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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理论根基与制度设计

2020-03-16陶志欢

高校辅导员 2020年1期
关键词:利益发展学生

陶志欢

(上海大学 数码艺术学院,上海 201800)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全国青联十二届全委会和全国学联二十六大的贺信中指出,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当代中国青年必须和必将承担的重任。[1]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校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又是高校自身实现内涵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客观要求,更是为大学生自身成长发展进步尤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培育担当精神和涵养家国情怀所必需。但实践中,支持和倡导此行为的法律文本较多,但具体落实还较少,目前,还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如何可能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以保障大学生的行动自觉。

一、理论根基

(一)自我教育论

自我教育是教育对象变客体为主体的过程。它是通过自我学习体验和反思调控等方式,根据自身需要主动接受科学知识和思想观念的方法。在新时代背景下,它是人本教育的理念根基、终身学习的主要途径和数字时代的自觉行为。激发求知欲、强化责任感、培育自主性、养成自控力既是自我教育的方法又是其目的。自我教育论主要的学理依据是唯物辩证法关于外因需经内因起作用的原理。在无教育者的情形下,教育对象单凭自我教育达成目标也许过程更曲折,但成效可能更持久。因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作为外因无法取代受教育者自身的内化认识和外化实践的内因。即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主导作用需要不断转化为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才能达成教育的目的,正所谓“外传道不如自悟道”。自我教育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能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有利于增强教育者自我教育的能力。古今中外的教育家大多认同教育之美恰在于没有了教育的痕迹。另外,自我教育论认为,人的能力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其自我意识的发展和成熟。自我教育和自我意识是相互促进和相伴而生的。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从人才培养角度看,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完善,实现学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从他律到自律,提高自我决策能力,减少学生对学校治理的依附性及话语对抗,培养独立的生存发展技能,提高自我教育能力。深层逻辑是它有利于实现学生认识、反思、评价、展示、发展和实现的需求得以满足,最终达成高等教育目标。

(二)利益表达论

人的生存与发展一刻也不能没有各种需求的满足作保障。利益其实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展现的各种需要,正当需求产生正当利益,不正当需求导致非正当利益。而无论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还是埃尔德弗的人本主义需要理论,都表明人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需求。它们分别是利益形成的自然基础、社会基础。人的欲望构成主观条件。物质需求、精神要求和人的欲望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利益内涵。当前,高等教育正着力解决人民对美好高等教育的期待和高等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伴随利益结构调整、利益主体分化,不同社会主体的多层级利益诉求表达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新常态。利益表达就是利益主体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通过一定的渠道向表达对象发表意见和提出诉求,以期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这样的中性化界定更符合我国高校学生利益表达内容多样、对象多种与途径多样的客观现实。近年来,随着现代大学章程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实施,高校治理取得较大进展,更多相关者利益主体的诉求被吸纳进决策过程。但也必须看到,治理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经验决策和行政主导的势力和惯性还较强,学生等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渠道较狭窄和制度建设较滞后。支持学生参与治理正是基于利益表达论所引申出的尊重表达权利、培育表达意识、增强表达能力、拓宽表达渠道、规范表达方式、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客观要求。

(三)参与发展论

传统发展论通常采用“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立足于“传统—现代”清晰、“客体—主体”明了的二分逻辑,认为经济增长自然会弥合双方的冲突、模糊二者的边界,结果却集体忽略或无意识遗忘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损害了人格尊严。正是基于对传统发展方式的深刻反思,参与式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参与式发展是一种新型发展干预策略,它倡导通过鼓励援助对象参与援助计划制定、过程管理以及发展结果的评估,提升援助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从以资源供给为主要方式的外源式援助转向以自我发展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内生式发展。它采纳“自下而上”的实施路径,从人本理念出发,运用底线思维,注重补齐短板,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对最后进的地方做最优先的考虑,对最薄弱的环节做最精准的施策,对最琐细的领域做最精细的管理,将项目受众的能力建设融入到地区发展的顶层设计中,实现从“输血”到“造血”、从外力推动到内生发展的转变,最终改善社会治理。具体来看,参与不是被动地加入由主导方设计的预案,更重要的体现为公众自觉从自身需求出发,结合他们对自身的认识,借助外力的作用来解决自身的问题。此发展模式给予受众充分的表达自我意识、积极展示自我价值、主动体现自我发展的机会和契机,必然促使其自我意识的形成、完善和成熟。从目前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看,学校处于主导地位的强势方,学生处于主体地位的弱势方。保障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正是基于参与发展论,以参与治理促进自身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制度设计

(一)以转变参与观念为先导

从高等教育阶段论看,大众化所蕴含的数量扩张意味着学生把接受高等教育作为基本公民权,参与治理权是落实公民权的必然要求;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参与治理可降低交易成本,体现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从政治民主视角来考量,治理自然要兼顾学生这个利益相关者;从政治社会学视角来研判,学生参与治理可以培养其服务社会和国家的使命与担当意识,从而为其成为民族引领者做准备;从消费主义视角来审视,学生缴纳学费购买教育产品从而享有了包括治理权在内的消费者权利;从博弈论的观点看,学生参与治理能更好地反映和协调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诉求;从社区主义视角来观察,学生参与治理是在履行其作为大学共同体成员的责任和使命;从就业方式看,由行政分配到市场选择的转变促使学生更关注教育质量,吸纳学生参与治理是在顺应这种趋势。为适应大势,高校应以转变参与观念为先导。一是要认识到在治理主体结构中需大力引入学生元素并确立其应有地位,从而改变传统治理主体(主要是教师和行政管理者)的局面。在治理中尊重学生个性化需求并体现在治理决策中,在与学生利益交汇的领域实现善治。二是倡导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的平等文化观念,实现从单方管控到多方共治,促成参与治理成为一种思维习惯和行为自觉。三是破解师生关系异化加剧的客观现实,完善民主协商合作型师生互动关系。高校纪委和教师工作部要加大对师德的监督考核,实现对高校师生关系的理念再造和观念重塑。

(二)以拓宽参与途径为基础

选举民主是一种求善而非追真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突破了它可能产生的对少数人的暴政,力图通过“共识民主”弥合冲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对高校治理而言,协商就是把单纯的学校决策变成师生共同愿景的过程。现实中过于推崇投票表决是简单粗暴的惰性做法,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对立进一步激化。构建协商对话制度可以为双方的矛盾解决寻求一种合理的新思路,切实保障学生参与治理的现实性。[3]目前,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三种:学生组织、学生代表(间接参与)和学生个人(直接参与)。拓宽参与途径,一要促进学生组织完善,拓展其利益涵盖力,推动其发育和转型,最终使学生组织成为既是工作执行者又是学生维权人。二要推进学生代表参与模式的形成,由党团组织和行政班级民主推举的学生代表出席党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就学校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党委、团委和校长履职行使建议监督权,学代会可建立提案反馈追踪制度。三要拓宽学生个人参与治理的渠道,学生和学校领导定期协商、评议会、听证会、领导信箱和接待日、学生助管员等形式制度化。另外,参与治理形式借助网络可适时更新:成为人人皆可参与的“大众自组织式”;集合关键少数智慧的少数人参与的“精英代表制”;依托人员优势的多个团体参与的“圈子式”;集中表达组织诉求的多种组织形式融合参与的“网格式”。

(三)以建构参与机制为关键

学生参与高校治理全程运行机制的构建主要涉及前后衔接、逐级推进、有机结合、协调统一的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学生以怎样的方式和路径进入到参与治理过程中,即导入机制;二是学生为什么要参与治理,其目的与诉求是什么,动力来自何处,即激励机制;三是如何确保学生参与治理的顺利进行,即保障机制。就导入机制而言,就是要对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路径有所设计,学生的信息获取和意见表达、协商沟通和决策监督、行动落实和权利维护渠道要畅通无阻;就激励机制而言,要诱发学生由内在需要和能满足需要的外部刺激形成的参与治理动机。物质需要是基础,可尝试把学生参与治理纳入勤工助学范畴,发放酬劳,以示鼓励;精神需要的激励作用通常更持久,因此,在注重二者结合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激励人们自觉调整内在需求,逐步提高需求层次,不断提高精神境界。[4]首先,要尊重学生首创精神,对其意见,要给予慎重考虑,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努力提高意见被采纳度,让学生有成就感。其次,要制定学生参与治理的工作手册,定期组织考评,把结果作为学生贡献度予以量化处理,并纳入评奖推优和发展入党的指标体系,同时把考评结果形成文件,并放入学生档案。就保障机制而言,主要是指学校要保证各类资源的有力支持和及时供给,为学生参与高校治理保驾护航。

(四)以设计参与模式为中心

相对简单的阅历、主观片面的认知、易于波动的情绪、不善周全的思考、眼前利益的侧重、在校时间的短暂、治理知识的缺乏,且学生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参与治理,通常并无报酬,加之学校在没有充分的制度建设作保障的前提下,较为担心学生过度参与治理会冲击学校原有工作秩序,以致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等等。因此,学生参与治理还应是一种有限参与。而从理论视角看,一种观点就认为,等等。应该尽可能少地让学生参与是为了避免参与带来的意见分散等状况而导致治理效能低下。[5]布鲁贝克也提到:“如果学生的行动一方面由人指导,他们的能力由别人来评价;另一方面,他们又想直接参与这个指导与评价的过程,那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6]不仅如此,学生参与治理还应具有差异性。从学校视角看,可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法对学生参与治理的主体进行界定。从学生视角看,影响选择参与治理主体的因素有:目标、利益、兴趣和能力。所谓目标维度,是指学生与学校治理的目标是否一致,一致性程度与治理目标的达成是成正比的。而不一致时,学校则需利用其它三个维度对学生进行综合判定,由于利益和兴趣通常在表象上呈现正相关关系。因此,需重点从利益和能力两个维度来分析。一是利益相关度和能力都高的治理事务可考虑让学生深度参与乃至部分实行学生自治;二是利益相关度高而能力低的领域,在逐步提高能力的基础上鼓励适度参与;三是利益相关度低而能力高的领域可让具有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的学生积极参与;四是利益相关度和能力都低的领域可以低度参与,个别领域可以不参与。

(五)以遵循参与逻辑为目标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将理性区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他看来,正是两种理性矛盾的张力造就了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的一切成就和问题。[7]这一理论学说,为在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时,如何更好地彰显求真的科学精神和求善人文关怀提供了启迪。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实践也蕴含着两种理性的对立与统一。就对立层面而言。一是工具理性诉求愈发膨胀。学生参与治理时表现出的极端功利化倾向导致主体客体化,即学生作为参与治理的主体易在事实上转变为学校单方面决定的纯粹执行客体,进而产生治理目标的异化。二是价值理性诉求有所偏执。学生过度追寻符合自身发展的内在价值使其参与目的发生偏移。理性的有限性在两种理性的对立中凸显出来。因此,亟需统一两者,追寻并尊重基本逻辑理路。一是价值理性要渗透在工具理性中。首先,参与治理的学生范围要拓展,方式要多样。要合理引导所有学生参与,而非仅限于学生干部和代表;要搭建学生参与治理的多层次平台,而非仅限于学生组织。其次,学生参与目的要兼顾实现大学善治和合乎自身发展。二是工具理性要体现在价值理性上。首先,学生自身发展得以实现可提升参与治理能力。学生参与治理时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价值理性,但在参与中若能秉持积极态度、持久动力、坚定意志和高度责任,将促进自身提高进而增强参与治理能力。其次,学生参与的公平性可提升参与治理效率。学生在参与治理中受价值理性影响会追求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要求基于自愿的平等互动来建构参与过程与形式,这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体现工具理性。将两种理性有机统一,这正是人们始终需要遵循的大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基本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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