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探讨
2020-03-19王若瑾
●王若瑾 张 镝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救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但在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是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如何处理刑民关系等问题。有些学者甚至质疑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制度竞合,因而不必重复设立。①本文试着对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修复生态环境的需要
自2017 年4 月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数量不断增多,但也有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竞合。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回应这一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救济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目的更为具体,范围更小,在环境刑事案件中体现为生态环境被破坏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侧重于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犯罪人承担的责任更加多样化,不仅需要赔偿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还需要弥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抽象性较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市场估价等方式用金钱衡量,但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难以估量。相比于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也很难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恢复,生态环境损害带给人类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更为持久。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该及时提起。因此,并非制度竞合。
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地区已经通过由环保局等行政部门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但各个地区做法不一,有很多案件采取了直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调解与和解内容中犯罪人是否承担了一定的生态修复责任,我们不得而知。法院判决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大都忽略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能从公益性出发,要求犯罪人承担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在环境犯罪中,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某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却可能会导致整个生态环境的失衡。生态环境被破坏后需要及时修复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能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救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刑罚更侧重于对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惩罚,防止犯罪人再犯并警示社会。实践中犯罪人往往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从事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犯罪人提供了及时改正错误的机会,犯罪人及其家属积极承担赔偿损失与生态修复责任更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预防环境犯罪发生。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
(一)诉前公告程序争议
在《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进行三十日公告。这一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诉前公告程序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实务中检察机关做法不一,大多数判决书中表明检察机关没有进行诉前公告,而是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②实务中的做法显然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这是否违背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救济性,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系不清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互相联系,互有影响。在取证方面,刑事公诉的证据同样可以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犯罪人通过积极履行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争取刑事上的从轻量刑。但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一些检察机关指派公诉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把提起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分离。法院把犯罪人积极赔偿损失、交纳生态修复费用的行为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也引起了“赔偿减刑”的争议。
(三)诉讼职责定位不清
表1 盗伐林木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在于让犯罪人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承担损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各地判决不一。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生态环境损失,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及时停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2)恢复原状,直接修复生态环境或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无法完全修复的,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3)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承担其他费用,包括原告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5)赔礼道歉。以盗伐林木罪为例(见表1),犯罪人盗伐林木的行为直接给国家或集体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衡,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的生态功能丧失。法院在判决中既应要求犯罪人赔偿林木资源破坏后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还应要求其修复森林环境和赔偿森林环境受损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实践中,法院判决最常见的是以下两种模式:(1)只判决犯罪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补植复绿或缴纳生态修复金;(2)判决犯罪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忽视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法院在审判时已经意识到对生态环境公益的修复,但却没能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带给生态环境的损害,没有合理做出判决。
(四)法律依据不足
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仅在“两高”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直接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害,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并不相同。
2.判决犯罪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判决要求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生态修复责任与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含义并不等同,生态环境中某一要素的破坏往往导致整个生态环境失衡,相应生态功能丧失。人为的生态修复措施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生态环境,并不能使其完全恢复到原有状态。《环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后应承担的责任。③因此,判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环境法》《森林法》和《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一)简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最终救济性是诉前程序设置的原因。但诉前公告程序还未被真正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也容易导致案件审结期限过长。以雷云、丁永建、黄犁喧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例,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诉前公告,刑事公诉案件提前结案,再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④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也不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由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助于解决取证难、调查难的问题,更好衔接刑民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在实践中可以先行探索取消诉前公示程序。
(二)正确处理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处于被指控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但在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地位平等,应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影响双方在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指派刑事公诉人以外的人员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犯罪人主观恶意小,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量刑情节。这并不违背刑事公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相反,犯罪人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更能够弥补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人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也是认罪态度良好的表现,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但还应做好证据应用、刑民责任等方面的衔接。
(三)突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复合形态,刑事公诉旨在定罪量刑,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防止类似犯罪再次发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仍是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让犯罪人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公益的责任。⑤因此应突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应从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角度出发,向被告人提出合理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足以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释明就更为必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方案等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法院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帮助或引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四)明确法律依据
1. 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法益的范围、性质不同,但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可以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一章中,专门保护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
2.明确法院判决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生态修复措施作为生态环境公益救济方式之一,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含义并不相同,《环境法》中也未明确规定破坏生态环境公益后应承担的责任。但在《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⑥已经有了生态修复责任的规定,生态修复责任是直接对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救济,规定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更为合理,因此建议在环境法律规范中逐步构建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注释:
①程龙.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否定[J]. 北方法学,2018,12(06):117- 124
②详细内容见(2019)川1703 刑初75 号王见川滥伐林木案和(2019)川3227 刑初09 号张某盗伐林木案
③竺效.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30(02):23- 31
④(2018)川18 刑初20 号雷云、丁永建、黄犁喧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⑤田雯娟.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J].兰州学刊,2019(09):110- 125
⑥《森林法》第39 条规定了行为人在盗伐或滥伐树木后应当补种树木。《土地管理法》第75 条规定了土地复垦义务。这都是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