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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记录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2020-03-16

华声文萃 2020年2期
关键词:家暴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臧某诉称,丈夫李某有家庭暴力习惯,经常毒打臧某,自2016年2月至今,李某已殴打臧某三次,申请人均报警处理。2016年3月3日下午,李某又到臧某公司骚扰滋事,导致臧某不敢回家。此外,李某还经常殴打其儿子,侮辱威胁臧某父亲。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李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妻子臧某和儿子进行打骂,并有辱骂申请人父亲的行为。

江苏省宿城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嚴重危害申请人臧某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禁止李某对臧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臧某及其父亲和儿子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当受害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以得到关键证据和警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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