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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专家智慧 探索犯罪防控规律
——2019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综述

2020-03-20

天津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

张 荆

(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北京 100029)

由中国犯罪学界专家学者发起的“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于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在河北徐水区大午假日饭店举行。此次论坛由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大午集团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研究员、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张荆教授、大午集团孙大午监事长、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任昕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军教授、天津工业大学刘晓梅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王志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姜斌祥研究员、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刘立明副处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王洁副研究员、湖北警官学院黄石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王辉讲师、付妈妈服刑人员创业基地职员曹永盛等专家学者及特邀嘉宾参会研讨。

论坛围绕“互联网犯罪凸显,传统的犯罪方式悄然变化”、“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多发与降低入刑年龄探讨”,“立法原点与抑制犯罪的效果研究”、“犯罪学理论与犯罪防控规律研究”等四个单元展开研讨。与会代表研究功底深厚,问题研讨深入,描绘出2019年中国犯罪防控之轮廓,具有很高学术价值。文字整理独辟蹊径,为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论升华,将每位代表的发言分为“要点”和“发言内容”两部分,以飨学界。

研讨第一单元:互联网犯罪凸显 传统犯罪方式悄然变化

(一)刘晓梅(天津工业大学 教授):2019年官媒报道犯罪个案的综合统计分析

【要点】网络犯罪成为2019年电视媒体关注重点。一是“网络套路贷”参与人员众多,被骗数额巨大,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大数据爬虫公司非法倒卖个人隐私信息,为网络诈骗推波助澜,被公安取缔。二是以婚恋为手段反复进行网络诈骗,骗取钱财。另外,毒品犯罪和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成为电视媒体关注重点。犯罪新闻报道的目的是引导公众守法、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并进行舆论监督。而专家认为2019年舆论监督的功能有被弱化的倾向。

【发言内容】我们以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报道的犯罪案件为例,把2019年1—11月的195期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力图总结犯罪案件报道与新闻传播的规律。

《今日说法》诞生于1999年1月2日,目前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栏目。在2019年的195期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问题凸显,如网络购买仿真枪、网络电信诈骗、网络套路贷等,其中,涉及套路贷的占比57%。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51件)占比26.1%,另外,诈骗犯罪(35件);扫黑除恶和交通肇事(各21件);毒品类犯罪(17件),在《今日说法》报道案件中有六成是共同犯罪。

2019年7月27日,《今日说法》以“无人报案”为题报道网络套路贷的典型个案:一、网络APP巡查,发现套路贷AB面APP。二、“未借先还”、“砍头息”,1000元借款到手只有700元。三、无人报案,警方反向追踪,寻找被害人。四、借新还旧,层层套路。五、暴力催债,衍生新罪。六、案涉全国,犯罪人员二百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1亿。专家点评分析认为:套路贷犯罪方式具有侵害性、衍生性、剥削性等特点,2019年5月,两高两部颁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对于打击套路贷具有重要意义。专家告诫被害人及时寻求司法救助。“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相关判决数量与受害人数呈爆炸式增长;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等四省市为“套路贷”犯罪高发区域,且有向周围地区蔓延的趋势。通过对现有“套路贷”案件刑事判决书检索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在审判实务中个别存在“见套路贷就是诈骗罪”的问题,诈骗罪大有演变成套路贷的“口袋罪”之嫌。事实上有些被害人明知“套路贷”团伙的手段以及自己所承担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此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张明楷教授指出:“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缺乏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典型表现。网络“套路贷”具有渗透力强、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危害最大的“套路贷”犯罪手段。

2019年9月,大数据行业爬虫业务迎来新一轮整顿,与第三方数据平台为“714高炮”平台、套路贷平台提供数据服务,非法倒卖个人隐私信息。同盾科技两名爬虫业务负责人被拘捕更为引人关注(参见《中国新闻周刊》2019年第38期《整肃爬虫公司》)。9月初起,多家杭州、上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被调查,业内知名的集奥聚合、新颜科技、公信宝等多家公司的核心高管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报会,2019年以来有60个套路贷App被关停、19个犯罪窝点被端掉。

2019年《今日说法》报道案件中诈骗犯罪报道35例。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型犯罪。在互联网背景下,由于互联网的非接触性、大数据信息聚合性,依靠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越发增加。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婚恋交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可以筛选受骗人群,另一方面可以将诈骗得到的钱财当成婚恋交友中的借去、赠送,以逃避法律制裁。而老人由于其反骗意识不够强,会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网络交友诈骗典型个案,比如《今日说法》2019年4月以《“女幼师”的局》为题分析了一起诈骗案件。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来了一名报警人,该男子说他被一个女孩骗走了一笔钱。无独有偶,就在该男子报警半个多月后,另一名男子也到派出所报警,称被骗了钱。而让警方意外的是两名男子都是被一名自称去云南支教的女幼师所骗。警方随即展开了调查。报道要点:一、单身男青年,微信偶然认识漂亮的“幼儿教师”。二、女幼师去云南支教,爱心打动男青年,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三、借口过生日,骗取被害人钱财。犯罪分子借用微信加错好友的方式,认识受害人。日后通过日常聊天、互动,将自己打造成去云南爱心支教的幼师,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犯罪分子借口过生日,需要发朋友圈、和闺蜜炫耀等要求,请求被害人发大额红包,但不领取红包的方式,一步步诱导受害人发66元、1314元、3344元等金额红包,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四、访谈嘉宾讲解防骗技巧。

2019年《今日说法》报道了17例毒品类犯罪,比如,2019年3月10日揭开“‘毒’面具”的报道要点:一、警方监视犯罪嫌疑人,发现嫌疑人购买易制毒原料的制毒迹象。二、紧密跟踪,发现地处山村的制毒窝点。三、警方出击,抓获犯罪团伙。四、新型毒品介绍。五、专家认为:从加强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挽救吸毒人员、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执法水平、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建立毒情检测体系、加强国际禁毒合作等。

2019年《今日说法》51期节目涉及严重暴力型犯罪(故意杀人28件、故意伤害3件、抢劫12件、强奸5件、绑架7件)。美国新闻学家胥罗克曾说过:“‘危险’比成功更能搅动人心……危机事件比好事容易吸引受众的注意。”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会敏感性和关注度,所以各类媒体吸引受众也会将具有离奇、惊悚、血腥等特点的暴力犯罪事件当作新闻报道的热点。

综观2019年《今日说法》的犯罪案件分析报道,我们认为官方媒体承担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责任,彰显法理正义,弘扬社会正气,报道能够尊重客观事实,理性的表达;一方面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震慑犯罪、引导公众尊法守法。

今后的报道中,犯罪过程和细节为提醒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但也应避免案件报道转变为传播犯罪方法和作案手段的范本。应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负面影响,发挥新闻传播的正面功能。

另外,应当加强犯罪新闻报道的深度,引领舆论监督。比如2019年底,大连少年人杀害10岁少女案,社会讨论异常激烈,《今日说法》却没有任何报道和分析。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视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时曾提到“舆论监督,群众之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2003年孙志刚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国务院由此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还有2006年广州许霆案,媒体的表达民意,认为一审判无期徒刑过重,二审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是舆论监督影响审判的典型案例。这几年,媒体对犯罪新闻报道相对求稳,今后如何把握传媒、民间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民意表达,舆论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二)王 洁(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副研究员):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高学历化现象剖析

【要点】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不同,呈现出犯罪的外卷和被害的内卷,并呈现出犯罪的高学历化倾向。正常的入职录取,服从企业管理的一般职工与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锅端”,被起诉,显露出社会治理的简单化。

【发言内容】2019年11月,媒体有报道“680名中国人在马来西亚违法被捕”,这些人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公安部网站消息,甘肃兰州警方摧毁一个特大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取得丰硕成果,“3月18日,甘肃兰州2.12特大套路贷210名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押解回兰州”;8月14号《法制日报》报道,郑州新密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套路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0多名”。这些具体案例表明,犯罪人规模较传统犯罪不仅有量的增加,犯罪行为也有质的变化。

笔者认为: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有两个典型区别,一个是犯罪外卷,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犯罪行为不断延伸翻卷,不仅让更多的人加入犯罪圈成为犯罪人,而且使犯罪行为精细化,犯罪破坏力提升。另一个是被害内卷,被害内卷是指被害人自身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被骗过程中,并且被害程度不断加深。通过新近研究发现还有一个区别,即主体叠加现象,部分犯罪主体是犯罪人,同时也是被害人。

此报告主要关注犯罪高学历化现象。研究犯罪学的诸多文献都显示,犯罪主体通常是18到35岁,主要学历是高中以下,高学历犯罪现象主要存在职务犯罪中。而涉黑涉恶研究很少考察犯罪主体的高学历现象。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6条,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所以大专生以上都属于高学历。但是既有的文献中很少提到大专生犯罪问题。

犯罪学中的日常活动理论能较好地解释为什么当下套路贷多发问题:部分城市青年求职人员较多,遇上“看上去”较好的工作机会,第一天面试,第二天入职。在缺乏监督情境中,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标签理论则提醒我们要关注一些司法管控行为的后果,即开始可能是很小的违法行为,但通过司法管道之后,他们可能变成犯罪行为,普通犯罪行为可能演进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次研究主要采用卷宗分析,对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进行数据分析。案件主要脉络是:一个小额的贷款公司,开发相关贷款应用程序,然后通过网络放贷,遍布全国各地的借款人开始小额借款,部分逾期不还,小额贷款公司委托的催收公司对借款人进行催款,最后,催收员们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这个案卷里边,共有被告人146名,其中男性占71%,女性占29%。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是,146个被告人里面,67%是大专学历,7%有本科学历,也就是说,此案中74%的人都是受过高等学历教育。如果回望十几年前的案件,很难找到如此高学历的大规模犯罪案件。从年龄分布看,1990年后出生的占到88%以上。

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在这146个被告人里面,底层的一般员工总共是128人。涉案的催收公司是2017年5月份成立,设立之后,6月份开始招人。大部分的被告人在分公司工作的时间很短,多数都不超过10个月。

看到这些数据,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司法打击范围问题。146个被告人里面,人数最多的是一般员工,一般员工之上是催收组长,催收组长受项目主管管理,然后项目主管是受项目经理指导,项目经理上边有总经理,总经理之上有甲方代表(即小额贷款公司派出的代表),甲方代表之上是分公司负责人。司法机关在拘留、逮捕、起诉时并没有对一般员工、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区别治理。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部分95后的员工刚刚走出校园不久,就进到看守所和监狱,这种经历对他们本人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考虑到刑罚前科、以及犯罪标签化效应,对他们进行刑罚打击需要慎之又慎。

其次,规范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很关键。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实际控制人。一个公司给公司员工提供什么工作机会,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决定。公司给员工在操作过程中间打开哪些端口程序,其实也就是给员工一种压力,在压力下,有的员工会选择放弃、离职,有的员工会选择遵从、违法。在激励员工选择合法行为机会方面,公司制度建设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要不然所有一般员工和上边的人全部倒下,这个案子呈现的就是这样,146个人全部进了看守所。

最后,关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问题。催收不是一个新行业,传统也有讨债行为。但是讨债行为逐步演进,发生很大变化。第一从目的而言,传统讨债行为,重点是要回本金,现在套路贷公司更关注的是利息。虽然二者诉求都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是套路贷中利息是第一位的,套路的目的是通过钱不断地生钱,主要犯罪人都在逐利。第二是手段不同。很多文献里边描述催收的人都是彪形大汉,光着头,一种暴力催收的形象。现在催收员多是在写字楼里,西装革履,他们做的事情只是打电话,或者发发图,他们没有明显的暴力,主要实施威吓、滋扰等软暴力。第三是组织形式差异。现在是公司化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发生146人全部一锅端,因为他们在一个楼里打电话。而传统讨债以前是分散的团伙形式,不容易集中打击。整体而言,催收行业有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科学合理的规范,由此导致犯罪横生。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我们学界要加强对法律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规范催收行为,减少犯罪和被害,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姜斌祥(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反洗钱机制研究

【要点】网络洗钱,特别是利用比特币洗钱日益畅行。需修改刑法191条,扩大洗钱犯罪范围。同时采取联盟链和私有链结合的混合链机制,克服传统的“由案到案”,建立起“由链到案到人”的反互联网洗钱大数据侦查模式。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控制阻断洗钱犯罪。

【发言内容】随着新时代到来,互联网洗钱日益畅行,尤其是利用比特币洗钱,越来越受到洗钱者青睐。因此研究反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新型机制成为迫切的研究课题。

1.互联网洗钱及危害

互联网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基于互联网,以资金融通、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业务实现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具有快捷、隐蔽、成本低、跨国性等特点,还具有经营合作产业链与犯罪协作的本质属性。在互联网环境中,实施不同违法类型的行为人彼此之间无需见面,仅通过网络便能实现匿名化联络,行为人在从事具体犯罪活动时,无需过多关注或充分了解其上下游犯罪,只要基于分工完成其擅长或负责的部分即可,由此形成一条分工精细、专业化凸显的产业链条。行为人之间是利用经营方式进行合作,彼此犯意联络相对薄弱。

2014-2018年中国互联网洗钱犯罪案例25起,经由网上银行洗钱11起,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洗钱11起,各占44%;经由多平台交替洗钱3起,占12%。尚未把占据量多的比特币洗钱犯罪统计进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总数约有1~3万亿美元之多,其数额约占全球GDP总量的4%左右。如此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所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

2.比特币洗钱成主流

互联网洗钱犯罪风险低、收益高、不要求固定场所,利用网络赌博、网络保险、虚拟货币、在线销售和网络商业、空壳公司、网络证券、P2P网络借贷等洗钱,其中利用比特币洗钱成为主流。比特币已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流通,部分国家认可其货币地位,比特币自身属性使其容易被用于洗钱犯罪,不受官方监督,与其他货币兑换和转换也无官方记录,来源无法追踪,表现出匿名性和双向兑换性。一般采取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进行洗钱。

互联网洗钱犯罪难以及时追查、证据难以收集、国际协作难;客户身份识别效率低导致人身同一认定难度增大;信息化程度低,成本高;机构间信息不共享;金融与第三方支付之间信息不对称,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国家比特币合法;资金流动数据化与侦查滞后性之间矛盾突出。

3.建立反洗钱机制

我国刑法191条将洗钱上游犯罪定为毒品、走私等犯罪等七类犯罪种类,鉴于现在形势以及洗钱行为手段迅速发展,考虑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要求,应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应将危害国家安全、重大财产类型犯罪纳入范围。

鉴于区块链去中心化和自治度优势,用区块链解决反互联网洗钱是个天然机制。将反洗钱制度和监管规则编码植入区块链,并生成智能合约,再通过AI算法识别出金融区块链中洗钱行为。一旦区块链上的比特币出现可疑交易,即立刻触发反洗钱的合规性监管。

目前已发展到区块链3.0的状态。它是一种利用密码学技术保证访问安全,利用P2P通讯技术实现对通信,利用共识机制实现记账合法性,利用链式结构进行数据存储的共同记账的解决方案。有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数据高度透明以及可靠存储防篡改等特点。采取分布式结构、ECC椭圆曲线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技术,其中智能合约是将事先约定并签署的协议写到程序代码中,然后部署到区块链上,当特定场景被触发后,将按照程序设计进行条件判断并自动执行。区块链有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三种应用模式。

经研究,我提出用混合链结构解决反互联网洗钱犯罪的问题。在金融、非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侦查机关之间构建联盟链,金融、非金融机构内部构建私有链,将两种模式相结合组成反洗钱混合链架构。监管机构和侦查机关随时掌控链上数据的变化,监管金融机构是否合规,利用链上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预警、风险评估、大数据侦查等。整个过程通过联盟链来监控,包括客户身份登记验证环节、客户金融交易环节、监测和审计环节均在私有连和联盟连上进行监管和规制。

鉴于互联网洗钱犯罪特质以及互联网反洗钱混合链架构机制,为解决由案到案传统侦查模式无法适应互联网洗钱犯罪侦查的被动局面,我提出由“链到案到人”的反互联网洗钱大数据侦查模式。在联盟链上先获得各环节数据,然后通过大数据挖掘线索分析,大数据预测模型进行研判和预警,通过大数据的预测性和相关性分析,提前进行侦查即初查,一旦案件即将发生时,及时通过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控制阻断犯罪行为发生,至少拦截和阻断货币损失。通过联盟链,把所有痕迹和证据固定下来。侦查路径:区块链为侦查起点,确定洗钱犯罪行为,查明交易行为人是否为犯罪人,以洗钱犯罪可疑性,情报分析,智能研判,确定洗钱犯罪后进行线下抓捕等。

研讨第二单元: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多发与降低入刑年龄探索

(一)任 昕(美国加州州立大学 教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利与弊

【要点】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分布看,经济和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偏低。最低刑事责任确定的标准不是行为的不可能,而是动机的不可能,行为和动机的统一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思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多为复仇、震慑、使犯罪者失能和改造,实践证明这四个目的都很难实现,而且对未成年的过度监禁反而会增加未来社会的风险。

【发言内容】

1.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分布状况

先来介绍一下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状况与分布。非洲有67个国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到18岁,平均10.8岁。亚洲有35个国家(不包括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到16岁,平均10.1岁。中欧和东欧最低是11岁到18岁,共29个国家,平均是15.1岁。南美6岁到18岁,共有33个国家,平均11.4岁。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接近于欧洲。总体平均看,188个国家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1.8岁,经济和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区域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偏低。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的刑法修订是独立的。所以联邦不干涉各个州的刑法修改和立法。美国大概有22个州没有最低年龄限制,历史上,美国曾是英联邦殖民地,所以承袭了英国共同法的规定,即7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犯罪。“不可能犯罪”的定义不是说行为上没有犯罪的能力,而是强调缺少形成犯罪动机的认知能力。因此,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他们行为有害社会治安,伤害生命财产之外,主要要考虑主观动机,主观意识有没有能力形成犯罪动机。

2.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强调行为与动机的缺一不可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动机四级之分:(1)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除了知道会造成伤害,知道行为的危险性,并在犯罪之前做了准备。这种有预谋的主观犯罪动机称为“一级重罪”,要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可以判死刑;(2)第二级犯罪动机是属激情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无预谋。二级凶杀罪在美国大多数州不会判死刑,因为主观犯罪动机受到情绪的影响;(3)第三级是故意忽略行为危险后果,如酒驾致死,致残等;(4)第四级是过失或意外伤害行为。行为时不太清楚行为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或是意外事故。在判定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根据这四级的动机分类来考虑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一般情况下,第一类有预谋的恶劣犯罪行为很少。未成年人一般都不会考虑这么周全。激情下的杀人犯罪是有的。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要判定一个人是不是有刑事责任,要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必须同时发生,缺一不可。在一些传统的国家,比如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和亚洲一些国家,不太强调二者合一,只要有一个要素发生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惩罚。美国的刑法教学里边强调二者合一,并认为是文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未成年人的精神、神经、心理,主观意识,认知能力都没有成熟,没有完全发展。所以形成犯罪动机的主体不健全。因此认为不具备成年人的完全刑事责任。

另外,对未成年人社会道德观念的“对与错认知”也需要有一个评价,这关系到你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也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未成年人因为精神心理发展不健全,没有很好的行为准则认知。即使惩罚,他们也不能全面理解被惩罚的目的和意义。

如图5所示,目前Delta机器人控制系统时间为t,同时系统可以周期性更新时间,机器人完成抓取目标E的抓取任务,下一个抓取目标D到达可抓取区域的时间为td,此时t和td的数值大小存在两种情况: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视角

关于利与弊的问题,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话,可能大众会觉得给刑事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关押重判少年犯,特别是一些严重的少年犯,很可能对社会治安有好处,能够减少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不一定你能达到所期望的目的。

(1)考虑一下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达到什么目的?按照刑法的理论来讲,一共有四个目的。第一个是复仇,报仇。在中国传统刑法观念中这个很重要,杀人偿命。传统西方也认同此目的。在过去的半个世纪,西方对死刑开始了一番非常热烈的讨论和改革,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死刑了。其他的一些国家这几年也慢慢的减少死刑。现在死刑的核实执行方面比以前严格和规范多了。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对复仇、报仇非常重视,传统心理上的坎儿不容易过。这是传统观念的问题。

(2)威慑。“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也是中国传统文化里非常重要的原则。惩罚现在的人犯不光是为了报仇,也是警示其他人不要犯同样的罪。但是威慑是一个社会心理的互动过程,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人要有心理、精神方面主观意识的完全的发展和能力,完全能够理解这个行为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在道德观念和法律上负有什么责任。但是未成年人没有这种成熟的主观意识,所以这个威慑对未成年人是没有用的,不起作用的。

(3)使罪犯失能。主要指监禁使罪犯失去犯罪能力,这个措施非常有效。但是社会是不是有那么多的资源关押所有的犯人吗?而且监禁人口比例太高的话,对一个国家的文明形象也不好。在过去30年里,美国大概90%的立法都是侧重于增加刑期,使犯人失能。

(4)改造犯人。改造是大家最期望的,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外界因素没有办法使犯罪改造成功,唯一的是犯人自己有无改变自己行为的动力和决心,没有这个动力,无论提供什么条件,他也不可能被改造。

4.未成年人监禁的社会风险

对累犯的实证研究,看一下年龄和犯罪的风险问题。根据美国30年,40年对初中、高中,大学生的普查,75%的青少年人都有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是只有24%被警察逮捕过,被起诉过,有过犯罪记录。大多数人没有任何刑事司法机构的干预,到了成人年龄就放弃非法犯罪行为了。这说明年龄本身是预测人犯罪风险的重要指数。很多国家的研究证明,犯罪逮捕最高峰,财产犯罪是16岁,暴力犯罪最高峰是18岁。

还有一个监禁与重新犯罪的风险,这已经被过去30年美国的实证研究证实:无论是少年监狱,成年监狱都屡次证明,监禁的人和回归社区改造的人相比的话,即使他们的犯罪记录和犯罪的情形是一样的,监禁人的重犯率要比回归社区改造项目的人要高出来很多。所以美国监狱不是改造的场所,而是重新犯罪的训练学校。所以要考虑,少年监狱是不是真能改造他们,使他们变好。

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是不是一定要用刑事司法的方式解决呢,例如:性侵,家暴,儿童虐待,或者是被遗弃。这些孩子在第一次受伤害的时候,社会没有关爱,没有给他任何帮助。这些伤害极有可能是他们犯罪的原因。他们犯罪被抓住之后惩罚,可能就是第二次伤害。美国现在也发现了这一问题。以性剥削为目的的未成年人的卖淫问题,很多少男、少女以前都有被性侵,被虐待,被家暴的记录。这些孩子以前因被家暴,性侵而离家出走,落到人贩子或者皮条客手里,被迫卖淫,吸毒,贩毒。被警察抓到之后判刑再惩罚就等于是第二次伤害。所以现在美国少年司法已经废除了少女卖淫的法律。凡是18岁以下被抓到,无论是不是自愿卖淫,都不可以再立案,不可以惩罚这些少年,而是认定为受害人。这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中国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关爱和治疗一定要提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上来认识。这样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有好处,对预防累犯和严重犯罪也是有好处。另外中国父母需要教育自己,暴力惩罚儿童不是管教孩子的办法,而是在传播暴力负文化,应该坚决杜绝对儿童少年的任何暴力行为。

(二)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入刑年龄不宜降低收容教养亟待完善

【要点】今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小女孩的案件引爆舆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刘研究员依然坚持“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是联合国精神,各国的实践积累,以及中国的司法体系。当务之急是完善收容教养,将其司法化并纳入财政预算。

【发言内容】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小女孩的案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根据现有法律,14周岁为我国刑事责任的最低起点,因此本案无法对蔡某某定罪判刑。最后只好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在认定蔡某某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的前提下,由警方对其实施3年的收容教养。由于收容教养的最长期限为3年,因此这是目前在法律框架内所能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了。此案再次激起舆论对刑法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我继续自己一贯思考和立场,主张不宜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1.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首先,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的精神来看,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合适的。据有学者对世界上90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统计,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为14周岁的最多(还有的设定为14周岁以上)。联合国在2019年发布的一般性意见中,根据脑认知与神经科学的最新研究,也建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

世界上也确实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但应当看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有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而少年刑事司法体系重在教育、感化和转处,不像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那样偏重惩罚。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因此,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其实相当于域外适用成年人刑法的年龄起点,两相比较反而是相对偏低的。

其次,以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低为由来主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是不妥的。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降低为8周岁,主要是从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而刑法上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功能与效用正好相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加剧对这部分人的不利处境。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总得有个下限,降一两岁已是大事了,但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到13岁,甚至12周岁就能解决问题了吗?晚近10多年间媒体报道的少年故意杀人案件中,有多起行为人的年龄均为8岁至11岁不等。可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在于完善和细化现有收容教养制度。

2.收容教养制度不能取消亟待完善

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何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收容教养的场所、编制、预算如何落实?这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

在我国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废除后,不少人认为与上述制度一字之差的“收容教养”制度也应该废止。这一判断乃望文生义、是不科学的。收容教养制度和其他收容类制度在收容对象、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不能一并取消。刑法中与收容教养制度具有可比性的是强制医疗制度,改革的思路也应与强制医疗制度一样,朝司法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方面发展。

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制度是我国特定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些措施大都来源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存在冲突,而且与相关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交叉重复,废除它们也不会造成法律上的处罚漏洞。

收容教养制度则不然,它是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后不予刑事处罚而予以强制性教养的措施。这项措施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这项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如果废除该制度,其他措施将无法替代也无法实现其功能。事实上,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又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少年,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制度有差异,却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必要时对这些人采取保护性、福利性、强制性并重的机构化教养措施,且做出决定的主体均是法院。

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当务之急是要裁决司法化。司法化改造后,被收容教养者一方就可以聘请律师辩护、依法行使上诉权,这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有关当事人的人权,无疑都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实施了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则无论从安抚被害人一方、回应舆情,还是从满足公众的安全感、挽救教育低龄未成年人本人,甚至也是为了他的安全考虑(防止被害人私力报复),都应当通过收容教养这类干预措施来使之与社会隔离开来,并接受相应的教育矫治。由于收容教养不是刑罚,所以其年龄起点原则上可以不设下限(要否将下限设为8周岁还可再讨论)。同时,其最长期限也不宜统一限定为3年,而是应当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大小,做出长短不一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并给出一定的弹性。如收容教养场所认为违法少年已经教育矫治好,就可以提请法院提前解除收容教养。同时,要从程序上衔接好不同机构的移送、接收、教育、干预和转处等工作。

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必须解决人财物的问题。至少在省级人民政府要把收容教养场所的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每个省建1至2个收容教养所,切实解决教育矫治人员的编制、培训和待遇。

(三)赵 军(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留守儿童性侵问题研究

【要点】儿童性侵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该问卷调查发现:增加社区专门的保安力量,减少校园欺凌和不良帮派活动,遇到性侵果断报警,减少或杜绝父母对孩子的体罚,增进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等,将会有效抑制儿童性侵的发生。

【发言内容】2018年围绕“留守儿童的性侵问题”我们在工业化程度居中的中部地区5所初中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不良资讯、偏差行为、性被害风险等59个问题。实际发放并收回问卷1387份,信度效度良好。调查表明:

1.儿童猥亵型性被害风险差异主要存于城乡之间,而不是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之间。农村儿童(包括农村非留守儿童)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别人动手动脚触碰隐私部位的情况相对于城市儿童更为普遍,前者比后者高出约7个百分点(皮尔逊卡方检验的概率水平为0.011)。

2.差异还存于男女之间。男性儿童有猥亵型性被害经历的占20.6%,大大高于女性儿童6.4%的对应值(概率水平为0.000)。男性留守儿童有猥亵型性被害经历的占26.6%,大大高于女性留守儿童10.8%的对应值(概率水平为0.010)。

数据结果似乎与大众认知不符,但理论上分析并不匪夷所思。其一,强调女性贞洁、女性更容易被害的传统观念会促使女童更加谨慎地保护自己的身体,于是也就更少被人动手动脚触碰隐私部位。其二,官方相关统计数据中女童更多遭受性侵害,既与法律的单向设定有关(如强奸罪的对象限于女性),也与男童在遭遇相似程度的“性侵害”时比女性更能容忍,从而更少报案有关。男童性被害后有报警意愿的仅占25.3%,女童则高达39.6%。另外,受西方现代文明观念和法治标准影响的城市环境中,人们对性权利和人际边界更为敏感,彼此“动手动脚”的情况相对更少。

儿童猥亵型性被害的主要特点:1.最通常的性侵害实施主体是同学(占77.6%);2.大部分猥亵型性侵害是公开实施的(54.1%),未成年人的性被害问题与校园欺凌存在相当的关联乃至重合;3.有被害经历的儿童对猥亵型性侵害具有更少的被害感(60.8%很受伤),而未实际遭受过猥亵型性侵害的儿童确有更多的被害感(84.8%很受伤)。

通过建立回归模型,进一步筛查对儿童性被害风险具有显著影响的变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贫困、留守、流动、异性交往,均非儿童性被害的原因。“家庭经济”变量在模型中不显著,提示家庭经济状况与猥亵型性被害风险无关,无论是富家子弟还是身出寒门,都存在性被害风险。未成年人性被害风险也不源于他们与异性的人际交往,限制或禁止他们与异性交往、以减少遭性侵害的机会做法是徒劳的。

2.社区保安力量不足,儿童性被害风险增大。“社区安保”的概率水平为 0.050,Exp(B)值为 0.680,提示受访者居住的社区如果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则其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降低至68.0%,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提升可抑制儿童性被害。

3.严重的校园无序状态对儿童性被害风险具有促成作用。“欺凌勒索”的概率水平为0.006,Exp(B)值为0.605,提示校园欺凌的常见程度每下降一个层级,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降低至60.5%。“有无帮派”的概率水平为0.001,Exp(B)值为0.568,提示学校少年不良帮派的可见度每下降一个层级,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降低至56.8%。因此,关键是整治那些相对严重的、与犯罪具有某种相似性的校园无序。

4.单纯容忍、过于软弱(被害受容性)增大儿童性被害风险。单纯容忍策略者,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上升3.685倍。“报警处理”的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下降至27.6%。

5.不当惩罚、遭受暴力侵害等消极人际体验可增强儿童性被害风险。“父母体罚”的概率水平为0.003,Exp(B)值为2.122,提示如果父母通常的管教方式是体罚,则其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上升2.122倍。有“挨打经历”的其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上升2.323倍。

6.良性的人际互动对儿童性被害具有明显抑制作用。“师生情感”的概率水平为0.020,Exp(B)值为1.310,提示受访者师生情感状况每下降一个层级,则其遭受猥亵型性侵害的发生比将上升1.310倍。师生相处和谐会增强遇到相关危险时求助老师的倾向,抑制性侵害的发生。

上述数据分析留给我们这样几点思考:

1.留守儿童性被害风险的认知偏差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留守女童遭到老师等成年男性性侵害等,往往成为媒体选择性呈现与公众选择性关注的“优质素材”。然而,这样的社会建构与客观情况相去甚远,它只会让普通公众形成对该问题的刻板印象,从而使相应社会治理南辕北辙。

2.留守儿童性被害问题应置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大框架内求解。留守状态本身并非儿童性被害风险的真实来源,不解决从社区安保到校园秩序再到父母教养方式以及师生互动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即便终结留守状态,儿童的性被害风险依旧存在。在“高危群体”的治理上也存在类似问题。即便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完全杜绝老师对学生实施的性侵害,儿童猥亵型性被害的风险也只能减少3.3%,另外77.6%来自同学的侵害风险依然存在。

3.在防止性侵害的同时也要防止性(侵害)恐慌。从2000年至2015年,“被迫发生的性行为”、“暴力、胁迫下的性行为”以及类似本文猥亵型性侵害的“动手动脚”均呈稳中有降的态势,因此,应避免性侵害恐慌导致对策设计上的草木皆兵。

研讨第三单元:立法原点与抑制犯罪的效果研究

(一)张 荆(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 教授):酒驾入刑后治理效果与司法成本分析

【要点】酒驾入刑8年,公安严格整治,在汽车拥有量提高的背景下,交通事故仍增,死亡数据下降,有成效。但已显露司法和社会成本昂贵。可借鉴10年前依行政拘留的治理酒驾的北京经验,或将酒驾引入“附加条件不起诉”,以及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规范酒驾行为,以此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发言内容】个案推动酒驾入刑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明因为无照驾驶,酒驾超速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成都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本人上诉,经过省高院的最终判决为无期徒刑。此案在国内影响很大,2010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出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第133条,在原有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加入133条之一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被社会称为“酒驾入刑”。

1.个案推动法规修改在我国并不罕见

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当成“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在站内被职员和遣送人员殴打致死。在媒体监督和学者的呼吁下,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但是“酒驾入刑”的个案推动修法却忽视了北京治理酒驾的实践经验。2006~2009年北京以行政拘留、重罚金、吊销驾驶执照等措施治理酒驾,成效非常显著。2006年因酒后驾车事故死亡人数是375名,三年整治后的2009年酒驾事故死亡人数降至158人,下降了57.9%。我曾在各地的学术研讨会上或博客等发文中,介绍北京经验,反对“酒驾入刑”,认为北京经验已能有效的控制酒驾,一旦入刑司法成本太高,并后患无穷。

2.大规模打击酒驾的经验与效果

2011年酒驾入刑后,各地公安机关狠抓对酒后驾车的整治力度,逐渐形成工作经验模式。比如:保持常态严管严查的北京、天津、上海经验;集中整治的浙江、福建、贵州经验;加大农村整治力度的重庆、贵州、甘肃经验;加强警种联动的江西、广东经验;密切公检法司协同合作,快侦快诉快审的内蒙古、安徽、四川经验,以及深化科技应用的智能酒驾检测系统的黑龙江、山东、湖南经验等。酒驾入刑催生了代驾市场,2017年12月统计,全国代驾司机用户规模超过1.5亿人,酒后代驾占代驾总数的97.8%。市民中逐渐形成“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风尚。

2011年酒驾入刑至今8年多的时间,大范围的整治酒驾,效果如何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数219521起,交通事故死亡数为65225人。2018年全国交通事故数244937起,比酒驾入刑前的2010年增加了11.6%,交通死亡数63194,比2010年减少3.1%。此外“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也是参考的重要指标,2010年为2.07亿辆,2019年增加到3.19亿辆,九年增加了1.12亿辆。就是说在严格治理酒驾、汽车拥有量提高了54.1%的状态下,交通事故增加了11.6%,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下降3.1%。应该说是有成效的,但从过程考察,似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过于昂贵。

3.酒驾入刑的司法成本

2018年的3月,全国政协委员陈建华提出:“酒驾入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2012年受理了 91600件,2013年上升至113421件,增长了23.8%。另据统计,2012-2017五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犯罪”69.4万件。平均每年是12.88万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今年2019年上半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而最高法院公布数据也表明:2019年上半年全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过了盗窃罪,排名第一位。超过盗窃罪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传统犯罪结构在“酒驾入刑”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是我国的主刑之一,拘役期限一般为1-6个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多是在拘役所中关押。8年来因醉驾关押于拘役所的人数目前缺少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但除了拘役所关押外,有相当一部分酒驾或醉驾者被判缓刑,进入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的统计数据看,这部分人增加速度很快。从表1可以看出:2011年酒驾入刑初期,某省酒驾醉驾进入社区矫正的仅有62人,2018年达到2602人,年平均增长135%左右,2018年是2011年的42倍。如果按拘役所拘役的财政支出每人每月2500元、社区矫正财政支出250元计算,对政府财政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再加上警察侦查逮捕、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以及酒驾者恐慌逃逸给执勤交通警察带来的人身伤害等,司法成本应当更高。

表1 2011年至2018年某省酒驾醉驾入矫人数统计表

4.酒驾入刑的犯罪标签化社会成本

除了司法成本高昂外,更重要的是犯罪标签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巨大。酒驾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总体而言无主观恶意,若未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逃逸行为的,可以考虑不给其烙上“犯罪者”标签。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有不少学者强调美国、日本、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都已酒驾入刑,所以我国也要入。忽略了我国与这些国家生活方式,以及刑罚和更生体系巨大差异。在中国一旦被烙上了犯罪者的标签,将会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会受到362个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排斥,因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无法就业,甚至牵连子女,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沉淀社会矛盾。

5.对策与建议

(1)2006至2009年北京治理酒驾的经验值得借鉴。行政拘留15天,再加上罚金和吊销驾照,已经可以有效的控制酒驾。行政拘留出来不会被单位开除,也能有效降低司法成本。

(2)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酒驾醉驾行为是否可以考虑纳入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适当的条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项以及考察期满后的处理。不让其进拘役所或监狱,以观后效,避免社会矛盾的后遗症。

(3)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需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规范酒驾刑罚。比如,浙江等地最近出台的挪动车位、救治病人、车内睡觉休息、尚未驶出等形式的酒驾属于“较轻微型”,不予刑事处罚等。详细规范酒驾入刑的内容,使执法更加稳妥、合理和公正。

(二)刘立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副处长):假释制度实施难的瓶颈分析

【要点】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究其原因是观念的束缚,制度层面严格限制,人身危险性量表设计、使用欠科学,再犯风险评估难,基层对问责风险的恐惧感等,须通过观念和机制变革予以解决。

【发言内容】假释制度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意义重大,被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我国假释制度的实施异常艰难,某司法所调查统计显示,自成立以来,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200多人中,缓刑占90%,管制占5%,暂予监外执行占2%,假释仅占3%。而国外社区矫正是假释制度的配套制度,假释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为什么假释制度在中国难以实施?既有来自制度、观念层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基本状况

(1)假释的比例偏低,有加速萎缩的趋势。2018年司法部公布假释比例为2%。2006年英国假释率为 38%,2008年~2013年美国平均假释比例为37.3%。某省近三年(2016~2018年)假释适用情况:2016年225人,占在押人数的0.64%。2017年147人,占0.43%。2018年112人,占0.34%。三年假释人数极少,比例逐年下降。某重刑犯监狱,近三年(2016~2018年)假释适用情况为3人,占0.11%;1人,占0.04%;1人,占0.04%,人数极少且比例下降。

(2)减刑与假释不平衡,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罪犯获得减刑。2010~2014年全国减刑和假释比例 15:1,13:1,13:1,12:1,15:1,通过减刑出监的罪犯占80%,而假释只有2%左右。

2.制约假释制度的关键性因素

(1)问责带来的恐惧

①权责不符。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过度突出强调底线思维,形成了“权力上缴,责任下移”,权责严重不符的扭曲现象,使监狱警察依法履职环境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责力度加大。调查显示有87.7%的监狱警察认为职业风险高,责任大。据统计,2010~2015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达88833人。

②不良个案的影响。公检法司对于假释案件,慎之又慎,即便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个案,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2010年,湖北两男子因持枪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省监狱局某副局长、监狱长多人受贿,两人服刑10年后均被假释,涉案相关领导被问责。这些个案虽数量极少但“杀伤力”强,以偏概全,为假释实施蒙上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对执法人员的假释的适用上,起到了一定抑制功能,并产生假释恐惧感。

(2)来自制度层面的严格限制

①假释制度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人为提高标准,从严掌握,除法定不得假释情形外,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省均有限制性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相关司法解释使假释严上加严。

各省对实际“执行率”的要求,必须达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剩余刑期在2年之内,方可呈报假释。

②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落实难,涉及到的部门多,只要意见不统一,假释就难以实现。某省未管所在第九次特赦时,有13人符合条件,因公安机关不签署意见,导致未果。对罪犯的假释评估工作,是对再犯危险的可能性预测,将这种可能性绝对化,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而问责更显不公允。

(3)来自观念层面的束缚

在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区,观念过于保守、陈旧。对于假释的不理解,既有公安民警,也有法院院长,他们甚至要求换位思考,声称:“从这边抓进去,从那边放出来”,难以理解。多年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假释实施举步维艰,特别是近年来,典型不良个案的负面影响,以点带面,使假释制度实施难上加难。

(4)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重视不够

当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重视不够,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规范的评估机制。评估是改造罪犯不可或缺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使评估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3.对策建议

(1)合理问责,消除恐惧。问责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后置赔偿原则,既然假释是由法院裁定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其来承担。对假释以后再犯罪的,只要各办案机关和职员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只要程序合法,有轻微过失的实行豁免;有重大过失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要体现容错纠错的理念。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假释标准。一是修改刑法,缩短假释考验期,有期刑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三分之二,无期徒刑考验期为7年。二是取消“执行率”为三分之二,“剩余刑期在两年以内”,方能呈报假释的限制条件。

(4)放宽条件,扩大比例。对过失犯、老年犯、病犯、女犯、未成年犯、身体有残疾的,家庭特殊困难的罪犯,放宽条件,扩大假释比例,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

研讨第四单元:犯罪学理论与犯罪防控规律研究

(一)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犯罪研究的新兴学科——犯罪科学

【要点】犯罪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它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学解释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研究对策,犯罪科学关注的核心目标是犯罪控制的科学原理与系统应用,犯罪科学的核心视角是多数人都会犯罪是犯罪的本质,控制机会就能控制犯罪。

【发言内容】近些年来,西方犯罪研究出现了一门新兴学科,叫犯罪科学学,或叫犯罪科学学科,2018年8月我到英国访学,合作导师正是研究“犯罪科学”的著名学者,由此较深入地了解到犯罪科学。

1.犯罪科学的提出

犯罪科学概念的提出与两个BBC的节目著名主持人相关,即尼克·罗斯和吉尔·丹多。他们曾经联合主持一个节目叫《犯罪观察》,这个节目在英国很受欢迎。1999年的4月,吉尔·丹多在自家的门口被一名精神错乱的男子枪杀了,引起社会的震动,吉尔·丹多的同事尼克·罗斯和其他亲友想采取某种方式纪念她,以促进社会对犯罪的治理,其中设立伦敦学院大学吉尔·丹多犯罪科学研究所是纪念方式之一。

主持人尼克·罗斯也是一位社会活动家,他曾参与政府的特别工作组,接触到一些犯罪数据,也经常思考犯罪治理。同事的死让他陷入深思,他认为犯罪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犯罪,人类的本性是每个人都容易被诱惑,不应将世界划为罪犯和守法公民,把犯罪比作疾病,罪犯比其他人容易患病。尼克·罗斯首先提出了犯罪科学的概念,但没有给它做出明确界定。

2.犯罪科学的界定

犯罪科学概念的讨论是在吉尔·丹多研究所成立一年以后,当时有所长格劳瑞亚·莱科克,还有尼克·罗斯、罗纳德·克拉克、马科斯·费尔森、肯·皮斯、尼克·迪雷、保罗·埃克布隆等著名的犯罪学教授和警务专家参加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莱科克的观点,她认为,犯罪科学就是用来描述犯罪控制科学原理的系统应用的术语,目标是采用能控制偏差、经得起检验并可复制的科学方式来证明在犯罪控制的有效。这样的设想非常大胆,目标定得很高。对犯罪科学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犯罪科学以犯罪控制为目标,而不是以解释犯罪为目标;第二,犯罪科学强调以证据为基础的方法;第三,犯罪科学通过跨学科的多方面的科学知识解释、建构一个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回答犯罪本质是什么?因为传统的犯罪学一般认为罪犯是另外一群人,罪犯不像我们;犯罪科学认为其实只要有适当的机会,大多数人都会犯罪。这个当然以大量的自述报告,以及犯罪调查为基础的。英国内政部有一项调查,1953年出生的男性当中,有33%的人在在46岁生日之前,至少被判一项法定罪。还有一半的男性犯罪被定罪一次,略多于一半的人犯罪生涯不到一年,将近一半的人有盗窃和处理赃物罪。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调查报告中66%的青少年承认曾经有一次罪错,荷兰这个比例达到85%,葡萄牙81.3%,瑞士90%。大卫·法林顿等人的“失信”研究表明,被认为“守法”的正常人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偷窃。经验研究证明违法犯罪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大多数人在合适的情况下都可能实施。这里要注意的是,西方一些国家立法上,犯罪门槛比较低,像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这些国家多数属于犯罪行为。犯罪科学认为犯罪本质是只要有机会大多数人都会犯罪。

其次,科学对犯罪预防能做什么贡献?他认为:可以改变情景,会导致可测量的、大多数永久性的犯罪减少。情景预防理论和实践提供了这样的证据。

再次,科学如何支持犯罪侦查?我们现在已经深切感受到犯罪侦查中的科技应用,例如,通过大数据技术、DNA生物测序技术,以及其他的科技手段侦查犯罪。

第四,科学方法如何应用于犯罪减少?这是将科学方法运用于犯罪防控。代表性的成果是赫尔曼·戈尔茨坦提出问题导向警务,运用环境犯罪学的方法,提出SARA的问题导向的警务模式,为减少犯罪提供支持。当然,这种模式不限于警察工作,也被推荐给任何与预防犯罪有关的机构或组织。

3.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我认为犯罪科学源于犯罪学,建立在环境犯罪学理论基础之上,两者的渊源是非常深的。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任务方面,犯罪学的任务在于理解犯罪人,热衷于通过长期的社会改革消除犯罪。犯罪科学是通过理解犯罪行为,来及时的减少犯罪。

二是理论方面,传统犯罪学比较注重犯罪像社会生病一样,强调犯罪人的倾向。在现在的犯罪学框架中,解释犯罪主要有三个角度,即个体、社会和情境,生物学和心理学多从个体解释犯罪,社会学多从社会角度解释犯罪,环境犯罪学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情境来解释犯罪,而犯罪科学比较强调情境。

三是研究方法方面,犯罪学常用的是同生群的研究、生命历程的研究。犯罪科学则进行犯罪形态和犯罪热点研究,使用受害调查、犯罪形态分析、犯罪绘图和热点分析的方法,发展快速地评估并提出预防策略的技术。

四是应用方面,犯罪学为犯罪的量刑、矫正和社会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多为社会工作者、缓刑官、社会政策制定者所采用。犯罪科学指向特定的犯罪或失序问题,产出政策简报,提供侦查犯罪、阻却犯罪和情境预防的技术和策略,为警察、城市规划者、商业管理者提供防范手段。

在强调犯罪科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时,不能忽略两者的联系。首先,环境犯罪学从犯罪学中脱胎而出并催生了犯罪科学是犯罪研究劳动分工的结果。环境犯罪学虽然可以追溯到犯罪统计学派、芝加哥学派的社会生态学理论等,但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都没有流行起来,直到传统犯罪学面临着社会进步而犯罪高发的窘境时,环境犯罪学复兴。最具代表性的是日常活动理论对当时美国犯罪高发的解释。通过美国的城市调查,科恩和费尔森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里有大量的电子产品,有犯罪目标的存在;同时,大量的居住在郊区的民众白天到城市上班,家里没有人看守,提供了大量的犯罪机会,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其次,犯罪科学和犯罪学一样,两者都共同致力于犯罪防控,都是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一个是侧重于理解犯罪人,一个是侧重于犯罪行为。

4.引介犯罪科学的意义

引介犯罪科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今将科技运用于犯罪防控实践所产生的理论需求。为今后的犯罪研究提供新的视角,目前,国内的犯罪研究趋向于一种分化。除了传统的犯罪研究之外,开始有一些理工科的学校研究犯罪,随着科技的运用,比如,计算机、地理学、城市设计等专业都开始研究犯罪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犯罪防控的技术设计,属于犯罪科学范畴。2019年6月,我和合作导师格雷海姆·法雷尔到广州大学参加地理学院主办的犯罪地理分析的国际研讨会,参会者一百多人,凸显学者对犯罪科学的关注与其迅速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引介犯罪科学并不是不再重视犯罪学,犯罪学仍然是犯罪科学的源头,而且它对于犯罪人的解释是犯罪科学不能替代的。我认为在现实的犯罪防控当中,犯罪科学和传统犯罪学可以结合,获得新的生机,这是我想引介犯罪科学的主要原因。

(二)王志亮(上海政法学院 教授):对犯罪人本质的认识

【要点】犯罪人本质既表现在与非犯罪人的同质性,即自然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无生物学或人种学意义上的类差异;也表现在与非犯罪人的同源性,即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实体存在,善恶交融的整体性。更表现在他区别于非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错误的信念体系、畸形的需求结构、欠缺的自我意识及亚文化行为。认识犯罪人的本质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刑事法、刑事政策的基础。

【发言内容】犯罪人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究竟有何区别,一直是人们想要探讨研究清楚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家制定刑事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度理念。

1.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同质性

(1)人的本质在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是从动物演化而来的。恩格斯曾经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恩格斯所说的“兽性”和“人性”,分别是指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人的社会属性是在人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犯罪人或非犯罪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差异仅在于两者的平衡程度,或称社会化的程度。

(2)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没有本质区别。所谓没有本质区别,是指类似于人与动物、自然物种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具有排他性。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不存这种排他性,因此是同质性的。就是说:犯罪人属于人类整体的成员,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或人种学意义上类的差异。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的区分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判定的结果所致。而且,犯罪人不是天生注定或者生物遗传的,实施犯罪不是特定人群的固有现象,尽管刑法基于犯罪行为判定有了犯罪人的认定,但并不表明犯罪人与守法人分属于绝对固定不变的两大阵营,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也都有重新向善、回归社会的可能。

2.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同源性

(1)人的思维在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实体存在。人不仅具有本能和直觉,而且具有理性、自我意识。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以及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基于这种能力的存在,使人成为自主、自立、自为和有道德的人,因而成为大自然的凸现者,在环境制约面前人们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相对自由的选择。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同源性正在于人的理性和意志选择,这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理性犯罪人的基本假设,也是刑罚均衡原则的理念出发点。

(2)人的行为是善恶交融的整体。实践证明,人性恶并不意味着只作恶行不作善行,人性善也不意味着只作善行不作恶行。如果非要在行为本源的人性上进行追问,那么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恶魔”的表述更为贴切、合理。从行为层面上讲,人的行为整体既有善行也有恶行,行为的善恶相互交融,很难截然区分开。人的恶行包括犯罪行为,但不能把恶行简单地归因于人的本能。把犯罪问题与人性本能联系在一起并归因于人性恶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错误。

3.犯罪人具有反社会性

犯罪人的本质除了它与非犯罪人同质、同源性外,更表现为它的异质性。

(1)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心理内容和观念形态的总和,是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指示系统和调控系统。错误的信念体系,在人生观上,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表现为自私自利、损人利已、贪得无厌、追求享受。在世界观上,以反动或落后的思想为内容,用全面否定或玩世不恭的态度看待现实社会,常表现出与现实社会的对立和格格不入。在价值观上,以扭曲的价值观念为行为准则,接受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亚文化,常表现为“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生活价值取向。由于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犯罪人便会对现行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体系产生自觉的、强烈的敌视态度和对抗行为。

(2)畸形的需求结构。需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力,人的任何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主观需求,犯罪人的畸形需要常表现为以下特征。其一,低层次的需求,尤其是非份物质占有欲望及对异常的性欲望在整个需求结构中居主导地位。其二,友谊、情爱、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或者发生扭曲,或者被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其三,这些畸形的需求通常以合法的方式无法获得满足,使犯罪人产生挫折体验,便不择手段去满足而导致犯罪行为。

(3)欠缺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指个体的人关于自我的主观感觉和认识,包括自我认识、自我情感和自我调控三个方面。欠缺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个人难以客观地观察和评价自我,难以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他人,难以适当地自我调控,难以正确地认识和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犯罪人大都存在着自我意识欠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过于自悲或以自我为中心,不成熟的内在自我价值准则,缺乏应有的自我控制能力。

(4)习癖化行为。习癖化行为是指罪犯对某种恶劣的行为方式、生活态度及犯罪行为不断深化巩固,而形成一种特有的不良违法犯罪行为习惯。一般来说,习癖化的行为与罪犯个体的违法犯罪生涯相联系,罪犯的良知和道德等内在抵制力量降到了最低限度,因而,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更多地受行为惯性驱使,累犯就是典型。

(5)亚文化行为。亚文化又称副文化,是指与主文化相对应的那些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通常情况是在主文化或综合文化的背景下属于某一区域或某个集体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实践中,一种亚文化不仅包含着与主文化相通的价值与观念,也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价值与观念。就犯罪层面而言,亚文化行为是指流行于社会上的不被主流文化接纳的非官方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习惯及特有的行为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犯罪人规则、犯罪人暗语、犯罪人同性恋、犯罪人暴力等。

归根到底,犯罪是人实施的,因此必须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是对于犯罪人本质的研究。本质的研究才能为刑事法、刑事政策和有关的社会制度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因为,从行为学的层面上讲,犯罪一经实施完毕,就已成为过去完成时态,而国家要做的是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施加刑罚并执行刑罚。

(三)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教授):犯罪防控的对象研究

【要点】犯罪防控的关键是要明了防谁和如何防范。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危险人格”和“危险心结”是犯罪人的基本心理表现。需要重视危险心理评估,有效鉴别高危人群;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根据年龄进行三级保护等。

【发言内容】2013年我做过一项研究,搜集网上十年中一次杀三人以上的重特大案件,发现这些案件中2/3的人都没有犯罪前科,他们犯罪年龄集中在40岁上下,跟其他类犯罪年龄分布完全不同。分析他们的心理轨迹可分为两类,一种类似于慢性心理问题,源于遗传和早年养育不当导致的终身心理问题、简称为危险人格的犯罪人;另一种类似于生理急性疾病,他们往往在特定的刺激、挫折和失败面前出现意外的、严重暴力和变态等犯罪表现,简称危险心结的犯罪人。

1.危险人格的犯罪人

危险人格的犯罪人约占犯罪人总数的40%,但他们实施的案件数量推估可占全部案件的90%左右。危险人格的犯罪人可进一步分为三类:

(1)反社会人格

反社会人格出现不良行为的时间较早,一般在6岁前后就显现异常表现和破坏性行为,他们核心问题是缺乏人性核心特征、养育不出自然情感。最典型的案件是北京的王立华(即绑架演员吴若甫的主犯),他的特点用他自己的话讲:我从小就坏,偷家里的钱,为了偷钱被父亲打。他爸说:周围没坏人,你怎么这么坏?他说:我也纳闷,没人教我。爸爸打他不回家,妈妈不抛弃,不放弃,还要找回来。他说只要我爸在家,我就不回家。妈妈和他爸爸离婚,让他爸走了。等他爸走后回家接着偷,当意识到他爸和妈妈离婚之后就一个人的工资,就改偷外边的。成为派出所的常客,因不到14周岁,派出所拿他没办法,一直到16岁因抢劫被判9年半,这9年半他感觉就像过了一辈子,在里面就想怎么出去大干一场。出狱之后就实施绑架,他有一段原话,北京电视台拍的,他说:我当时想出去大干一场,但是我知道我要这么做我妈肯定受不了,那时候想法是不行出去先把妈杀了,让她瞬间不知道痛苦,这样我就放开干。我外表看着跟普通人差不多,但是我觉得我心理多少有些不正常。

反社会人格并不必然犯罪,但这类人一旦开始犯罪就会成为警察的对手。他们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占10%。在重刑犯群体中所占的比例更高。

(2)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大多具有早年家庭的严重缺陷,从而导致他们基本社会化有残缺,他们过早经历一种自生自灭的生存之道,不得已开始流浪、违法生存,然后违法行为逐渐升级,最终以犯罪为生。有一个流窜四个省,杀了67个人,一共灭了25户人家的杨新海。还有一个是浙江的案件,他做了6起入室强奸抢劫杀人,用被害人的血在墙上写字。他们的家庭都有明显的残缺,早年往往生活艰难,离家出走后一定会先出现生存性违法。如,为捡破烂和人打架,然后开始偷抢,被抓送少年管教所三四年。出来后刚过18岁,要家没家,要学没上,继续行走犯罪。20来岁出现新需求,解决的办法一种是偷钱找妓女。一种是在田边、江边和人烟稀少处遇单身女人实施强奸。因为已经有前科,一般不留活口,只要强奸就会致人于死地,然后继续游走。他们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占7%。在重刑犯中较为多见。

(3)缺陷人格

这类人往往早年拥有家庭充分的宠溺,主要问题显现在缺乏约束与是非观念,他们在性格和观念上有着明显的问题特征。犯罪表现出肆意与冲动。这次大连13岁男孩杀10岁女孩案件,嫌疑人应属于较典型的缺陷人格。青春期身高迅速达到成人,还有性的能力,加之学习压力增大,不愿辛苦学习,游手好闲,开始肆意妄为。他们最突出的特点是熟人面前特别好,但两面三刀,犯罪是为了排除麻烦。他们的生活往往没有问题,但“谁挡我的道我就干掉谁”,他们属于机会性犯罪者,更容易出现突发类的犯罪,在犯罪人群中约占23%左右。

2.危险心结的犯罪人

因危险心结犯罪人约占犯罪人总数的60%,呈现出偶发、突发等特点。虽然他们制造的案件数量不占多数,可他们制造的案件性质危害往往较为严重,尤其是突发的暴力犯罪和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

(1)知结

与犯罪人的认识偏执有关。个体强烈地认为自己有理或者有委屈,要求对方改变并接受自己的“主张”。这些人心智正常,能说善辩,不肯放弃自己的主张,纠缠越久越痛苦,最终以报复的方式将自己的痛苦转移他人。知结引起的犯罪多见于有针对性的报复。

(2)情结

这类人犯罪大多是严重暴力倾向,滥杀无辜。任何一方面的问题都可引爆情绪,容易被当成精神病发作,实际上是深层次的心理创伤。如:早年亲情匮乏,家庭很冷漠;父母看不上他,嫌他没考上大学,对他学习成绩不满意等等。他们内向不善表达,不与人沟通,看谁都很愤怒,作案前往往会写宣言。

(3)意结

意结指意识方面的心结,因隐讳而更为复杂。这类犯罪往往动机不明,他们认罪,可是不告诉你为什么,找不到他们犯罪的真实原因,最典型的是马加爵案。犯罪人作案的动机让很多人觉得不能理解,令人费解,心智很正常,但说出的理由让你摸不着北,同时犯罪过程具有隐秘和谋划特点。

3.犯罪防控建议

犯罪防控的关键是要“有的放矢”,明确地知道防谁和怎么防范?

(1)注重危险心理评估。鉴别风险性高的人群,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考。并为特定人员提供心理服务、社会救助、法律咨询等工作,还可用于大数据分析。当然,评估要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2)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少年时期出现违法犯罪,则意味着另两种“危险人格”出现的风险性。需对未成年人进行三级保护:12岁前的生活与教育保护,如果家庭功能出现问题,如何对监护进行法律干预;12-18岁的教育和干预保护,即如何通过学校教育进行介入并干预;社会和司法保护,即对教育与环境的法律规定。

(3)加强心理学的普及工作。尤其是人的心理发展知识。要让所有的为父母者了解教育人的基本方法,培养孩子健康的人格,从人的早年预防人的心理问题与不良行为习惯现象,从而减少危险人格。

(4)加强心理咨询等服务工作。在各地现有的医院里增加心理门诊。使孤立的个人在心理上出现问题时能够找到被帮助的地方。

(5)在学校、社区、派出所、企事业部门的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要求补充受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人员(可兼职)。能够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在管理中调整关系,减缓心理压力,减少冲突。

(四)王 辉(北京工业大学 讲师):福利视域下的犯罪治理对策

【要点】通过国家社会支出占GDP的比重、人类发展指数、监禁率三个指标的相关性研究,显示出前两个指标与监禁率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其他很多学者研究也表明国家的福利支出与杀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呈负相关。中国是向社会民主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北欧借鉴,还是向新自由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美国借鉴?作者倾向于北欧。并建议实现义务教育、低收入群体救助、被害人救助,降低刑释人员的社会排斥等。

【发言内容】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那么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设计了一个问题:“假设一个人因为失业无法解决生计问题,盗窃了5千块钱。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会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他要在监狱中关押1年,成本大概3万元。那国家能不能直接给犯罪人五千块钱,这样他就无需去犯罪了,节省下来的2万5千元行刑成本还可以投入到社会救助等领域。”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许多人会说不行,因为这违背社会公平,违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基本观念,涉及到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但我想说的是,有些国家已经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例如,瑞典人可以领取数额十分可观的失业金。瑞典失业金包括基本失业保险和自愿失业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金大概每天能领300瑞典克朗(216元人民币),自愿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700欧元/每月(20500元人民币左右),300天以后还可以重复申请。如果是这样,瑞典人还会因为生计犯罪吗?瑞典还有免费大学教育、免费医疗、孩子补、房补等。20世纪60年代以前,瑞典几乎没有单独的犯罪政策,主要是依据社会政策来治理社会。直到20世纪80年代,瑞典司法系统才有机会通过制定刑事政策来影响犯罪,但社会政策仍占主导地位。

社会政策、福利政策和犯罪治理政策有何异同?广义的社会政策包括国民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人口、婚姻与家庭、社区、社会公共环境等。狭义的社会政策主要是指福利政策,包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免费医疗、住房福利、失业保险等。而犯罪治理政策主要涉及通过警务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刑事司法机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政策。相比较而言,社会政策侧重社会宏观方面,福利政策范围相对中观,更多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而犯罪治理政策侧重通过刑事司法手段来控制犯罪。

福利政策的实施是否对犯罪控制有效呢?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通过三个指标进行了分析。第一个指标是国家的社会支出占GDP的比重排名。201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其36个成员国的统计排名顺序为法国、比利时、芬兰、丹麦、意大利、奥地利、瑞典、德国、挪威、西班牙(前十名的国家),他们的社会支出均占GDP20%以上,特别是法国超过了GDP的30%。

第二个指标是人类发展指数(HDI),这个指数综合考虑了预期寿命、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用来衡量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人类发展水平。2018年排名靠前的国家和地区是挪威、瑞士、爱尔兰、德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冰岛、瑞典、新加坡、荷兰、丹麦、芬兰等,美国排名第15。

第三个指标是世界监禁率,根据2018年世界监禁人口统计第12版,前述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社会投入占GDP比较高的国家,监禁率总体比较低,一般情况下每100000人中被监禁的人数低于100,特别是北欧这些国家监禁率非常低,在50-60左右。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美国监禁率高达655/100000人,属于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其犯罪治理政策受到广泛质疑。

通过综合分析三个指标可以看出,社会投入占GDP比重高、人类发展指数(HPI)靠前的国家,其监禁率一般相对较低,特别是北欧社会福利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等,其监禁率非常低。

一些学者就福利支出与犯罪控制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做了一些实证研究,笔者搜集了20项。这类研究主要调查福利支出项目与杀人、暴力犯罪以及财产犯罪等严重犯罪是否具有负相关,即福利支出项目是否具有抑制犯罪的效果。这20项实证研究的成果,其中7项研究证实福利支出与杀人犯罪呈负相关;7项研究证明福利支出与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呈负相关,4项研究证明福利支出与财产犯罪呈负相关。总之,20项研究中有18项证实福利支出与犯罪呈负相关。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其中两个福利项目,一个是有抚养子女家庭援助项目(简称AFDC),另一个是有救助需求家庭临时救助项目(简称TANF)。AFDC项目自1935年在美国开始实施,至1996年结束,实施时间长达60余年。AFDC项目资助的对象主要是15岁以下孩子,条件是出现父母放弃抚养、无能力抚养、死亡或失业等情形。TANF项目是在AFDC项目废除后实施的,其援助对象主要是有救助需求的家庭特别是单亲母亲,其援助金额各州不太相同,例如2018年一个三口之家领取的金额在170美元至1039美元(1179至7207人民币)之间,援助的力度可达美国规定的贫困线的50%左右。多数针对这两项福利项目的研究证实福利支出与犯罪控制具有负相关关系。

对于中国而言,我们应当借鉴哪些国家的社会政策或犯罪治理政策?我们更应该向美国学习,还是向北欧国家学习?

20世纪70年马丁森关于矫正无效的实证研究引发巨大争议,也间接导致了世界范围内国家治理犯罪政策的分裂。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更加重视刑事政策的运用,重视高犯罪人群的高监禁率。另外一个分支是北欧国家,重视社会政策的运用,强调社会责任、低监禁率即刑罚福利。这两个分支背后的理念是不同的。美国的核心理念是实证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强调自由竞争,强调实证的根据和个人的责任,重视刑事政策的实施;北欧国家强调社会民主主义和理性主义,重视社会整合、团结,强调集体主义,更重视通过福利政策来治理国家,包括治理犯罪。

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北欧国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中国强调社会主义,北欧强调社会民主主义,两者都重视劳工阶级和社会底层的利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团结,强调国家调控,更希望消除贫富差距,也更符合追求人的解放和民众福祉的愿望。相比较而言,北欧的一些政策理念对中国更有借鉴价值。当然,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北欧国家有较大差距,但中国整体发展水平已大幅提升,具备增加社会福利的基础条件,可以考虑在未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人员的福利政策,以增加社会福祉,同时达到更好治理犯罪的目标。

面向未来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中国在今后逐步实现12年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健全低收入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针对被害人的补偿救助制度,降低监禁率和犯罪人的监禁时长,扩大适用开放式监狱和社区矫正,建立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经济救助福利制度,减少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排斥,特别是就业排斥。总之,我认为中国应重视运用社会政策特别是福利政策,来实现包括治理犯罪在内的目标。

(五)黄 石(湖北警官学院 副教授):企业合规计划的犯罪学思考

【要点】引入企业合规计划的更应关注本土企业犯罪生成的结构性要素,明确企业合规计划的运行成效取决于市场类型与生态。合规计划的制度化路径需要在政府合规建设、企业社会资本培育、协商机制构建等多层面综合推进。

【发言内容】近年来,白领犯罪、企业犯罪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课题或话题。人们试图将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合规计划”作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突破口,强调企业在法定框架内,结合企业自身的组织文化、组织性质、规模等因素,设置一套预防、发现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企业责任,甚至达到正当化的目的。但规范法学的研究逻辑大多以引入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为前提,着力点更多置于如何对接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意图建构中国本土的“合规计划”话语。但实际上本土企业在现阶段更多采取“选择性合规”策略;国家近年来对于企业合规的政策亦多采取“倡导性规范”予以“指引”。严格地讲,从话语源起的英美国家文献资料来看,合规计划及其实施并不直接表现为刑事法律问题;实践中合规计划也不直接表现为对刑事法的遵从,因而“刑事合规”很难成为一个可能为刑事制定法所认可的概念。因此,现阶段本土研究所强调的采用刑事立法规定企业合规普遍性义务是否可行?如何可行?确是需要扩宽研究视角。实际上若以企业犯罪为主题来考察企业合规计划问题,犯罪治理应是当然的视角。

从犯罪治理的视角来观察企业合规计划问题,需要明确企业合规计划的理论与实践前提在于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及治理模式的选择。其一,我们需要理性认知企业犯罪如何生成,因为原因论是对策论的基本前提;我们只有更清晰的理解企业犯罪的生成结构,才能清晰我们的对策选择是否妥当。其二,基于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前提,国家和社会应如何合理地配置治理资源,国家和企业如何承担其犯罪预防的这种义务就关涉到我们的市场法治类型。关于企业犯罪的生成问题。现行的刑事治理逻辑指向考量的是具体微观层面的犯罪原因,强调个体的行为和心理,企业犯罪归因于个人的客观违法行为和其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个体是在企业的组织结构当中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因此我们除了要对企业员工的个体行为做出考量之外,还应该考量个体所在企业情境,因为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管理文化构成了企业成员违法行为的选择空间,也就是说,企业犯罪的生成应该考量个体行为、企业情境和市场生态三个层面要素。

企业犯罪治理模式选择问题。在封闭型市场结构中,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国家主导犯罪治理。国家对企业的认知定位于自利组织,通过设置诸多的行政许可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企业犯罪预防责任,因而对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不足,忽视企业自我监管的责任。政府对企业管制范围非常宽泛,其对企业犯罪原因的认知更强调直接的个人行为原因而轻视犯罪行为背后的结构性原因,其立法选择采用的是代理责任,犯罪处罚的依据是能够代表企业意志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心理,因而实践当中可能就出现处罚范围特别宽泛和处罚条件特别严苛的情况。由于过度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而忽视企业的自我预防责任,企业自身的结构和文化的建设问题未能足够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淡化消减,而国家监管的负担过重,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大量的企业犯罪黑数,因为严格责任会导致企业家、企业主体拼命掩盖罪责逃脱惩罚,因而政府主导治理的成效存在困境。在开放型市场结构中,政府与市场协同治理。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政府行政管制缓和,国家对企业的认知定位于自制(意思为:企业自我规制)组织,对企业犯罪生成的认知强调企业组织的结构原因,重视企业市场行为的制度环境;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基础不再是企业雇员个人的意志与行为,而是体现企业文化的具体组织制度及管理活动——企业组织管理与经营活动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存在滋生犯罪的整体环境。在治理路径的选择上,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会适当减少,非犯罪化也会并行,同时对企业的自制义务的犯罪化会加强推进,因而在法律上确立合规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的强制责任。但是政府与市场协同治理企业犯罪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违法犯罪,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和企业合作即监管体系如何跟进、司法认定机制如何衔接的问题。

犯罪学视角下的企业合规计划实质是国家与市场协同治理企业犯罪,其中企业合规计划的生成与市场的开放化程度密切相关,国家的立法选择与对企业犯罪的认知密不可分。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正面临市场开放调整、全球规则压力,这既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需求,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责任,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将更为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合规责任刑事化是基本趋势,但有效性难题更为严重,这与市场结构有关,这将有赖于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协同治理机制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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