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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0-03-16

华声文萃 2020年2期
关键词:曹某郑某施暴者

申请人郑某系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人,与丈夫曹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曹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便对郑某拳打脚踢,特别是酒后更是大打出手。鄭某无奈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其丈夫曹某以自己家务事自己会处理为由不以为然,毫无悔意。无助的郑某只好向法庭求助。

法庭接到郑某的求助后,审查了郑某所提供的被打伤照片、医疗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并和郑某进行了细致交谈。郑某说,自己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但孩子还小,一心想给孩子完整的家,还不想离婚,到法院就想找个办法制止曹某的家庭暴力,免遭毒打。

法院审查后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依法向曹某发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当地公安、司法、妇联、村委等组织协助执行。同时,法庭还对曹某予以批评教育,指出家庭暴力行为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违反禁令应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教育曹某珍惜家庭,禁止家暴。目前,该“人身保护令”已生效。据悉,该案为上杭法院审结的首起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人身保护令并不依附于离婚诉讼才能申请,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只是希望免遭家暴,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现实当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并没有离婚的诉求,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反家庭暴力法》为此提供了条件,在夫妻关系还没有完全恶化阶段,司法提前介入,对防止家庭破裂能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家庭和谐。

同时,法官提醒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不能忍气吞声,否则会纵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司法部门报案,注意保留受伤害证据,如医院病历、医疗发票、受伤照片、施暴者的保证书等,这些是法院认定家暴行为,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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