第7期)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质量、效益及其相互关系》一文指出:“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已有2000多家机构和项目,在校生规模达56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规模约46万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已超过160万人。”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民办高校一起,被业内人士并称为“三驾马车”(《中外合作办学已成高等教育“三驾马车”之一》http://edu.people.com.cn/n/2014/1120/c367001-26062420.html)。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所谓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定义为:中外合作办学通常包括教育机构和项目,具体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及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本文以本科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为研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显示(http://www.crs.jsj.edu.cn/aproval/orglists/2),目前正在运行的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835个(不含教育部于2018年6月19日取消的23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截止到2019年5月31日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显示的数据),其中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个,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5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769个。本文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例,对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显示的数据中的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情况进行统计,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占全部本科层次的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总数的1.7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个,占全部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2.6%。由此可见,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无论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数量上,还是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数量上,与公办高校相比差距很大,发展空间也很大。

广东省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4个,占本科层次的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总数的44%;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3个,占本科层次的非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总数的5.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个,占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数的1.4%。其中广东省内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中有尚未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但有5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占广东省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数的45.5%。广东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得到较好的体现,尤其是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占全国总数的近半壁江山。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规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办、运行及终止等有关事项加以规定,提出规范性的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开展进行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的依据。此外,教育部学位中心每年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的通知,有效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

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办学及办学规范性,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利用情况,办学质量及社会效益;主要工作包括:办学有关文档,财务审计工作,外方合作者评价意见,撰写《自评报告》等。《自评报告》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的重要材料,包括五部分内容:基本情况信息,办学情况简介,办学情况自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说明和分项自我评价。为了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政策便利,允许对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变更和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变更,但必须填报变更记录表并上报教育部系统。分项自我评价包括10项一级指标和22项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分别为:办学宗旨、管理体系、资金资产管理、质量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培养质量、社会效益、办学特色和党建工作。

另外,教育部对课程和师资提出具体的要求,也就是通常说的四个“三分之一”,即“教育部‘教外综〔2006〕5号文件中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下:(1)课程引进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2)师资引进要求: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民办独立学院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社会影响力较小。

民办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目前有20个,占全部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2.6%,无论从数量还是占比上看,民办独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不占优势,难以形成规模效应,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独立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了提高考生的报考率,经常会申请单独招生代码进行招生。所谓的单独招生代码,是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录取时不使用学校的统一招生代码,使用自己的代码,招生相对独立,招生录取分数可以低于学校整体的招生录取分数。

(二)课程设置,尤其是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基础课以外方合作高校为主。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是由合作高校双方设计的,教育部规定的25个学分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育课程和心理课程是必须提供的。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中国学生为主要教育对象,学生在国内完成本科层次的教育,当然也会有部分学生在获得本科学位后选择去国外继续修读硕士课程。但会有部分学生在完成本科学位后直接进入职场,开启人生的新阶段。因此,对于拿到本科学位就进入职场的学生,需要在大学期间就积累一些专业知识,尤其是与中国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

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设置时,除了要完成教育部规定的25个学分外,其他所有课程都与外方合作高校一致,并由外方合作高校提供。这样做,学生不出国便可以接受国际化的教育。由于国情的不同,行业规范也不完全相同,例如美国的会计制度与中国的会计制度就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国外合作高校的课程设置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值得探讨。

(三)教学计划变更备案不及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前期发展过程中,会受师资的影响而导致部分课程不能及时开设,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因合作双方高校会对人才培养方案做出调整,难以完全按照当初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执行。

为了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办学便利条件,教育部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要求里也对教学计划变更事宜有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可以变更,但需要经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学校教务部门或学术部门审批,然后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报教育部的系统备案审批。

(四)外方派遣教师的教师资格及职称认证与国内高校存在差异。

由于国内外职称评审体系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体现得较为明显。为满足四个“三分之一”的要求,外方高校要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派遣教师,而这些派遣来的教师的教职资格和职称确难以与国内高校衔接。本文通过中国知网和百度进行“国外高校教师资格认证”搜索查询时,没有查到较为详细和系统的关于国外高校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表述,因此可以证明国外高校教师资格认证事宜并未得到国内有关学者或研究者的注意,即与国内高校教师资格认证没有可比性。外方合作高校派遣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教师没有中方的教师资格证,授课资格如何确认?如何应对我国教育部门的审查?

国内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是一项非常烦琐的工作,申报职称需要提供发表的论文数量、刊登论文期刊的级别、各级科研项目数量、授课情况、师德评价等方面。而国外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具有很大的弹性,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教师的资质进行认定,而没有诸多评审环节。外方合作高校派遣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的职称如何与中方高校对接?若对接不好势必会影响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评审工作。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中方高校中的作用不明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的目的是引进国外较为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促进国内高校的发展。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要颁发外方文凭,在学术方面,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国外合作高校负责。外方合作高校利用自身的教务系统、课程设置、教学评价、师资评聘等标准,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这些都是与国内合作高校的系统不相匹配的,即中外合作双方难以就上述问题进行有效融合衔接,加之有些外方合作高校出于某种目的,不愿意把国外合作高校的教务系统、课程评价等标准和结果共享给中方合作高校,难以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通过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达到发展国内高校的目的。

四、解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临的问题的建议

(一)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提高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社会影响力。

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通过有效的宣傳提升民办高校的社会知名度,当然提高办学质量是提升社会知名度的核心要素。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是如此,需要通过社会媒体、家长群体、学生群体等各方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外树形象。

提高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办学质量是核心和关键,应充分发挥中外合作高校的办学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丰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真正赢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二)中外合作高校共同开发课程,培养国际视野的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主体是中方高校,是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的,因此在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方面,应体现中方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中方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的之一是引进外方高校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实现中方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不应是外方高校提供的课程越多越好,也不应该完全照搬外方合作高校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中外合作高校应建立在中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开发课程,切实实现吸收外方高校优势资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未来绝大部分将在国内就业,课程设计要符合学生未来发展需求和实际。当然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应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的之一。因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要既满足学生国内发展的需要,又满足学生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的有关要求,及时更新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发展的重要指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高校应及时向外方合作高校介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要求,让外方合作高校清晰地了解和认可我国教育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范办学要求,这样合作双方才能在统一的思想认识下开展合作,共同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范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高校,应安排相应的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并帮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落实教育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的各项要求,做到信息及时上报、更新。

(四)探索中外合作高校职称互认制度。

中外合作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体系具有较大的差异,建议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契机,开展教师职称互认工作。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地点在中国,随着我国高校职称评定权限的下移,普通高校拥有职称评审的自主权,中方合作高校可以对比中外合作高校的职称评定标准,找到平衡项,开展职称互认工作。

(五)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势,带动相关科学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中外合作高校的优势学科,教学资源要优于普通学科专业,并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吸收外方合作高校优质资源,是集中外合作高校优势于一体的学科专业。在教学模式、师资力量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学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高校要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融入正常的办学过程中,不应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普通学科专业孤立起来,要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势推动普通学科专业建设,以提高中方合作高校的办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质量、效益及其相互关系[J].教育研究,2016(7).

[2]欧兴荣.中外合作办学已成高等教育“三驾马车”之一[EB/OL].http: //edu.people.com.cn/n/2014/1120/c367001-26062 42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EB/OL]http://www.crs.jsj.edu.cn/aproval/orglis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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